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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rcular on formulating a emission monitoring plan & 2016, 2017 carbon emission reporting and verification
Original title: 关于做好2016、2017年度碳排放报告与核查及排放监测计划制定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7〕1989号)
Links: Source document (in Chinese) (link).
National Development and Reform Commission, General Affairs Dept.
关于做好2016、2017年度碳排放报告与核查及排放监测计划制定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气候〔2017〕19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根据《“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和《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为扎实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相关工作,完善配额分配方法,夯实数据基础,确保数据质量,我委将组织开展2016、2017年度碳排放数据报告与核查及排放监测计划制定有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范围
2016、2017年度碳排放报告与核查及排放监测计划制定有关工作的范围涵盖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造纸、电力、航空等重点排放行业(具体行业子类参见附件1)中,2013至2017年任一年温室气体排放量达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综合能源消费量约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温室气体排放符合上述条件的自备电厂(不限于以上行业),视同电力行业企业纳入工作范围。
二、工作任务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地方主管部门”)组织上述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和第三方核查机构,按照以下程序,抓紧开展工作。
(一)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及制定监测计划。组织管辖范围内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在2018年3月31日之前根据我委已分批公布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发改办气候〔2013〕2526号、〔2014〕2920号和〔2015〕1722号)要求,分年度核算并报告其2016年和2017年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及相关数据。此外,根据配额分配需要,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须按照本通知附件3的要求核算并报告上述指南中未涉及的其它相关基础数据,并按附件4要求制定并提交排放监测计划,用于规范有关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温室气体排放的监测和核算活动。在工作过程中,地方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工作要求,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确保任务顺利完成。
(二)第三方核查。地方主管部门组织第三方核查机构对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提交的年度排放报告和补充数据表进行核查并对排放监测计划进行审核,有关工作要求参照本通知附件5。核查工作完成后,民航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将年度排放报告、补充数据表和核查报告抄送民航局。
(三)复核与报送。地方主管部门组织对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提交的排放报告及第三方核查机构出具的核查报告和监测计划审核报告的复核工作,根据实际情况采用抽查复查、专家评审等方式确保数据质量,并于2018年5月31日前将复核确定后的汇总数据(excel格式,参考附件2)、单个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的核查报告结论页(pdf格式,加盖公章)、排放报告(pdf格式,加盖公章)、补充数据表(excel格式)、经审核的监测计划(pdf格式,加盖公章)以光盘形式报我委(气候司)。
请各有关单位按照本通知要求,落实所需工作经费,抓紧部署工作,保质保量完成。为加强对地方的支持,我委组织建立了相关帮助平台,利用该平台组织专家对相关的典型问题进行统一答复。有关各方可在线注册登录,并就核算与核查工作中涉及的各项技术问题进行咨询。该平台链接和本通知附件可在我委门户网站气候司子站查询和下载(http://qhs.ndrc.gov.cn)。工作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委。
联系人:丛人、鞠学泉、刘峰
联系电话:010-68502911/5651
Notice is hereby given。
Annex:1.覆盖行业及代码
2.2016(2017)年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碳排放汇总表
3.2016(2017)年碳排放补充数据核算报告模板
4.排放监测计划模板
5.排放监测计划审核和排放报告核查参考指南
National Development and Reform Commission, General Affairs Dept.
2017年12月4日
Annex 1:
覆盖行业及代码
行业 |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 (GB/T 4754-2011) | 类别名称 | 主营产品统计代码 | 行业子类 |
Electric power | 44 |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 ||
4411 | 火力发电 | 纯发电 热电联产 | ||
4420 | 电力供应 | Power grid | ||
建材 | 30 |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 31 | 非金属矿物制品 |
3011 | 水泥制造 | 310101 | 水泥熟料 | |
3041 | 平板玻璃制造 | 311101 | 平板玻璃 | |
钢铁 | 31 | 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 32 |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产品 |
3120 | 炼钢 | 3206 | 粗钢 | |
3140 | 钢压延加工 | 3207 3208 | 轧制、锻造钢坯 钢材 | |
有色 | 32 | 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 33 | 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产品 |
3216 | 铝冶炼 | 3316039900 | 电解铝 | |
3211 | 铜冶炼 | 3311 | 铜冶炼 | |
石化 | 25 | 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 | 25 | 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 |
2511 | 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 | 2501 | 原油加工 | |
化工 | 26 |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 26 |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 |
261 | 基础化学原料制造 | |||
2601 | 无机基础化学原料 | |||
行业 |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 (GB/T 4754-2011) | 类别名称 | 主营产品统计代码 | 行业子类 |
2611 | 无机酸制造 | 260101 | 无机酸类 | |
2612 | 无机碱制造 | 260105 260106 260107 | 烧碱 纯碱类 金属氢氧化物 | |
2613 | 无机盐制造 | 260108-260122 | 其他无机基础化学原料 | |
2601220101 | 电石 | |||
2614 | 有机化学原料制造 | 2602 | 有机化学原料 | |
2602010201 | 乙烯*1 | |||
2619 | 其他基础化学原料制造 | |||
260209 | 无环醇及其衍生物 | |||
2602090101 | 甲醇 | |||
262 | 肥料制造 | 2604 | 化学肥料 | |
260401 | 氨及氨水 | |||
2621 | 氮肥制造 | 260411 | 氮肥(折含氮 100%) | |
2622 | 磷肥制造 | 260412 | 磷肥(折五氧化二磷 100%) | |
2623 | 钾肥制造 | 260413 | 钾肥(折氯化钾 100%) | |
2624 | 复混肥料制造 | 260422 | 复合肥、复混合肥 | |
2625 | 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制造 | 2605 | 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 | |
2629 | 其他肥料制造 | |||
263 | 农药制造 | |||
2631 | 化学农药制造 | 2606 | 化学农药 | |
2632 | 生物化学农药及微生物农药制造 | 2607 | 生物农药及微生物农药 | |
265 | 合成材料制造 | 2613 | 合成材料 | |
2651 | 初级形态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 | 261301 | 初级形态塑料 | |
2652 | 合成橡胶制造 | 261302 | 合成橡胶 | |
行业 |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 (GB/T 4754-2011) | 类别名称 | 主营产品统计代码 | 行业子类 |
2653 | 合成纤维单(聚合)体制造 | 261303 261304 | 合成纤维单体 合成纤维聚合物 | |
2659 | 其他合成材料制造 | 2613 中其他类 | ||
造纸 | 22 | 造纸和纸制品业 | 22 | 纸及纸制品 |
2211 | 木竹浆制造 | 2201 | 纸浆 | |
2212 | 非木竹浆制造 | |||
2221 | 机制纸及纸板制造 | 2202 | 机制纸和纸板 | |
民航 | 56 | 航空运输业 | ||
5611、5612 | 航空运输 | |||
5631 | 机场 |
Explanation:*1 乙烯生产企业的温室气体排放数据核算和报告应按照《中国石油化工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和报告指南》中的要求执行。
Annex 2
2016(2017)年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碳排放汇总表
Province:
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总数:
报告年份:
基本信息*1 | 主营产品信息*1 | 能源和温室气体排放相关数据*2 | |||||||||||||
No. | 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2 | 行业
代码 |
产品一*3 | 产品二*3 | 产品三*3 | 综合能耗(万吨标煤)*4 | 按照指南核算的企业法人边界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万吨二氧化碳当量) | 按照补充数据核算报告模板填报的二氧化碳排放总量(万吨) | ||||||
名称 | Unit | Production | 名称 | Unit | Production | 名称 | Unit | Production | |||||||
Explanation:*1如一家企业涉及多个行业生产,应分行填写涉及的行业代码,并按照补充数据表填报的二氧化碳排放总量由大到小的顺序排列;产品应填写对应行业代码下的产品。
*2如企业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请填写组织机构代码;如有变更,请注明曾用代码。
*3请填写附件1具体行业子类覆盖的主营产品,其中对原油加工企业,请填“原油及原料油加工量”。如果相关主营产品多于3个,填报时请自行加列,一一列明并填数。
*4综合能耗(万吨标煤)用统计数据(当量值)。
Annex 3
2016(2017)年碳排放补充数据核算报告模板
数据汇总表*1
基本信息*2 | 主营产品信息*2 | 能源和温室气体排放相关数据*2 | |||||||||||||||
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 | 在岗职工总数(人)*4 | 固定资产合计(万元)*4 | 工业总产值(万元)*4 | 行业
代码 |
产品一*5 | 产品二*5 | 产品三*5 | 综合能耗(万吨标煤)*6 | 按照指南核算的企业法人边界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万吨二氧化碳当量) | 按照补充数据核算报告模板填报的二氧化碳排放总量(万吨) | ||||||
名
称 |
Unit | Production | 名称 | Unit | Production | 名称 | Unit | 产
量 |
|||||||||
Explanation:*1此表适用所有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2如一家企业涉及多个行业生产,应分行填写涉及的行业代码,并按照补充数据表填报的二氧化碳排放总量由大到小的顺序排列;产品应填写对应行业代码下的产品。
*3如企业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请填写组织机构代码;如有变更,请注明曾用代码。
*4此栏信息不需要核查,与上报统计部门口径一致;固定资产合计按原值计算;工业总产值按当年价格计算,不含税。
*5请填写附件1具体行业子类覆盖的主营产品,其中对原油加工企业,请填“原油及原料油加工量”。如果相关主营产品多于3个,填报时请自行加列,一一列明并填数。
*6综合能耗(万吨标煤)用统计数据(当量值)。
发电企业
2016(2017)年温室气体排放报告补充数据表
补充数据 | 数值 | 计算方法或填写要求*1 | |||
机组1*2
|
1 发电燃料类型 | 燃煤、燃油或者燃气 | |||
2 装机容量(MW) | 单机容量,如果合并填报时请列明每台机组的容量 | ||||
3 压力参数/机组类型 | 请填机组类型或压力参数,其中:
n 对于燃煤机组,压力参数指:中压、高压、超高压、亚临界、超临界、超超临界;并注明是否循环流化床机组、IGCC机组 n 对于燃气机组,机组类型指:B级、E级、F级、H级、分布式 |
||||
4 汽轮机排汽冷却方式*3 | n 水冷,含开式循环、闭式循环
n 空冷,含直接空冷、间接空冷 n 对于背压机组、内燃机组等特殊发电机组,仅需注明,不需填写冷却方式 |
||||
5 机组二氧化碳排放量(tCO2) | 5.1与5.2之和 | ||||
5.1 化石燃料燃烧排放量(tCO2)*4 | 按核算与报告指南公式(2)计算 | ||||
5.1.1 消耗量(t或万Nm3) | Coal fired | 对于入炉燃料中含煤矸石、洗中煤、煤泥等低热值燃料的,需填写低热值燃料重量占比 | |||
辅助燃油*5,6 | |||||
5.1.2 低位发热量(GJ/t或GJ/万Nm3) | Coal fired | 年平均值 | |||
