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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 points for the launch of the National carbon emissions trading market

Published on: January 11, 2016

Original title: 关于切实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启动重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6]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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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关于切实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启动重点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气候[2016]57号

国家民航局综合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青海省经信委),有关行业协会、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五中全会的有关部署,根据“十二五”规划《纲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任务要求,我委抓紧推进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取得了阶段性进展。2016年是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攻坚时期,各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青海省经信委)(以下简称地方主管部门)、民航局、相关行业协会、中央管理企业等应积极配合,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扎实推进各项工作。为此,现就切实做好启动前重点准备工作的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结合经济体制改革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要求,以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实现低碳发展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温室气体排放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国家、地方、企业上下联动、协同推进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确保2017年启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实施碳排放权交易制度。
二、工作任务
民航局、地方主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要求,扎实推进各项具体工作,切实提供工作保障,着力提升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基础能力建设。相关行业协会和央企发挥带头示范作用,形成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积极响应、积极参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的良好氛围。
(一)提出拟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企业名单。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第一阶段将涵盖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造纸、电力、航空等重点排放行业(具体行业及代码参见附件1),参与主体初步考虑为业务涉及上述重点行业,其2013至2015年中任意一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达到1万吨标准煤以上(含)的企业法人单位或独立核算企业单位。请民航局、各地方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管辖范围内属于附件1所列行业的企业进行摸底,于2016年2月29日前将符合本通知要求的企业名单报我委,作为确定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企业的参考依据。各地方主管部门除按照本通知要求提出拟纳入企业的名单外,可根据本地区企业的实际情况,提出本地拟增加纳入的行业和企业的建议。如有此类情况,请在名单中予以说明。
为切实反映企业实际情况,请各有关行业协会、中央管理企业按照上述要求,协助对本行业内或本集团内的企业单位进行摸底,于2016年2月29日前将本行业内或集团内符合本通知要求的企业名单报我委,以便我委进行交叉验证,为确定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的企业名单提供依据。
(二)对拟纳入企业的历史碳排放进行核算、报告与核查。请民航局、地方主管部门针对提出的拟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的参与企业,按照以下程序,抓紧组织开展历史碳排放报告与核查工作,为我委2016年出台并实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中的配额分配方案提供支撑。
1、企业核算与报告:组织管辖范围内拟纳入的企业按照所属的行业,根据我委已分批公布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发改办气候[2013]2526号、发改办气候[2014]2920号和[2015]1722号)的要求,分年度核算并报告其2013年、2014年和2015年共3年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及相关数据。此外,根据配额分配需要,企业须按照本通知附件3提供的模板,同时核算并报告上述指南中未涉及的其它相关基础数据。
2、第三方核查:企业完成核算与报告工作后,由地方主管部门选择第三方核查机构对企业的排放数据等进行核查,对第三方核查机构及核查人员的基本要求可参考本通知附件4。第三方核查机构核查后须出具核查报告,核查的程序和核查报告的格式可参考本通知附件5。
3、审核与报送:企业将排放报告和第三方核查机构出具的核查报告提交注册所在地地方主管部门,地方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并按照本通知附件2汇总企业的温室气体排放数据,于2016年6月30日前将汇总数据、单个企业经核查的排放报告(含补充数据)一并以电子版形式报我委。
请各行业协会、央企集团提供大力支持,积极动员行业内或集团内企业单位,高度重视基础数据收集与核算,切实加强自身队伍建设,确定专职核算与管理人员,尽快熟悉和掌握核算方法及报告要求,根据上述要求开展数据核算与报告工作,认真配合第三方核查机构开展核查,为核查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与便利。
(三)培育和遴选第三方核查机构及人员。我委正在研究制定第三方核查机构管理办法。在该办法出台前,各地可结合工作需求,对具备能力的第三方核查机构及核查人员进行摸底,按照一定条件,培养并遴选一批在相关领域从业经验丰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充足的专业人员及完善的内部管理程序的核查机构,为本地区提供第三方核查服务。同时,加强对核查机构及核查人员的监管,坚决避免可能的利益冲突,保证核查工作的公正性,提高核查人员的素质和能力,规范核查机构业务,确保核查质量,杜绝不同核查机构之间的恶性竞争。
(四)强化能力建设。我委将继续组织各地方、各相关行业协会和中央管理企业,结合工作实际,围绕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各个环节,深入开展能力建设,针对不同的对象,制定系统的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分层次的培训,重点培训讲师队伍和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并发挥试点地区帮扶带作用,为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运行提供人员保障。对行政管理部门,着重加强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顶层设计、运行管理、注册登记系统应用与管理、市场监管等方面的培训;对参与企业,着重开展碳排放权交易基础知识、碳排放核算与报告、注册登记系统使用、市场交易、碳资产管理等方面培训;对第三方核查机构,重点开展数据报告与核查方面的培训;对交易机构,主要进行市场风险防控、交易系统与注册登记系统对接等方面的培训。请各地方、各相关行业协会、中央管理企业按照国家总体部署,积极参加相关培训活动,提高自身能力,认真遴选参加讲师培训的人选,并以此为基础,在本地区、本行业和本企业集团内部继续组织开展培训,确保基层相关人员都能具备必要的工作能力。
三、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各地方应高度重视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工作,切实加强对辖区内相关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起由主管部门负责、多部门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支持主管部门设立专职人员负责碳排放权交易工作,组织制定工作实施方案,细化任务分工,明确时间节点,协同落实和推进各项具体工作任务。各央企集团应加强内部对碳排放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归口管理,明确统筹管理部门,理顺内部管理机制,建立集团的碳排放管理机制,制定企业参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工作方案。
(二)资金保障
请各地方落实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所需的工作经费,争取安排专项资金,专门支持碳排放权交易相关工作。此外,也应积极开展对外合作,利用合作资金支持能力建设等基础工作。各央企集团应为本集团内企业加强碳排放管理工作安排经费支持,支持开展能力建设、数据报送等相关工作。
(三)技术保障
  各地方要重点扶持具备技术能力的机构,建立技术支撑队伍,为制定和实施相关政策措施提供技术支持。各行业协会应发挥各自的网络渠道和专业技术优势,积极为本行业企业参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提供服务,收集和反馈企业在参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中遇到的问题和相关建议,协助提高相关政策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为加强对地方的支持,我委专门建立了碳排放报告与核查工作技术问答平台,利用该平台组织专家对相关的典型问题进行统一答复。有关各方可在线注册登录,并就核算与核查工作中涉及的各项技术问题进行咨询。
在线问答平台网址:http://124.205.45.90:8080/mrv/,问答热线电话: 4001-676-772、4001-676-762,本通知附件可在我委网站气候司子站下载(http://qhs.ndrc.gov.cn)
请各有关单位按照本通知要求,抓紧部署工作,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委。
特此通知。
联系人:王铁,刘峰、王庶
联系电话:010-68502915/5883/1553

