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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report of the special supervision on implementation of the business license system for coal-fired power generation projects

Published on: March 1, 2017

Original title: 2016年燃煤发电项目执行电力业务许可制度情况专项监管报告
Links: Original source (in Chinese) (link).

2016年燃煤发电项目执行电力业务许可制度情况专项监管报告

 

National Energy Administration

  二〇一七年三月

 

 监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

2.《电力监管条例》(国务院令第432号)

3.《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

4.《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

5.《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

6.《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9号)

7.《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我国煤电有序发展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565号)

8.《关于加强和规范燃煤自备电厂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发改经体〔2015〕2752号)

9.《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电力项目核准权限下放后规划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15〕2236号)

10.《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电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855号)

11.《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12.《电力业务许可证(输电类、供电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加强后续监管的有关精神,加强燃煤发电项目许可准入监管,促进煤电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切实维护电力市场秩序,确保国家产业政策、节能减排政策的有效落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电力监管条例》、《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能源局2016年市场监管工作要点》(国能综监管〔2016〕202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2016年燃煤发电项目执行电力业务许可制度情况等两项专项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国能资质〔2016〕259号)的有关部署,2016年9月至11月,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燃煤发电项目执行电力业务许可制度情况专项监管工作,根据专项监管工作情况,形成本报告。

1. Basic situation

本次专项监管工作范围是全国2015年9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期间并网的新建燃煤发电项目。监管重点内容包括企业是否按规定为燃煤发电项目申请或取得电力业务许可;燃煤发电项目是否符合许可条件,重点是项目是否符合国家规划和产业政策,是否经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核准,实际建设情况是否与核准要求一致;项目是否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要求。

根据专项监管工作统计,2015年9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期间,全国共有80家企业的121台新建燃煤发电机组并入电网运行,总装机容量4635.2万千瓦。其中100万千瓦级机组16台,60万千瓦级机组23台,30万千瓦级机组40台,13.5万千瓦机组5台(分别于2012年、2014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5万千瓦及以下机组37台(其中背压机组28台,常规燃煤机组9台)。121台机组中,公用发电机组102台,装机容量4448.5万千瓦;企业自备机组19台,装机容量186.7万千瓦。按调度级别分,网调机组15台,装机容量1294万千瓦;省调机组87台,装机容量3308.6万千瓦;地调及以下机组19台,装机容量32.6万千瓦。

从专项监管检查情况来看,大部分发电项目运营企业具有较高的持证经营意识,能够遵守电力业务许可制度,按规定申领电力业务许可证。但也有部分发电项目存在未申请许可、未取得核准手续、项目实际建设情况与核准要求不一致、不符合环保要求、上大压小项目未按期关停小火电等问题。

本次专项监管采用现场及非现场监管方式,累计检查发电、电网企业85家,现场核查企业51家。发现存在问题的企业共计23家。

二、存在问题

(一)16家发电企业执行许可制度不到位,并网发电但未提出许可申请

16家发电企业的依法依规经营意识不强,执行电力业务许可制度不积极、不到位,未按照《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的要求,并网发电但从未向派出能源监管机构提交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申请。16家发电企业共涉及23台机组,装机容量307.6万千瓦。

表1:未提出电力业务许可申请企业名单

No. Province 未提出许可申请企业名称 装机构成
(unit:MW)
1 Inner Mongolia 内蒙古京能盛乐热电有限公司 2×350
2 Inner Mongolia 乌兰察布市宏大实业有限公司 2×350
3 Inner Mongolia 内蒙古京宁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2×350
4 Inner Mongolia 内蒙古能源发电兴安热电有限公司 1×300
5 Inner Mongolia 内蒙古荷马糖业股份有限公司(自备电厂) 1×7(背压机组)
6 Inner Mongolia 安琪酵母(赤峰)有限公司(自备电厂) 1×6(背压机组)
7 Inner Mongolia 赤峰瑞阳化工有限公司(自备电厂) 1×6(背压机组)
8 Heilongjiang 黑龙江省鑫玛热电集团安达有限公司 2×50(背压机组)
9 Heilongjiang 黑龙江省鑫玛热电集团木兰有限公司 2×13(背压机组)
10 Zhejiang 龙游县金怡热电有限公司 1×12(背压机组)
11 Zhejiang 宁波众茂杭州湾热电有限公司 1×12(背压机组)
12 Zhejiang 上虞杭协热电有限公司 2×15(背压机组)
11 Zhejiang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德热电厂