辅助燃油*5 | |||||
5.1.3 单位热值含碳量(tC/GJ) | Coal fired*7 | 年平均值 | |||
辅助燃油*5 | |||||
5.1.4 碳氧化率(%) | Coal fired*7 | 年平均值 | |||
辅助燃油*5 | |||||
5.2 购入电力对应的排放量(tCO2) | 按核算与报告指南公式(10)计算 | ||||
5.2.1 消费的购入电量(MWh)*8 | |||||
5.2.2 对应的排放因子(tCO2/MWh) | 采用2015年全国电网平均排放因子0.6101tCO2/MWh | ||||
6 发电量(MWh) | 来源于企业台账或统计报表 | ||||
7 供电量(MWh)*9 | 来源于企业台账或统计报表 | ||||
8 供热量(GJ)*10 | 来源于企业台账或统计报表 | ||||
9 供热比(%)*10 | 来源于企业台账或统计报表 | ||||
10 供电煤耗(tce/MWh)或供电气耗(万Nm3/MWh) | 来源于企业台账或统计报表 | ||||
11 供热煤耗(tce/TJ)或供热气耗(万Nm3/TJ) | 来源于企业台账或统计报表 | ||||
12 运行小时数(h) | 2017 | 来源于企业台账或统计报表 | |||
2016 | |||||
2015 | |||||
2014 | |||||
2013 | |||||
13 负荷率(%)*10 | 2017 | 来源于企业台账或统计报表 | |||
2016 | |||||
2015 | |||||
2014 | |||||
2013 | |||||
14 供电碳排放强度(tCO2/MWh) | 热电联产机组需填写,机组1供电二氧化碳排放量/供电量,其中:供电二氧化碳排放量=机组二氧化碳排放量*(1-供热比) | ||||
15 供热碳排放强度(tCO2/TJ) | 热电联产机组需填写,机组1供热二氧化碳排放量/供热量,其中:供热二氧化碳排放量=机组二氧化碳排放量*供热比 | ||||
全部机组合计 | 16 二氧化碳排放总量(tCO2) | 所有机组排放量之和 | |||
Explanation:*1填写时可删除此列所述的计算方法或填写要求。可在此列各行填写说明左列数值含义的具体内容。
*2如果机组数多于1个,请自行加行填写。在产出相同(都为纯发电或者都为热电联产)、机组压力参数、装机容量等级相同、锅炉类型相同(比如都是煤粉炉或者都是流化床锅炉)的情况下,燃料消耗量、低位发热量、单位热值含碳量、供电量或者供热量中有任意一项无法分机组计量的,可合并报数;对于燃气蒸汽联合循环机组,视为一台机组进行填报。
*3关于汽轮机排汽冷却方式,此部分仅针对燃煤机组,燃油燃气机组不需填写此项。
*4对于机组的化石燃料燃烧排放,仅包括发电锅炉(含启动锅炉)、燃气轮机等主要生产系统消耗的化石燃料燃烧产生的排放,不包括移动源、食堂等其他消耗化石燃料产生的排放。
*5如果机组有其它燃料,请自行更改燃料名称或加行,一一列明并填数,下同。
*6如果机组辅助燃料量无法分机组,应按机组发电量比例分配。
*7《中国发电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中,对于燃煤的单位热值含碳量,明确要求采用实测值,对于碳氧化率,优先用实测值,如果无法获得,可采用缺省值。对于2016、2017年燃煤的单位热值含碳量、碳氧化率没有实测值的企业,可暂采用指南和问答平台中的缺省值,从2018年起,对于燃煤单位热值含碳量和碳氧化率缺省值将采用高限值。
*8如果外购电量无法分机组,可按机组数目平分。
*9对于纯发电企业,供电量=发电量-厂用电量;对于热电联产企业,供电量=发电量-发电厂用电量。
*10对于供热量、供热比和负荷率,参考行业标准DL/T 904-2015《火力发电厂技术经济指标计算方法》进行计算。
Auto-producer power plant
2016(2017)年温室气体排放报告补充数据表
补充数据 | 数值 | 计算方法或填写要求*1 | |||
机组1*2
|
1 发电燃料类型 | 燃煤、燃油或者燃气 | |||
2 装机容量(MW) | 单机容量,如果合并填报时请列明每台机组的容量 | ||||
3 压力参数/机组类型 | 请填机组类型或压力参数,其中:
n 对于燃煤机组,压力参数指:中压、高压、超高压、亚临界、超临界、超超临界;并注明是否循环流化床机组、IGCC机组 n 对于燃气机组,机组类型指:B级、E级、F级、H级、分布式 |
||||
4 汽轮机排汽冷却方式*3 | n 水冷,含开式循环、闭式循环
n 空冷,含直接空冷、间接空冷 n 对于背压机组、内燃机组等特殊发电机组,仅需注明,不需填写冷却方式 |
||||
5 机组二氧化碳排放量(tCO2) | 5.1与5.2之和 | ||||
5.1 化石燃料燃烧排放量(tCO2)*4 | 按发电企业核算与报告指南公式(2)计算 | ||||
5.1.1 消耗量(t或万Nm3) | Coal fired | 对于入炉燃料中含煤矸石、洗中煤、煤泥等低热值燃料的,需填写低热值燃料重量占比 | |||
辅助燃油*5,6 | |||||
5.1.2 低位发热量(GJ/t或GJ/万Nm3) | Coal fired*7 | 年平均值 | |||
辅助燃油*5 | |||||
5.1.3 单位热值含碳量(tC/GJ) | Coal fired*8 | 年平均值 | |||
辅助燃油*5 | |||||
5.1.4 碳氧化率(%) | Coal fired*8 | 年平均值 | |||
辅助燃油*5 | |||||
5.2 购入电力对应的排放量(tCO2) | 按发电企业核算与报告指南公式(10)计算 | ||||
5.2.1 消费的购入电量(MWh)*9 | |||||
5.2.2 对应的排放因子(tCO2/MWh) | 采用2015年全国电网平均排放因子0.6101tCO2/MWh | ||||
6 发电量(MWh) | 来源于企业台账或统计报表 | ||||
7 供电量(MWh)*10 | 来源于企业台账或统计报表 | ||||
8 供热量(GJ)*11 | 来源于企业台账或统计报表 | ||||
9 供热比(%)*11 | 来源于企业台账或统计报表 | ||||
10 供电煤耗(tce/MWh)或供电气耗(万Nm3/MWh) | 来源于企业台账或统计报表 | ||||
11 供热煤耗(tce/TJ)或供热气耗(万Nm3/TJ) | 来源于企业台账或统计报表 | ||||
12 运行小时数(h) | 2017 | 来源于企业台账或统计报表 | |||
2016 | |||||
2015 | |||||
2014 | |||||
2013 | |||||
13 负荷率(%)*11 | 2017 | 来源于企业台账或统计报表 | |||
2016 | |||||
2015 | |||||
2014 | |||||
2013 | |||||
14 供电碳排放强度(tCO2/MWh) | 热电联产机组需填写,机组1供电二氧化碳排放量/供电量,其中:供电二氧化碳排放量=机组二氧化碳排放量*(1-供热比) | ||||
15 供热碳排放强度(tCO2/TJ) | 热电联产机组需填写,机组1供热二氧化碳排放量/供热量,其中:供热二氧化碳排放量=机组二氧化碳排放量*供热比 | ||||
全部机组合计 | 16 二氧化碳排放总量(tCO2) | 所有机组排放量之和 | |||
Explanation:*1填写时可删除此列所述的计算方法或填写要求。可在此列各行填写说明左列数值含义的具体内容。
*2如果机组数多于1个,请自行加行填写。在产出相同(都为纯发电或者都为热电联产)、机组压力参数、装机容量等级相同、锅炉类型相同(比如都是煤粉炉或者都是流化床锅炉)的情况下,燃料消耗量、低位发热量、单位热值含碳量、供电量或者供热量中有任意一项无法分机组计量的,可合并报数;对于燃气蒸汽联合循环机组,视为一台机组进行填报。
*3关于汽轮机排汽冷却方式,此部分仅针对燃煤机组,燃油燃气机组不需填写此项。
*4对于机组的化石燃料燃烧排放,仅包括发电锅炉(含启动锅炉)、燃气轮机等主要生产系统消耗的化石燃料燃烧产生的排放,不包括移动源、食堂等其他消耗化石燃料产生的排放。
*5如果机组有其它燃料,请自行更改燃料名称或加行一一列明并填数,下同。
*6如果机组辅助燃料量无法分机组,应按机组发电量比例分配。
*7对于燃煤的低位发热量,应符合《中国发电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对于燃煤低位发热量的具体规定,如果数据无法获得,可采用入厂煤低位发热值的加权平均值,权重是每批次的入厂煤量。如果没有实测值,可采用以下缺省值:
煤种 | 无烟煤 | 烟煤 | 褐煤 | 洗精煤 | 其他洗煤 | 其他煤制品 | Coal gangue | Coking coal |
低位发热量(GJ/t) | 26.7 | 19.57 | 11.9 | 26.334 | 12.545 | 17.46 | 5.82 | 28.435 |
*8《中国发电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中,对于燃煤的单位热值含碳量,明确要求采用实测值,对于碳氧化率,优先用实测值,如果无法获得,可采用缺省值。对于2016、2017年燃煤的单位热值含碳量、碳氧化率没有实测值的企业,可暂采用指南和问答平台中的缺省值,从2018年起,对于燃煤单位热值含碳量和碳氧化率缺省值将采用高限值。
*9如果外购电量无法分机组,可按机组数目平分。
*10对于纯发电企业,供电量=发电量-厂用电量;对于热电联产企业,供电量=发电量-发电厂用电量。
*11对于供热量、供热比和负荷率,参考行业标准DL/T 904-2015《火力发电厂技术经济指标计算方法》进行计算。
电网企业
2016(2017)年温室气体排放报告补充数据表
补充数据 | 数值 | 计算方法或填写要求*1 |
1 输配电损失引起的二氧化碳排放(tCO2)*2 | 按核算与报告指南公式(3)计算 | |
2 供电量(MWh) | 来源于企业台账或统计报表 | |
3 输配电损耗电量(MWh) | 来源于企业台账或统计报表 | |
4 供电线损率(无量纲) | 年度输配电损耗电量/年度供电量 |
Explanation:*1填写时可删除此列所述的计算方法或填写要求。可在此列各行填写说明左列数值含义的具体内容。
*2计算输配电损失引起的二氧化碳排放时,对应的排放因子采用2015年全国电网平均排放因子0.6101tCO2/MWh。
水泥生产企业
2016(2017)年温室气体排放报告补充数据表
补充数据 | 数值 | 计算方法或填写要求*1 | ||
生产工段1*2,3 |
1 二氧化碳排放量(tCO2) | 1.1,1.2,1.3与1.4之和 | ||
1.1 化石燃料燃烧排放量(tCO2) | 按核算与报告指南公式(2)计算 | |||
1.1.1 消耗量(t或万m3)*4,5 | 烟煤 | |||
……*6 | ||||
1.1.2 低位发热量(GJ/t或GJ/万Nm3) | 烟煤 | 若无实测值,则煤的低位发热量默认值取26.7GJ/t | ||
……*6 | ||||
1.1.3 单位热值含碳量(tC/GJ) | 烟煤 | |||
……*6 | ||||
1.1.4 碳氧化率(%) | 烟煤 | |||
……*6 | ||||
1.2 熟料对应的碳酸盐分解排放(tCO2) | 按核算与报告指南公式(6)计算 | |||
1.2.1 熟料产量(t) | n 优先选用企业计量数据,如生产日志或月度、年度统计报表
n 其次选用报送统计局数据 |
|||
1.2.2 熟料中CaO的含量(%) | ||||
1.2.3 熟料中MgO的含量(%) | ||||
1.2.4 熟料中不是来源于碳酸盐分解的CaO的含量(%) | 式中,CCai——第i种非碳酸盐替代原料中CaO的质量分数各批次加权平均值,%;
Qi——第i种非碳酸盐替代原料消耗量,t; Qck——熟料产量,t |
|||
1.2.5 熟料中不是来源于碳酸盐分解的MgO的含量(%) | 式中,CMgi——第i种非碳酸盐替代原料中MgO的质量分数各批次加权平均值% | |||
1.3 消耗电力对应的排放量(tCO2) | 按核算与报告指南公式(8)计算 | |||
1.3.1 消耗电量(MWh)*5 | 来源于企业台账或统计报表 | |||
1.3.1.1电网供电电量(MWh) | 优先填报熟料工段计量数据;如熟料工段计量数据不可获得,则按全厂比例拆分 | |||
1.3.1.2自备电厂*7电量(MWh) | ||||
1.3.1.3可再生能源电量(MWh) | ||||
1.3.1.4余热电量(MWh) | ||||
1.3.2 对应的排放因子(tCO2/MWh) | 对应的排放因子根据来源采用加权平均,其中:
n 电网购入电力和自备电厂供电对应的排放因子采用2015年全国电网平均排放因子0.6101tCO2/MWh n 可再生能源、余热发电排放因子为0 |
|||
1.4 消耗热力对应的排放量(tCO2) | 按核算与报告指南公式(8)计算 | |||
1.4.1 消耗热量(GJ)*5 | 消耗热量包括余热回收、蒸汽锅炉或自备电厂 | |||
1.4.2 对应的排放因子(tCO2/GJ) | 对应的排放因子根据来源采用加权平均,其中:
n 余热回收排放因子为0 n 如果是蒸汽锅炉供热,排放因子为锅炉排放量/锅炉供热量;如果是自备电厂,排放因子参考“自备电厂补充数据表”中的供热碳排放强度的计算方法;若数据不可得,采用0.11tCO2/GJ |
|||
2 设计产能(吨熟料/天)*8 | ||||
3 海拔高度(m) | 水泥窑所在地海拔高度超过1000m时填报 | |||
4 协同处置废弃物量(万t) | 请填报处置原生废弃物数量
n 优先选用企业计量数据,如生产日志或月度、年度统计报表 n 其次选用报送统计局数据 |
|||
全部熟料生产工段合计 | 5 二氧化碳排放总量(tCO2) |
Explanation:*1填写时可删除此列所述的计算方法或填写要求。可在此列各行填写说明左列数值含义的具体内容。
*2核算边界:从原燃材料进入生产厂区均化开始,包括水泥原燃料及生料制备、熟料烧成、熟料到熟料库为止,不包括厂区内辅助生产系统以及附属生产系统。
*3如果企业熟料生产工段多于1个,请自行加行填写。
*4燃料消耗指化石燃料消耗量,不包括替代燃料的消耗量。
*5燃料消耗、电力消耗、热力消耗统计范围不包括废弃物处置过程,也不包括基建、技改等项目。
*6如果企业有其他类型的化石燃料消耗,请自行加行,一一列明并填数。
*7如有自备电厂请同时填报自备电厂补充数据表。
*8设计产能是指国家和地方主管部门批复核准立项或备案的设计产能。
平板玻璃生产企业
2016(2017)年温室气体排放报告补充数据表
补充数据 | 数值 | 计算方法或填写要求*1 | ||
平板玻璃生产线1*2,3 |
1 二氧化碳排放量(tCO2) | 1.1,1.2与1.3之和 | ||
1.1 化石燃料燃烧排放量(tCO2) | 按核算与报告指南公式(2)计算 | |||
1.1.1 消耗量(t或万Nm3)*4 | 烟煤 | |||
……*5 | ||||
1.1.2 低位发热量(GJ/t或GJ/万Nm3) | 烟煤 | |||
……*5 | ||||
1.1.3 单位热值含碳量(tC/GJ) | 烟煤 | |||
……*5 | ||||
1.1.4 碳氧化率(%) | 烟煤 | |||
……*5 | ||||
1.2 消耗电力对应的排放量(tCO2) | 按核算与报告指南公式(7)计算 | |||
1.2.1 消耗电量(MWh)*4 | 来源于企业台账或统计报表 | |||
1.2.1.1电网电量(MWh) | 优先填报平板玻璃生产线计量数据;如计量数据不可获得,则按全厂比例拆分 | |||
1.2.1.2自备电厂*6电量(MWh) | ||||
1.2.1.3可再生能源电量(MWh) | ||||
1.2.1.4余热电量(MWh) | ||||
1.2.2 对应的排放因子(tCO2/MWh) | 对应的排放因子根据来源采用加权平均,其中:
n 电网购入电力和自备电厂供电对应的排放因子采用2015年全国电网平均排放因子0.6101tCO2/MWh n 可再生能源、余热发电排放因子为0 |
|||
1.3 消耗热力对应的排放量(tCO2) | 按核算与报告指南公式(7)计算 | |||
1.3.1 消耗热量(GJ)*4 | 热量包括余热回收、蒸汽锅炉或自备电厂 | |||
1.3.2 对应的排放因子(tCO2/GJ) | 对应的排放因子根据来源采用加权平均,其中:
n 余热回收排放因子为0 n 如果是蒸汽锅炉供热,排放因子为锅炉排放量/锅炉供热量;如果是自备电厂,排放因子参考“自备电厂补充数据表”中的供热碳排放强度的计算方法;若数据不可得,采用0.11tCO2/GJ |
|||
2 平板玻璃产量(万重量箱) | n 优先选用企业计量数据,如生产日志或月度、年度统计报表
n 其次选用报送统计局数据 |
|||
2.1超白玻璃(万重量箱) | 若为以下四类平板玻璃,请分别单独标注产量,下同 | |||
2.2本体着色玻璃(万重量箱) | ||||
2.3无色玻璃(万重量箱) | ||||
2.4超薄玻璃(万重量箱) | ||||
3 设计产能(万重量箱/年)*7 | ||||
全部平板玻璃生产线合计 | 4 二氧化碳排放总量(tCO2) |
Explanation:*1填写时可删除此列所述的计算方法或填写要求。可在此列各行填写说明左列数值含义的具体内容。
*2核算边界:从原燃料进入生产厂区均化开始,包括原料制备、熔化、成型、退火、切裁到成品包装入库为止,不包括厂区内辅助生产系统和附属生产系统。
*3如果企业平板玻璃生产线多于1个,请自行加行填写。
*4燃料消耗、电力消耗、热力消耗统计范围不包括冷修(放水至出玻璃期间)、动力、氮氢站、厂内运输工具、机修、照明等辅助生产所消耗的能源,以及采暖、食堂、宿舍、燃料报关、运输损失、基建等消耗的能源。
*5如果企业有其他类型的化石燃料,请自行加行,一一列明并填数。
