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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ar-term focus of the ‘special supervisions’
Original title: 国家能源局关于近期重点专项监管工作的通知
Links: Original CN (url).
国能监管〔2013〕432号
国家能源局
近期重点专项监管工作
各司、各派出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各有关能源企业:
为加强能源监管,我局制定了《近期重点专项监管工作计划》(见附件1),重点开展12项专项监管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能源监管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能源监管是能源管理的重要方面,也是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的重要内容。国务院机构改革后,能源监管的责任更大了,任务更重了,各部门和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能源监管的重要性,深刻理解“权力和责任同步下放、调控和监管同步加强”的总体要求,把握好能源监管的新角色、新定位,增强做好能源监管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对规划、计划、产业政策和重大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管,在实践中努力探索监管工作的新思路,深入研究有效的监管办法,促进国家能源重大政策、规划的有效实施和调整优化,为能源行业的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秩序。
二、以点带面,着力解决能源行业存在的突出问题
这次专项监管工作共选取12个专题,每个专题选取少量地区进行重点监管,目的在于以点带面,提高监管的深度和作用。各部门和各单位要牢固树立宗旨意识,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监督和解决好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制约能源行业科学发展的问题,找准监管工作的切入点,切实增强监管的针对性。要认真把握参与、知情、监督、评价、反馈、披露、处理、建议等重要环节,抓好深度监管,集中时间和人员力量,解剖“麻雀”,并综合采取约谈、督促整改、通报、稽查、处罚等措施,切实把监管工作做专、做精、做好,务求取得实效。
三、形成合力,探索闭环监管经验
要认真贯彻《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建立全程闭环监管工作机制意见(试行)的通知》(国能综合〔2013〕278号),在规划、计划、政策、标准和项目管理等方面,形成政策制定、检查、反馈、处理、完善的闭环。局监管司、专业管理司要密切协作,加强对一线监管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各派出机构要积极作为,发挥好一线监管的作用。地方能源管理部门要积极支持并做好相应的工作,努力形成合力,使监管与管理有机结合,互为补充,开创能源监管工作新局面。各有关能源企业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专项监管工作开展,及时、准确报送相关信息,对发现的问题认真整改落实。
四、精心组织,圆满完成各项重点监管任务
对确定为重点监管范围的地区,针对每个专题,国家能源局选取一个省份(地区)进行驻点监管,并成立工作小组,实行组长负责制,抽调局机关相关司、派出机构和地方能源管理部门的相关人员参加(见附件2)。其他重点监管地区,由有关派出机构按照《近期重点专项监管工作计划》的内容和要求,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负责组织实施。各部门和各单位可根据情况,组织对具体监管人员进行培训,确保工作质量。
未在12项重点专项监管范围的其他派出机构,可以参照上述重点专项监管的有关精神,结合当地实际,自行组织安排辖区内的监管工作,但也要集中力量,突出监管重点,提高针对性和有效性。局机关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统筹和指导,及时总结各地监管的情况和经验,提出监管意见和建议。
附件: 1.近期重点专项监管工作计划
2.国家能源局近期驻点专项监管工作计划表
国家能源局
2013年11月19日
附件1
近期重点专项监管工作计划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要求,切实加强能源后续监管工作,根据新雄同志在监管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和目前监管工作实际,国家能源局决定于近期开展12项重点专项监管工作。具体内容如下:
一、能源项目审批简政放权落实情况专项监管
(一)重点内容
针对国家能源局简政放权的事项,重点监管有关能源项目的落实情况。具体内容包括:
1、电网项目。j企业投资33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的交流电网工程项目核准及核准后的落实情况;k列入国家规划的非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电压等级的交流电网工程项目核准及核准后的落实情况。
2、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j新能源发电项目年度计划执行情况;k国家有关可再生能源发电产业政策落实情况。
