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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ectricity pricing supervision report 2010

Published on: September 1, 2011

Original title: 2010年度电价执行及电费结算情况通报
Links: Original CN (url).

2010年度电价执行及电费结算情况通报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二○一一年九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电价执行及厂网电费结算基本情况

一、2010年全国电价水平情况

专栏一:农林生物质发电实行标杆上网电价

专栏二:下调三峡输电价格

专栏三: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取代三峡工程建设基金

二、重点电价政策执行情况

专栏四:提高差别电价加价标准并实施惩罚性电价

三、厂网电费结算情况

第二部分  存在问题

一、电价政策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二、厂网电费结算规定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三部分  整改要求

第一部分  电价执行及厂网电费结算基本情况

一、2010年全国电价水平情况

为疏导电价矛盾,完善电价结构,2009年11月,国家对电价进行了适当调整,因此,2010年各类电价与2009年相比均有所增长。

(一)上网电价

2010年发电企业(与省级及以上电网企业结算)平均上网电价为384.56元/千千瓦时,比2009年增长0.67%。

从企业看,中央发电企业平均上网电价为372.42元/千千瓦时,比2009年增长1.94%;地方及外资发电企业平均上网电价为402.51元/千千瓦时,比2009年降低3.65%。五大发电集团平均上网电价情况见表1。

表1  五大发电集团平均上网电价统计表

单位:亿千瓦时,元/千千瓦时

  集 团

项 目

华能 大唐 华电 国电 中电投
上网电量 4893.47 4351.58 3444.33 3900.27 2627.72
上网电价 379.62 365.97 380.53 378.85 352.87
增长额 0.35 2.98 7.29 5.89 14.09
增长率(%) 0.09 0.82 1.95 1.58 4.16

从区域看,华东区域平均上网电价最高,为442.53元/千千瓦时,依次为南方、华北、东北、华中,西北最低,为  275.07元/千千瓦时(见表2)。各省(区、市)发电企业平均上网电价见附表1。

 

表2  各区域发电企业平均上网电价统计表

 单位:亿千瓦时,元/千千瓦时

    区域

项目

华北 东北 西北 华东 华中 南方
上网电价 373.02 365.29 275.07 442.53 352.85 414.14
增长额 10.95 0.83 14.77 -4.26 -6.22 16.91
增长率(%) 3.02 0.23 5.67 -0.95 -1.73 4.26

从机组类型看,燃机平均上网电价较高,为610.82元/千千瓦时,其余机组依次为,核电432.20元/千千瓦时、火电394.77元/千千瓦时,水电机组平均上网电价较低,为291.20元/千千瓦时。

专栏一:农林生物质发电实行标杆上网电价

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了《关于完善农林生物质发电价格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579号),自2010年7月1日起,对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实行标杆上网电价政策。未采用招标确定投资人的新建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统一执行标杆上网电价每千瓦时0.75元(含税,下同)。通过招标确定投资人的,上网电价按中标确定的价格执行,但不得高于全国农林生物质发电标杆上网电价。已核准的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招标项目除外),上网电价低于上述标准的,上调至每千瓦时0.75元;高于上述标准的国家核准的生物质发电项目仍执行原电价标准。

 

(二)输配电价

由于输配环节尚未独立定价,省级电网输配电价按照平均销售电价扣除平均购电价计算,即购销差价。2010年,电网企业平均输配电价(含线损,以下同)为187.33元/千千瓦时,比2009年增长24.42%。全国电网输配电线路损失率为6.49%,比2009年下降0.14个百分点。

从企业看,国家电网公司平均输配电价为164.97元/千千瓦时,南方电网公司为200.06元/千千瓦时,内蒙古电力公司为105.35元/千千瓦时(见表3)。

表3  各电网企业平均输配电价统计表

单位:元/千千瓦时

单 位

项 目

国家电网公司 南方电网公司 内蒙古电力公司
输配电价 164.97 200.06 105.35
增长额 12.36 46.44 17.00
增长率(%) 8.10 30.23 19.24

从区域看,东北区域平均输配电价最高,为204.24元/千千瓦时,依次为南方、华北、华中、华东,西北最低,为154.61元/千千瓦时(见表4)。各省(区、市)电网企业平均输配电价见附表2。

 