附件:1、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第三方核查机构及人员参考条件
2、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第三方核查参考指南
3、全国碳排放权交易覆盖行业及代码
4、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企业碳排放汇总表
5、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企业碳排放补充数据核算报告模板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6年1月11日

附件 1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第三方核查机构及人员 参考条件

一、核查机构相关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 500 万元,事 业单位/社会团体开办资金不少于 300 万元。

2.应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以及开展核查工作所需的设施和 办公条件。

3.应具备充足的专业人员及完善的人员管理程序,以确保其 有能力在获准的专业领域内开展核查工作;应确保符合核查员要 求的专职人员至少 10 名;所申请的每个专业领域至少有 2 名核 查员。

4.应具备健全的组织结构,完善的财务制度,并具有应对风 险的能力,确保对其核查活动可能引发的风险能够采取合理、有 效的措施,并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核查机构应具备开展 核查活动所需的稳定财务收入并建立相应的风险基金或保险(风 险基金或保额均应与业务规模相适应)。

(二)核查业绩和经验

核查机构应在温室气体核查领域内具有良好的业绩和经验。

应为经清洁发展机制(CDM)执行理事会批准的指定经营实体,或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 与核证机构,或在碳交易试点省市备案的碳排放核查机构,或在 省市级碳交易主管部门备案的重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 告第三方核查机构、节能量审计机构,且近 3 年在国内完成的 CDM 或自愿减排项目的审定与核查、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核查、各 省市重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ISO14064 企业温 室气体核查等领域项目总计不少于 20 个。

对于无上述审定或核证经历的机构,应在温室气体减排、清 单编制、碳排放报告核算和核查等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内独立完成 至少 1 个国家级或 3 个省级研究课题;或经国家碳交易主管部门 组织的专家委员会评估认定合格。

(三)内部管理制度

核查机构应具备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管理核查业务的有关 活动与决定,包括:

1.有完整的组织结构,并明确管理层和核查人员的任务、职 责和权限;

2.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负责核查事务的负责人;

3.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包括人员管理、核查活动管理、 文件和记录管理、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保密管理、不符合及 纠正措施处理以及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等相关制度;

4.有严格的公正性管理制度,确保其不参与核查服务存在利益冲突的活动,确保其高级管理人员及实施核查的人员不参与任何可能影响其客观独立判断的活动;

5.有完善的保密管理制度,确保其相关部门和人员对从事核 查活动时获得的信息予以保密,并通过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 落实保密管理制度,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除外。

(四)利益冲突

核查机构与从事碳资产管理和碳交易公司不能存在资产和 管理方面的利益关系,如隶属于同一个上级机构等;

核查机构没有参与任何与碳资产管理和碳交易的活动,如代 重点排放单位管理配额交易账户、通过交易机构开展配额和自愿 减排量的交易、或提供碳资产管理和碳交易咨询服务等。

(五)不良记录

核查机构在以前的核查工作或其所从事的其他业务中不存 在渎职、欺诈、泄密等其它不良记录。

 

二、第三方核查机构的公正性要求

成功申请第三方核查机构资质后,核查机构应建立并实施公 正性管理程序,分析潜在的和实际的利益冲突并采取措施避免其 发生。

(一)在管理层面,核查机构应采取如下措施:

  1. 1. 最高管理者应承诺在核查过程中保持公正;
  2. 2. 以协议或者其他方式要求所有核查人员公正核查;
  3. 3. 定期对财务和收入来源进行评审,证实其公正性不受影响;
  4. 4. 建立公正性委员会,定期评审其公正性。

(二)在实施层面,核查机构应避免:

  1. 1. 与受核查方存在资产、管理和人员方面的利益关系, 如隶属于同一个上级机构,共享管理人员或五年内互聘过管理 人员等;
  2. 2. 为受核查方同时提供核查服务和碳排放核算、监测、 报告和校准等相关咨询服务;
  3. 3. 使用存在利益冲突的核查人员,如该人员在过去三年 之内与受核查方存在雇佣关系或为其提供过相关碳咨询服务 等;
  4. 4. 收受和给予商业贿赂,如接受任何可能影响核查结论 真实性的商业贿赂,或者为签署核查协议而给予受核查方商业 贿赂等;
  5. 5. 与碳咨询单位或者碳交易机构通过业务互补,联合开 发市场业务;
  6. 6. 将核查流程中的某个环节外包给其他机构实施。

 

三、第三方机构核查员参考条件

(一)通用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3.个人信用良好,无任何违法违规从业记录;

4.不得同时受聘于两家或以上的核查机构。

(二)知识和技能要求

1.掌握碳排放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知识;

2.掌握碳排放核算方法及活动数据和排放因子的监测和核 算;

3.熟知核查工作程序、原则和要求;

4.熟知数据与信息核查的方法、风险控制、抽样要求以及内 部质量控制体系;

5.运用适当的核查方法,对数据和信息进行评审,并做出专 业判断的能力;

6.除满足上述 1~5 条要求外,专业核查员还应掌握所核查 行业特定的工艺、排放设施以及排放源识别和控制等方面的专业 知识;

7.除满足上述 1-5 条要求外,核查组长还应具有代表核查组 与委托方沟通、管理核查组、控制核查风险以及做出核查结论的 能力。

(三)核查业绩和经验要求

1.在温室气体核算、CDM 项目审定与核查、自愿减排项目审 定与核查、ISO14064 企业温室气体核查、试点碳排放权交易企 业碳排放核查、节能量审核中的一个或多个领域具有 2 年(含) 以上的咨询或审核经验,并作为组长或技术负责人主持项目累计 不少于 2 个或作为组员参与项目审核或咨询不少于 5 个。