*6如有自备电厂请同时填报自备电厂补充数据表。
*7设计产能是指国家和地方主管部门批复核准立项或备案的设计产能。
钢铁生产企业
2016(2017)年温室气体排放报告补充数据表
补充数据 | 数值 | 计算方法或填写要求*1 |
1 二氧化碳排放总量(tCO2)*2 | 1.1与1.2之和 | |
1.1 化石燃料燃烧排放*2 | 数据来自经核查的企业排放报告 | |
1.2 净购入电力*2,3、热力产生的排放*2 | 按核算与报告指南公式(10)计算 | |
2 主营产品*4 | n 优先选用企业计量数据,如生产日志或月度、年度统计报表
n 其次选用报送统计局数据 |
|
2.1 主营产品名称 | ||
2.2 主营产品代码 | ||
2.3 主营产品产量(t) | ||
3 排放强度(单位:tCO2/t) | 二氧化碳排放总量/主营产品产量 | |
4 企业不同生产工序*5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及产品产量 | ||
4.1 炼焦工序 | ||
4.1.1 化石燃料燃烧排放(tCO2) | 按核算与报告指南公式(2)计算 | |
4.1.2 净购入电力、热力产生的排放(tCO2) | 按核算与报告指南公式(10)计算 | |
4.1.3 焦炭产量(t) | ||
4.2 烧结(或造团)工序 | ||
4.2.1 化石燃料燃烧排放(tCO2) | 按核算与报告指南公式(2)计算 | |
4.2.2 净购入电力、热力产生的排放(tCO2) | 按核算与报告指南公式(10)计算 | |
4.2.3 烧结(或造团)产量(t) | ||
4.3 炼铁工序 | ||
4.3.1 化石燃料燃烧排放(tCO2) | 按核算与报告指南公式(2)计算 | |
4.3.2 净购入电力、热力产生的排放(tCO2) | 按核算与报告指南公式(10)计算 | |
4.3.3 生铁产量(t) | ||
4.4 炼钢工序 | ||
4.4.1 化石燃料燃烧排放(tCO2) | 按核算与报告指南公式(2)计算 | |
4.4.2 净购入电力、热力产生的排放(tCO2) | 按核算与报告指南公式(10)计算 | |
4.4.3 粗钢产量(t) | ||
4.5 钢铁加工工序 | ||
4.5.1 化石燃料燃烧排放(tCO2) | 按核算与报告指南公式(2)计算 | |
4.5.2 净购入电力、热力产生的排放(tCO2) | 按核算与报告指南公式(10)计算 | |
4.5.3 钢材产量(t) | ||
4.6 供热工序 | ||
4.6.1 化石燃料燃烧排放(tCO2) | 按核算与报告指南公式(2)计算 | |
4.6.2 净购入电力、热力产生的排放(tCO2) | 按核算与报告指南公式(10)计算 | |
4.7 其他辅助工序 | ||
4.7.1 化石燃料燃烧排放(tCO2) | 按核算与报告指南公式(2)计算 | |
4.7.2 净购入电力、热力产生的排放(tCO2) | 按核算与报告指南公式(10)计算 | |
5 企业用电量*6(MWh) | 来源于企业台账或统计报表 | |
5.1 分来源用电量 | 来源于企业台账或统计报表 | |
5.1.1 电网电量(MWh) | ||
5.1.2 自备电厂电量(MWh) | ||
5.1.3 可再生能源电量(MWh) | ||
5.1.4 余热电量(MWh) | ||
5.2 分工序用电量 | 来源于企业台账或统计报表 | |
5.2.1 炼焦工序(MWh) | ||
5.2.2 烧结(或造团)工序(MWh) | ||
5.2.3 炼铁工序(MWh) | ||
5.2.4 炼钢工序(MWh) | ||
5.2.5 钢铁加工工序(MWh) | ||
5.2.6 供热工序(MWh) | ||
5.2.7 其他辅助工序(MWh) | ||
6 企业净购入电量(MWh) | 来源于企业台账或统计报表 |
Explanation:*1填写时可删除此列所述的计算方法或填写要求。可在此列各行填写说明左列数值含义的具体内容。
*2不含自备电厂对应的排放,如有自备电厂同时填报自备电厂补充数据表。
*3计算净购入电力产生的排放时,对应的排放因子采用2015年全国电网平均排放因子0.6101tCO2/MWh。
*4主营产品为3206 粗钢;3207 轧制、锻造钢坯;3208 钢材,填写时需注意:
a)钢铁生产联合企业:主营产品填写粗钢产量、钢材产量;b)独立炼钢厂:主营产品填写粗钢产量;c)压延加工企业:只外销半成品的,主营产品填写轧制坯、锻造坯产量;最终产品为成品钢材的,主营产品填写钢材产量。
*5如果企业没有分工序环节的净购入电量统计,可根据此环节用电量乘以企业外购电力占全部用电量之比计算。净外供电量企业,其净购入电量按零计算。
*6指企业耗用的全部电力,包括外购电力和自产电力。
电解铝企业
2016(2017)年温室气体排放报告补充数据表
补充数据 | 数值 | 计算方法或填写要求*1 | |
电解工序*2,3 |
1 电解工序交流电耗对应的二氧化碳排放量(tCO2) | 按核算与报告指南公式(12)计算 | |
1.1 工序交流电耗(MWh) | 来源于企业台账或统计报表 | ||
1.1.1 电网电量(MWh) | 优先填报电解工序计量数据;如计量数据不可获得,则按全厂比例拆分 | ||
1.1.2 自备电厂*4电量(MWh) | |||
1.1.3 可再生能源电量(MWh) | |||
1.1.4 余热电量(MWh) | |||
1.2 对应的排放因子(tCO2/MWh) | 对应的排放因子根据来源采用加权平均,其中:
n 电网购入电力和自备电厂供电对应的排放因子采用2015年全国电网平均排放因子0.6101tCO2/MWh n 可再生能源、余热发电排放因子为0 |
||
2 铝液产量(t) | n 优先选用企业计量数据,如生产日志或月度、年度统计报表;
n 其次选用报送统计局数据 |
||
3 电解槽容量(KA) | 环评或者设计批复文件 | ||
全部电解工序合计 | 4 二氧化碳排放总量(tCO2) |
Explanation:*1填写时可删除此列所述的计算方法或填写要求。可在此列各行填写说明左列数值含义的具体内容。
*2电解工序消耗的交流电为电解系列工艺消耗的交流电总量(即输入整流器的交流电总量),不扣除电解槽启动焙烧、停槽导电母线及短路口损耗交流电量。
*3如果企业电解工序多于1个,请自行加行填写。
*4如有自备电厂请同时填报自备电厂补充数据表。
其他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企业(铜冶炼)
2016(2017)年温室气体排放报告补充数据表
补充数据 | 数值 | 计算方法或填写要求*1 |
1 二氧化碳排放总量(tCO2)*2 | 1.1、1.2和1.3之和 | |
1.1 化石燃料燃烧排放量(tCO2)*2 | 数据来自经核查的企业排放报告 | |
1.2 净购入电力对应的排放量(tCO2)*2,3 | 按核算与报告指南公式(8)计算 | |
1.3 净购入热力对应的排放量(tCO2)*2 | 数据来自经核查的企业排放报告 | |
2 主产品产量(t)*4 | n 优先选用企业计量数据,如生产日志或月度、年度统计报表
n 其次选用报送统计局数据 |
|
2.1 粗铜产量(t) | n 优先选用企业计量数据,如生产日志或月度、年度统计报表
n 其次选用报送统计局数据 |
|
2.2 阳极铜产量(t) | n 优先选用企业计量数据,如生产日志或月度、年度统计报表
n 其次选用报送统计局数据 |
|
2.3 阴极铜产量(t) | n 优先选用企业计量数据,如生产日志或月度、年度统计报表
n 其次选用报送统计局数据 |
Explanation:*1填写时可删除此列所述的计算方法或填写要求。可在此列各行填写说明左列数值含义的具体内容。
*2不含自备电厂对应的排放,如有自备电厂同时填报自备电厂补充数据表。
*3计算净购入电力对应的排放时,对应的排放因子采用2015年全国电网平均排放因子0.6101tCO2/MWh。
*4粗铜、阳极铜和阴极铜,以最终产品计算,避免重复计算。
石油化工企业(原油加工)
2016(2017)年温室气体排放报告补充数据表
补充数据 | 数值 | 计算方法或填写要求*1 | ||
炼厂1*2,3 |
1 二氧化碳排放量(tCO2) | 1.1,1.2与1.3之和 | ||
1.1 化石燃料燃烧排放量(tCO2)*4 | 按核算与报告指南公式(2)计算 | |||
1.1.1 消耗量(t或万m3) | 炼厂干气 | |||
Natural gas | ||||
……*4 | ||||
1.1.2 低位发热量(GJ/t或GJ/万Nm3) | 炼厂干气 | |||
Natural gas | ||||
……*4 | ||||
1.1.3 单位热值含碳量(tC/GJ) | 炼厂干气 | |||
Natural gas | ||||
……*4 | ||||
1.1.4 碳氧化率(%) | 炼厂干气 | |||
Natural gas | ||||
……*4 | ||||
1.2 消耗电力对应的排放量(tCO2) | 按核算与报告指南公式(18)计算 | |||
1.2.1 消耗电量(MWh) | 来源于企业台账或统计报表 | |||
1.2.1.1电网电量(MWh) | 优先填报炼厂计量数据;如计量数据不可获得,则按全厂比例拆分 | |||
1.2.1.2自备电厂*5电量(MWh) | ||||
1.2.1.3可再生能源电量(MWh) | ||||
1.2.1.4余热电量(MWh) | ||||
1.2.2 对应的排放因子(tCO2/MWh) | 对应的排放因子根据来源采用加权平均,其中:
n 电网购入电力和自备电厂供电对应的排放因子采用2015年全国电网平均排放因子0.6101tCO2/MWh n 可再生能源、余热发电排放因子为0 |
|||
1.3 消耗热力对应的排放量(tCO2) | 按核算与报告指南公式(19)计算 | |||
1.3.1 消耗热量(GJ) | 热量来源包括余热回收、蒸汽锅炉或自备电厂 | |||
1.3.2 对应的排放因子(tCO2/GJ) | 对应的排放因子根据来源采用加权平均,其中:
n 余热回收排放因子为0 n 如果是蒸汽锅炉供热,排放因子为锅炉排放量/锅炉供热量;如果是自备电厂,排放因子参考“自备电厂补充数据表”中的供热碳排放强度的计算方法;若数据不可得,采用0.11tCO2/GJ |
|||
2 原油及原料油加工量(t) | n 优先选用企业计量数据,如生产日志或月度、年度统计报表
n 其次选用报送统计局数据 |
|||
3 炼厂开工率 | 按开工负荷计算,等于实际原油加工量除以核定的原油加工能力 | |||
4 炼油能量因数 | 参考GB30251-2013《炼油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计算 | |||
4.1炼油生产装置能量因数 | 参考GB30251-2013《炼油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计算 | |||
4.2储运系统能量因数 | 参考GB30251-2013《炼油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计算 | |||
4.3污水处理场能量因数 | 参考GB30251-2013《炼油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计算 | |||
4.4热力损失能量因数 | 参考GB30251-2013《炼油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计算 | |||
4.5输变电损失能量因数 | 参考GB30251-2013《炼油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计算 | |||
4.6其它辅助系统能量因数 | 参考GB30251-2013《炼油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计算 | |||
4.7温度校正因子 | 参考GB30251-2013《炼油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计算 | |||
全部炼厂合计 | 5 二氧化碳排放总量(tCO2) | |||
Attachment:炼油装置层面数据*6 | 关于装置类型,参考GB30251-2013《炼油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 |||
装置1*7 | 1 装置处理量(t) | |||
2 能量系数 | 按照GB30251-2013《炼油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选取附录B中的能量系数 |
Explanation:*1填写时可删除此列所述的计算方法或填写要求。可在此列各行填写说明左列数值含义的具体内容。
*2核算边界:炼油生产装置,以及原油、半成品及成品油储运系统、供排水、空气压缩站、空气分离站、污水处理、化验、研究、消防、生产管理等炼油辅助系统。其中,炼油生产装置指以下装置:蒸馏装置(常减压蒸馏、常压蒸馏、润滑油型常减压蒸馏);催化裂化(蜡油催化裂化、重油催化裂化、常渣催化裂化、深度催化裂解、MIPCGP、双提升管催化裂化);焦化(延迟焦化、稠油延迟焦化);催化重整(预处理和连续重整、预处理和固定床重整、预处理和组合床重整、脱重组分塔、芳烃抽提、芳烃分离(苯塔甲苯塔)、芳烃分离(苯、甲苯、混二甲苯塔));加氢裂化;加氢处理(蜡油、渣油);中压加氢改质;加氢精制(轻质油P﹤3Mpa、轻质油P≥3而P﹤6Mpa、轻质油P≥6Mpa、石蜡、地蜡加氢、润滑油加氢P≤3Mpa、润滑油加氢P﹥3Mpa);制氢(氢气提纯)(气体、轻油、重油及焦炭);润滑油溶剂精制(轻质糠醛精制、重质糠醛精制、酚精制);溶剂脱沥青;脱蜡与油蜡精制(酮苯脱蜡、酮苯脱蜡脱油、地蜡脱油、润滑油白土精制、石蜡发汗、石蜡白土精制、石蜡板框成型、石蜡机械化成型);润滑油中压加氢改质;润滑油高压加氢裂化;气体分馏(三塔流程、四塔流程、五塔和六塔流程);烷基化(硫酸法、氢氟酸法);三废处理(溶剂再生、硫磺回收、气体脱硫(含溶剂再生)、气体脱硫);污水汽提(单塔、双塔);MTBE;催化汽油吸附脱硫;其他装置(石脑油异构、柴油碱洗、冷榨脱蜡、分子筛脱蜡、减粘裂化、临氢降凝、LPG脱硫醇、环烷酸、催化干气提浓、催化油浆抽提、催化油浆拔头、PSA提纯氢、炼厂干气提纯氢气、氧化沥青)。
*3如果企业炼厂多于1个,请自行加行填写。
*4此化石燃料不包括自备电厂和热力站消耗的化石燃料。如果企业有其他类型的化石燃料,请自行添加。
*5如有自备电厂请同时填报自备电厂补充数据表。
*6如有多个炼厂,请分别填写,并注明该炼油装置对应的炼厂。
*7如果企业炼油装置多于1个,请自行加行填写。
石油化工企业(乙烯生产)
2016(2017)年温室气体排放报告补充数据表
补充数据 | 数值 | 计算方法或填写要求*1 | ||
乙烯装置1*2,3,4 |
1 二氧化碳排放量(tCO2) | 1.1,1.2与1.3之和 | ||
1.1 化石燃料燃烧排放量(tCO2) | 按核算与报告指南公式(2)计算 | |||
1.1.1 消耗量(t或万Nm3) | Natural gas | |||
……*5 | ||||
1.1.2 低位发热量(GJ/t或GJ/万Nm3) | Natural gas | |||
……*5 | ||||
1.1.3 单位热值含碳量(tC/GJ) | Natural gas | |||
……*5 | ||||
1.1.4 碳氧化率(%) | Natural gas | |||
……*5 | ||||
1.2 消耗电力对应的排放量(tCO2) | 按核算与报告指南公式(18)计算 | |||
1.2.1 消耗电量(MWh) | 来源于企业台账或统计报表 | |||
1.2.1.1电网电量(MWh) | 优先填报乙烯装置计量数据;如计量数据不可获得,则按全厂比例拆分 | |||
1.2.1.2自备电厂*6电量(MWh) | ||||
1.2.1.3可再生能源电量(MWh) | ||||
1.2.1.4余热电量(MWh) | ||||
1.2.2 对应的排放因子(tCO2/MWh) | 对应的排放因子根据来源采用加权平均,其中:
n 电网购入电力和自备电厂供电对应的排放因子采用2015年全国电网平均排放因子0.6101tCO2/MWh n 可再生能源、余热发电排放因子为0 |
|||
1.3消耗热力对应的排放量(tCO2) | 按核算与报告指南公式(19)计算 | |||
1.3.1 消耗热量(GJ) | 热量来源包括余热回收、蒸汽锅炉或自备电厂 | |||
1.3.2 对应的排放因子(tCO2/GJ) | 对应的排放因子根据来源采用加权平均,其中:
n 余热回收排放因子为0 n 如果是蒸汽锅炉供热,排放因子为锅炉排放量/锅炉供热量;如果是自备电厂,排放因子参考“自备电厂补充数据表”中的供热碳排放强度的计算方法;若数据不可得,采用0.11tCO2/GJ |
|||
2 乙烯产量(t) | n 优先选用企业计量数据,如生产日志或月度、年度统计报表
n 其次选用报送统计局数据 |
|||
3 丙烯产量(t) | n 优先选用企业计量数据,如生产日志或月度、年度统计报表
n 其次选用报送统计局数据 |
|||
4 乙烯装置规模(万吨/年) | ||||
全部乙烯装置合计 | 5 二氧化碳排放总量(tCO2) |
Explanation:*1填写时可删除此列所述的计算方法或填写要求。可在此列各行填写说明左列数值含义的具体内容。
*2核算边界:原料缓冲罐、原料脱硫和脱砷、裂解炉区、急冷区、压缩区、分离区等单元,不包括汽油加氢、辅助锅炉、主火炬、废碱处理、其他产品储罐、循环水场、空压站等单元。
*3本表格仅适用于石油烃类裂解制乙烯的企业。
*4如果企业乙烯装置多于1个,请自行加行填写。