表4  各区域平均输配电价统计表

单位:元/千千瓦时

  区 域

项 目

华北 东北 西北 华东 华中 南方
输配电价 174.88 204.24 154.61 159.97 170.67 200.06
增长额 46.01 22.24 13.32 4.94 21.66 46.44
增长率(%) 35.71 12.22 9.43 3.19 14.53 30.23

2010年,国家批复了江苏、浙江、重庆和内蒙古西部电网等4省区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的输配电价(见表5-1,表5-2)。

表5-1  江苏、浙江、重庆电网直接交易输配电价表

单位:元/千千瓦时

省份 电压等级 输配电价
电量电价 基本电价
江苏 129 按大工业用电基本电价标准执行
110KV 109
220KV 89
浙江 119
110KV 98
220KV 77
重庆 113
110KV 91
220KV 70

注:电量电价不含线损。

 

表5-2  内蒙古西部电网直接交易输配电价表

单位:元/千千瓦时

行业 电压等级 基本电费
1-10千伏 35-110千伏 110-220千伏 220千伏及以上 最大需量

(元/千瓦/月)

变压器容量

(元/千伏安/月)

PVC、天然气化工、氟化工、石墨、生物制药、有色金属冶炼等生产用电 169.1 154.1 142.1 135.1 28 19
单晶硅、多晶硅、电解烧碱等生产用电 119.1 104.1 92.1 85.1
电石生产用电 89.1 74.1 62.1 55.1

注: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专栏二:下调三峡输电价格

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调整三峡输电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562号),调整三峡输电价格。文件规定:将三峡输变电工程输电价格由现行平均每千瓦时0.07元下调至0.064元;将三峡输变电工程送华中、华东和广东三个区域的输电价格分别下调至每千瓦时0.0485元、0.0808和0.0661元;三峡电力受电地区销售电价暂维持现行标准不变,降价金额用于疏导发电企业电价矛盾。

(三)销售电价

2010年,电网企业平均销售电价为571.22元/千千瓦时(未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下同),比2009年增长7.62%,平均购电价为383.89元/千千瓦时,比2009年增长0.34%。

从区域看,南方区域平均销售电价最高,为614.20元/千千瓦时,依次为华东、东北、华中、华北,西北最低,为  429.35元/千千瓦时(见表5)。各省(区、市)平均销售电价和平均居民电价见附表3。

表5  各区域平均销售电价统计表

单位:亿千瓦时,元/千千瓦时

  区 域

项 目

华北 东北 西北 华东 华中 南方
销售电价 513.02 567.18 429.35 611.83 526.27 614.20
增长额 21.17 16.22 27.76 13.15 21.84 44.44
增长率(%) 4.30 2.94 6.91 2.20 4.33 7.80

从分类销售电价看,商业电价最高,为812.24元/千千瓦时,依次为非工业、普通工业用电771.14元/千千瓦时,非居民照明用电743.25元/千千瓦时、大工业用电617.72元/千千瓦时、居民生活用电475.04元/千千瓦时、农业生产用电436.39元/千千瓦时,趸售用电436.13元/千千瓦时,贫困县农排用电电价最低,为194.40元/千千瓦时。

(四)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2010年,随销售电价征收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全国平均水平为37.05元/千千瓦时(电网企业售电量口径平均值)占销售电价的比重为6.49%。各省(区、市)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平均水平见附表4。

全国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主要有5项,即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农网还贷资金、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但个别省有所不同,如福建省农网还贷资金已融入电价,不再属政府性基金和附加范畴。同时一些地方政府按照管理权限也出台了一些地方政府性基金和附加,其名目和征收标准各不相同。

专栏三: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取代三峡工程建设基金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9]90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利用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停征后的电价空间设立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从2010年1月1日起开始征收,至2019年12月31日止。各省(区、市)征收标准:江苏14.91厘/千瓦时,浙江14.36厘/千瓦时,上海13.92厘/千瓦时,安徽12.92厘/千瓦时,北京、天津12厘/千瓦时,河南11.34厘/千瓦时,河北、山西、福建、山东、广东、重庆、四川7厘/千瓦时,江西5.52厘/千瓦时,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广西、海南、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4厘/千瓦时,湖南3.75厘/千瓦时,湖北0厘/千瓦时。

 

二、重点电价政策执行情况

(一)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执行情况

2010年,全国征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96.16亿元,应支付可再生能源补贴109.69亿元,其中发电项目补贴106.69亿元,接网工程项目补贴2.91亿元,独立电力系统补贴918万元。各省(区、市)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贴情况见附表6。