2.除满足上述第 1 条要求外,专业核查员还需在专业领域范围内具有一年的工作经验,工作经验可包括与工艺相关的工作、 与碳排放相关的咨询或核查工作。

附件 2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第三方核查参考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用于指导第三方核查机构(以下简称核查机构)对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的重点排放单位提交的 2013 至 2015 年度温室气体排 放报告及补充数据实施核查工作。

 

二、核查工作原则

核查机构在准备、实施和报告核查和复查工作时,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客观独立

核查机构应保持独立于受核查方,避免偏见及利益冲突,在整个 核查活动中保持客观。

(二)诚实守信

核查机构应具有高度的责任感,确保核查工作的完整性和保密性。

(三)公平公正

核查机构应真实、准确地反映核查活动中的发现和结论,还应如 实报告核查活动中所遇到的重大障碍,以及未解决的分歧意见。

(四)专业严谨

核查机构应具备核查必需的专业技能,能够根据任务的重要性和 委托方的具体要求,利用其职业素养进行严谨判断。

 

三、核查程序

核查机构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核查,主要步骤包括签订协议、核查准备、文件评审、现场核查、核查报告编制、内部技术评审、核 查报告交付及记录保存等 8 个步骤(见图 1)。核查机构可以根据核 查工作的实际情况对核查程序进行适当的调整,但调整的理由应在核 查报告中予以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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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工作流程图

(一)签订协议

核查机构应与核查委托方签订核查协议。 核查协议签订之前,核查机构应根据其被授予资质的行业领域、核查员资质与经验、时间与人力资源安排、重点排放单位的行业、规模及排放设施的复杂程度等,评估核查工作实施的可行性及与核查委 托方或重点排放单位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等;

核查机构在完成上述评估后确认是否与委托方签订核查协议。核查协议内容可包括核查范围、应用标准和方法、核查流程、预计完成 时间、双方责任和义务、保密条款、核查费用、协议的解除、赔偿、 仲裁等相关内容。

(二)核查准备

核查机构应在与委托方签订核查协议后选择具备能力的核查组长 和核查员组成核查组。核查组的组成应根据备案核查员的专业领域、 技术能力与经验、重点排放单位的性质、规模及排放设施的数量等确 定,核查组至少由两名成员组成,其中一名为核查组长,至少一名为 专业核查员。核查组长应充分考虑重点排放单位所在的行业领域、工 艺流程、设施数量、规模与场所、排放特点、核查员的专业背景和实 践经验等方面的因素,制定核查计划并确定核查组成员的任务分工。 核查组长应与核查委托方和/或重点排放单位建立联系,要求核查委托 方和/或重点排放单位在商定的日期内提交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及相关 支持文件。

在核查实施过程中,如有必要可对核查计划进行适当修订。但核 查组应将修订的核查计划与委托方和/或重点排放单位进行沟通。

(三)文件评审

文件评审包括对重点排放单位提交的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和相关支 持性材料(重点排放单位排放设施清单、排放源清单、活动数据和排 放因子的相关信息等)的评审。通过文件评审,核查组初步确认重点 排放单位的温室气体排放情况,并确定现场核查思路、识别现场核查重点。

文件评审工作应贯穿核查工作的始终。

(四)现场核查

1.现场核查目的

现场核查的目的是通过现场观察重点排放单位排放设施、查阅排 放设施运行和监测记录(例如化石燃料的库存记录,采购记录或其他 相关数据来源)、查阅活动数据产生、记录、汇总、传递和报告的信 息流过程、评审排放因子来源以及与现场相关人员进行会谈,判断和 确认重点排放单位报告期内的实际排放量。

2.现场核查计划

核查组应根据初步文件评审的结果制订现场核查计划并与委托方 和/或重点排放单位确定现场核查的时间与安排。现场核查计划应于现 场核查前 5 个工作日发给核查委托方和/或重点排放单位确认。

现场核查的计划应包括核查目的与范围、核查的活动安排、核查 组的组成、访问对象及核查组的分工等。如果核查过程中涉及到抽样, 应在现场核查计划中明确抽样方案。现场核查的时间取决于重点排放 单位排放设施、排放源的数量和排放数据的复杂程度和可获得程度。

3.抽样计划

当重点排放单位存在多个相似场所时,应首先识别和分析各场所 的差异。当各场所的业务活动、核算边界和排放设施的类型差异较大 时,每个场所均要进行现场核查;仅当各场所的业务活动、核算边界、排放设施以及排放源等相似且数据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方式相同时,方可对场所的现场核查采取抽样的方式。核查机构应考虑抽样场所的 代表性、重点排放单位内部质量控制的水平、核查工作量等因素,制 定合理的抽样计划。当确认需要抽样时,抽样的数量至少为所有相似 现场总数的平方根  (y=),x 为总的场所数,数值取整时进 1。当存 在超过 4 个相似场所时,当年抽取的样本与上一年度抽取的样本重复 率不能超过总抽样量的 50%。当抽样数量较多,且核查机构确认重点 排放单位内部质量控制体系相对完善时,现场核查场所可不超过 20 个。

核查机构应对重点排放单位的每个活动数据和排放因子进行核 查,当每个活动数据或排放因子涉及的数据数量较多时,核查机构可 以考虑采取抽样的方式对数据进行核查,抽样数量的确定应充分考虑 重点排放企业对数据流内部管理的完善程度、数据风险控制措施以及 样本的代表性等因素。

如在抽取的场所或者数据样本中发现不符合,核查机构应考虑不 符合的原因、性质以及对最终核查结论的影响,判断是否需要扩大抽 样数量或者将样本覆盖到所有的场所和数据。

4.现场核查程序

现场核查一般可按照召开见面会介绍核查计划、现场收集和验证 信息、召开总结会介绍核查发现等步骤实施。核查组应对在现场收集 的信息的真实性进行验证,确保其能够满足核查的要求。必要时可以 在获得重点排放单位同意后,采用复印、记录、摄影、录像等方式保存相关记录。