3、火电项目。j未纳入国家电力建设规划的项目和未批先建项目;k燃煤背压热电项目核准文件执行情况;l以热电联产名义建设的低效小火电项目。
4、煤炭项目。j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生产能力低于120万吨的煤矿核准情况;k煤矿开发项目执行产业政策和国家有关规程规范情况;l煤矿项目开发生产中超能力开采、停产整顿煤矿违法组织生产情况。
(二)重点监管范围
第1项,内蒙、陕西、甘肃、宁夏、湖北、江苏、广西。
第2项,黑龙江、吉林、河北、江苏、广东、云南。
第3项,陕西、安徽、重庆、内蒙、广东、贵州。
第4项,山西、内蒙、陕西、宁夏、贵州、新疆。
其中国家能源局驻点省份:第2项,江苏。
(三)时间安排
各有关派出机构在2014年5月底完成辖区内监管工作,并将监管情况报送国家能源局。
二、人民群众满意用电专项监管
(一)重点内容
1、农村春节期间用电情况。j春节期间农村地区停限电和供电抢修恢复情况,特别是用电困难情况;k95598供电服务热线畅通情况,农村用户报修、咨询和反映的问题处理情况;l农村地区电网薄弱、设施老化情况,用户供电可靠性情况,包括供电可靠率、农村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等情况(采取实地抽查检测等方式)。
2、解决无电村、无电人口用电问题。对照《全面解决无电人口用电问题3年行动计划(2013-2015年)》(国能新能[2013]314号),监管电力建设任务落实情况。
(二)重点监管范围
第1项,河北、四川、河南、湖南、重庆、广西、云南,每个省(市)选2至3个县。
第2项,内蒙、四川、西藏、甘肃、青海、新疆。
其中国家能源局驻点省份:第1项,河南。
(三)时间安排
各有关派出机构在2014年2月底前完成辖区内监管工作,并将监管情况报送国家能源局。
三、电力企业大气污染防治专项监管
(一)重点内容
电力企业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情况。j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30万千瓦以下燃煤机组脱硫脱硝、除尘设施改造情况,已投产自备电站脱硫脱硝、除尘设施改造与投运情况,统调热电联产机组“以热定电”运行情况;k2013年9月10日至2014年3月31日,自备电站、天然气发电项目开工新建情况,煤改气、新建天然气热电联产项目气源落实情况,供气合同签署情况。燃煤发电项目审批、新建情况,在此期间投产的新建火电项目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情况等。
(二)重点监管范围
天津、河北、江苏、浙江、广东。
其中国家能源局驻点省份:河北。
(三)时间安排
各有关派出机构在2014年5月底完成辖区内监管工作,并将监管情况报送国家能源局。
四、用户受电工程市场秩序专项监管
(一)重点内容
1、对用户受电工程业务办理有关环节设置障碍。j自行设置施工准入条件;k对非关联企业进行“二次许可”;l增设重复的供配电设施入网审批环节等。
2、未按规定公开信息。j供电方案中提供的信息不充分;k在业务办理中不按规定实行一次性告知;l集中收取的小区供电配套费的收支情况未按规定公开等。
3、市场违法违规行为。j“三指定”行为;k挂靠、借用、出租、出借资质行为;l转包或违法分包等行为。
4、12398标识普及和宣传情况。j供电营业场所公示12398热线标识情况;k电网企业门户网站和95598客服网站公示12398热线标识、开设专栏情况;l95598热线语音提示系统中同步介绍12398热线情况。
(二)重点监管范围
北京、河北、辽宁、上海、湖北、山西、河南、湖南、广东、贵州。每个省(区、市)重点选择2个地市级供电企业。
其中国家能源局驻点省份:北京。
(三)时间安排
各有关派出机构在2014年2月底完成辖区内监管工作,并将监管情况报送国家能源局。
五、可再生能源发电并网专项监管
(一)重点内容
1、电网企业风电场并网管理情况。j已核准建成风电项目并网情况;k办理接入电网业务全过程的管理情况;l风电场及配套送出工程的协调建设情况。
2、电网企业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服务情况。j并网业务流程,办理接入服务、时限等情况;k提供并网咨询和相关查询服务等情况。
(二)重点监管范围
河北、吉林、甘肃。
其中国家能源局驻点省份:甘肃。
(三)时间安排
各有关派出机构在2014年3月底完成辖区内监管工作,并将监管情况报送国家能源局。
六、电力交易秩序专项监管
(一)重点内容
1、跨省区电能交易问题。j以计划方式名义强行干预市场交易,影响资源优化配置的情况;k交易电量与实际输电量不符,多收取输电费用,电量结算不规范的行为;l因跨省区交易上网电价被锁定,阻碍电力资源合理流动的情况;m其他影响跨省区交易规范开展的情况;n缺电和窝电现象并存情况;⑥利用垄断地位获取不正当利益情况。
2、重点跨省区输电通道运营情况。电能流向不合理、运行不经济、输电费用收取不规范等情况。
3、大用户直购电工作开展情况。j直购电工作组织方式,工作方案和交易规则的制定情况;k参与交易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的准入情况;l输配电价的测算及批复执行情况;m交易组织情况,平台建设情况,交易信息公开情况; n交易执行及取得的成效,推进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⑥以直购电为名实行优惠电价的情况等。
(二)重点监管范围
第1,2项:华东、华中、南方区域。
第3项:陕西、福建、江苏、河南、湖南、四川、广东、贵州。
其中国家能源局驻点地区:第1,2项,华中。
(三)时间安排
各有关派出机构在2014年2月底前完成辖区内监管工作,并将监管情况报送国家能源局。
七、节能减排电价专项监管
(一)重点内容
2012年和2013年1至10月期间,执行国家有关节能减排电价政策情况。
