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ll translations on this site are unofficial and provided for reference purpose only.

To view translations, select English under Step 1 (at the right of the screen). Not every item is (fully) translated. If you’re still seeing Chinese, you can use machine translation, under Step 2, to make sense of the rest.

Want to help translate? Switch to English under Step 1, and check ‘edit translation’ (more explanation in the FAQ). Even if you translate just a few lines, this is still very much appreciated! Remember to log in if you would like to be credited for your effort. If you’re unsure where to start translating, please see the list of Most wanted translations.

Implementation Measures for capacity replacement mechanism in the steel industry (Draft for comments)

Published on: October 24, 2025

Original title: 《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Links: Source document (in Chinese) (link).

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

(Draft for comments)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全国新型工业化推进大会部署,创新产能治理思路,加快推进存量产能减量提质、结构优化和转型升级,促进市场供需平衡,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1〕23号)、《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号),结合钢铁行业发展新形势,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所有制企业新建、改建、扩建以及原地重建大修的炼铁、炼钢冶炼设备项目。

第三条【术语定义】本办法所称的等量置换如无特殊规定,是指建设产能等于退出产能;减量置换是指建设产能小于退出产能;置换比例是指退出产能与建设产能之比。

第四条【重点区域】本办法所称的重点区域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23〕24号)界定(附件1)。国务院另有文件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产能范围】用于产能置换的冶炼设备须在2016年国务院国资委、各省级人民政府上报国务院备案去产能实施方案的钢铁行业冶炼设备清单内(以下简称国务院清单),以及2016年以来建成的合法合规冶炼设备。以下六类产能不得用于置换:

(一)列入钢铁去产能任务的产能、享受奖补资金支持的退出产能;

(二)在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告产能置换方案前冶炼设备未实际建成投产的产能;

(三)《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的淘汰类落后生产设备产能;

(四)自本办法实施之后,企业全部炼铁、炼钢设备连续2年每年运转天数不足90天的产能;

(五)铸造、锻压、铁合金等非钢铁行业冶炼设备产能;

(六)提钒转炉、二次精炼炉、感应炉等辅助生产设备产能,未履行产能置换手续或未列入国务院清单的脱磷转炉、氩氧脱碳炉(AOD)产能。

第六条【产能来源】2027年××月××日前(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2年内),全国范围内不同企业(集团)之间炼铁、炼钢产能可实施产能置换。2027年××月××日起全国范围内不同企业(集团)之间炼铁、炼钢产能不再实施产能置换;不同企业(集团)一级法人主体之间可以通过整体性、实质性兼并重组实现产能整合、转移。鼓励同一企业(集团)一级法人主体的不同子公司之间炼铁、炼钢产能优化整合。炼铁、炼钢产能须与冶炼设备严格一一对应,不能将冶炼设备和产能分离,同一冶炼设备的炼铁、炼钢产能只能一次性用于同一项目使用。

第七条【兼并重组】适用兼并重组置换比例政策,须满足如下条件:

(一)实质性兼并重组是指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实现实际控股且完成法人或法人隶属关系、股权关系、实际控制人、章程等变更,且妥善解决债权、债务、职工安置等问题;

(二)炼铁、炼钢、轧钢工序属于同一企业(集团)、位于同一生产厂区、共用公辅设施、存在钢铁生产工序紧密上下游生产关系,但分属不同法人主体的,兼并重组时须整体兼并炼铁、炼钢、轧钢工序;

(三)同一实际控制人主体将炼铁、炼钢等工序(车间)拆分注册为多个法人主体的不适用兼并重组置换比例政策。

第八条【产能核定】对2016年及以后建成的合法合规冶炼设备,退出产能数量按照《产能核算表》(附件2)进行核定。对国务院清单内的钢铁行业冶炼设备,退出产能数量以国务院清单内产能数量进行核定。对于国务院清单内冶炼设备和产能未一一对应的,相关冶炼设备按照《产能核算表》折算产能比例分配国务院清单内产能;2024年8月23日之前已经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门户网站公告产能置换方案及产能分配清单的,以公告情况为准。置换建设的冶炼设备产能数量按照《产能核算表》进行核定。企业建设脱磷转炉须履行产能置换手续。以下情形须“一事一议”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一)核定非高炉炼铁设备产能数量;

(二)建设提钒转炉的可行性及设备产能数量;

(三)核定回转窑-矿热炉(RKEF)设备产能数量;

(四)采用电渣重熔、真空自耗、真空感应等特殊冶炼工艺,生产多品种、小批量、技术含量高等特点高端特殊钢的电炉炼钢项目的可行性及设备产能数量;