*5如果企业有其他类型的化石燃料,请自行加行,一一列明并填数。
*6如有自备电厂请同时填报自备电厂补充数据表。
化工生产企业(电石生产)
2016(2017)年温室气体排放报告补充数据表
补充数据 | 数值 | 计算方法或填写要求*1 | ||
电石分厂 (或车间)1*2,3 |
1 二氧化碳排放量(tCO2) | 1.1,1.2与1.3之和 | ||
1.1 能源作为原材料产生的排放量(tCO2)*4 | 按核算与报告指南公式(8)计算 | |||
1.1.1 能源作为原材料的投入量*5(t) | Coking coal | |||
电极糊 | ||||
……*6 | ||||
1.1.2 能源中含碳量(tC/t) | Coking coal | |||
电极糊 | ||||
……*6 | ||||
1.1.3 碳产品和其他含碳输出物的产量(t或万Nm3) | 电石 | |||
电石炉气 | ||||
……*6 | ||||
1.1.4 碳产品和其他含碳输出物含碳量(tC/t或tC/万Nm3) | 电石 | |||
电石炉气 | ||||
……*6 | ||||
1.2 消耗电力对应的排放量(tCO2) | 按核算与报告指南公式(13)计算 | |||
1.2.1 消耗电量(MWh) | 来源于企业台账或统计报表 | |||
1.2.1.1电网电量(MWh) | 优先填报电石分厂计量数据;如计量数据不可获得,则按全厂比例拆分 | |||
1.2.1.2自备电厂*7电量(MWh) | ||||
1.2.1.3可再生能源电量(MWh) | ||||
1.2.1.4余热电量(MWh) | ||||
1.2.2 对应的排放因子(tCO2/MWh) | 对应的排放因子根据来源采用加权平均,其中:
n 电网购入电力和自备电厂供电对应的排放因子采用2015年全国电网平均排放因子0.6101tCO2/MWh n 可再生能源、余热发电排放因子为0 |
|||
1.3 消耗热力对应的排放量(tCO2) | 按核算与报告指南公式(14)计算 | |||
1.3.1 消耗热量(GJ) | 消耗热量来源包括余热回收、蒸汽锅炉或自备电厂 | |||
1.3.2 对应的排放因子(tCO2/GJ) | 对应的排放因子根据来源采用加权平均,其中:
n 余热回收排放因子为0 n 如果是蒸汽锅炉供热,排放因子为锅炉排放量/锅炉供热量;如果是自备电厂,排放因子参考“自备电厂补充数据表”中的供热碳排放强度的计算方法;若数据不可得,采用0.11tCO2/GJ |
|||
2 电石产量(t)*8 | n 优先选用企业计量数据,如生产日志或月度、年度统计报表
n 其次选用报送统计局数据 |
|||
全部电石分厂(或车间)合计 | 3 二氧化碳排放总量(tCO2) | 为各电石分厂(或车间)的二氧化碳排放量总和 |
Explanation:*1填写时可删除此列所述的计算方法或填写要求。可在此列各行填写说明左列数值含义的具体内容。
*2核算边界:从炭材等原材料和能源进入电石生产界区开始,到电石成品计量入库的整个生产过程,包括炭材破碎、筛分、烘干、整流、电石冶炼、炉气净化、余热回收等设施。
*3如果企业电石分厂(或车间)多于1个,请自行加行填写。
*4应包含电石炉消耗的电极糊产生的排放量;不包括炭材烘干炉消耗的化石燃料排放量。
*5作为原材料投入的能源中,电石炉炭材(焦炭、蓝炭等)消耗量取炭材烘干后入电石炉之前的炭材量。
*6如果有其他品种的原材料输入或者含碳产品输出,应自行加行一一列明并填数。
*7如有自备电厂请同时填报自备电厂补充数据表。
*8指电石产品的折标产量,为电石产品的炉前产量按其实测发气量(20℃、101.3kPa)折算为发气量300L/kg的产品产量。
化工生产企业(合成氨生产)
2016(2017)年温室气体排放报告补充数据表
补充数据 | 数值 | 计算方法或填写要求*1 | ||
合成氨分厂
(或车间)1*2,3 |
1 二氧化碳排放量(tCO2) | 1.1,1.2与1.3之和 | ||
1.1 能源作为原材料产生的排放量(tCO2)*4 | 按核算与报告指南公式(8)计算 | |||
1.1.1 能源作为原材料的投入量(t或万Nm3) | 无烟煤 | |||
烟煤 | ||||
褐煤 | ||||
Natural gas | ||||
焦炉煤气 | ||||
……*5 | ||||
1.1.2 能源中含碳量(tC/t或tC/万Nm3) | 无烟煤 | |||
烟煤 | ||||
褐煤 | ||||
Natural gas | ||||
焦炉煤气 | ||||
……*5 | ||||
1.1.3 碳产品或其他含碳输出物的产量(t或万Nm3)*6 | 产品1*7 | |||
产品2*7 | ||||
1.1.4 碳产品或其他含碳输出物含碳量(tC/t或tC/万Nm3) | 产品1*7 | |||
产品2*7 | ||||
1.2 消耗电力对应的排放量(tCO2)*4 | 按核算与报告指南公式(13)计算 | |||
1.2.1 消耗电量(MWh) | 来源于企业台账或统计报表 | |||
1.2.1.1电网电量(MWh) | 优先填报合成氨分厂计量数据;如计量数据不可获得,则按全厂比例拆分 | |||
1.2.1.2自备电厂*8电量(MWh) | ||||
1.2.1.3可再生能源电量(MWh) | ||||
1.2.1.4余热电量(MWh) | ||||
1.2.2 对应的排放因子(tCO2/MWh) | 对应的排放因子根据来源采用加权平均,其中:
n 电网购入电力和自备电厂供电对应的排放因子采用2015年全国电网平均排放因子0.6101tCO2/MWh n 可再生能源、余热发电排放因子为0 |
|||
1.3 消耗热力对应的排放量(tCO2)*4 | 按核算与报告指南公式(14)计算 | |||
1.3.1 消耗热量(GJ) | 消耗热量来源包括余热回收、蒸汽锅炉或自备电厂 | |||
1.3.2 对应的排放因子(tCO2/GJ) | 对应的排放因子根据来源采用加权平均,其中:
n 余热回收排放因子为0 n 如果是蒸汽锅炉供热,排放因子为锅炉排放量/锅炉供热量;如果是自备电厂,排放因子参考“自备电厂补充数据表”中的供热碳排放强度的计算方法;若数据不可得,采用0.11tCO2/GJ |
|||
2 合成氨产量(t) | n 优先选用企业计量数据,如生产日志或月度、年度统计报表
n 其次选用报送统计局数据 |
|||
全部合成氨分厂(或车间)合计 | 3 二氧化碳排放总量(tCO2) | 为各合成氨分厂(或车间)的二氧化碳排放量总和 | ||
Attachment:CO2回收利用数据 | ||||
合成氨分厂
(或车间)1*2,3 |
4 CO2回收利用量(tCO2) | 供出合成氨分厂(或车间)核算边界的二氧化碳量,采用实际计量数据 | ||
5 CO2回收利用去向 | 请列明CO2回收利用去向,例如:
n 用作化工原料 n 用作食品级CO2 n 用作焊接保护气 n CO2驱替石油、天然气、煤层气等 n 地质储存 其他利用方式,请具体说明 |
Explanation:*1填写时可删除此列所述的计算方法或填写要求。可在此列各行填写说明左列数值含义的具体内容。
*2核算边界:
- 煤制合成氨核算边界包括:备煤(筛分、磨煤(干粉煤、水煤浆)、制浆(水煤浆)、煤棒制作(型煤)等)、气化(原料煤)、灰水处理、粗合成气变换、净化(脱碳、脱硫)、压缩、合成、分离;不包括空分装置;
- 天然气制合成氨边界包括:一段转化炉、二段转化炉、粗合成气变换、净化(脱碳、脱硫)、压缩、合成、分离;不包括空分装置。
*3如果企业合成氨分厂(或车间)多于1个,请自行加行填写。
*4合成氨联产甲醇的企业,氨与粗甲醇(折100%)单位产品消耗原料按1:1.06分摊;消耗电量按1:0.8分摊;消耗热量按1:1.06分摊;其它共同含碳输出物(造气炉渣、造气飞灰、驰放气等)按1:1.06分摊;甲醇精馏工序消耗电量与热量均计入甲醇自身消耗,不与合成氨分摊。天然气作原料时,一段转化炉内燃烧的部分计入能源作为原材料。
*5如果有其他类型的能源作原材料,请自行加行,一一列明并填数,下同。
*6供出合成氨分厂(或车间)边界的二氧化碳(包括外售或作为下游产品生产原料)不作为碳输出项扣除。如有CO2回收利用,请在“附:CO2回收利用数据”项填报相关信息。
*7请列明具体的含碳产品名称,如果有多种含碳产品输出,应自行加行,一一列明并填数,下同。
*8如有自备电厂请同时填报自备电厂补充数据表。
化工生产企业(甲醇生产)
2016(2017)年温室气体排放报告补充数据表
补充数据 | 数值 | 计算方法或填写要求*1 | ||
甲醇分厂 (或车间)1*2,3 |
1 二氧化碳排放量(tCO2) | 1.1,1.2与1.3之和 | ||
1.1 能源作为原材料产生的排放量(tCO2)*4 | 按核算与报告指南公式(8)计算 | |||
1.1.1 能源作为原材料的投入量(t或万Nm3) | 无烟煤 | |||
烟煤 | ||||
褐煤 | ||||
Natural gas | ||||
焦炉煤气 | ||||
……*5 | ||||
1.1.2 能源中含碳量(tC/t或tC/万Nm3) | 无烟煤 | |||
烟煤 | ||||
褐煤 | ||||
Natural gas | ||||
焦炉煤气 | ||||
……*5 | ||||
1.1.3 碳产品或其他含碳输出物的产量(t或万Nm3)*6 | 产品1*7 | |||
产品2*7 | ||||
1.1.4 碳产品或其他含碳输出物含碳量(tC/t或tC/万Nm3) | 产品1*7 | |||
产品2*7 | ||||
1.2 消耗电力对应的排放量(tCO2)*4 | 按核算与报告指南公式(13)计算 | |||
1.2.1 消耗电量(MWh) | 来源于企业台账或统计报表 | |||
1.2.1.1电网电量(MWh) | 优先填报甲醇分厂计量数据;如计量数据不可获得,则按全厂比例拆分 | |||
1.2.1.2自备电厂*8电量(MWh) | ||||
1.2.1.3可再生能源电量(MWh) | ||||
1.2.1.4余热电量(MWh) | ||||
1.2.2 对应的排放因子(tCO2/MWh) | 对应的排放因子根据来源采用加权平均,其中:
n 电网购入电力和自备电厂供电对应的排放因子采用2015年全国电网平均排放因子0.6101tCO2/MWh n 可再生能源、余热发电排放因子为0 |
|||
1.3 消耗热力对应的排放量(tCO2)*4 | 按核算与报告指南公式(14)计算 | |||
1.3.1 消耗热量(GJ) | 消耗热量来源包括余热回收、蒸汽锅炉或自备电厂 | |||
1.3.2 对应的排放因子(tCO2/GJ) | 对应的排放因子根据来源采用加权平均,其中:
n 余热回收排放因子为0 n 如果是蒸汽锅炉供热,排放因子为锅炉排放量/锅炉供热量;如果是自备电厂,排放因子参考“自备电厂补充数据表”中的供热碳排放强度的计算方法;若数据不可得,采用0.11tCO2/GJ |
|||
2 甲醇产量(t) | 甲醇产量请填写纯度折算为100%之后的产量数据
n 优先选用企业计量数据,如生产日志或月度、年度统计报表 n 其次选用报送统计局数据 |
|||
全部甲醇分厂(或车间)合计 | 3 二氧化碳排放总量(tCO2) | 为各甲醇分厂(或车间)的二氧化碳排放量总和 | ||
Attachment:CO2回收利用数据 | ||||
甲醇分厂
(或车间)1*2,3 |
4 CO2回收利用量(tCO2) | 供出甲醇分厂(或车间)核算边界的二氧化碳量,采用实际计量数据 | ||
5 CO2回收利用去向 | 请列明CO2回收利用去向,例如:
n 用作化工原料 n 用作食品级CO2 n 用作焊接保护气 n CO2驱替石油、天然气、煤层气等 n 地质储存 n 其他利用方式,请具体说明 |
Explanation:*1填写时可删除此列所述的计算方法或填写要求。可在此列各行填写说明左列数值含义的具体内容。
*2核算边界:
- 煤制甲醇核算边界包括:备煤(筛分、磨煤(干粉煤、水煤浆)、制浆(水煤浆)、煤棒制作(型煤)等)、气化(原料煤)、灰水处理、粗合成气变换、净化(脱碳、脱硫)、压缩、合成、粗甲醇精馏,不包括空分装置;
- 天然气制甲醇核算边界包括:一段转化炉、二段转化炉、粗合成气变换、净化(脱碳、脱硫)、压缩、合成、粗甲醇精馏;不包括空分装置;
- 焦炉煤气制甲醇核算边界参考天然气制甲醇核算边界执行。
*3如果企业甲醇分厂(或车间)多于1个,请自行加行填写。
*4合成氨联产甲醇的企业,氨与粗甲醇(折100%)单位产品消耗原料按1:1.06进行分摊;消耗电量按1:0.8分摊;消耗热量按1:1.06分摊;其它共同含碳输出物(造气炉渣、造气飞灰、驰放气等)按1:1.06分摊;甲醇精馏工序消耗电量与热量均计入甲醇自身消耗,不与合成氨分摊。天然气作原料时,一段转化炉内燃烧的部分计入能源作为原材料。
*5如果有其他类型的能源作原材料,请自行加行,一一列明并填数,下同。
*6供出甲醇分厂(或车间)边界的二氧化碳(包括外售或作为下游产品生产原料)不作为碳输出项扣除。如有CO2回收利用,请在“附:CO2回收利用数据”项填报相关信息。
*7如果有其他类型的含碳产品输出,应自行加行,一一列明并填数,下同。
*8如有自备电厂请同时填报自备电厂补充数据表。
化工生产企业(尿素生产)
2016(2017)年温室气体排放报告补充数据表
补充数据 | 数值 | 计算方法或填写要求*1 | |
尿素分厂 (或车间)1*2,3
|
1 二氧化碳排放量(tCO2) | 1.1与1.2之和 | |
1.1 消耗电力对应的排放量(tCO2) | 按核算与报告指南公式(13)计算 | ||
1.1.1 消耗电量(MWh) | 来源于企业台账或统计报表 | ||
1.1.1.1 电网电量(MWh) | 优先填报尿素分厂计量数据;如计量数据不可获得,则按全厂比例拆分 | ||
1.1.1.2 自备电厂*4电量(MWh) | |||
1.1.1.3 可再生能源电量(MWh) | |||
1.1.1.4 余热电量(MWh) | |||
1.1.2 对应的排放因子(tCO2/MWh) | 对应的排放因子根据来源采用加权平均,其中:
n 电网购入电力和自备电厂供电对应的排放因子采用2015年全国电网平均排放因子0.6101tCO2/MWh n 可再生能源、余热发电排放因子为0 |
||
1.2 消耗热力对应的排放量(tCO2) | 按核算与报告指南公式(14)计算 | ||
1.2.1 消耗热量(GJ) | 消耗热量来源包括余热回收、蒸汽锅炉或自备电厂 | ||
1.2.2 热力供应排放因子(tCO2/GJ) | 热力供应排放因子根据来源采用加权平均,其中:
n 余热回收排放因子为0 n 如果是蒸汽锅炉供热,排放因子为锅炉排放量/锅炉供热量;如果是自备电厂,排放因子参考“自备电厂补充数据表”中的供热碳排放强度的计算方法;若数据不可得,采用0.11tCO2/GJ |
||
2 尿素产量(t) | n 优先选用企业计量数据,如生产日志或月度、年度统计报表
n 其次选用报送统计局数据 |
||
全部尿素分厂(或车间)合计 | 3 二氧化碳排放总量(tCO2) | 为各尿素分厂(或车间)的排放量总和 |
Explanation:*1填写时可删除此列所述的计算方法或填写要求。可在此列各行填写说明左列数值含义的具体内容。
*2核算边界:二氧化碳压缩、液氨加压、尿素合成、未反应物的分解与回收、蒸发浓缩、造粒、包装及皮带运输(至尿素入库)。
*3如果企业尿素分厂(或车间)多于1个,请自行加行填写。
*4如有自备电厂请同时填报自备电厂补充数据表。
化工生产企业(轻质纯碱生产)
2016(2017)年温室气体排放报告补充数据表
补充数据 | 数值 | 计算方法或填写要求*1 | |
轻质纯碱分厂(或车间)1*2,3 |
1 生产工艺 | 可填氨碱法、联碱法,不包括天然碱法*4 | |
2 二氧化碳排放量(tCO2) | 2.1与2.2之和 | ||
2.1 消耗电力对应的排放量(tCO2) | 按核算与报告指南公式(13)计算 | ||
2.1.1 消耗电量(MWh) | 来源于企业台账或统计报表 | ||
2.1.1.1 电网电量(MWh) | 优先填报轻质纯碱分厂计量数据;如计量数据不可获得,则按全厂比例拆分 | ||
2.1.1.2 自备电厂*5电量(MWh) | |||
2.1.1.3 可再生能源电量(MWh) | |||
2.1.1.4 余热电量(MWh) | |||
2.1.2 对应的排放因子(tCO2/MWh) | 对应的排放因子根据来源采用加权平均,其中:
n 电网购入电力和自备电厂供电对应的排放因子选用当年或最近历史年全国电网平均排放因子 n 可再生能源、余热发电排放因子为0 |
||
2.2 消耗热力对应的排放量(tCO2) | 按核算与报告指南公式(14)计算 | ||
2.2.1 消耗热量(GJ) | 消耗热量来源包括余热回收、蒸汽锅炉或自备电厂 | ||
2.2.2 对应的排放因子(tCO2/GJ) | 对应的排放因子根据来源采用加权平均,其中:
n 余热回收排放因子为0 n 如果是蒸汽锅炉供热,排放因子为锅炉排放量/锅炉供热量;如果是自备电厂,排放因子参考“自备电厂补充数据表”中的供热碳排放强度的计算方法;若数据不可得,采用0.11tCO2/GJ |
||
3 轻质纯碱产量(t)*6,7 | 除包括轻质纯碱产品量外,还应包括重质纯碱、小苏打、自用纯碱所消耗的轻质纯碱量
n 优先选用企业计量数据,如生产日志或月度、年度统计报表 n 其次选用报送统计局数据 |
||
全部轻质纯碱分厂(或车间)合计 | 4 二氧化碳排放总量(tCO2) | 为各轻质纯碱分厂(或车间)的二氧化碳排放量总和 |
Explanation:*1填写时可删除此列所述的计算方法或填写要求。可在此列各行填写说明左列数值含义的具体内容。
*2核算边界:
- 氨碱法核算边界包括石灰乳制备、二氧化碳压缩、盐水制备、盐水精制、盐水吸氨、氨盐水碳酸化、母液蒸馏、重碱过滤、重碱煅烧、轻质纯碱包装,不包括石灰石煅烧,不包括重质纯碱、氯化钙、小苏打生产等工序;
- 联碱法核算边界包括联二氧化碳压缩、碱母液吸氨、联碱母液碳酸化、重碱过滤、重碱煅烧、氯化铵结晶、轻质纯碱包装,不包括重质纯碱、合成氨、小苏打生产、氯化铵干燥等工序。