1、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及国家有关文件情况。j执行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的企业名单更新情况;k对能耗、电耗达不到行业标准的产能,实施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等情况;l有无违规自行实行电价优惠和电费补贴等情况。
2、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与环保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651号)等有关文件情况。j提前或推迟执行可再生能源、脱硝、除尘电价政策情况;k未按国家规定投运脱硫脱硝设施却享受电价政策的情况;l脱硫、脱硝、除尘设施及监测系统运行情况;m脱硫、脱硝、除尘电费结算及电量、电费扣减情况;n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电量全额收购、项目接网补贴情况;⑥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补贴情况;⑦电费结算及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支情况等。
(二)重点监管范围
第1项,河北、青海、安徽、河南、广西。
第2项,辽宁、福建、江西、贵州。
其中国家能源局驻点省份:广西。
(三)时间安排
各有关派出机构在2014年2月底完成辖区内监管工作,并将监管情况报送国家能源局。
八、建设施工安全生产专项监管
(一)重点内容
1、电力建设施工安全。j电力建设施工起重机械、脚手架和模板支撑体系等环节安全隐患治理情况;k施工现场“打非治违”专项整治工作情况。
2、燃煤发电企业脱硫脱硝系统改造施工安全。落实10月9日脱硝脱硫系统安全专题会议精神,重点检查燃煤发电企业制度建设、责任落实、现场管理、液氨管理、资质管理等情况。
(二)重点监管范围
第1项,新疆、浙江、福建、四川、河南、云南。
第2项,山西、山东、内蒙古、江苏、安徽、广东。
其中国家能源局驻点省份:福建。
(三)时间安排
有关派出机构在2013年年底完成辖区内的监管工作,并将监管情况报国家能源局。
九、信息安全专项监管
(一)重点内容
1、电力企业网络与信息安全。j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信息化发展和切实保障信息安全的若干意见》,掌握电力企业网络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工作现状,督促电力企业切实落实信息安全责任;k做好有关电力企业信息系统(尤其是生产控制大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现有工作开展情况的督查工作。
2、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评估。按照《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及配套标准规范》,编制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评估实施办法和管理流程,开展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评估试点工作,组织对有关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3、电力工控PLC设备隐患排查和整改。j排查统计辖区内统调电厂工控PLC设备使用情况;k督促有关电力企业做好100万千瓦以上水电厂工控PCL设备漏洞整改工作。
(二)重点监管范围
第1项,辽宁、广东、江苏。
第2项,海南、陕西、河南、浙江。
第3项,湖北、云南、贵州、山东。
其中国家能源局驻点省份:辽宁。
(三)时间要求
有关派出机构在2014年4月底完成辖区内监管工作,并将监管情况报送国家能源局。
十、电网安全风险管控专项监管
(一)重点内容
1、电网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专项督查。梳理电网安全风险,推进电网安全风险分析、评估与电网规划和建设的有机结合,提出分级管控措施建议;做好核电站并网安全监管和应急电源配置监管。
2、电网安全事件专项督查。针对目前不同类型电网风险导致的安全事件,督促电力企业做好事件调查和整改工作,防范电力安全事故。
3、薄弱电网反事故措施等专题研究和试点工作。做好电网安全风险管控机制和交直流混联运行安全稳定运行问题等专题研究和试点实施工作。
(二)重点监管范围
第1项,全国。
第2项,华北、华东区域。
第3项,华北、华东、南方区域,甘肃、福建、贵州。
其中国家能源局驻点省份:广东。
(三)时间安排
有关派出机构在2014年3月底完成辖区内监管工作,并将监管情况报国家能源局。
十一、县调发电企业许可制度执行情况专项监管
(一)重点内容
j县调发电企业基本情况;k县调发电企业执行许可制度情况,包括已取证和未取证县调发电企业情况,未取证主要原因和存在问题;l完善县调发电企业许可制度的意见和建议。
(二)重点监管范围
全国。
其中国家能源局驻点省份:山东。
(三)时间安排
各派出机构2013年年底完成辖区内监管工作,并将监管情况报送国家能源局。
十二、500(330)kV在建项目许可制度执行情况专项监管
(一)重点内容
j电网企业执行许可制度情况;k项目主体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情况;l电力工程项目备案情况;m施工企业执行许可制度情况。
(二)重点监管范围
冀北、山东、辽宁、吉林、陕西、甘肃、安徽、浙江、福建、河南、重庆、四川、广西、贵州的500(330)kV在建项目。
其中国家能源局驻点省份:陕西。
(三)时间安排
各有关派出机构2014年1月底完成辖区内监管工作,并将监管情况报送国家能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