(五)其他非常规冶炼设备的可行性及设备产能数量。

第九条【区域要求】长江经济带地区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冶炼项目。重点区域严禁新增钢铁产能总量,严禁从非重点区域向重点区域转移钢铁产能,严禁不同重点区域间转移钢铁产能。国家有明确钢铁产能总量控制目标的省市,不得接受其他地区转入的钢铁产能。

第十条【置换比例】各省(区、市)炼铁、炼钢产能置换比例均不低于1.5:1。对2021年6月1日之后兼并重组新取得的合规产能用于项目建设的,各省(区、市)炼铁、炼钢产能置换比例均不低于1.25:1。

以下三种情形可实施等量置换:

(一)不改变冶炼设备类型、公称容量、数量、地址的厂区内部炼铁、炼钢设备原地大修重建项目,按原设备公称容量实施等量置换,产能保持不变;

(二)采用电渣重熔、真空自耗、真空感应等特殊冶炼工艺,生产多品种、小批量、技术含量高等特点的高端特殊钢的电炉炼钢项目;

(三)青海、西藏地区建设的炼铁、炼钢项目。

第十一条【低碳发展】鼓励企业高质高效利用废钢资源,有序发展电炉钢,在有条件地区发展氢冶金,对现有炼铁、炼钢装备实施绿色低碳技术改造。

(一)同一企业(集团)内部退出转炉建设电炉且一并退出配套高炉的项目可实施炼钢产能等量置换,但配套退出的高炉炼铁产能不得用于置换;

(二)退出和建设冶炼设备均为电炉的项目可实施炼钢产能等量置换;

(三)退出现有高炉,采用氢冶金等低碳工艺技术建设炼铁项目,碳减排比例不低于高炉工艺60%的,可实施炼铁产能等量置换。高炉工艺的碳减排比例依据上年度碳排放交易市场钢铁行业高炉工序碳排放平衡值进行核算。

第十二条【置换方案】建设钢铁冶炼项目企业要科学研判供需形势,避免低效投资,并按照本办法相关条款规定,制定产能置换方案(附件4)。方案主要包括建设项目和退出项目情况,须明确以下内容:

(一)建设项目所在地区、企业名称、拟建的冶炼设备型号、数量、产能、计划开工和投产时间。不锈钢企业建设电炉、转炉、氩氧脱碳炉(AOD),采用双联法时以产能较高值计;建设用于熔化合金的感应炉,感应炉设备容量和数量(以感应炉配套的变压器数量计)的乘积之和不得高于配套电炉(转炉、AOD炉)公称容量之和的50%。

(二)退出项目所在地区、企业名称、退出的冶炼设备型号、数量、产能、拆除时间安排。退出项目产能涉及多台(座)冶炼设备的,应逐一列出每一台(座)冶炼设备的产能数量。

(三)退出产能数量未达到拟建产能置换数量要求的不得提前公示、公告。产能置换方案不得出现“待定”等模糊表述。

第十三条【跨地区置换】鼓励企业(集团)实施跨地区(省、市、县等)产能置换,各有关地区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限制。跨省(区、市)产能转出方为中央企业下属公司的,所属中央企业集团核实出让产能真实性、合规性,报国务院国资委确认后,在中央企业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附件3),并抄送产能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产能转出方为非中央企业的,转出方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核实出让产能真实性、合规性,在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附件3)。公示期限原则上不少于1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公布产能转出公告。

第十四条【公示公告】建设钢铁冶炼项目企业按本办法相关要求,将产能置换方案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相关条款规定进行受理,核实产能置换方案的真实性、合规性无异议后,在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产能置换方案的公示期限原则上不少于1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项目变更】产能置换方案公告后须严格执行,确有必要进行调整的须严格执行变更程序。对建设项目投产前建设(或退出)冶炼设备型号、数量、产能、建设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发生变更的,建设项目企业须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重新制定、报送产能置换方案,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重新受理,履行公示、公告等相关手续,变更后的产能置换方案公告时,原产能置换方案须同时撤销。

对项目投产前建设项目企业名称、建设主体、省内建设地址等发生变化、但置换内容未发生实质性变化的产能置换方案,建设项目企业须函告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经审核同意后及时在官方网站作出说明。