(自备电厂)

1×12(背压机组)
14 Zhejiang 台州临港热电有限公司 1×15(背压机组)
15 Xinjiang 新疆嘉润资源控股有限公司(自备电厂) 1×350
16 Xinjiang 伊犁新天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自备电厂) 2×50

 (二)6个燃煤发电项目存在核准问题

专项监管工作中发现,3个项目涉嫌不符合产业政策,且在未取得核准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并已投入运营;2个项目核准手续不齐全、不规范,擅自开工建设并已投入运营;1个项目未按核准要求建设。这些项目不满足许可条件,无法取得许可证。

专栏1:3个发电项目未取得核准手续、涉嫌不符合产业政策

 1.伊犁新天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自备电厂),2×5万千瓦燃煤发电项目,于2016年4月并网发电。该项目未向派出能源监管机构提出许可申请,专项监管工作发现,该项目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进行登记备案(登记备案证编码20091001),备案中只提到配套建设2×5万千瓦热电装置。该项目2×5万千瓦发电机组不供热,涉嫌不符合产业政策;项目未按《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要求取得核准。

2.陕西延长中煤榆林能源化工有限公司(自备电厂),2×5万千瓦燃煤发电项目,于2015年12月并网发电。陕西省发改委在陕发改油气函〔2010〕857号文件中只提到配套建设余热发电机组。该项目2×5万千瓦发电机组不供热,涉嫌不符合产业政策;项目未按《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要求取得核准。

 3.神华榆林能源化工有限公司(自备电厂),2×2.5万千瓦燃煤发电项目,于2016年2月并网发电。陕西省发改委在陕发改油气函〔2012〕707号文件中只提到配套建设余热综合利用动力装置。该项目2×2.5万千瓦发电机组不供热,涉嫌不符合产业政策;项目未按《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要求取得核准。

专栏2:2个发电项目核准手续不齐全、不规范

 1.新疆嘉润资源控股有限公司(自备电厂),35万千瓦燃煤发电项目,于2015年11月并网发电。该项目未向派出能源监管机构提出许可申请,专项监管工作发现,该项目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进行登记备案(登记备案证编码20111046),但该项目未按《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要求取得核准。

2.陕西美鑫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自备电厂),2×35万千瓦燃煤发电项目,于2016年6月并网发电。陕西省发改委以(陕发改产业〔2013〕515号)文件对其铝镁合金项目备案,备案通知中提到“配套建设动力设施”,但该项目未按《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要求取得核准。

专栏3:燃煤发电项目未按核准要求建设

陕西未来能源化工有限公司(自备电厂),未来电厂3×5万千瓦发电项目,于2016年4月并网发电。该企业曾于2015年11月向派出能源监管机构提交了许可申请。在专项监管工作的现场检查中,发现该企业实际建设情况与核准情况不符。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发改能源〔2014〕2121号)文件中批复其建设项目为3台5万千瓦背压热电机组,而实际建设情况是3台5万千瓦凝汽式发电机组。实际建设的发电机组涉嫌不符合产业政策。

从专项监管情况来看,新投产燃煤发电项目存在核准问题的主要为自备电厂,反映出自备电厂基建程序较为不规范,在落实产业政策、电力规划、依法经营等方面问题较为突出。

(三)2个燃煤发电项目因环保验收问题无法达到许可条件

2个发电项目,虽已向派出能源监管机构提出电力业务许可申请,但因项目超期未完成环保验收,不符合许可条件,无法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