*3如果企业轻质纯碱分厂(或车间)多于1个,请自行加行填写。
*4天然碱法生产轻质纯碱企业,请填写《化工生产企业(其他化工产品生产)温室气体排放报告补充数据表》。
*5如有自备电厂请同时填报自备电厂补充数据表。
*6推荐重质纯碱耗轻质纯碱定额系数,液相水合法:1.030、固相水合法:1.005;推荐小苏打耗轻质纯生产碱定额系数:0.63。
*7轻质纯碱总产量=轻质纯碱产品量+自用碱量+重质纯碱产品量×重质纯碱耗轻质纯碱定额系数+小苏打产品量×小苏打耗轻质纯碱定额系数。
化工生产企业(烧碱生产)
2016(2017)年温室气体排放补充数据表
补充数据 | 数值 | 计算方法或填写要求*1 | |
烧碱分厂 (或车间)1*2,3 |
1 二氧化碳排放量(tCO2) | 3.1、4.1与5.1之和 | |
2 消耗电力对应的排放量(tCO2) | 按核算与报告指南公式(13)计算 | ||
2.1 消耗电量(MWh) | 来源于企业台账或统计报表 | ||
2.1.1 电网电量(MWh) | 优先填报烧碱分厂计量数据;如计量数据不可获得,则按全厂比例拆分 | ||
2.1.2 自备电厂*4电量(MWh) | |||
2.1.3 可再生能源电量(MWh) | |||
2.1.4 余热电量(MWh) | |||
2.2 对应的排放因子(tCO2/MWh) | 对应的排放因子根据来源采用加权平均,其中:
n 电网购入电力、自备电厂对应的排放因子采用2015年全国电网平均排放因子0.6101tCO2/MWh n 可再生能源、余热发电排放因子为0 |
||
按烧碱产品生产工序分类的排放情况 | |||
3 ≥30%烧碱 | |||
3.1 ≥30%烧碱生产产生的排放量(tCO2) | 3.1.1与3.1.2之和 | ||
3.1.1 ≥30%烧碱生产电力消耗产生的排放量(tCO2) | 按核算与报告指南公式(13)计算 | ||
3.1.1.1≥30%烧碱生产电力消耗总量(MWh) | 为电解工序的电解电耗和动力电耗之和 | ||
3.1.1.2对应的排放因子(tCO2/MWh) | 同2.2对应的排放因子 | ||
3.1.2 ≥30%烧碱生产热力消耗对应的排放量(tCO2) | 按核算与报告指南公式(14)计算 | ||
3.1.2.1≥30%烧碱生产热力消耗量(GJ) | 为电解工序的热力消耗量,包含如化盐、离子膜电解槽的加温等热力消耗量。热量来源包括余热回收、蒸汽锅炉或自备电厂 | ||
3.1.2.2对应的排放因子(tCO2/GJ) | 对应的排放因子根据来源采用加权平均,其中:
n 余热回收排放因子为0 n 如果是蒸汽锅炉供热,排放因子为锅炉排放量/锅炉供热量;如果是自备电厂,排放因子参考“自备电厂补充数据表”中的供热碳排放强度的计算方法;若数据不可得,采用0.11tCO2/GJ |
||
3.2 ≥30%烧碱出槽量(折百量)(t)*5 | 为电解槽实际出槽碱量 | ||
3.2.1 ≥30%烧碱出槽碱标号(%) | 为实际电解槽出槽的碱浓度 | ||
4 ≥45%烧碱 | |||
4.1 ≥45%烧碱生产产生的排放量(tCO2) | 4.1.1与4.1.2之和 | ||
4.1.1 ≥45%烧碱生产电力消耗产生的排放量(tCO2) | 按核算与报告指南公式(13)计算 | ||
4.1.1.1≥45%烧碱生产动力电消耗量(MWh) | 为存在≥45%烧碱产品的生产企业碱蒸发工序的动力电消耗量 | ||
4.1.1.2电力供应排放因子(tCO2/MWh) | 同2.2对应的排放因子 | ||
4.1.2 ≥45%烧碱生产热力消耗对应的排放量(tCO2) | 按核算与报告指南公式(14)计算 | ||
4.1.2.1≥45%烧碱生产热力消耗量(GJ) | 为存在≥45%烧碱产品的生产企业碱蒸发工序的热力消耗量 | ||
4.1.2.2热力供应排放因子(tCO2/GJ) | 同3.1.2.2的计算方法 | ||
4.2 ≥45%烧碱产量(折百量)(t)*5 | 为碱蒸发工序生产的各标号烧碱产品折百量加和,不包含进入片碱干燥或生产片碱的相应烧碱量;其中,兑水生产低标号烧碱的企业:
n 相关电力和热力消耗量计入兑水前对应的烧碱产品标号类别内 n 相应兑水前烧碱产品折百产量计入兑水前对应的烧碱产品标号类别内 |
||
4.2.1 ≥45%烧碱实际产品标号(%) | 为实际产品浓度,多种产品请分别列出 | ||
5片碱 | |||
5.1 片碱生产产生的排放量(tCO2) | 5.1.1、5.1.2与5.1.3之和 | ||
5.1.1 化石燃料燃烧排放量(tCO2) | 按核算与报告指南公式(2)计算 | ||
5.1.1.1化石燃料消耗量(t或万Nm3) | 如果能源多于1种,应自行加行,一一列明并填数 | ||
5.1.1.2化石燃料低位发热量(GJ/t或GJ/万Nm3) | 如果能源多于1种,应自行加行,一一列明并填数 | ||
5.1.1.3化石燃料单位热值含碳量(tC/GJ) | 如果能源多于1种,应自行加行,一一列明并填数 | ||
5.1.1.4化石燃料碳氧化率(%) | 如果能源多于1种,应自行加行,一一列明并填数 | ||
5.1.2 片碱生产电力消耗对应的排放量(tCO2) | 按核算与报告指南公式(13)计算 | ||
5.1.2.1片碱生产动力电消耗量(MWh) | 根据企业产品情况不同:
n ≥45%烧碱产品和片碱产品同时存在的生产企业:仅为片碱干燥工序的动力电消耗量 n 仅存在片碱产品的生产企业:应为碱蒸发工序动力电消耗量与片碱生产工序动力电消耗量的加和 |
||
5.1.2.2电力供应排放因子(tCO2/MWh) | 同2.2对应的排放因子 | ||
5.1.3 片碱生产热力消耗对应的排放量(tCO2) | 按核算与报告指南公式(14)计算 | ||
5.1.3.1片碱生产热力消耗量(GJ) | 为仅存在片碱产品的生产企业碱蒸发工序的热力消耗量 | ||
5.1.3.2热力供应排放因子(tCO2/GJ) | 同3.1.2.2的计算方法 | ||
5.2 片碱产量(折百量)(t)*5 | 为所有标号片碱的折百量加和 | ||
5.2.1 片碱实际产品标号(%) | 为实际产品纯度,多种产品请分别列出 | ||
全部烧碱分厂(或车间)≥30%烧碱合计 | 6 总出槽量(折百量)(t) | 为各分厂(或车间)≥30%烧碱出槽量总和 | |
7 二氧化碳排放总量(tCO2) | 为各分厂(或车间)≥30%烧碱生产的二氧化碳排放量总和 | ||
全部烧碱分厂(或车间)≥45%烧碱合计 | 8 总产量(折百量)(t) | 为各分厂(或车间)≥45%烧碱产量总和 | |
9 二氧化碳排放总量(tCO2) | 为各分厂(或车间)≥45%烧碱生产的二氧化碳排放量总和 | ||
全部烧碱分厂(或车间)片碱合计 | 10 总产量(折百量)(t) | 为各分厂(或车间)片碱产量总和 | |
11 二氧化碳排放总量(tCO2) | 为各分厂(或车间)片碱生产的二氧化碳排放量总和 |
Explanation:*1填写时可删除此列所述的计算方法或填写要求。可在此列各行填写说明左列数值含义的具体内容。
*2核算边界:从原盐、电力、蒸汽等原材料和能源经计量进入工序开始,到成品烧碱计量入库和伴生氯气、氢气经处理送出为止的整个生产过程,其中:≥30%烧碱核算边界包括盐水精制、电解、淡盐水脱氯、盐水除硝、氯气和氢气处理(包括冷却、干燥、压缩等生产过程)和成品烧碱计量入库等生产过程;≥45%烧碱核算边界为液碱蒸发和成品烧碱计量入库等生产过程;片碱核算边界为片碱干燥和成品烧碱计量入库等生产过程。
*3如果烧碱分厂或车间多于1个,请自行加行填写。
*4如有自备电厂请同时填报自备电厂补充数据表。
*5优先选用企业计量数据、生产日志或月度、年度统计报表,其次选用报送统计局数据。
化工生产企业(电石法通用聚氯乙烯树脂生产)
2016(2017)年温室气体排放补充数据表
补充数据 | 数值 | 计算方法或填写要求*1 | |
聚氯乙烯分厂(或车间)1*2,3,4 |
1 二氧化碳排放总量(tCO2) | 1.1与1.2之和 | |
1.1 消耗电力对应的排放量(tCO2) | 按核算与报告指南公式(13)计算 | ||
1.1.1 消耗电量(MWh) | 来源于企业台账或统计报表 | ||
1.1.1.1电网电量(MWh) | 优先填报聚氯乙烯分厂计量数据;如计量数据不可获得,则按全厂比例拆分 | ||
1.1.1.2自备电厂*5电量(MWh) | |||
1.1.1.3可再生能源电量(MWh) | |||
1.1.1.4余热电量(MWh) | |||
1.1.2 对应的排放因子(tCO2/MWh) | 对应的排放因子根据来源采用加权平均,其中:
n 电网购入电力和自备电厂供电对应的排放因子采用2015年全国电网平均排放因子0.6101tCO2/MWh n 可再生能源、余热发电排放因子为0 |
||
1.2 消耗热力对应的排放量(tCO2) | 按核算与报告指南公式(14)计算 | ||
1.2.1 消耗热量(GJ) | 消耗热量来源包括余热回收、蒸汽锅炉或自备电厂 | ||
1.2.2 对应的排放因子(tCO2/GJ) | 对应的排放因子根据来源采用加权平均,其中:
n 余热回收排放因子为0 n 如果是蒸汽锅炉供热,排放因子为锅炉排放量/锅炉供热量,如果是自备电厂,排放因子参考“自备电厂补充数据表”中的供热碳排放强度的计算方法;若数据不可得,采用0.11tCO2/GJ |
||
2 聚氯乙烯产量(t) | n 优先选用企业计量数据,如生产日志或月度、年度统计报表
n 其次选用报送统计局数据 |
||
全部聚氯乙烯分厂(或车间)合计 | 3 二氧化碳排放总量(tCO2) | 为各聚氯乙烯分厂(或车间)的二氧化碳排放量总和 |
Explanation:*1填写时可删除此列所述的计算方法或填写要求。可在此列各行填写说明左列数值含义的具体内容。
*2核算边界:以电石法聚氯乙烯的生产系统为边界,从电石、氯气和氢气等原材料进入工序开始,到聚氯乙烯树脂成品计量入库为止的整个生产过程。包含电石破碎、乙炔发生和清净、氯化氢合成、氯乙烯单体合成和精制、尾气处理、聚合、干燥和包装等生产设施。
*3本表格仅适用于电石法通用聚氯乙烯树脂的生产企业。其他通用聚氯乙烯树脂以及聚氯乙烯糊树脂生产企业,请填报《化工生产企业(其他化工产品生产)温室气体排放报告补充数据表》。
*4如果聚氯乙烯分厂或车间多于1个,请自行加行填写。
*5如有自备电厂请同时填报自备电厂补充数据表。
化工生产企业(其他化工产品生产)
2016(2017)年温室气体排放报告补充数据表*1,2
补充数据 | 数值 | 计算方法或填写要求*3 | ||
_______化工产品生产分厂(或车间)1*4 |
1 主营产品名称 | |||
2 主营产品代码 | ||||
3 主营产品产量(t) | n 优先选用企业计量数据,如生产日志或月度、年度统计报表
n 其次选用报送统计局数据 |
|||
4 二氧化碳排放总量(tCO2) | ||||
4.1 化石燃料燃烧排放量(tCO2) | 按核算与报告指南公式(2)计算 | |||
4.1.1 消耗量(t或万Nm3) | 烟煤 | |||
……*5 | ||||
4.1.2 低位发热量(GJ/t或GJ/万Nm3) | 烟煤 | |||
……*5 | ||||
4.1.3 单位热值含碳量(tC/GJ) | 烟煤 | |||
……*5 | ||||
4.1.4 碳氧化率(%) | 烟煤 | |||
……*5 | ||||
4.2 消耗电力对应的排放量(tCO2) | 按核算与报告指南公式(13)计算 | |||
4.2.1 消耗电量(MWh) | 来源于企业台账或统计报表 | |||
4.2.1.1电网电量(MWh) | 优先填报该化工分厂计量数据;如计量数据不可获得,则按全厂比例拆分 | |||
4.2.1.2自备电厂*8电量(MWh) | ||||
4.2.1.3可再生能源电量(MWh) | ||||
4.2.1.4余热电量(MWh) | ||||
4.2.2 对应的排放因子(tCO2/MWh) | 对应的排放因子根据来源采用加权平均,其中:
n 电网购入电力和自备电厂供电对应的排放因子采用2015年全国电网平均排放因子0.6101tCO2/MWh n 可再生能源、余热发电排放因子为0 |
|||
4.3 消耗热力对应的排放量(tCO2) | 按核算与报告指南公式(14)计算 | |||
4.3.1 消耗热量(GJ) | 热量来源包括余热回收、蒸汽锅炉或自备电厂 | |||
4.4 对应的排放因子(tCO2/MWh) | 热力供应排放因子根据来源采用加权平均,其中:
n 余热回收排放因子为0 n 如果是蒸汽锅炉供热,排放因子为锅炉排放量/锅炉供热量;如果是自备电厂,排放因子参考“自备电厂补充数据表”中的供热碳排放强度的计算方法;若数据不可得,采用0.11tCO2/GJ |
|||
全部其他化工产品生产车间合计 | 5 二氧化碳排放总量(tCO2) | 所有其他化工产品分厂(或车间)的二氧化碳排放量总和 |
Explanation:*1其他化工产品指除电石、合成氨、甲醇、尿素、纯碱、烧碱、电石法通用聚氯乙烯树脂等已经单独编写补充数据表的产品之外的化工产品。以生产该产品的主要生产系统为核算边界,核算和报告边界内所有生产设施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不包括辅助生产系统(动力、供电、供水、化验、机修、库房、运输等)和附属生产系统包括生产指挥系统(厂部)和厂区内为生产服务的部门和单位(如职工食堂、车间浴室和保健站等)。
*2附件1范围内的每类主营产品应当单独填写表格;但是当两类或两类以上的主营产品的二氧化碳排放活动数据不能分开核算时,可以合并填写,并在“计算方法或填写要求”中作对应说明。
*3填写时可删除此列所述的计算方法或填写要求。可在此列各行填写说明左列数值含义的具体内容。
*4如果生产该种化工产品的分厂(或车间)生产多于1个,请自行加行;如生产一种产品的多个车间的数据无法分开,可合并报送,并在“计算方法或填写要求”中作对应说明。
*5如果企业有其他类型的化石燃料,请自行加行,一一列明并填数。
*6如有自备电厂请同时填报自备电厂补充数据表。
造纸和纸制品生产企业
2016(2017)年温室气体排放报告补充数据表
补充数据 | 数值 | 计算方法或填写要求*1 |
1 二氧化碳排放总量(tCO2)*3 | 1.1,1.2和1.3之和 | |
1.1 化石燃料燃烧排放量(tCO2) | 数据来自经核查的企业排放报告 | |
1.2 净购入电力对应的排放量(tCO2)*3 | 按核算与报告指南公式(6)计算 | |
1.3 净购入热力对应的排放量(tCO2) | 数据来自经核查的企业排放报告 | |
2 主营产品产量(t) | 企业只能选择以下产品作为主营产品:
(1)纸浆;(2)纸和纸板 n 优先选用企业计量数据,如生产日志或月度、年度统计报表 n 其次选用报送统计局数据 |
|
2.1 纸浆(t) | ||
2.1.1 漂白化学木浆(商品浆)、未漂白化学木浆(商品浆)、漂白化学非木浆(自用浆)、化学机械及机械浆(自用浆)(单位:t) | ||
2.1.2 其他纸浆(单位:t) | ||
2.2 纸和纸板(t) | ||
2.2.1 非涂布印刷书写纸、涂布印刷纸、生活用纸、包装用纸(单位:t) | ||
2.2.2 其他纸和纸板(单位:t) |
Explanation:*1填写时可删除此列所述的计算方法或填写要求。可在此列各行填写说明左列数值含义的具体内容。
*2不含自备电厂对应的排放,如有自备电厂同时填报自备电厂补充数据表。
*3计算净购入电力对应的排放时,对应的排放因子采用2015年全国电网平均排放因子0.6101tCO2/MWh。
民用航空企业(航空公司)
2016(2017)年温室气体排放报告补充数据表*1
机型类别 | 所含机型 | 燃油消耗量(t) | 计算方法或填写要求*3 | 航空器飞行活动二氧化碳排放量(tCO2)*2 | 计算方法或填写要求*3 | 运输周转量(万t·km) | 计算方法或填写要求*3 |
Type I | A380、A340、A350、A330、B747、B777、B787、B767 | n 优先选用企业计量数据,如生产日志或月度、年度统计报表
n 其次选用报送民航局数据 |
按核算与报告指南有关公式计算 | n 优先选用企业计量数据,如生产日志或月度、年度统计报表
n 其次选用报送民航局数据 |
|||
Type II | A321、A320、A319、B757、B737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
Type III | B747F、B777F、B767F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
Type IV | B757F、B737F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
Type V | E190、E145、CRJ900、CRJ700、CRJ200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
Type VI | ARJ21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
新舟60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
所有机型合计 | – | – | – |
Explanation:*1核算边界:运营的国内商业航段(暂不包括国际航段及地区航段)航空器飞行活动燃烧航空煤油所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Of which:航空器飞行活动二氧化碳排放包括航空器地面运行阶段辅助动力装置(APU)燃油产生的排放,但不包括机务维修等燃油产生的排放。航班归属按照飞行任务书上国际民航组织(ICAO)三字代码确定。若航班三字代码缺失,通过航空器国籍注册登记证来识别其运营人。航空运营人报告主体的以下航空器飞行活动不纳入监测和报告范围:
- 国家元首专机、政治任务包机、外交活动飞行、要客包机;b)军事任务包机、国家安全任务飞行、警备飞行;c)人道主义救援飞行、紧急医疗救援、科学研究飞行;d)为取得许可证的验证试飞;e)非商业目的的调机飞行;f)返航飞行。
*2航空煤油的二氧化碳排放因子缺省值为3.15tCO2/t。
*3填写时可删除此列所述的计算方法或填写要求。可在此列各行填写说明左列数值含义的具体内容。
民用航空企业(机场航站楼)
2016(2017)年温室气体排放报告补充数据表
补充数据 | 数值 | 计算方法或填写要求*1 | ||
航站楼1*2,3 |
1 二氧化碳排放量(tCO2) | |||
1.1 化石燃料燃烧排放量(tCO2) | 按核算与报告指南有关公式计算 | |||
1.1.1 消耗量(t或万Nm3) | Natural gas | |||
……*4 | ||||
1.1.2 低位发热量(GJ/t或GJ/万Nm3) | Natural gas | |||
……*4 | ||||
1.1.3 单位热值含碳量(tC/GJ) | Natural gas | |||
……*4 | ||||
1.1.4 碳氧化率(%) | Natural gas | |||
……*4 | ||||
1.2 消耗电力对应的排放量(tCO2) | 按核算与报告指南有关公式计算 | |||
1.2.1 消耗电量(MWh) | 来源于企业台账或统计报表 | |||
1.2.1.1电网供电电量(MWh) | 优先填报该航站楼计量数据;如计量数据不可获得,则按全场比例拆分 | |||
1.2.1.2自备电厂*5电量(MWh) | ||||
1.2.1.3可再生能源电量(MWh) | ||||
1.2.1.4余热电量(MWh) | ||||
1.2.2 对应的排放因子(tCO2/MWh) | 对应的排放因子根据来源采用加权平均,其中:
n 电网购入电力和自备电厂供电对应的排放因子采用2015年全国电网平均排放因子0.6101tCO2/MWh n 可再生能源、余热发电排放因子为0 |
|||
1.3 消耗热力对应的排放量(tCO2) | 按核算与报告指南有关公式计算 | |||
1.3.1 消耗热量(GJ) | 消耗热量来源包括余热回收、蒸汽锅炉或自备电厂 | |||
1.3.2 对应的排放因子(tCO2/GJ) | 对应的排放因子根据来源采用加权平均,其中:
n 余热回收排放因子为0 n 如果是蒸汽锅炉供热,排放因子为锅炉排放量/锅炉供热量;如果是能源中心热电联产供热,排放因子参考“自备电厂补充数据表”中的供热碳排放强度的计算方法;若数据不可得,采用0.11tCO2/GJ |
|||
2 旅客吞吐量(万人) | 选用报送民航局数据 | |||
全部航站楼合计 | 3 二氧化碳排放总量(tCO2) |
Explanation:*1填写时可删除此列所述的计算方法或填写要求。可在此列各行填写说明左列数值含义的具体内容。
*2核算边界:机场企业正在运营的航站楼以外的固定设施(不含自备电厂或能源中心)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包括化石燃料燃烧导致的二氧化碳排放、消费电力对应的二氧化碳排放、消费热力对应的二氧化碳排放。其中,航站楼包含楼内商户,不包含替代航空器辅助动力装置(APU)的桥载设备以及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消费电力对应的二氧化碳排放。如有自备电厂(或能源中心)自行发电请同时填报自备电厂补充数据表。
*3如果企业航站楼多于1个,请自行加行填写。
*4如果企业有其他类型的化石燃料,请自行加行,一一列明并填数。
Annex 4
排放监测计划模板
****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名称
温室气体排放监测计划
A 监测计划的版本及修订 | ||||
版本号 | 修订(发布)内容 | 修订(发布)时间 | Notes | |
B 报告主体描述 | ||||
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名称 | ||||
地址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行业分类
(按核算指南分类) |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电话: | ||
监测计划制定人 | 姓名: | 电话: | 邮箱: | |
报告主体简介
1. 单位简介 (至少包括:成立时间、所有权状况、法人代表、组织机构图和厂区平面分布图)
2. 主营产品 (至少包括:主营产品的名称及产品代码)
3. 主营产品及生产工艺 (至少包括:每种产品的生产工艺流程图及工艺流程描述,并在图中标明温室气体排放设施,对于涉及化学反应的工艺需写明化学反应方程式)
|
||||
C 核算边界和主要排放设施描述 | ||||||||||||||
4. 法人边界的核算和报告范围描述[1]
|
||||||||||||||
5. 补充数据表核算边界的描述[2]
|
||||||||||||||
6. 主要排放设施[3] | ||||||||||||||
6.1与燃料燃烧排放相关的排放设施 | ||||||||||||||
编号 | 排放设施名称 | 排放设施安装位置 | 排放过程及温室气体种类[4] | 是否纳入补充数据表核算边界范围 | ||||||||||
6.2与工业过程排放相关的排放设施 | ||||||||||||||
编号 | 排放设施名称 | 排放设施安装位置 | 排放过程及温室气体种类[5] | 是否纳入补充数据表核算边界范围 | ||||||||||
6.3主要耗电和耗热的设施[6] | ||||||||||||||
编号 | 设施名称 | 设施安装位置 | 是否纳入补充数据表核算边界范围 | |||||||||||
D活动数据和排放因子的确定方式 | ||||||||||||||
D-1 燃料燃烧排放活动数据和排放因子的确定方式 | ||||||||||||||
燃料种类 | Unit | 数据的计算方法及获取方式[7]
选取以下获取方式: n 实测值(如是,请具体填报时,采用在表下加备注的方式写明具体方法和标准); n 默认值(如是,请填写具体数值); n 相关方结算凭证(如是,请具体填报时,采用在表下加备注的方式填写如何确保供应商数据质量); n 其他方式(如是,请具体填报时,采用在表下加备注的方式详细描述)。 |
测量设备(适用于数据获取方式来源于实测值) | 数据记录频次 | 数据缺失时的处理方式 | 数据获取负责部门 | ||||||||
监测设备及型号 | 监测设备
安装位置 |
监测
频次 |
监测设备
精度 |
规定的
监测设备 校准频次 |
||||||||||
燃料种类A[8] | ||||||||||||||
消耗量 | ||||||||||||||
低位发热值 | ||||||||||||||
单位热值含碳量 | ||||||||||||||
含碳量[9] | ||||||||||||||
碳氧化率 | % | |||||||||||||
燃料种类B | ||||||||||||||
消耗量 | ||||||||||||||
低位发热值 | ||||||||||||||
单位热值含碳量 | ||||||||||||||
含碳量 | ||||||||||||||
碳氧化率 | % | |||||||||||||
燃料种类C | ||||||||||||||
…… | ||||||||||||||
D-2 过程排放活动数据和排放因子的确定方式
(行业核算指南中,除燃料燃烧、温室气体回收利用和固碳产品隐含的排放以及购入电力和热力隐含的CO2排放外,其他排放均列入此表。) |
|||||||||||||||||||
过程参数 | 参数描述 | Unit | 数据的计算方法及获取方式[10]
选取以下获取方式: n 实测值(如是,请具体填报时,采用在表下加备注的方式写明具体方法和标准); n 默认值(如是,请填写具体数值); n 相关方结算凭证(如是,请具体填报时,采用在表下加备注的方式填写如何确保供应商数据质量); n 其他方式(如是,请具体填报时,采用在表下加备注的方式详细描述)。 |
测量设备(适用于数据获取方式来源于实测值) | 数据记录频次 | 数据缺失时的处理方式 | 数据获取负责部门 | ||||||||||||
监测设备及型号 | 监测设备
安装位置 |
监测
频次 |
监测设备
精度 |
规定的
监测设备 校准频次 |
|||||||||||||||
过程排放1:(按照相应行业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中的第五部分核算方法的排放种类填写) | |||||||||||||||||||
参数1 | |||||||||||||||||||
参数2 | |||||||||||||||||||
参数3 | |||||||||||||||||||
…… | |||||||||||||||||||
过程排放2:(按照相应行业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中的第五部分核算方法的排放种类填写) | |||||||||||||||||||
参数1 | |||||||||||||||||||
参数2 | |||||||||||||||||||
参数3 | |||||||||||||||||||
…… | |||||||||||||||||||
过程排放3:(按照相应行业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中的第五部分核算方法的排放种类填写) | |||||||||||||||||||
参数1 | |||||||||||||||||||
参数2 | |||||||||||||||||||
参数3 | |||||||||||||||||||
…… | |||||||||||||||||||
D-3 温室气体回收、固碳产品隐含的排放等需要扣除的排放量 | |||||||||||||||||||
过程参数 | 参数描述 | Unit | 数据的计算方法及获取方式[11]
选取以下获取方式: n 实测值(如是,请具体填报时,采用在表下加备注的方式写明具体方法和标准); n 默认值(如是,请填写具体数值); n 相关方结算凭证(如是,请具体填报时,采用在表下加备注的方式填写如何确保供应商数据质量); n 其他方式(如是,请具体填报时,采用在表下加备注的方式详细描述)。 |
测量设备(适用于数据获取方式来源于实测值) | 数据记录频次 | 数据缺失时的处理方式 | 数据获取负责部门 | ||||||||||||
监测设备及型号 | 监测设备
安装位置 |
监测
频次 |
监测设备
精度 |
规定的
监测设备 校准频次 |
|||||||||||||||
CO2回收: | |||||||||||||||||||
参数1 | |||||||||||||||||||
参数2 | |||||||||||||||||||
…… | |||||||||||||||||||
CH4回收: | |||||||||||||||||||
参数1 | |||||||||||||||||||
参数2 | |||||||||||||||||||
…… | |||||||||||||||||||
固碳产品隐含的排放: | |||||||||||||||||||
参数1 | |||||||||||||||||||
参数2 | |||||||||||||||||||
…… | |||||||||||||||||||
其他排放:(按照相应行业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中的第五部分核算方法的排放种类填写) | |||||||||||||||||||
参数1 | |||||||||||||||||||
…… | |||||||||||||||||||
D-4 净购入电力和热力活动数据和排放因子的确定方式 | ||||||||||
过程参数 | Unit | 数据的计算方法及获取方式[12]
选取以下获取方式: n 实测值(如是,请具体填报时,采用在表下加备注的方式写明具体方法和标准); n 默认值(如是,请填写具体数值); n 相关方结算凭证(如是,请具体填报时,采用在表下加备注的方式填写如何确保供应商数据质量); n 其他方式(如是,请具体填报时,采用在表下加备注的方式详细描述)。 |
测量设备(适用于数据获取方式来源于实测值) | 数据记录频次 | 数据缺失时的处理方式 | 数据获取负责部门 | ||||
监测设备及型号 | 监测设备安装位置 | 监测频次 | 监测设备精度 | 规定的
监测设备校准频次 |
||||||
净购入电量 | MWh | |||||||||
净购入电力排放因子 | tCO2/MWh | |||||||||
净购入热量 | GJ | |||||||||
净购入热力排放因子 | tCO2/GJ |
D-5 补充数据表中数据的确定方式 | ||||||||||
补充数据表中要求的相关数据[13] | Unit | 数据的计算方法及获取方式[14],[15]
选取以下获取方式: n 实测值(如是,请具体填报时,采用在表下加备注的方式写明具体方法和标准); n 默认值(如是,请填写具体数值); n 相关方结算凭证(如是,请具体填报时,采用在表下加备注的方式填写如何确保供应商数据质量); n 其他方式(如是,请具体填报时,采用在表下加备注的方式详细描述)。 |
测量设备(适用于数据获取方式来源于实测值) | 数据记录频次 | 数据缺失时的处理方式 | 数据获取负责部门 | ||||
监测设备及型号 | 监测设备
安装位置 |
监测频次 | 监测设备精度 | 规定的
监测设备 校准频次 |
||||||
E数据内部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相关规定
|
|
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 温室气体监测计划制定、温室气体报告专门人员的指定情况; − 监测计划的制定、修订、审批以及执行等的管理程序; − 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编写、内部评估以及审批等管理程序; − 温室气体数据文件的归档管理程序等内容。
(如不能全部描述可增加附件说明) |
|
填报人:
|
填报时间:
|
内部审核人:
|
审核时间:
|
填报单位盖章
|
核查机构审核结论 |
一、审核依据: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企业温室气体排放补充数据表 |
二、审核结论:
内容包括: − 监测计划与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含补充数据表)的符合性; − 监测计划的可行性; − 审核过程中未覆盖的问题描述(如适用)。
|
审核组长:(签名)
Time |
核查机构负责人:(签名)
机构盖章 |
Attachment:第三方核查机构对监测计划的审核报告(参考格式见附件5)。
[1]按行业核算方法和报告指南中的“核算边界”章节的要求具体描述。
[2]对行业补充数据表覆盖范围具体描述。
[3]对于同一设施同时涉及6.1/6.2/6.3类排放的,需要在各类排放设施中重复填写。
[4]例如燃煤过程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
[5]例如脱硫过程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
[6]该类设施,特别是耗电设施,只需填写主要设施即可,例如耗电量较小的照明设施可不填写。
[7]如果报告数据是由若干个参数通过一定的计算方法计算得出,需要填写计算公式以及计算公式中的每一个参数的获取方式。
[8]填报时请列明具体的燃料名称,同一燃料品种仅需填报一次;如果有多个设施消耗同一种燃料,请在“数据的计算方法及获取方式”中对“消耗量”、“低位发热量”、“单位热值含碳量”、“含碳量”“碳氧化率”等参数进行详细描述,不同设施的同一燃料相关信息应分别列明。
[9]仅适用于化工和石化行业。
[10]如果报告数据是由若干个参数通过一定的计算方法计算得出,需要填写计算公式以及计算公式中的每一个参数的获取方式。
[11]如果报告数据是由若干个参数通过一定的计算方法计算得出,需要填写计算公式以及计算公式中的每一个参数的获取方式。
[12]如果报告数据是由若干个参数通过一定的计算方法计算得出,需要填写计算公式以及计算公式中的每一个参数的获取方式。
[13]此列需要填写的数据应与行业补充数据表中的第一列“补充数据”保持内容和格式完全一致;对航空公司,该列数据包括燃油消耗量(t)、航空器飞行活动二氧化碳排放量(tCO2)、运输周转量(万t•km)。
[14]如果报告数据是由若干个参数通过一定的计算方法计算得出,需要填写计算公式以及计算公式中的每一个参数的获取方式。
[15]如果数据的计算方法及获取方式与D1~D3部分的内容相同,可在表中直接说明。
Annex 5
排放监测计划审核和排放报告核查参考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用于指导第三方核查机构(以下简称“核查机构”)对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提交的排放监测计划(以下简称“监测计划”)进行审核以及对2016、2017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及补充数据表实施核查工作。
二、审核和核查工作原则