第十六条【产能退出】建设项目投产前应当拆除用于置换的所有退出设备,使其不具备恢复生产条件,并妥善做好钢渣等固废处置。同一省(区、市)内的产能置换项目,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监督落实,确保退出设备拆除到位。涉及跨省(区、市)产能置换,产能转出方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所属中央企业),负责监督落实,确保退出设备拆除到位,并将退出设备拆除情况函告建设项目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项目验收】项目建成投产前,建设项目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产能置换项目验收。验收内容包括:核实建设项目所在地、企业名称、建成的冶炼设备型号、数量、产能等与已公告产能置换方案的一致性等,以及退出设备拆除情况。建设内容与产能置换方案不一致的须限期整改,整改未到位前不得投产。在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须在官方网站公告产能置换项目验收情况。

第十八条【强化管理】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按年度开展钢铁产能置换项目执行情况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于每年12月31日前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按年度对外公告全国钢铁产能置换情况,负责组织开展钢铁产能置换实施情况调研,总结典型经验做法。对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钢铁产能置换项目(以下简称违规项目)要立即停建、停产,并限期整改。对钢铁产能置换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并导致不良社会影响的企业、设计咨询单位等,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对审核把关不严、监督落实不到位的地区和企业(集团),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进行通报。

第十九条【项目时限】各地公告钢铁产能置换方案应明确有效期,有效期为24个月。

(一)按照本办法公告的产能置换方案,自公告之日起24个月之内须完成项目备案、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环评,且正式开工建设。超出24个月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在到期后的1个月内公告撤销原产能置换方案。撤销后重新制定产能置换方案的,按本办法执行。

(二)对2024年8月23日之前已经公告的产能置换方案,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24个月内须完成项目备案、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环评,且正式开工建设。超出24个月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在到期后的1个月内公告撤销原产能置换方案。撤销后重新制定产能置换方案的,按本办法执行。

(三)对2024年8月23日之前已经公告的产能置换方案,退出产能存在拆分情形且部分产能未完全落实到具体建设项目的,自本办法实施后24个月内仍未按本办法实施产能置换落实到具体置换项目的产能自动作废。作废产能由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外公告。

第二十条【政策衔接】为确保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对因政策转换出现的相关情况,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2024年8月23日之前已经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示或公告的产能置换方案,按原方案所依据的产能置换办法执行。

(二)2024年8月23日之前已经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示或公告的产能出让方案,退出产能按原方案核定,落实到具体建设项目后,按本办法实施产能置换。

(三)2024年8月23日之前已经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示或公告的产能置换方案、产能出让方案中,同一设备产能存在拆分情形,对已拆分但未落实到具体建设项目的产能按本办法实施产能置换,退出产能按原方案所依据的产能置换办法核定,且一次性使用完毕。

(四)对2024年8月23日之前已签订企业间钢铁产能置换(出让)合同,且已支付金额不低于合同额20%的,经提供支付证明后退出产能按原方案所依据的产能置换办法核定且不得再次出让,落实到具体建设项目后,按本办法实施产能置换。

(五)2024年8月23日之前已经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告的产能置换方案中,拟对方案中未实施的部分内容进行变更的,已实施部分按原公告执行,拟变更部分按本办法申请变更。

第二十一条【综合调控】依据本办法产能置换时,应强化产能置换与节能降耗、减污降碳政策联动,产能置换项目应对照能效标杆和环保绩效A级水平建设。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办理项目环评、排污许可证、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等相关手续时,同步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能源消耗和碳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置换比例与产能置换比例相同),由产能转入地统筹压减现有指标,为新建项目腾出置换空间。

第二十二条【其他】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后续根据产业发展情况适时修订。《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21〕46号)同时废止。

 

Attachment:1.重点区域范围

  1. 产能核算表
  2. ***企业产能出让公告
  3. ***建设项目产能置换方案公告

 

附1

 

重点区域范围

 

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23〕24号),重点区域指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汾渭平原。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包含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石家庄、唐山、秦皇岛、邯郸、邢台、保定、沧州、廊坊、衡水市以及雄安新区和辛集、定州市,山东省济南、淄博、枣庄、东营、潍坊、济宁、泰安、日照、临沂、德州、聊城、滨州、菏泽市,河南省郑州、开封、洛阳、平顶山、安阳、鹤壁、新乡、焦作、濮阳、许昌、漯河、三门峡、商丘、周口市以及济源市。

长三角地区包含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杭州、宁波、嘉兴、湖州、绍兴、舟山市,安徽省合肥、芜湖、蚌埠、淮南、马鞍山、淮北、滁州、阜阳、宿州、六安、亳州市。

汾渭平原包含山西省太原、阳泉、长治、晋城、晋中、运城、临汾、吕梁市,陕西省西安、铜川、宝鸡、咸阳、渭南市以及杨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韩城市。