专栏4:发电项目超期未完成环保验收

1.胜利国电(东营)热电有限公司,66万千瓦燃煤发电机组,于2015年11月并网发电,尚未完成环保验收。

2.莒南力源热电有限公司(自备电厂),35万千瓦燃煤发电机组,于2015年12月并网发电,尚未完成环保验收。

 (四)“上大压小”燃煤发电项目未按期关停小火电机组

华能应城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上大压小”燃煤发电项目,1号机组5万千瓦(背压机组),2号机组35万千瓦。两台机组分别于2015年1月、2016年6月投产,因两台机组投产间隔较长,派出能源监管机构依法对其首台机组颁发了电力业务许可证,并按规定要求其首台机组在 2016 年10月底前完成环保验收。专项监管中发现,该项目因小火电机组未按期关停、超期未完成环保验收等原因,不再具备许可条件,派出能源监管机构根据《电力业务许可证注销管理办法》(电监资质〔2012〕47号)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对其撤销电力业务许可。

  三、监管意见

燃煤发电企业应严格执行电力业务许可制度,依法持证经营。本次专项监管中发现的无证企业不得继续从事电力业务,无证机组不得发电上网,电网企业不得与其进行电力交易。对于拒不整改、整改不合格、不配合监管工作的,按照《电力监管条例》、《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

(一)新建项目应及时提交许可申请

新建发电项目要按照《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发电企业许可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资质〔2016〕351号)等文件规定,及时申领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

内蒙古京能盛乐热电有限公司等16家未按要求申请电力业务许可的发电企业,应立即提交许可申请,依法持证经营。

有关电网企业要对发电企业接入电网情况进行梳理,不得允许未履行电力业务许可制度的企业发电上网,并将无证机组(豁免许可的除外)有关情况报送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并督促相关企业办理电力业务许可。

(二)新建发电项目要符合产业政策,严格遵守项目核准、建设程序

燃煤发电企业应当符合产业政策并严格遵守项目核准、建设程序,新建燃煤发电项目应纳入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电力建设规划、取得核准并按有关规定取齐支持性文件后方可开工建设和运营。

伊犁新天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2×5万千瓦燃煤发电项目)、陕西延长中煤榆林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延长中煤自备电厂2×5万千瓦燃煤发电项目)、神华榆林能源化工有限公司(2×2.5万千瓦燃煤发电项目)、陕西未来能源化工有限公司(未来电厂3×5万千瓦发电项目)等4家企业有关发电项目未取得核准手续,涉嫌不符合产业政策。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对未取得核准手续的发电机组不予办理电力业务许可证;确定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发电机组,电网企业不得允许其并网运行。

 新疆嘉润资源控股有限公司(35万千瓦燃煤发电项目)、陕西美鑫产业投资有限公司(锦阳电厂2×35万千瓦燃煤发电项目)等2个发电项目核准手续不齐全、不规范,企业要接受处理并积极整改,补办核准手续。整改完成前,派出能源监管机构不予办理电力业务许可证,电网企业不得允许其发电上网。

对于上述6个发电项目,相应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要会同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布。对于不接受处理的,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调控煤电规划建设的通知》(国能电力〔2016〕275号)要求,相应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应视情况对项目单位实施限批新建煤电项目、开展自用及外送煤电项目优选工作时不予考虑等措施;银行及金融机构要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停止对其发放贷款。

(三)严格执行环保制度有关要求

  胜利国电(东营)热电有限公司、莒南力源热电有限公司,应积极与环保部门沟通,完成有关项目的环保验收手续;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将有关情况通报相应环保部门,并督促企业完成整改。

(四)落实“上大压小”要求,按期关停小火电机组

华能应城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要主动落实核准文件要求,配合有关部门积极推进相关小火电机组关停工作,确保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得到落实。电网企业应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到期应实施关停机组的解网工作。派出能源监管机构要加强小火电机组许可监管工作,对于未落实关停计划的“上大压小”项目和到期应关停而未关停的小火电机组,不予许可;已许可的,应依法予以撤销,并通报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和相关电网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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