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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on: October 11, 2016

Original title: 关于征求《电力生产项目发承包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Links: Original CN (link).

   国能综安全〔2016〕621号

National Energy Administration, General Affairs Dept.

关于征求《电力生产项目发承包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国家电投集团公司,中国电建、中国能建集团公司,各有关电力企业:

为了规范电力企业生产项目发承包安全管理工作,我局组织编制了《电力生产项目发承包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将该稿函送你们,请各单位于2016年10月27日前将修改意见及联系方式反馈至我局电力安全监管司。

联 系 人:李 然 010-66597372 66597462(传真)

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

Annex:

 

1.《电力生产项目发承包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2. 《电力生产项目发承包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National Energy Administration, General Affairs Dept.

2016年10月11日

电力生产项目发承包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Chapter I General Provisions

Article 1 【目的及依据】为了规范电力生产项目发承包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发生电力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Article 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电力企业发电、输电和供电等电力业务中运行、维护、检修、试验、改造等电力生产项目发承包的安全管理工作。

Article 3 【安全方针及管理机制】电力生产项目发承包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电力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电力企业统一管理、承包单位各负其责、相关单位协调配合”的安全管理机制。

Article 4 【总体要求】电力企业、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履行合同或者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建立健全电力生产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保证电力生产项目安全生产条件,推进电力生产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加强电力生产项目隐患排查治理、风险预控和应急管理,确保电力生产项目安全生产。

 

第二章 电力企业安全责任

Article 5 【统一管理】电力企业应当对电力生产项目发承包安全工作统一组织、协调、管理和监督。

电力生产项目实行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电力生产项目的安全生产负总责;电力企业应当监督总承包单位履行对电力生产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

Article 6 【标准化建设】电力企业应当依法规范电力生产项目发包内容、承包条件、工作标准等安全管理工作。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电力企业应当制定电力生产项目发承包安全管理企业标准。

Article 7 【招投标管理】电力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实施电力生产项目招投标管理,具体内容包括:

(一)应当将电力生产项目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和业务能力的承包单位,承包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对相关人员资格、劳动防护用品、施工安全设施和安全文明生产管理措施等的要求;

(三)应当认真审查投标单位资质和安全管理能力等情况;

(四)应当依法签订合同。项目合同中应当明确项目工期、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的主要工作、安全措施费用、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等。电力企业与承包单位可以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Article 8 【工期要求】电力企业不得对承包单位提出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不得擅自压缩合同约定工期。

Article 9 【安全费用】电力企业应当保证电力生产项目安全生产费用投入,并且监督安全生产费用足额投入使用。

Article 10 【安全技术交底】电力企业在电力生产项目工作开始前,应当向承包单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Article 11 【风险预控】电力企业应当组织开展并且持续改进电力生产项目风险辨识、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等工作。

Article 12 【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电力企业应当组织开展电力生产项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Article 13 【应急管理】电力企业应当组织开展电力生产项目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的编制、演练和实施等工作。

Article 14 【项目监理】电力企业应当依法选择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开展电力生产项目监理工作。

Article 15 【安全教育】电力企业应当对参与电力生产项目工作的承包单位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考核,禁止未经安全教育以及考核不合格的承包单位人员进入工作现场。电力企业应当对承包单位项目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Article 16 【评价考核】电力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安全管理工作评价、考核和退出机制。

电力企业应当对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发生或者引发电力事故、被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列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安全生产“黑名单”的承包单位,责令其停工整顿;后果严重或者拒不整改的,责令退出。

电力企业应当对安全技术措施审查不到位、安全隐患整改监督不到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监理单位,责令其限期整顿;后果严重或者拒不整改的,责令退出。

Article 17 【协调作用】电力企业应当及时协调解决电力生产项目工作中存在的影响电力安全生产的问题。

第三章 承包单位安全责任

Article 18 【安全责任】承包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承包项目安全管理,防止承包项目发生或者引发电力事故。

Article 19 【禁止内容】承包单位不得将承包项目转包、违法分包、托管或者代管,不得将承包项目的主要工作再次分包。

Article 20 【分包管理】承包单位将承包项目依法分包的,应当加强分包项目安全管理,对分包项目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具体内容如下:

(一)应当审查分包单位的资质、分包范围、安全管理能力等,并且报电力企业备案;

(二)应当与分包单位签订合同,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可以专门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三)应当将劳务分包人员纳入本单位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

(四)不得安排劳务分包人员独立承担危险性较大的工作。

第二十一【人员配置】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保证人员投入。未经电力企业同意,承包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主要工作人员在承包项目工作过程中不得随意更换。

Article 22 【安全投入】承包单位应当保证承包项目安全生产费用足额投入使用。

Article 23 【设备及器具准入】承包单位应当保证承包项目工作过程中由本单位提供的设备、车辆、工具和安全防护用品等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Article 24 【现场安全管理】承包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按照合同约定加强承包项目现场安全管理,规范工作标准,落实反事故措施。

Article 25 【危险性较大工作的安全要求】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承包项目中危险性较大的工作,编制专项工作方案、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方案,经监理单位和电力企业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承包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工作现场设置监护人。