核查机构在准备、实施和报告监测计划审核和排放报告核查工作时,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客观独立
核查机构应保持独立于委托方和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避免偏见及利益冲突,在整个审核和核查活动中保持客观。
(二)诚实守信
核查机构应具有高度的责任感,确保审核和核查工作的完整性和保密性。
(三)公平公正
核查机构应真实、准确地反映审核和核查活动中的发现和结论,还应如实报告审核和核查活动中所遇到的重大障碍,以及未解决的分歧意见。
(四)专业严谨
核查机构应具备核查必需的专业技能,能够根据任务的重要性和委托方的具体要求,利用其职业素养进行严谨判断。
三、监测计划的审核指南
(一)审核程序
核查机构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对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的监测计划的符合性和可行性进行审核,主要步骤包括签订协议、审核准备、文件审核、现场访问、审核报告编制、内部技术复核、审核报告交付及记录保存等8个步骤(见图1)。核查机构可以根据审核工作的实际情况对审核程序进行适当的调整,但调整的理由应在审核报告中予以详细说明。
图1监测计划审核工作流程图
1.签订协议
核查机构应与委托方签订审核协议。审核协议签订之前,核查机构应根据其行业核查能力、核查员经验、时间与人力资源安排、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所属行业、规模及排放设施的复杂程度等,评估工作实施的可行性及与委托方或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等。
核查机构在完成上述流程后确定是否与委托方签订审核协议。审核协议内容可包括审核范围、应用标准和方法、审核流程、预计完成时间、双方责任和义务、保密条款、审核费用、协议的解除、赔偿、仲裁等相关内容。
2.审核准备
核查机构应在与委托方签订审核协议后选择具备能力的审核组。审核组的组成应根据核查员的专业领域、技术能力与经验、单位性质、规模及排放设施的数量等确定,审核组至少由2名成员组成,其中1名为组长,至少1名为专业核查员。对监测计划修改1的审核,审核组可由1名成员组成,但该名成员应满足上述对审核组能力的要求。
组长应充分考虑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所属行业领域、工艺流程、设施数量、规模与场所、排放特点、审核组成员的专业背景和实践经验等方面的因素,制定审核计划并确定审核组成员的任务分工。审核组长应与委托方和/或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建立联系,要求委托方和/或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在商定的日期内提交监测计划及相关支持文件。
在审核实施过程中,如有必要可对审核计划进行适当调整。但审核组应将调整的审核计划与委托方和/或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进行沟通。
3.文件审核
文件审核包括对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提交的监测计划和相关支持性材料(组织机构图、厂区分布图、工艺流程图、设施台帐、监测设备和计量器具台帐、数据内部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相关规定等)的审核。通过文件审核,审核组初步确认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的温室气体排放设施、监测设备的安装情况以及参与温室气体核算所需要的数据种类和数量,并确定现场审核思路、识别现场审核重点。
文件审核工作应贯穿审核工作的始终。
4.现场访问
审核组应对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进行现场访问,现场访问的目的是通过现场观察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的核算边界、主要排放设施、相关数据的监测设备、查阅活动数据和排放因子的数据获取方式,以及与现场相关人员进行会谈等,判断和确认监测计划内容是否完整、是否满足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和补充数据表(以下简称“核算指南”)的要求,以及是否具有可行性。对于监测计划修改的审核,如果审核组认为可以不实施现场访问,应当在审核报告中阐述理由。
1)现场审核计划审核组应根据初步文件审核的结果制定现场审核计划并与委托方和/或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确定现场审核的时间与安排。现场审核计划应于现场审核前5个工作日发给委托方和/或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确认。
现场审核的计划应包括审核目的与范围、审核的活动安排、审核组的组成、访问对象及审核组的分工等。现场审核的时间取决于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工艺复杂程度、排放设施的数量、监测设备的数量和数据获取方式的复杂程度等。
2)现场审核程序现场审核一般可按照召开见面会介绍审核计划、现场收集和验证信息、召开总结会介绍审核发现等步骤实施。审核组应对在现场收集的信息的真实性进行验证,确保其能够满足审核的要求。必要时可以在获得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同意后,采用复印、记录、摄影、录像等方式保存相关记录。
3)不符合及纠正审核组应将在文件审核、现场审核过程中发现的不符合提交给委托方和/或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委托方和/或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应在双方商定的时间内实施纠正。审核组应至少对以下问题提出不符合:
-监测计划的内容不完整,未覆盖核算指南的要求;
-核算边界不符合核算指南的要求;
-数据获取的方式不符合核算指南的要求;
-监测计划不具备可行性;
– 数据的内部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不完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应对提出的所有不符合进行纠正。
审核组应对不符合的纠正进行书面验证,必要时,可采取现场验证的方式。只有对监测计划进行了纠正并满足核算指南时,审核组方可确认不符合的关闭。
5.审核报告编制
在确认不符合关闭后或者30天内未收到委托方和/或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采取的纠正及相关证明材料,审核组应完成审核报告的编写。审核组应根据文件审核和现场审核的发现编制审核报告,审核报告应当真实、客观、逻辑清晰,并采用附1所规定的格式,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审核目的、范围和依据
2)审核过程和方法
3)审核发现,包括:
-监测计划版本的审核;
-报告主体描述的审核;
-核算边界和主要排放设施描述的审核;
-数据获取方式的审核;
-数据内部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的审核。
4)审核结论审核组应在审核报告中出具肯定的或否定的审核结论。只有当所有的不符合关闭后,审核组方可在审核报告中出具肯定的审核结论。审核结论应包括以下内容:
-监测计划与核算指南的符合性;
-监测计划的可行性;
-审核过程中未覆盖的问题描述(如适用)。
6.内部技术复核
审核报告在提供给委托方和/或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之前,应经过核查机构内部独立于审核组成员的技术复核,避免审核过程和审核报告出现技术错误。核查机构应确保技术复核人员具备相应的能力、相应行业领域的专业知识及从事审核活动的技能。
7.审核报告交付
只有当内部技术复核通过后,核查机构方可将审核报告交付给委托方和/或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以便于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于规定的日期前将经审核确认符合要求的监测计划报送至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碳交易主管部门。
8.记录保存
核查机构应保存审核记录以证实审核过程符合本指南的要求。核查机构应以安全和保密的方式保管审核过程中的全部书面和电子文件,保存期至少10年,保存文件包括:
-与委托方签订的审核协议;
– 审核活动的相关记录表单,如审核协议、审核记录、审核计划、见面会和总结会签到表、现场审核清单和记录等;
-排放监测计划(初始版和最终版);
-审核报告;
-审核过程中从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获取的证明文件;
-对审核的后续跟踪(如适用);
– 信息交流记录,如与委托方或其他利益相关方的书面沟通副本及重要口头沟通记录,审核的约定条件和内部控制等内容;
-投诉和申诉以及任何后续更正或改进措施的记录;
-其它相关文件。核查机构应对所有与委托方和/或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利
益相关的记录和文件进行保密。未经委托方和/或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相关信息,各级碳交易主管部门要求查阅相关文件除外。
(二)审核要求
1.监测计划版本的审核
核查机构应对监测计划的版本及修订情况进行审核。对于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初次发布的监测计划,核查机构应确认其发布时间与实际情况符合。如根据核查机构的审核意见,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对监测计划实施了修订,核查机构应确认修订的时间和版本与实际情况符合。
对于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根据自身需要对监测计划的修改,核查机构应确认其修改时间和实际情况符合,修改内容满足核算指南的要求。当核查机构针对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因以下情况修改其之前经过审核的监测计划时,应分别对相关修改部分进行审核,并单独编写审核报告。
−外包、租赁等导致核算边界的变化;
−排放设施发生变化;
− 与碳排放相关燃料、原料、产品及其他含碳输出物的变化;
− 为提高数据准确度,采用新的测量仪器和测量方法以及其他提高数据准确度的措施;
−排放相关数据和生产相关数据获取方式的改变;
−发现之前采用的监测方法所产生的数据不准确;
−其他碳交易主管部门明确需要修改的情况。
2.报告主体描述的审核
核查机构应对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的基本情况进行审核。
审核内容包括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的基本信息、主营产品、生产设施信息、组织机构图、厂区平面分布图、工艺流程图进行审核。
核查机构可采取与工作人员交谈、现场观察以及查阅其他相关文件中的信息源(如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能源审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环境管理体系评估报告、年度能源和水统计报表、年度工业统计报表以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等方式确认监测计划中的上述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核查机构应在审核报告中对现场观察和查阅其他相关文件中的信息源的过程以及上述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判断进行描述。
3.核算边界和主要排放设施描述的审核
核查机构应对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的核算边界和主要排放设施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法人边界的核算范围、补充数据表的核算范围以及主要排放设施。
核查机构应对排放设施进行现场观察,如果排放设施数量较多,核查机构可采用查阅对比文件(如企业设备台帐)等方式确认排放设施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核算范围的符合性。
核查机构应在审核报告中对现场观察、文件交叉核对的过程以及上述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符合性判断进行描述。
4.各个活动数据和排放因子获取方式的审核
核查机构应对核算所需要的所有活动数据和排放因子以及这些数据的计算方法涉及参数的单位、数据获取方式、相关监测测量设备信息以及数据缺失时的处理方式进行审核。核查机构应采用文件审核和现场观察测量设备的方式确认对参与核算所需要的所有数据都制定了获取方式,所有数据的单位与核算指南一致;所有数据的计算方式和获取方式合理且符合核算指南的要求;数据获取过程中涉及的测量设备的型号、位置属实;监测频次、精度和校准频次符合相关要求;数据缺失时的处理方式能够确保不会导致排放量的低估和配额的过量发放(即保守性)。
核查机构应在审核报告中对文件审核和现场观察的过程以及上述数据的完整性、合理性、与核算指南的符合性以及保守性的判断进行描述。
5.数据内部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相关规定的审核
核查机构应对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的内部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应包括负责监测计划制定和排放报告专门人员的指定情况;监测计划的制定、修订、审批以及执行等管理程序;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编写、内部评估以及审批等管理程序;温室气体数据文件的归档管理程序等内容。
核查机构应采用文件审核和与现场人员交流的方式对上述信息进行审核。核查机构应确认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已对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的上述规定文件化,并确认负责监测计划制定和执行的人员以及排放报告编制人员具备相应的能力。
核查机构应在审核报告中对文件审核和与现场人员交流的过程以及上述规定的完整性、合理性、是否文件化以及人员是否具备能力的判断进行描述。
四、排放报告的核查指南
(一)核查程序
核查机构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核查,主要步骤包括签订协议、核查准备、文件评审、现场核查、核查报告编制、内部技术评审、核查报告交付及记录保存等8个步骤(见图2)。核查机构可以根据核查工作的实际情况对核查程序进行适当的调整,但调整的理由应在核查报告中予以详细说明。
图2核查工作流程图
核查机构应与核查委托方签订核查协议。
核查协议签订之前,核查机构应根据其行业核查能力、核查员经验、时间与人力资源安排、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所属行业、规模及排放设施的复杂程度等,评估核查工作实施的可行性及与核查委托方或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等。核查机构在完成上述过程后确认是否与核查委托方签订核查协议。核查协议内容可包括核查范围、应用标准和方法、核查流程、预计完成时间、双方责任和义务、保密条款、核查费用、协议的解除、赔偿、仲裁等相关内容。
2.核查准备
核查机构应在与核查委托方签订核查协议后选择具备能力的核查组长和核查员组成核查组。核查组的组成应根据核查员的专业领域、技术能力与经验、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的性质、规模及排放设施的数量等确定,核查组至少由2名成员组成,其中1名为核查组长,至少1名为专业核查员。