5.不符合,纠正及纠正措施

现场核查实施后核查组应将在文件评审、现场核查过程中发现的 不符合提交给委托方和/或重点排放单位。核查委托方和/或重点排放 单位应在双方商定的时间内采取纠正和纠正措施。核查组应至少对以 下问题提出不符合:

–   排放报告采用的核算方法不符合核查准则的要求;

–    重点排放单位的核算边界、排放设施、排放源、活动数据和 排放因子等与实际情况不一致;

–    提供的符合性证据不充分、数据不完整或在应用数据或计算 时出现了对排放量产生影响的错误。

重点排放单位应对提出的所有不符合进行原因分析并进行整改 包括采取纠正及纠正措施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核查组应对不符合的整 改进行书面验证,必要时,可采取现场验证的方式。只有对排放报告 进行了更改或提供了清晰的解释或证据并满足相关要求时,核查组方 可确认不符合的关闭。

(五)核查报告编制

确认不符合关闭后或者 30 天内未收到委托方和/或重点排放单 位采取的纠正和纠正措施,核查组应完成核查报告的编写。核查组应 根据文件评审和现场核查的核查发现编制核查报告,核查报告应当真 实、客观、逻辑清晰,并采用附一所规定的格式,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核查目的、范围及准则

2.核查过程和方法

3.核查发现,包括:

–   重点排放单位基本情况的核查;

–   核算边界的核查;

–   核算方法的核查;

–    核算数据的核查,其中包括活动数据及来源的核查、排放因 子数据及来源的核查、温室气体排放量以及配额分配相关补 充数据的核查;

–   质量保证和文件存档的核查。

4.核查结论

核查组应在核查报告里列出核查活动中所有支持性文件,在有要 求的时候能够提供这些文件。

核查组应在核查报告中出具肯定的或否定的核查结论。只有当所 有的不符合关闭后,核查组方可在核查报告中出具肯定的核查结论。 核查结论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重点排放单位的排放报告与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的符合性;

–    重点排放单位的排放量声明,应包含按照指南核算的企业温 室气体排放总量的声明和按照补充报告模板核算的设施层面 二氧化碳排放总量的声明;

–   重点排放单位的排放量存在异常波动的原因说明;

–   核查过程中未覆盖的问题描述。

(六)内部技术评审

核查报告在提供给委托方和/或重点排放单位之前,应经过核查机 构内部独立于核查组成员的技术评审,避免核查过程和核查报告出现 技术错误。核查机构应确保技术评审人员具备相应的能力、相应行业 领域的专业知识及从事核查活动的技能。

(七)核查报告交付

只有当内部技术评审通过后,核查机构方可将核查报告交付给核 查委托方和/或重点排放单位,以便于重点排放单位于规定的日期前将 经核查的年度排放报告和核查报告报送至注册所在地省市级碳交易主 管部门。

(八)记录保存

核查机构应保存核查记录以证实核查过程符合本指南的要求。核 查机构应以安全和保密的方式保管核查过程中的全部书面和电子文 件,保存期至少10年,保存文件包括:

–   与委托方签订的核查协议;

–    核查活动的相关记录表单,如核查协议评审记录、核查计划、 见面会和总结会签到表、现场核查清单和记录等;

–   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初始版和最终版);

–   核查报告;

–   核查过程中从重点排放单位获取的证明文件;

–   对核查的后续跟踪(如适用);

–    信息交流记录,如与委托方或其他利益相关方的书面沟通副 本及重要口头沟通记录,核查的约定条件和内部控制等内容;

–   投诉和申诉以及任何后续更正或改进措施的记录;

–   其它相关文件。 核查机构应对所有与委托方和/或重点排放单位利益相关的记录和文件进行保密。未经委托方和/或重点排放单位同意,不得披露相关信息,各级碳排放交易主管部门要求查阅相关文件除外。

 

四、核查要求

(一)重点排放单位基本情况的核查

核查机构应对重点排放单位报告的基本情况进行核查,确认其是 否在排放报告中准确地报告了以下信息:

–    重点排放单位名称、单位性质、所属行业领域、组织机构代 码、法定代表人、地理位置、排放报告联系人等基本信息;

–    重点排放单位内部组织结构、主要产品或服务、生产工艺、 使用的能源品种及年度能源统计报告情况。

核查机构应通过查阅重点排放单位的法人证书、机构简介、组织结构 图、工艺流程说明、能源统计报表等文件,并结合现场核查中对相关 人员的访谈确认上述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二)核算边界的核查

核查机构应对重点排放单位的核算边界进行核查,对以下与核算边界有关的信息进行核实:

–    是 否以 独立 法 人或 视同 法人 的 独立 核算 单 位为 边界 进行 核 算;

–   核算边界是否与相应行业的核算方法和报告指南一致;

–   纳入核算和报告边界的排放设施和排放源是否完整;

–   与上一年度相比,核算边界是否存在变更。 核查机构可通过与排放设施运行人员进行交谈、现场观察核算边界和排放设施、查阅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查阅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复等方式来验证重点排放单位核算边界的符合性。

(三)核算方法的核查

核查机构应对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核算方法进行核查,确定核 算方法符合相应行业的核算方法和报告指南的要求,对任何偏离指南 要求的核算都应在核查报告中予以详细的说明。

(四)核算数据的核查

核查机构应对核算报告中的活动数据、排放因子(计算系数)、 温室气体排放量以及配额分配相关补充数据进行核查。

1.活动数据及来源的核查

核查机构应依据核算方法和报告指南对重点排放单位排放报告中 的每一个活动数据的来源及数值进行核查。核查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活 动数据的单位、数据来源、监测方法、监测频次、记录频次、数据缺失处理(如适用)等内容,并对每一个活动数据的符合性进行报告。

如果活动数据的核查采用了抽样的方式,核查机构应在核查报告中详 细报告样本选择的原则、样本数量以及抽样方法等内容。

如果活动数据的监测使用了监测设备,核查机构则应确认监测设 备是否得到了维护和校准,维护和校准是否符合核算方法和报告指南 的要求。核查机构应确认因设备校准延误而导致的误差是否进行处理, 处理的方式不应导致配额的过量发放。如果延迟校准的结果不可获得 或者在核查时发现未实施校准,核查机构应在得出最终核查结论之前 要求重点排放单位对监测设备进行校准,且排放量的核算不应导致配 额的过量发放。在核查过程中,核查机构应将每一个活动数据与其他 数据来源进行交叉核对,其他的数据来源可包括燃料购买合同、能源 台帐、月度生产报表、购售电发票、供热协议及报告、化学分析报告、 能源审计报告等。

