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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inions on promoting transmission and distribution tariff reform

Published on: November 26, 2015

Original title: 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发改经体[2015]2752号)
Links: Original CN (url).

National Development and Reform Commission

National Energy Administration
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

发改经体[2015]27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推进电力体制改革实施工作,经报请国务院同意,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和中央编办、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水利部、国资委、法制办等部门制定,并经经济体制改革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电力专题)审议通过的6个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Annex:1.《Opinions on promoting transmission and distribution tariff reform》
2.《Opinions on implementation of measures promoting electricity market formation》
3.《Opinions on the formation of electricity trading institutions and operating norms》
4.《Opinions on implementation of the orderly development of electricity consumption plan》
5.《Opinions on the implementation of measures promoting electricity demand side reform》
6.《Guidelines on strengthening and standardizing the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of industrial coal-fired boilers》

National Development and Reform Commission
National Energy Administration
2015年11月26日

Annex 1

 

Opinions on promoting transmission and distribution tariff reform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 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 号)有关要求,理顺电价形成 机制,现就推进输配电价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建立规则明晰、水平合理、监管有力、科学透明的独立输配 电价体系,形成保障电网安全运行、满足电力市场需要的输配电 价形成机制。还原电力商品属性,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原 则,核定电网企业准许总收入和分电压等级输配电价,明确政府 性基金和交叉补贴,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健全对电网 企业的约束和激励机制,促进电网企业改进管理,降低成本,提 高效率。

2. Basic principles

试点先行,积极稳妥。输配电资产庞大,关系复杂,历史遗 留的问题很多,各地情况千差万别,要坚持试点先行、积极稳妥 的原则,在条件相对较好、矛盾相对较小、地方政府支持的地区 先行开展试点,认真总结试点经验,逐步扩大试点范围,确保改 革平稳推进。

统一原则,因地制宜。输配电价改革要遵循中发〔2015〕9号文件要求,在国家统一指导下进行,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则,核定电网企业准许总收入和各电压等级输配电价,改变对电网企业的监管方式。同时,考虑到各地区实际情况,允许 在输配电价核定的相关参数、总收入监管方式等方面适当体现地 区特点。

完善制度,健全机制。电价改革,要制度先行。需要制订和 完善输配电成本监审、价格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对电网企业的激 励和约束机制,制度和办法要明确、具体、可操作。

突出重点,着眼长远。输配电价改革的重点是改革和规范电 网企业运营模式。电网企业按照政府核定的输配电价收取过网费, 不再以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价差作为主要收入来源。在输配电价 核定过程中,既要满足电网正常合理的投资需要,保证电网企业 稳定的收入来源和收益水平,又要加强成本约束,对输配电成本 进行严格监审,促进企业加强管理,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在研 究制定具体试点方案时,要着眼长远,为未来解决问题适当留有 余地。

3. Key measures

(一)逐步扩大输配电价改革试点范围。在深圳市、内蒙古 西部率先开展输配电价改革试点的基础上,将安徽、湖北、宁夏、 云南、贵州省(区)列入先期输配电价改革试点范围,按“准许 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则核定电网企业准许总收入和输配电价。凡 开展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的地区,直接列入输配电价改革试点 范围。鼓励具备条件的其他地区开展试点,尽快覆盖到全国。

输配电价改革试点工作主要可分为调研摸底、制定试点方案、开展成本监审、核定电网准许收入和输配电价四个阶段。鼓励试点地区在遵循中发〔2015〕9 号文件明确的基本原则基础上,根 据本地实际情况和市场需求,积极探索,勇于创新,提出针对性 强、可操作性强的试点方案。试点方案不搞一刀切,允许在输配 电价核定的相关参数、价格调整周期、总收入监管方式等方面适 当体现地区特点。

(二)认真开展输配电价测算工作。各地要按照国家发展改 革委和国家能源局联合下发的《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发 改价格〔2015〕1347 号),扎实做好成本监审和成本调查工作。 其中,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组织对各试点地区开展输配电定价成 本监审。各试点地区要配合做好成本监审具体工作,严格核减不 相关、不合理的投资和成本费用。非试点地区同步开展成本调查, 全面调查摸清电网输配电资产、成本和企业效益情况。在此基础 上,以有效资产为基础测算电网准许总收入和分电压等级输配电 价。试点地区建立平衡账户,实施总收入监管与价格水平监管。 非试点地区研究测算电网各电压等级输配电价,为全面推进电价 改革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三)分类推进交叉补贴改革。结合电价改革进程,配套改 革不同种类电价之间的交叉补贴,逐步减少工商业内部交叉补贴, 妥善处理居民、农业用户交叉补贴。过渡期间,由电网企业申报 现有各类用户电价间交叉补贴数额,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 通过输配电价回收;输配电价改革后,根据电网各电压等级的资 产、费用、电量、线损率等情况核定分电压等级输配电价,测算并单列居民、农业等享受的交叉补贴以及工商业用户承担的交叉补贴。鼓励试点地区积极探索,采取多种措施保障交叉补贴资金 来源。各地全部完成交叉补贴测算和核定工作后,统一研究提出 妥善处理交叉补贴的政策措施。

(四)明确过渡时期电力直接交易的输配电价政策。已制定 输配电价的地区,电力直接交易按照核定的输配电价执行;暂未 单独核定输配电价的地区,可采取保持电网购销差价不变的方式, 即发电企业上网电价调整多少,销售电价调整多少,差价不变。

 

四、组织实施

(一)建立输配电价改革协调工作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会 同财政部、国资委、能源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成立输配电价改革 专项工作组。专项工作组要定期沟通情况,对改革涉及的重点难 点问题充分讨论,提出措施建议。

(二)加强培训指导。国家发展改革委加强对各地输配电价 改革的指导,统一组织成本监审,审核试点方案和输配电准许收 入、水平,对试点效果及时总结,完善政策。同时,组织集中培 训、调研交流,提高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业务能力,为顺利推进改 革奠定基础。

(三)正确引导舆论。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改革方向, 在中发〔2015〕9 号文件框架内加强输配电价改革宣传和政策解 释工作,灵活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宣传,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凝聚 共识,稳定预期,在全社会形成推进改革的浓厚氛围。

(四)夯实工作基础。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与电力投资、运行及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等部门的合作,充分听取各方意见,集中力量做好改革试点工作。加强上下沟通,健全信息沟 通机制,对在方案研究、成本监审、电价测算等过程中遇到的重 要情况和问题,及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反映。电网企业要积极配 合输配电价改革工作,客观真实提供输配电成本监审和价格核定 所需的各种财务报表、资产清单等,主动适应输配电价改革要求, 改进核算方式,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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