2009年7—12月至2010年1—9月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和配额交易方案分别于2010年8月底和2011年1月公布。

(二)脱硫电价执行情况

2010年,全国执行脱硫加价电量22631.89亿千瓦时,比2009年增加4575.54亿千瓦时,增长25.34%。除贵州省脱硫加价为17元/千千瓦时、重庆脱硫加价为20元/千千瓦时、黑龙江、吉林、内蒙古(东部)脱硫加价为13元/千千瓦时外,其余省份脱硫加价15元/千千瓦时,电网企业支付脱硫加价费用334.08亿元,比2009年增加59.76亿元,增长21.78%。

(三)差别电价及惩罚性电价执行情况

2010年,全国有4455家高耗能企业执行差别电价,比2009年增加2769家。其中,淘汰类512家,比2009年减少649家;限制类3943家,比2009年增加3418家。全国征收差别电价的电量为46.03亿千瓦时,比2009年增加3.34亿千瓦时;共收取差别电价加价电费13.15亿元,比2009年增加9.03亿元。

专栏四:提高差别电价加价标准并实施惩罚性电价

2010年,国家发改委、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下发《关于清理对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等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978号),自2010年6月1日起,将限制类企业执行的电价加价标准由现行每千瓦时0.05元提高到0.10元,淘汰类由现行每千瓦时0.20元提高到0.30元。同时对能源消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实行惩罚性电价。超过限额标准一倍以上的,比照淘汰类电价加价标准执行;超过限额标准一倍以内的,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电力监管机构制定加价标准。国家出台惩罚性电价政策后,河北、山西、山东、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南、四川、广东、广西、海南、贵州等省出台了加价标准。

(四)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价格执行情况

截止2010年,经国家批准实行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的共涉及五个省。

辽宁省:抚顺铝厂向华能伊敏电厂直接购电。2010年,交易电量为31.33亿千瓦时,抚顺铝厂到户电价为401.80元/千千瓦时;发电上网电价为220元/千千瓦时。输配电价:东北电网公司输电价格17元/千千瓦时,辽宁省电网公司电量电价100元/千千瓦时(含线损,不含政府性基金和附加), 基本电价执行现行销售电价表中大工业基本电价标准。

吉林省:中钢集团吉林碳素股份有限公司向国电龙华吉林热电厂直接购电。2010年,交易电量为4.5亿千瓦时,吉林碳素股份有限公司到户电价为507.8元/千千瓦时;发电上网电价为320.5元/千千瓦时;输配电价为153.3元/千千瓦时(含线损,不含政府性基金和附加)。

安徽省:铜陵有色金属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向国投宣城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直接购电。2010年,交易电量为13.86亿千瓦时,交易价格为363.4元/千千瓦时。输配电价:基本电价执行安徽省电网现行销售电价表中的大工业用电基本电价标准;电量电价为129元/千千瓦时。电网输配电损耗以电价方式支付,标准为2.248元/千千瓦时。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按4.972元/千千瓦时执行。

福建省:福建省6家用户与6家发电企业开展电力直接交易试点,形成9对交易。2010年,交易电量为22.93亿千瓦时,平均上网电价为387元/千千瓦时。输配电价:基本电价执行现行销售电价表中大工业用电的基本电价标准,电量电价:110千伏用户为86元/千千瓦时,220千伏用户为68元/千千瓦时。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按规定执行。

广东省:台山市大用户直购电交易电量为1.8亿千瓦时,大用户用电价为658元/千千瓦时,向电厂直接购电价为450元/千千瓦时,输配电价为176.55元/千千瓦时(含线损,不含政府性基金和附加)。

 

三、厂网电费结算情况

2010年,厂网电费结算秩序总体良好。国家电网公司本部、南方电网公司本部,华北、东北等5家区域电网公司和32家省级电网公司共39家电网企业与发电企业应结算电费12513.08亿元,实际结算电费12513.08亿元,电费结算率为100%;2010年,省级以上电网企业以承兑汇票结算购电费633.04亿元,占实际结算电费总额的5.06%。各省(区、市)厂网电费结算情况见附表5。

从全国看,虽然厂网电费结算情况总体良好,年度电费结算率全部达到100%,但是一些地区、一些电力企业仍然存在月度电费结算时间滞后,承兑汇票支付电费比例偏高,少数厂网企业争议电费长期未得到妥善解决等问题。