2.排放因子(计算系数)及来源的核查

核查机构应依据核算方法和报告指南对重点排放单位排放报告中 的每一个排放因子和计算系数(以下简称排放因子)的来源及数值进 行核查。如果排放因子采用默认值,核查机构应确认默认值是否与核 算方法和报告指南中的默认值一致。如果排放因子采用实测值,核查 机构至少应对排放因子的单位、数据来源、监测方法、监测频次、记 录频次、数据缺失处理(如适用)等内容进行核查,并对每一个排放 因子的符合性进行报告。如果排放因子数据的核查采用了抽样的方式, 核查机构应在核查报告中详细报告样本选择的原则、样本数量以及抽样方法等内容。

如果排放因子数据的监测使用了监测设备,核查机构应采取与活 动数据监测设备同样的核查方法。

在核查过程中,核查机构应将每一个排放因子数据与其他数据来 源进行交叉核对,其他的数据来源可包括化学分析报告、IPCC 默认值、 省级温室气体清单指南中的默认值等。当排放因子采用默认值时,可 以不进行交叉核对。

3.温室气体排放量的核查

核查机构应按照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的要求对分类排放量和汇总 排放量的核算结果进行核查。核查机构应通过重复计算、公式验证、 与年度能源报表进行比较等方式对重点排放单位排放报告中的排放量 的核算结果进行核查。核查机构应报告排放量计算公式是否正确、排 放量的累加是否正确、排放量的计算是否可再现、排放量的计算结果 是否正确等核查发现。

4.配额分配相关补充数据的核查

除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要求报告的数据之外,核查机构应对每一 个配额分配相关补充数据进行核查,核查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数据的单 位、数据来源、监测方法、监测频次、记录频次、数据缺失处理(如 适用)等内容,并对每一个数据的符合性进行报告。如果配额分配相 关补充数据的核查采用了抽样的方式,核查机构应在核查报告中详细 报告样本选择的原则、样本数量以及抽样方法等内容。

如果配额分配相关补充数据已经作为一个单独的活动数据实施核查,核查机构应在核查报告中予以说明。 在核查过程中,核查机构应将每一个数据与其他数据来源进行交叉核对。

(五)质量保证和文件存档的核查

核查机构应按核算方法和报告指南的规定对以下内容进行核查:

–   是否指定了专门的人员进行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工作;

–    是否制定了温室气体排放和能源消耗台帐记录,台帐记录是 否与实际情况一致;

–    是否建立了温室气体排放数据文件保存和归档管理制度,并 遵照执行;

–    是否建立了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内部审核制度,并遵照执行。 核查机构可以通过查阅文件和记录以及访谈相关人员等方法来实现对质量保证和文件存档的核查。

 

附:核查报告格式

****  (重点排放单位名称)

****年度 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报告

核查机构名称(公章): 备案的核查行业领域: 核查报告签发日期:

 

重点排放单位名称   地址  
联系人   联系方式(电话、

email)

 
重点排放单位是否是委托方?  □是      □否,如否,请填写以下内容。
委托方名称   地址  
联系人   联系方式(电话、

email)

 
重点排放单位所属行业领域  
重点排放单位是否为独立法人  
核算和报告依据  
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初始)版本/日期  
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最终)版本/日期  
初始报告的排放量  
经核查后的排放量  
初始报告排放量和经核查后排放量差异的原因  
 

核查结论

–     重点排放单位的排放报告与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的符合性;

–     重点排放单位的排放量声明;

–     重点排放单位的排放量存在异常波动的原因说明;

–     核查过程中未覆盖的问题描述。

核查组长   签名   日期  
核查组成员  
技术复核人   签名   日期  
批准人   签名   日期  

 

 

目录

核查报告正文(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 概述

1.1  核查目的

1.2  核查范围

1.3  核查准则

2. 核查过程和方法

2.1  核查组安排

2.2  文件评审

2.3 现场核查

2.4  核查报告编写及内部技术复核

3. 核查发现

3.1      重点排放单位基本情况的核查

3.2      核算边界的核查

3.3    核算方法的核查

3.4      核算数据的核查

3.4.1   活动数据及来源的核查

3.4.1.1 活动数据 1

3.4.1.2 活动数据 2

3.4.2   排放因子和计算系数数据及来源的核查

3.4.2.1 排放因子和计算系数 1

3.4.2.2 排放因子和计算系数 2

3.4.3   排放量的核查

3.4.4  配额分配相关补充数据的核查

3.5      质量保证和文件存档的核查

3.6      其他核查发现

  1. 4. 核查结论
  2. 5. 附件

附件 1:不符合清单

附件 2:对今后核算活动的建议

支持性文件清单

 

附件 1:不符合清单

序号 不符合描述 重点排放单位原因分析及整改措 施 核查结论
1      
2      
3      
4      
5      

 

附件 3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覆盖行业及代码

行业 行业代码 行业子类(主营产品统计代码)
石化 2511

2614

原油加工(2501)

乙烯(2602010201)

 

化工

2619

2621

电石(2601220101)

合成氨(260401)

甲醇(2602090101)

建材 3011 水泥熟料(310101)
3041 平板玻璃(311101)
钢铁 3120 粗钢(3206)
有色 3216 电解铝(3316039900)
3211 铜冶炼(3311)
 

造纸

2211

2212

2221

 

纸浆制造(2201) 机制纸和纸板(2202)

 

电力

4411 纯发电

热电联产

4420 电网
 

航空

5611

5612

5631

航空旅客运输

航空货物运输

机场

统计代码说明:

1.行业代码来源: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http://www.stats.gov.cn/tjsj/tjbz/hyflbz/

2.产品统计代码来源,国家统计局,统计用产品分类目录,http://www.stats.gov.cn/tjsj/tjbz/tjypflml/

3.除上述行业子类中已纳入企业外,其他企业自备电厂也按照发电行业纳入。

 

附件4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企业碳排放汇总表

省份:

企业总数:

报告年份:

企业基本信息 纳入碳交易主营产品信息 能源和温室气体排放相关数据
序号 企业

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行业

代码

产品一 产品二 产品三 企业综合能耗(万吨标煤) 按照指南核算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总量(万吨二氧化碳当量) 按照补充报告模板核算的企业或设施层面二氧化碳排放总量(万吨)

单位 产量 名称 单位 产量 名称 单位

 

 

附件5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企业碳排放补充数据核算报告模板

数据汇总表(所有企业)

企业基本信息 纳入碳交易主营产品信息 能源和温室气体排放相关数据
年份 企业

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行业

代码

产品一 产品二 产品三 企业综合能耗(万吨标煤) 按照指南核算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总量(万吨二氧化碳当量) 按照补充报告模板核算的企业或设施层面二氧化碳排放总量(万吨)

单位 产量 名称 单位 产量 名称 单位

2013
2014
2015

 

发电企业

      年温室气体排放报告补充数据表

补充数据 数值 计算方法或填写要求
机组1*1 1     既有还是新增 2016年1月1日之前投产为既有,之后为新增
2     发电燃料类型 燃煤或者燃气
3     装机容量(MW)
4     压力参数/机组类型 −        对于燃煤机组,压力参数指:高压、超高压、亚临界、超临界、超超临界;

−        对于燃气机组,机组类型指:B级、E级、F级

5     冷却方式 −        开式循环

−        闭式循环

−        直接空冷

−        间接空冷

6     机组二氧化碳排放量(tCO2 5.1与5.2之和
6.1          化石燃料燃烧排放量(tCO2 按核算与报告指南公式(2)计算
6.1.1             消耗量(t或万Nm3 燃煤*2
辅助燃油
6.1.2             低位发热量(GJ/t或GJ/万Nm3) 燃煤 年平均值
辅助燃油
6.1.3            单位热值含碳量(tC/GJ) 燃煤 年平均值
辅助燃油
6.1.4            碳氧化率(%) 燃煤 年平均值
辅助燃油
6.2          购入电力产生的排放量(tCO2 按核算与报告指南公式(10)计算
6.2.1            消费的购入电量(MWh)
6.2.2            区域电网平均排放因子(tCO2/MWh)
7     发电量(MWh) 来源于企业台账或统计报表
8     供电量(MWh) 来源于企业台账或统计报表
9     供热量(GJ) 来源于企业台账或统计报表
10   供热比 来源于企业台账或统计报表
11   供电煤耗(tce/MWh)或供电气耗(万Nm3/MWh) 来源于企业台账或统计报表
12   供热煤耗(tce/TJ)或供热气耗(万Nm3/TJ) 来源于企业台账或统计报表
13   供电碳排放强度(tCO2/MWh) 热电联产机组需填写,机组1供电二氧化碳排放量/供电量
14   供热碳排放强度(tCO2/TJ) 热电联产机组需填写,机组1供热二氧化碳排放量/供热量
既有设施 15   二氧化碳排放总量(tCO2 所有既有机组排放量之和
新增设施 16   二氧化碳排放总量(tCO2 所有新增机组排放量之和

 

说明:*1如果机组数多于1个,请自行添加表格。

*2如果机组有其它燃料,请自行更改或添加表格。

 

电网企业

      年温室气体排放报告补充数据表

补充数据 数值 计算方法或填写要求
1     输配电损失引起的二氧化碳排放(tCO2 数据来自核算与报告指南附表1
2     供电量(MWh) 来源于企业台账或统计报表
3     输配电损耗电量(MWh) 来源于企业台账或统计报表
4     供电线损率(无量纲) 年度输配电损耗电量/年度供电量

 

 

钢铁生产企业

       年温室气体排放报告补充数据表

补充数据 数值 计算方法或填写要求
1     纳入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二氧化碳排放总量(tCO2 1.1与1.2之和
1.1    化石燃料燃烧排放 数据来自核算与报告指南附表1
1.2    净购入电力、热力产生的排放 数据来自核算与报告指南附表1
2     粗钢产量(单位:t) −        优先选用企业计量数据,如生产日志或月度、年度统计报表;

−        其次选用报送统计局数据

3     排放强度(单位:tCO2/t) 纳入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二氧化碳排放总量/粗钢产量
4     企业不同生产工序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及产品产量
4.1    炼焦工序
4.1.1            化石燃料燃烧排放(tCO2) 按核算与报告指南公式(2)计算
4.1.2            净购入电力、热力产生的排放(tCO2) 按核算与报告指南公式(10)计算
4.1.3            焦炭产量(t)
4.2    烧结(或造团)工序
4.2.1            化石燃料燃烧排放(tCO2) 按核算与报告指南公式(2)计算
4.2.2            净购入电力、热力产生的排放(tCO2) 按核算与报告指南公式(10)计算
4.2.3            烧结(或造团)产量(t)
4.3    炼铁工序
4.3.1            化石燃料燃烧排放(tCO2) 按核算与报告指南公式(2)计算
4.3.2            净购入电力、热力产生的排放(tCO2) 按核算与报告指南公式(10)计算
4.3.3            生铁产量(t)
4.4    炼钢工序
4.4.1         化石燃料燃烧排放(tCO2) 按核算与报告指南公式(2)计算
4.4.2            净购入电力、热力产生的排放(tCO2) 按核算与报告指南公式(10)计算
4.4.3            粗钢产量(t)
4.5    钢铁加工工序
4.5.1            化石燃料燃烧排放(tCO2) 按核算与报告指南公式(2)计算
4.5.2            净购入电力、热力产生的排放(tCO2) 按核算与报告指南公式(10)计算
4.5.3            钢材产量(t)
4.6    自备发电、供热
4.6.1            化石燃料燃烧排放(tCO2) 按核算与报告指南公式(2)计算
4.6.2            净购入电力、热力产生的排放(tCO2) 按核算与报告指南公式(10)计算
4.7    其他辅助工序
4.7.1            化石燃料燃烧排放(tCO2) 按核算与报告指南公式(2)计算
4.7.2            净购入电力、热力产生的排放(tCO2) 按核算与报告指南公式(10)计算
5     企业新增钢铁加工工序二氧化碳排放量(tCO2) 2016年1月1日之前投产为既有,之后为新增
6     企业新增钢铁加工工序的钢材产量(t)