核查组长应充分考虑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所在的行业领域、工艺流程、设施数量、规模与场所、排放特点、核查员的专业背景和实践经验等方面的因素,制定核查计划并确定核查组成员的任务分工。核查组长应与核查委托方和/或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建立联系,要求核查委托方和/或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在商定的日期内提交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及相关支持文件。
在核查实施过程中,如有必要可对核查计划进行适当调整。但核查组应将调整的核查计划与核查委托方和/或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进行沟通。
3.文件评审
文件评审包括对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提交的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和相关支持性材料(排放设施清单、排放源清单、活动数据和排放因子的相关信息等)的评审。通过文件评审,核查组初步确认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的温室气体排放情况,并确定现场核查思路、识别现场核查重点。
文件评审工作应贯穿核查工作的始终。
4.现场核查
1)现场核查目的
现场核查的目的是通过现场观察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排放设施、查阅排放设施运行和监测记录(例如化石燃料的库存记录,采购记录或其他相关数据来源)、查阅活动数据产生、记录、汇总、传递和报告的信息流过程、评审排放因子来源以及与现场相关人员进行会谈,判断和确认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报告期内的实际排放量。
2)现场核查计划
核查组应根据初步文件评审的结果制定现场核查计划并与核查委托方和/或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确定现场核查的时间与安排。现场核查计划应于现场核查前5个工作日发给核查委托方和/或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确认。
现场核查的计划应包括核查目的与范围、核查的活动安排、核查组的组成、访问对象及核查组的分工等。如果核查过程中涉及到抽样,应在现场核查计划中明确抽样方案。现场核查的时间取决于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排放设施、排放源的数量和排放数据的复杂程度和可获得程度。
3)抽样计划
当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存在多个相似场所时,应首先识别和分析各场所的差异。当各场所的业务活动、核算边界和排放设施的类型差异较大时,每个场所均要进行现场核查;仅当各场所的业务活动、核算边界、排放设施以及排放源等相似且数据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方式相同时,方可对场所的现场核查采取抽样的方式。核查机构应考虑抽样场所的代表性、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内部质量控制的水平、核查工作量等因素,制定合理的抽样计划。当确认需要抽样时,抽样的数量至少为所有相似现场总数的平方根(y=),x为总的场所数,数值取整时进1。当存在超过4个相似场所时,当年抽取的样本与上一年度抽取的样本重复率不能超过总抽样量的50%。当抽样数量较多,且核查机构确认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内部质量控制体系相对完善时,现场核查场所可不超过20个。
核查机构应对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的每个活动数据和排放因子进行核查,当每个活动数据或排放因子涉及的数据数量较多时,核查机构可以考虑采取抽样的方式对数据进行核查,抽样数量的确定应充分考虑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对数据流内部管理的完善程度、数据风险控制措施以及样本的代表性等因素。
如在抽取的场所或者数据样本中发现不符合,核查机构应考虑不符合的原因、性质以及对最终核查结论的影响,判断是否需要扩大抽样数量或者将样本覆盖到所有的场所和数据。
4)现场核查程序
现场核查一般可按照召开见面会介绍核查计划、现场收集和验证信息、召开总结会介绍核查发现等步骤实施。核查组应对在现场收集的信息的真实性进行验证,确保其能够满足核查的要求。必要时可以在获得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同意后,采用复印、记录、摄影、录像等方式保存相关记录。
5)不符合,纠正及纠正措施
现场核查实施后核查组应将在文件评审、现场核查过程中发现的不符合提交给核查委托方和/或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核查委托方和/或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应在双方商定的时间内采取纠正及纠正措施。核查组应至少对以下问题提出不符合:
-排放报告采用的核算方法不符合核算指南的要求;
– 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的核算边界、排放设施、排放源、活动数据和排放因子等与实际情况不一致;
– 提供的符合性证据不充分、数据不完整或在应用数据或计算时出现了对排放量产生影响的错误。
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应对提出的所有不符合进行原因分析并进行整改包括采取纠正及纠正措施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核查组应对不符合的整改进行书面验证,必要时,可采取现场验证的方式。只有对排放报告进行了更改或提供了清晰的解释或证据并满足相关要求时,核查组方可确认不符合的关闭。
5.核查报告编制
在确认不符合关闭后或者30天内未收到核查委托方和/或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采取的纠正和纠正措施,核查组应完成核查报告的编写。核查组应根据文件评审和现场核查的核查发现编制核查报告,核查报告应当真实、客观、逻辑清晰,并采用附2所规定的格式,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核查目的、范围及准则;
2)核查过程和方法;
3)核查发现,包括:
-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基本情况的核查;
-核算边界的核查;
-核算方法的核查;
– 核算数据的核查,其中包括活动数据及来源的核查、排放因子数据及来源的核查、温室气体排放量以及配额分配相关补充数据的核查;
-质量保证和文件存档的核查。
4)核查结论
核查组应在核查报告里列出核查活动中所有支持性文件,在有要求的时候能够提供这些文件。核查组应在核查报告中出具肯定的或否定的核查结论。只有当所有的不符合关闭后,核查组方可在核查报告中出具肯定的核查结论。核查结论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的排放报告与核算指南的符合性;
– 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的排放量声明,应包含按照指南核算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的声明和按照补充数据表填报的二氧化碳排放总量的声明;
– 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的排放量存在异常波动的原因说明;
-核查过程中未覆盖的问题描述。
6.内部技术评审
核查报告在提供给核查委托方和/或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之前,应经过核查机构内部独立于核查组成员的技术评审,避免核查过程和核查报告出现技术错误。核查机构应确保技术评审人员具备相应的能力、相应行业领域的专业知识及从事核查活动的技能。
7.核查报告交付
只有当内部技术评审通过后,核查机构方可将核查报告交付给核查委托方和/或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以便于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于规定的日期前将经核查的年度排放报告和核查报告报送至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碳交易主管部门。
8.记录保存
核查机构应保存核查记录以证实核查过程符合本指南的要求。
核查机构应以安全和保密的方式保管核查过程中的全部书面和电子文件,保存期至少10年,保存文件包括:
-与核查委托方签订的核查协议;
– 核查活动的相关记录表单,如核查协议评审记录、核查计划、见面会和总结会签到表、现场核查清单和记录等;
-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初始版和最终版);
-核查报告;
-核查过程中从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获取的证明文件;
-对核查的后续跟踪(如适用);
– 信息交流记录,如与核查委托方或其他利益相关方的书面沟通副本及重要口头沟通记录,核查的约定条件和内部控制等内容;
-投诉和申诉以及任何后续更正或改进措施的记录;
-其它相关文件。核查机构应对所有与核查委托方和/或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利益相关的记录和文件进行保密。未经核查委托方和/或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同意,不得披露相关信息,各级碳交易主管部门要求查阅相关文件除外。
(二)核查要求
1.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基本情况的核查
核查机构应对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报告的基本情况进行核查,确认其是否在排放报告中准确地报告了以下信息:
– 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名称、单位性质、所属行业领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地理位置、排放报告联系人等基本信息;
– 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内部组织结构、主要产品或服务、生产工艺、使用的能源品种及年度能源统计报告情况。
核查机构应通过查阅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的法人证书、机构简介、组织结构图、工艺流程说明、能源统计报表等文件,并结合现场核查中对相关人员的访谈确认上述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核算边界的核查
核查机构应对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的核算边界进行核查,对以下与核算边界有关的信息进行核实:
– 是否以独立法人或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为边界进行核算;
-核算边界是否与相应行业的核算指南一致;
-纳入核算和报告边界的排放设施和排放源是否完整;
-与上一年度相比,核算边界是否存在变更。核查机构可通过与排放设施运行人员进行交谈、现场观察核算边界和排放设施、查阅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查阅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复等方式来验证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核算边界的符合性。
3.核算方法的核查
核查机构应对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温室气体核算方法进行核查,确定核算方法符合相应行业的核算指南的要求,对任何偏离指南要求的核算都应在核查报告中予以详细的说明。
4.核算数据的核查
核查机构应对核算报告中的活动数据、排放因子(计算系数)、温室气体排放量以及配额分配相关补充数据进行核查。
1)活动数据及来源的核查
核查机构应依据核算指南对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排放报告中的每一个活动数据的来源及数值进行核查。核查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活动数据的单位、数据来源、监测方法、监测频次、记录频次、数据缺失处理(如适用)等内容,并对每一个活动数据的符合性进行报告。如果活动数据的核查采用了抽样的方式,核查机构应在核查报告中详细报告样本选择的原则、样本数量以及抽样方法等内容。
如果活动数据的监测使用了监测设备,核查机构则应确认监测设备是否得到了维护和校准,维护和校准是否符合核算指南的要求。核查机构应确认因设备校准延误而导致的误差是否进行处理,处理的方式不应导致配额的过量发放。如果延迟校准的结果不可获得或者在核查时发现未实施校准,核查机构应在得出最终核查结论之前要求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对监测设备进行校准,且排放量的核算不应导致配额的过量发放。在核查过程中,核查机构应将每一个活动数据与其他数据来源进行交叉核对,其他的数据来源可包括燃料购买合同、能源台帐、月度生产报表、购售电发票、供热协议及报告、化学分析报告、能源审计报告等。
2)排放因子、计算系数及来源的核查
核查机构应依据核算指南对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排放报告中的每一个排放因子和计算系数(以下简称“排放因子”)的来源及数值进行核查。如果排放因子采用默认值,核查机构应确认默认值是否与核算指南中的默认值一致。如果排放因子采用实测值,核查机构至少应对排放因子的单位、数据来源、监测方法、监测频次、记录频次、数据缺失处理(如适用)等内容进行核查,并对每一个排放因子的符合性进行报告。如果排放因子数据的核查采用了抽样的方式,核查机构应在核查报告中详细报告样本选择的原则、样本数量以及抽样方法等内容。
如果排放因子数据的监测使用了监测设备,核查机构应采取与活动数据监测设备同样的核查方法。
在核查过程中,核查机构应将每一个排放因子数据与其他数据来源进行交叉核对,其他的数据来源可包括化学分析报告、IPCC默认值、省级温室气体清单指南中的默认值等。
3)温室气体排放量的核查
核查机构应按照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的要求对法人边界范围内分类排放量和汇总排放量的核算结果进行核查。核查机构应通过重复计算、公式验证、与年度能源报表进行比较等方式对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排放报告中的排放量的核算结果进行核查。核查机构应报告排放量计算公式是否正确、排放量的累加是否正确、排放量的计算是否可再现、排放量的计算结果是否正确等核查发现。
4)配额分配相关补充数据的核查
除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要求报告的数据之外,核查机构应对每一个配额分配相关补充数据进行核查,核查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数据的单位、数据来源、监测方法、监测频次、记录频次、数据缺失处理(如适用)等内容,并对每一个数据的符合性进行报告。如果配额分配相关补充数据的核查采用了抽样的方式,核查机构应在核查报告中详细报告样本选择的原则、样本数量以及抽样方法等内容。如果配额分配相关补充数据已经作为一个单独的活动数据实施核查,核查机构应在核查报告中予以说明。在核查过程中,核查机构应将每一个数据与其他数据来源进行交叉核对。
5.质量保证和文件存档的核查
核查机构应按核算指南的规定对以下内容进行核查:
-是否指定了专门的人员进行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工作;
– 是否制定了温室气体排放和能源消耗台帐记录,台帐记录是否与实际情况一致;
– 是否建立了温室气体排放数据文件保存和归档管理制度,并遵照执行;
-是否建立了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内部评审制度,并遵照执行。核查机构可以通过查阅文件和记录以及访谈相关人员等方法来实现对质量保证和文件存档的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