 

第二部分  存在问题

近年来,随着电价及厂网电费结算监管工作的扎实深入开展,大多数电力企业执行国家电价政策和电费结算制度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投诉举报中涉及电价矛盾和电费结算纠纷的案件也在逐年减少,电价执行和电费结算行为不断规范,电力市场秩序总体呈现良好态势,但也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2011年5月,电监会组织对山西、黑龙江、内蒙古、陕西、江苏、安徽、福建、江西、湖南、四川、广东等11省(区)的电价执行及电费结算情况进行了重点检查和抽查。通过重点检查和抽查,发现有的地区、有的企业仍然存在违反国家电价、电费结算政策的行为。

 

一、电价政策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少数省(区)违反国家电价管理规定,通过行政手段降低发电企业上网电价,自行确定输配电价,对高耗能企业实施电价优惠。

黑龙江、四川等省2010年存在自行出台优惠电价的问题。例如黑龙江省根据省政府有关部门会议纪要,降低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对该省煤化工、光伏等高耗能企业实行优惠电价。2010年1月到5月优惠电量7.53亿千瓦时,发电企业上网电价为331.40元/千千瓦时(该省平均上网电价为368.91元/千千瓦时),对大用户供电价格为480.00元/千千瓦时(该省大工业电度电价最低为533元/千千瓦时),优惠电费金额10012万元,侵占了电力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上网侧实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降低了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发电企业反映强烈。

2010年在上网侧实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的有江苏、安徽、河南、湖南、四川等省。从实际执行结果看,上网电价普遍低于国家批复电价。2010年,湖南省发电企业因执行上网侧峰谷分时电价减少电费收入3.74亿元。其中,大唐湖南分公司其上网电价与标杆电价相比,减少收入2.58亿元,折降价幅度11元/千千瓦时。华能岳阳电厂平均结算电价比国家批复电价降低6.52元/千千瓦时,减少收入3486万元。江苏省由于实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降低了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导致省内发电企业总体减少收入5.56亿元。发电企业对此反映强烈。

(三)跨地区电能交易中存在违反国家有关电价政策的行为。

四川省电力公司跨省跨区输电价格超出国家规定标准。《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10年外送电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物价[2010]188号)规定,除送华东、重庆电量外,其余外送电由四川省电力公司与受电省电力公司协商定价,协商价格的82%作为发电企业结算电价,协商价格的18%作为四川省电力公司输电费用及线损。以此计算的电力公司平均输电价格(含线损)为4.95分,超出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电能交易价格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474号)规定。

(四)个别地方未严格执行脱硫电价政策,影响发电企业资金周转。

陕西省环保厅出台的《关于印发<陕西省燃煤电厂脱硫电价环保审核及管理细则>的通知》(陕环函[2009]153号)中关于脱硫电价的相关规定违反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部《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1176号)规定。陕西省电力公司按其与发电企业结算脱硫电价,延迟脱硫电费结算时间。如华能铜川电厂2010年全年四个季度的脱硫电费分别于2010年6月、2010年10月、2011年2月、2011年3月结算,增加了资金的在途时间,影响了发电企业的资金周转。

(五)其他电价执行方面的问题

1、江西省永修县供电公司扩大基数计算力率调整电费。江西省永修县供电公司在计算力率调整电费时,扩大范围,将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纳入调整基数,违反了《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湖北省电价执行有关问题的复函》(计办价格[1999]848号)规定。

2、发电送出工程配套建设问题。

由于历史原因,福建省直调火电中有7个电源项目送出工程由发电企业负责投资建设,由于发电企业承担送出线路运行维护费用及因计量点延伸产生的电能损耗,而又未取得相应的电价补偿,导致发电企业运营成本的增加,有关企业要求规范的意愿强烈。

另外,在电价检查中我们还发现四川、甘肃等地少数军工企业以产业机密保密为由,拒不执行国家目录电价,也不允许电网企业在其用电辖区内进行供用电安全检查,造成电力企业每年电费损失近亿元,严重影响电力供用电正常秩序。

 

二、厂网电费结算规定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部分电力企业未按规定及时结算上网电费,电费结算时间滞后。

1、山西省晋中供电分公司与三个电厂发生滞后结算情况。其中,晋中万邦2009年11月至2010年4月上网电费, 2010年5月才结算,总金额72万元;三佳能源2010年7至10月电费,2010年11月结算,总金额18.84万元;中凯中亚2010年7至12月电费,2011年1月结算,总金额216.51万元。滞后结算合计307.35万元。