 

 

化工生产企业(电石生产)

      年温室气体排放报告补充数据表

补充数据 数值 计算方法或填写要求
电石分厂

(或车间)1*12

1     既有还是新增   2016年1月1日之前投产为既有,之后为新增
2     二氧化碳排放总量(tCO2   2.1,2.2与2.3之和
2.1         能源作为原材料产生的排放量(tCO2   按核算与报告指南公式(8)计算
2.1.1            能源作为原料的投入量(t)   如果能源多于1种,应在数值栏中分种类说明
2.1.2            能源中含碳量(%)   如果能源多于1种,应在数值栏中分种类说明
2.1.3            碳产品和其他含碳输出物的产量(t)   如果碳产品和其他含碳输出物多于1种,应在数值栏中分种类说明
2.1.4            碳产品和其他含碳输出物含碳量(%)   如果碳产品和其他含碳输出物多于1种,应在数值栏中分种类说明
2.2         消耗电力对应的排放量(tCO2   按核算与报告指南公式(13)计算
2.2.1            消耗电量(MWh)   消耗电量包括从电网供电、可再生能源发电、余热发电、自备电厂
2.2.2            排放因子(tCO2/MWh)   排放因子根据来源采用加权平均;其中:

−        电网排放因子选用区域电网平均排放因子;

−        可再生能源、余热发电排放因子为0;

−        自备电厂排放因子用排放量/供电量计算得出,如数据不可获得,可采用区域电网平均排放因子

2.3         消耗热力对应的排放量(tCO2   按核算与报告指南公式(14)计算
2.3.1            消耗热量(GJ)   热量包括余热回收、蒸汽锅炉或自备电厂
2.3.2            热力供应排放因子(tCO2/GJ)   热力供应排放因子根据来源采用加权平均,其中:

−        余热回收排放因子为0,

−        蒸汽锅炉或自备电厂排放因子用排放量/供热量计算得出

若数据不可得,采用0.11tCO2/GJ

3     电石产量(t)   优先选用企业计量数据,如生产日志或月度、年度统计报表;

其次选用报送统计局数据

既有设施 4     二氧化碳排放总量(tCO2    
新增设施 5     二氧化碳排放总量(tCO2    

说明:*1核算边界:从焦炭等原材料和能源计量进入电石生产界区开始,到电石成品计量入库的电石产品整个生产过程,包括炭材破碎、筛分、烘干、整流、电石炉、炉气净化车间、余热回收等设施。

*2如果企业电石分厂(或车间)多于1个,请自行添加表格。

 

化工生产企业(合成氨生产)

      年温室气体排放报告补充数据表

补充数据 数值 计算方法或填写要求
合成氨分厂

(或车间)1*1.*2

 

 

1     既有还是新增   2016年1月1日之前投产为既有,之后为新增
2     二氧化碳排放总量(tCO2    
2.1          能源作为原材料产生的排放量(tCO2*3   按核算与报告指南公式(8)计算
2.1.1            能源作为原料的投入量(t)   如果能源多于1种,应在数值栏中分种类说明
2.1.2            能源中含碳量(%)   如果能源多于1种,应在数值栏中分种类说明
2.1.3            碳产品和其他含碳输出物的产量(t)   如果碳产品和其他含碳输出物多于1种,应在数值栏中分种类说明
2.1.4            碳产品和其他含碳输出物含碳量(%)   如果碳产品和其他含碳输出物多于1种,应在数值栏中分种类说明
2.2          消耗电力对应的排放量(tCO2)*3   按核算与报告指南公式(13)计算
2.2.1            消耗电量(MWh)   电量包括从电网供电、可再生能源发电、余热发电、自备电厂
2.2.2            排放因子(tCO2/MWh)   排放因子根据来源采用加权平均;其中:

−        电网排放因子选用区域电网平均排放因子;

−        可再生能源、余热发电排放因子为0;

−        自备电厂排放因子用排放量/供电量计算得出,如数据不可获得,可采用区域电网平均排放因子

2.3          消耗热力对应的排放量(tCO2*3   按核算与报告指南公式(14)计算
2.3.1            消耗热量(GJ)   热量包括余热回收、蒸汽锅炉或自备电厂
2.3.2            热力供应排放因子(tCO2/GJ)   热力供应排放因子根据来源采用加权平均,其中:

−        余热回收排放因子为0,

−        蒸汽锅炉或自备电厂排放因子用排放量/供热量计算

若数据不可得,采用0.11tCO2/GJ

3     氨产量(t)   优先选用企业计量数据,如生产日志或月度、年度统计报表;

其次选用报送统计局数据

既有设施 4     二氧化碳排放总量(tCO2    
新增设施 5     二氧化碳排放总量(tCO2    

 

说明:*1 核算边界:

  • 煤制合成氨核算边界包括工艺:备煤(筛分、磨煤(干粉煤、水煤浆)、制浆(水煤浆)、煤棒制作(型煤)等)、气化(原料煤)、灰水处理、粗合成气变换、净化(脱碳、脱硫)、压缩、合成、分离,不包括空分装置,也不包括燃煤锅炉。
  • 天然气制合成氨边界包括工艺:一段转化炉、二段转化炉、粗合成气变换、净化(脱碳、脱硫)、压缩、合成、分离;不包括空分装置,也不包括燃煤锅炉。

*2如果企业合成氨分厂(或车间)多于1个,请自行添加表格。

*3合成氨联产甲醇的企业,氨与甲醇单位产品消耗原料的比,按1:1.06分摊共用的原料;消耗电量按1:0.8分摊;消耗热量按1:1.06分摊。

 

化工生产企业(甲醇生产)