 

Attachment2

 

一、炼铁产能核算表

 

表1 高炉产能置换核算表

 

No. 有效容积(立方米 产能(万吨/
1 420 50
2 450 55
3 480 57
4 530 62
5 550 65
6 580 68
7 600 70
8 630 73
9 750 80
10 850 90
11 1000 100
12 1080 104
11 1200 113
14 1250 115
15 1280 118
16 1350 122
17 1500 133
18 1580 137
19 1780 152
20 2000 170
21 2200 187
22 2500 213
23 2580 215
24 2650 221
25 2750 229
26 2800 234
27 2850 238
28 3200 267
29 3800 304
30 4000 320
31 4350 347
32 4747 379
33 5100 405
34 5500 439
35 5800 463

Notes:

  1. 本表只适用于钢铁产能置换。
  2. 高炉有效容积在上表中两档之间的,按插值法计算其产能。如:1600立方米高炉的产能为(1600-1580)÷(1780-1580)×(152-137)+137。
  3. 建设高炉的有效容积须为10的整数倍。

二、炼钢

(一)转炉

表2 转炉产能置换核算表

No. 公称容量(吨 产能(万吨/
1 35 55
2 40 60
3 50 76
4 60 85
5 70 95
6 80 100
7 90 105
8 100 115
9 120 135
10 150 160
11 180 190
12 200 200
11 210 210
14 250 240
15 260 250
16 300 300
17 350 350

Notes:

  1. 本表只适用于钢铁产能置换。
  2. 本表所指的公称容量是指转炉平均出钢量。
  3. 转炉公称容量在上表中两档之间的,按插值法计算其产能,建设转炉的公称容量须为10的整数倍。
  4. 作为不锈钢冶炼设备的AOD炉,按上表标准的60%计算其产能。

 

二)电炉

表3 电炉产能置换核算表

No. 公称容量(吨) 产能(万吨/年)
1 40 26
2 50 36
3 60 46
4 70 50
5 80 65
6 100 75
7 120 90
8 140 110
9 150 120
10 160 130
11 220 180

Notes

  1. 本表只适用于钢铁产能置换。
  2. 本表所指的公称容量是指电炉平均出钢量。
  3. 电炉公称容量在上表中两档之间的,按插值法计算其产能,建设电炉的公称容量须为5的整数倍。

 

附3

***企业产能出让公告依据《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要求,现将***

企业产能出让情况予以公告,欢迎社会公众进行监督。

出让产能企业情况
 

 

 

 

Province (autonomous region, municipality)

 

 

 

 

Company name

 

 

地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

冶炼设备情况  

 

 

 

Notes

 

 

Category

 

 

型号

 

 

Unit

 

 

设备

 

 

建设产能

(万吨/年)

    (高炉/转炉/电炉等) (容积/容量

等)

(立方米/吨/千伏安等)  

Value

示例 ××     高炉 1280 立方米 ×× ××  
                 
Total                
受让产能企业情况
No. 省(区、

市)

Company name 地址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建设项目

名称

受让产能

(万吨)

Note

1              

Notes:本表只适用于钢铁产能置换,不同冶炼设备应逐一列出对应出让产能数量,同一冶炼设备的炼铁、炼钢产能只能一次性用于同一项目使用。

 

附4

***建设项目产能置换方案公告按照《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要求,现将***

建设项目产能置换方案予以公告,有效期为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欢迎社会公众进行监督。

建设项目情况
 

 

Company name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Project location

冶炼设备情况  

拟开工时间

 

拟投产时间

置换  

 

Notes

 

Category

 

型号

 

Unit

设备 建设产能

(万吨/

年)

比例
 

Value

 
示例 ×× ×× 高炉 1280 立方

×× ×× ×年

×月

×年

×月

1.5:1  
                   
Total                    
退出项目情况
 

 

Company name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退出地点

冶炼设备情况  

启动拆除时间

 

拆除到位时间

 

 

Notes

 

Category

 

型号

 

Unit

 

设备数量

退出产能

(万吨/

年)

示例 ×× ×× 高炉 600 立方

×× ×× ×年

×月

×年

×月

 
                   
Total / / /         / /  

Notes:本表只适用于钢铁产能置换,涉及跨省(区、市)产能置换的退出设备,备注对应产能出让公告网址,企业内退出高炉、转炉等量置换建设电炉的项目,须同时明确高炉、转炉退出计划安排。

Tweet about this on TwitterShare on RedditShare on LinkedInEmail this to someonePrint this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