2、江西省电力公司与发电企业结算电费时,当月只结上月应结电费的80-85%,季度再结清全部电费,违反国家电监会《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电费结算暂行办法》(电监价财[2008]24号)对电费结算时间的相关规定。

3、广东电网公司对发电企业电费结算过程中存在延期支付发电企业电费现象。广东电网公司对个别电厂2010年5月份上网电费,7月13日才结算。违反了《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电费结算暂行办法》(电监价财[2008]24号)规定。

(二)一些电网公司使用承兑汇票支付购电费比例偏高,且在合同中无约定。

1、宁夏、新疆、贵州、青海省电力公司使用承兑汇票支付电费占其实际结算电费总额的比重分别为49.37%、35.95%、34.51%、29.37%,大大高出全国平均5.06%的水平。

2、南方电网公司2010年使用承兑汇票支付广西龙滩水电开发公司上网电费10.68亿元,占应结算电费总额的30.50%;支付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7.59亿元,占应付结算电费总额的18.10%。用承兑汇票支付电费的比例偏高,增加了发电企业贴现财务费用。

(三)部分地区仍存在争议电费。

呼伦贝尔电业局与华能安泰有限公司存在争议电费1.6亿元,系2004年原呼伦贝尔电力有限公司分离为呼伦贝尔电业局和华能安泰有限公司时多种因素形成。双方多次协商,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会计核算。

 

第三部分  整改要求

一、严格执行跨省区电能交易有关政策,对存在的问题要进行纠正,在今后杜绝此类问题的发生。各电力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跨省区电能交易价格政策,并做到信息公开透明。四川省电力公司应严格执行发改价格[2009]2474号文件关于跨省区输电费用不得超过3分钱的规定,纠正超过国家规定收取输电费用的行为。

二、严格贯彻执行国家脱硫电价等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脱硫电价管理。发电企业要严格按照要求保证脱硫设施的正常运行,电网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支付和扣减脱硫电价。陕西省电力公司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纠正脱硫电费结算滞后行为,按月足额支付脱硫电费,发电企业脱硫设施投运率未达到考核要求的,根据环保部门年度考核结果相应扣减脱硫电费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严格执行厂网电费结算规定,按照合同范本签订购售电合同,禁止不按规定时间延迟电费结算的行为。电力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电监会厂网电费结算规定要求签订购售电合同,合同中关于电费结算内容不得违反规定。电网企业在与发电企业结算电价时,要严格执行厂网电费结算规定,不得以各种理由拖延电费结算时间。江西省电力公司、广东电网公司及山西晋中供电分公司要对其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纠正,并在今后的电费结算中不得再发生类似的行为。

四、对其他价格违法违规行为,各电力企业要按照有关电价政策进行纠正和整改。江西永修县供电公司要对其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纠正,今后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电价政策,杜绝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福建省电力公司要抓紧与有关发电企业协商电源项目送出工程资产回收工作,按规定对相关发电企业上网电量计量和送出线路运行维护责任进行规范。

请各电力企业于2011年10月底前将整改情况报告电力监管机构。

 

附表1  各省(区、市)发电企业平均上网电价统计表

 单位:元/千千瓦时

          项目               省  份 上网电价 增长额 增长率(%)
北京 479.56 8.65 1.84
天津 405.20 2.19 0.54
河北(北网) 385.06 18.31 5.44
河北(南网) 389.64 6.11 1.59
山西 326.73 6.61 2.06
山东 417.89 17.25 4.31
内蒙古(西部) 277.45 5.38 1.98
内蒙古(东部) 312.45 -5.89 -1.85
辽宁 388.60 2.08 0.54
吉林 367.82 4.64 1.28
黑龙江 368.91 4.46 1.22
陕西 335.49 15.28 4.77
甘肃 265.97 14.79 5.89
青海 214.69 20.19 10.38
宁夏 271.87 20.82 8.29
新疆 251.32 4.19 1.70
上海 478.30 0.50 0.10
浙江 474.65 -8.13 -1.68
江苏 441.17 -5.26 -1.18
安徽 397.18 3.71 0.94
福建 400.26 -10.03 -2.44
湖北 382.70 13.79 3.7
河南 384.16 14.79 4.00
湖南 385.46 -1.46 -0.38
江西 412.78 -1.17 -0.30
四川 312.49 3.77 1.22
重庆 368.93 9.91 2.85
广东 504.01 -5.95 -1.17
广西 365.24 24.00 7.03
云南 273.76 13.79 5.30
贵州 317.01 8.09 2.62
海南 415.93 -1.27 -0.30