危险性较大的工作,由电力企业根据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有关规定予以界定。

Article 26 【风险预控】承包单位应当按照电力企业要求,具体开展并且持续改进承包项目风险辨识、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等工作。

Article 27 【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承包单位应当开展承包项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Article 28 【应急管理】承包单位应当制定承包项目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定期开展承包项目应急演练。

Article 29 【安全教育】承包单位应当开展承包项目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以及安全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工作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Article 30 【承包单位间的安全管理协议】两个以上承包单位在承包项目工作过程中,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

第四章 监理单位安全责任

Article 31 【安全责任】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按照监理合同的约定,编制电力生产项目监理实施细则,客观、公正地开展电力生产项目监理工作。

Article 32 【监理权力】对于承包项目工作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的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或者停工整改;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整改的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电力企业。

 

第五章 附则

Article 33 【信息报送】电力生产项目工作过程中发生电力事故,电力企业、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事故信息报送工作。

Article 34 【施行日期】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电力生产项目发承包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为了规范电力生产项目发承包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发生电力事故,国家能源局电力安全监管司会同福建能源监管办起草了《电力生产项目发承包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现将编制情况说明如下:

一、编制背景和必要性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电力生产专业分工不断细化和市场化,电力企业越来越多的将发电、输电和供电业务中运行、维护、检修、试验、改造等电力生产项目委托给相应的承包商,各类电力生产项目承包商已经逐渐成为电力生产工作中不可或缺的力量。由于部分电力企业对发包电力生产项目以包代管或安全管理不到位,部分承包商安全责任未落实、安全管理能力不足、人员技能不足和安全意识淡薄等原因,近年来电力生产项目发承包工作过程中电力事故多发频发,电力生产项目发承包安全生产形势不容乐观。据统计,2015年电力企业发包生产项目发生人身伤亡事故20起、死亡27人,事故起数占电力企业生产事故的69%、死亡人数占71%;2016年1-8月,电力企业发包生产项目发生人身伤亡事故18起、死亡20人,事故起数占电力企业生产事故的67%、死亡人数占67%。

为了明确电力生产项目发承包有关单位安全责任,规范电力生产项目发承包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发生电力事故,制定《规定》非常必要。

二、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1号)等法律法规。

3. The Drafting Process

2016年初,国家能源局电力安全监管司委托福建能源监管办开始起草《规定》。

3月-5月,福建能源监管办总结福建省主要电力企业生产项目发承包安全管理工作经验,广泛征求各单位意见,起草形成了《规定》初稿。

6月-8月,电力安全监管司会同福建能源监管办对神华集团、南方电网、国网福州供电公司、神华国华惠州电厂、华能福州电厂开展了电力生产项目发承包安全管理现场调研。福建能源监管办再次对《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并报送给电力安全监管司。

9月,电力安全监管司组织专家对《规定》进行研究讨论并多次修改完善,形成了现在的征求意见稿。

四、主要内容及有关说明

《规定》分为总则、电力企业安全责任、承包单位安全责任、监理单位安全责任和附则共五章三十四条。

(一)第一章 总则

本章共四条(第一条至第四条),主要明确了本规定的制定目的及依据、适用范围、安全方针及管理机制、电力生产项目发承包安全管理总体要求。Of which:

第三条,明确电力生产项目发承包安全管理机制为“电力企业统一管理、承包单位各负其责、相关单位协调配合”。

(二)第二章 电力企业安全责任

本章共十三条(第五条至十七条),主要明确了电力企业和电力生产项目总承包单位的安全责任,对电力生产项目安全管理标准化建设、招投标管理、工期管理、安全费用投入及使用、安全技术交底、风险预控、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应急管理、项目监理、安全教育培训以及对承包单位的评价考核等提出了明确要求。Of which:

第五条,明确电力企业应当对电力生产项目发承包安全工作进行统一管理;电力生产项目实行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电力生产项目的安全生产负总责,电力企业应当对总承办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进行监督。

第六条,明确了电力企业应当依法开展电力生产项目发承包安全管理标准化建设工作。

(三)第三章 承包单位安全责任

本章共十三条(第十八条至三十条),明确了承包单位对承包项目的安全责任,禁止承办单位将承包项目转包、违法分包、托管或者代管,要求承包单位加强分包项目安全管理,对承包项目人员投入、安全费用投入及使用、本单位设备及器具安全要求、现场安全管理、危险性较大工作的安全要求、风险预控、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应急管理、安全教育培训以及承包单位间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作出了规定。Of which:

第十八条,明确承包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承办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承包项目安全管理,防止承包项目发生或者引发电力事故。

第二十五条,要求承包单位在开展危险性较大的工作时,要编制专项工作方案、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方案,经监理单位和电力企业审核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明确要求两个以上承包单位在承包项目工作过程中,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四)第四章 监理单位安全责任

本章共二条(第三十一条至三十二条),主要明确了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和监理权力。

(五)第五章 附则

本章共二条(第三十三条至三十四条),主要明确了电力事故信息报送要求和《规定》的施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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