 

附表2  各省(区、市)电网企业平均输配电价统计表

单位:元/千千瓦时

           项目          省份 输配电价 增长额 增长率(%)
北京 233.46 32.61 16.23
天津 189.35 27.63 17.09
河北(北网) 107.62 17.13 18.93
河北(南网) 133.88 22.56 20.27
山西 125.58 21.27 20.39
山东 140.81 20.07 16.63
内蒙古(西部) 105.35 17.00 19.24
内蒙古(东部) 145.12 6.91 5.00%
辽宁 223.27 21.17 10.48%
吉林 186.79 17.96 10.64%
黑龙江 192.47 29.45 18.07%
陕西 153.94 16.00 11.60
甘肃 124.76 4.78 3.98
宁夏 145.24 20.91 16.82
青海 114.60 12.37 12.10
新疆 221.46 -3.18 -1.42
上海 239.67 17.76 8.00
江苏 158.86 26.20 20.40
浙江 149.02 16.67 12.60
安徽 130.94 8.90 7.29
福建 136.19 30.06 28.32
湖北 200.05 11.88 6.31
河南 96.72 18.76 24.06
湖南 173.81 24.20 16.17
江西 176.31 8.85 5.29
四川 182.29 17.48 10.60
重庆 200.19 4.56 2.33
广东 202.68 11.69 6.12
广西 129.82 -3.22 -2.42
云南 133.10 17.06 14.70
贵州 196.85 34.42 21.19
海南 266.09 14.88 5.92

附表3  各省(区、市)平均销售电价和平均居民电价统计表

单位:元/千千瓦时

项目 平均销售电价 增长额 增长率(%) 平均居民电价
省份
北京 703.78 32.02 4.77 472.40
天津 606.53 25.99 4.48 488.15
河北(北网) 478.50 11.00 2.35 484.99
河北(南网) 518.92 24.07 4.86 486.84
山西 452.31 27.87 6.57 463.67
山东 557.13 17.16 3.18 519.48
内蒙古(西部) 452.84 19.99 4.62 448.20
内蒙古(东部) 435.04 18.51 4.44 450.57
辽宁 596.23 13.82 2.37 497.21
吉林 541.69 12.87 2.43 521.75
黑龙江 531.92 20.58 4.02 458.47
陕西 488.80 32.81 7.19 497.21
甘肃 389.53 20.20 5.47 486.96
宁夏 411.12 36.27 9.71 451.79
青海 333.10 34.47 11.54 351.85
新疆 472.78 1.01 0.21 525.36
上海 720.13 22.32 3.20 536.54
江苏 597.80 12.35 2.11 503.49
浙江 625.03 8.93 1.45 526.66
安徽 534.29 13.24 2.54 544.95
福建 536.48 20.26 3.92 473.79
湖北 584.87 29.20 5.25 562.62
河南 477.54 33.45 7.53 545.58
湖南 558.33 32.13 6.11 530.18
江西 573.44 9.95 1.77 599.43
四川 493.12 19.59 4.14 508.04
重庆 558.56 20.73 3.85 517.06
西藏 624.90 54.43 9.54 497.11
广东 706.69 7.29 1.04 599.76
广西 495.06 24.23 5.15 445.01
云南 406.75 23.27 6.07 421.94
贵州 415.45 0.11 0.03 410.74
海南 682.02 20.85 3.15 694.56

注:1、平均销售电价是指各省电网企业全口径销售电量的加权平均价格,未含政府性基金和附加。

2、平均居民电价是各省居民用电到户价的平均值,含政府性基金和附加。

 

附表4  各省(区、市)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平均水平统计表

单位:元/千千瓦时

省份 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平均水平 省份 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平均水平
北京 41.29 江苏 25.39
天津 37.45 浙江 30.48
河北(北网) 16.15 安徽 21.77
河北(南网) 11.25 福建 22.83
山西 54.24 湖北 37.90
山东 21.47 河南 26.63
内蒙古(西部) 32.64 湖南 47.13
内蒙古(东部) 26.55 江西 19.84
辽宁 23.13 四川 30.57
吉林 32.85 重庆 48.38
黑龙江 14.94 广东 36.27
陕西 51.93 广西 32.90
甘肃 10.22 云南 19.05
宁夏 12.51 贵州 6.47
青海 13.00 海南 29.50
新疆 10.12 西藏 17.37
上海 53.87

 

附表5:各省(区、市)厂网电费结算情况统计表

单位:亿元

名称 应结算电费 实际结算电费 其中:承兑汇票 承兑汇票占实际结算电费比重 电费结算率
全国 12513.08 12513.08 633.04 5.06% 100.00%
国网本部 321.20 321.20 0 0.00% 100.00%
南网本部 77.63 77.63 18.27 23.53% 100.00%
华北电网 543.77 543.77 0 0.00% 100.00%
北京 110.53 110.53 0 0.00% 100.00%
天津 114.82 114.82 16.22 14.13% 100.00%
河北 382.58 382.58 0 0.00% 100.00%
山西 437.20 437.20 12.95 2.96% 100.00%
山东 879.75 879.75 0 0.00% 100.00%
内蒙古(西部) 336.50 336.50 69.40 20.62% 100.00%
东北电网 99.97 99.97 10.83 10.83% 100.00%
辽宁 419.15 419.15 0 0.00% 100.00%
吉林 178.20 178.20 7.57 4.25% 100.00%
黑龙江 218.89 218.89 4.19 1.91% 100.00%
内蒙古(东部) 33.28 33.28 0 0.00% 100.00%
华中电网 59.20 59.20 11.83 19.98% 100.00%
湖北 270.50 270.50 47.40 17.52% 100.00%
湖南 253.80 253.80 30.29 11.93% 100.00%
河南 686.91 686.91 67.32 9.80% 100.00%
江西 211.10 211.10 26.20 12.41% 100.00%
四川 394.00 394.00 0 0.00% 100.00%
重庆 125.10 125.10 15.90 12.71% 100.00%
华东电网 282.92 282.92 0 0.00% 100.00%
上海 354.04 354.04 0 0.00% 100.00%
江苏 1233.15 1233.15 0 0.00% 100.00%
浙江 844.42 844.42 0 0.00% 100.00%
安徽 332.19 332.19 0 0.00% 100.00%
福建 405.70 405.70 0 0.00% 100.00%
西北电网 1.59 1.59 0 0.00% 100.00%
陕西 216.52 216.52 2.00 0.92% 100.00%
甘肃 182.39 182.39 35.02 19.20% 100.00%
青海 93.19 93.19 27.37 29.37% 100.00%
宁夏 140.22 140.22 69.22 49.37% 100.00%
新疆 78.48 78.48 28.21 35.95% 100.00%
西藏 0.15 0.15 0 0.00% 100.00%
广东 1278.00 1278.00 0 0.00% 100.00%
广西 227.00 227.00 4.85 2.14% 100.00%
贵州 352.04 352.04 121.50 34.51% 100.00%
云南 287.00 287.00 2.96 1.03% 100.00%
海南 51.00 51.00 3.54 7.08% 100.00%

 

附表6  各省(区、市)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贴统计表

单位:万元

省份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余额(税后) 可再生能源项目应补贴金额

(不含税)

北京 27537.95 5075.82
天津 29055.57 134.22
河北(北网) 26364.45 29275.80
河北(南网) 28974.31 70355.07
山东 59317.26 70119.45
山西 34368.00 27289.60
内蒙古(西部) 37967.41 105025.40
内蒙古(东部) 7251.42 140868.70
辽宁 40415.82 88799.00
吉林 -31002.00 67943.00
黑龙江 15001.00 82198.00
陕西 25305.00 456.51
甘肃 28193.55 15335.86
宁夏 14462.79 33733.73
青海 17187.89 5490.64
新疆 -25483.16 56786.88
上海 43639.65 7477.51
江苏 102056.00 77347.00
浙江 90510.31 8408.26
安徽 20624.00 17420.00
福建 30367.49 25662.20
湖北 34797.43 10318.93
河南 63393.84 23070.23
湖南 20654.00 7174.00
江西 11307.00 4629.00
四川 52099.57 1699.78
重庆 16361.00 2601.70
广东 183835.45 2278.88
广西 23531.91 4627.23
云南 20078.32 5218.07
贵州 25452.42
海南 5375.50 609.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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