      年温室气体排放报告补充数据表

补充数据 数值 计算方法或填写要求
甲醇分厂(或车间)1*1,*2 1     既有还是新增   2016年1月1日之前投产为既有,之后为新增
2     二氧化碳排放总量(tCO2    
2.1         能源作为原材料产生的排放量(tCO2*3   按核算与报告指南公式(8)计算
2.1.1            能源作为原料的投入量(t)   如果能源多于1种,应在数值栏中分种类说明
2.1.2            能源中含碳量(%)*2   如果能源多于1种,应在数值栏中分种类说明
2.1.3            碳产品和其他含碳输出物的产量(t)   如果碳产品和其他含碳输出物多于1种,应在数值栏中分种类说明
2.1.4            碳产品和其他含碳输出物含碳量(%)   如果碳产品和其他含碳输出物多于1种,应在数值栏中分种类说明
2.2          消耗电力对应的排放量(tCO2*3   按核算与报告指南公式(13)计算
2.2.1            消耗电量(MWh)   电量包括从电网供电、可再生能源发电、余热发电、自备电厂
2.2.2            排放因子(tCO2/MWh)   排放因子根据来源采用加权平均;其中:

−        电网排放因子选用区域电网平均排放因子;

−        可再生能源、余热发电排放因子为0;

−        自备电厂排放因子用排放量/供电量计算得出,如数据不可获得,可采用区域电网平均排放因子

2.3          消耗热力对应的排放量(tCO2*3   按核算与报告指南公式(14)计算
2.3.1            消耗热量(GJ)   热量包括余热回收、蒸汽锅炉或自备电厂
2.3.2            热力供应排放因子(tCO2/GJ)   热力供应排放因子根据来源采用加权平均,其中:

−        余热回收排放因子为0,

−        蒸汽锅炉或自备电厂排放因子用排放量/供热量计算

若数据不可得,采用0.11tCO2/GJ

3     甲醇产量(t)   优先选用企业计量数据,如生产日志或月度、年度统计报表;

其次选用报送统计局数据

既有设施 4     二氧化碳排放总量(tCO2    
新增设施 5     二氧化碳排放总量(tCO2    

 

说明:*1 核算边界

  • 煤制甲醇核算边界包括工艺:备煤(筛分、磨煤(干粉煤、水煤浆)、制浆(水煤浆)、煤棒制作(型煤)等)、气化(原料煤)、灰水处理、粗合成气变换、净化(脱碳、脱硫)、压缩、合成、粗甲醇精馏,不包括空分装置,不包括燃煤锅炉。
  • 天然气制甲醇核算边界包括工艺:一段转化炉、二段转化炉、粗合成气变换、净化(脱碳、脱硫)、压缩、合成、粗甲醇精馏;不包括空分装置和燃煤锅炉。

*2 如果企业甲醇分厂(或车间)多于1个,请自行添加表格。

*3合成氨联产甲醇的企业,氨与甲醇单位产品消耗原料的比,按1:1.06分摊共用的原料;消耗电量按1:0.8分摊;消耗热量按1:1.06分摊。

 

电解铝企业

      年温室气体排放报告补充数据表

补充数据 数值 计算方法或填写要求
电解工序1*1,*2 1     既有还是新增 2016年1月1日之前投产为既有,之后为新增
2     电解工序交流电耗对应的二氧化碳排放量(tCO2 按核算与报告指南公式(12)计算
2.1    工序交流电耗(MWh) 包括从电网供电、可再生能源发电、余热发电、自备电厂
2.2    排放因子(tCO2/MWh) 排放因子根据来源采用加权平均;其中:

−        电网排放因子选用区域电网平均排放因子;

−        可再生能源、余热发电排放因子为0;

−        自备电厂排放因子用排放量/供电量计算得出,如数据不可获得,可采用区域电网平均排放因子。

3     铝液产量(t) 优先选用企业计量数据,如生产日志或月度、年度统计报表;

其次选用报送统计局数据

既有设施 4     电解工序交流电耗对应的二氧化碳排放总量(tCO2
新增设施 5     电解工序交流电耗对应的二氧化碳排放总量(tCO2

 

说明:*1电解工序消耗的交流电为电解系列工艺消耗的交流电总量,(即输入整流器的交流电总量),不扣除电解槽启动焙烧、停槽导电母线及短路口损耗交流电量。

*2如果企业电解工序多于1个,请自行添加表格。

 

平板玻璃生产企业

      年温室气体排放报告补充数据表

补充数据 数值 计算方法或填写要求
平板玻璃生产线1*1*2 1 既有还是新增   2016年1月1日之前投产为既有,之后为新增
2 二氧化碳排放总量(tCO2    
2.1 化石燃料燃烧排放量(tCO2   按核算与报告指南公式(2)计算
2.1.1 消耗量(t或万Nm3 烟煤*3  
2.1.2 低位发热量(GJ/t或GJ/万Nm3) 烟煤  
2.1.3 单位热值含碳量(tC/GJ) 烟煤  
2.1.4 碳氧化率(%) 烟煤  
2.2 消耗电力对应的排放量(tCO2   按核算与报告指南公式(7)计算
2.2.1 消耗电量(MWh)   电量包括从电网供电、可再生能源发电、余热发电、自备电厂
2.2.2 排放因子(tCO2/MWh)   排放因子根据来源采用加权平均;其中:

−        电网排放因子选用区域电网平均排放因子;

−        可再生能源、余热发电排放因子为0;

−        自备电厂排放因子用排放量/供电量计算得出,如数据不可获得,可采用区域电网平均排放因子。

2.3 消耗热力对应的排放量(tCO2   按核算与报告指南公式(7)计算
2.3.1 消耗热量(GJ)   净购入热量包括余热回收、蒸汽锅炉或自备电厂
2.3.2 热力供应排放因子(tCO2/GJ)   热力供应排放因子根据来源采用加权平均,其中:

−      余热回收排放因子为0,

−      蒸汽锅炉或自备电厂排放因子用排放量/供热量计算

若数据不可得,采用0.11tCO2/GJ

3 平板玻璃产量(万重箱)   优先选用企业计量数据,如生产日志或月度、年度统计报表;

其次选用报送统计局数据

既有设施 4 二氧化碳排放总量(tCO2    
新增设施 5 二氧化碳排放总量(tCO2    

说明:*1 核算边界包括原料制备、熔化、成型、退火、切裁和成品包装等生产工序所消耗的能源。不包括冷修(放水至出玻璃期间)、动力、氮氢站、厂内运输工具、机修、照明等辅助生产所消耗的能源,以及采暖、食堂、宿舍、燃料报关、运输损失、基建等消耗的能源。当企业除平板玻璃外还生产其他产品时,各种能源应分开计量,对确属无法分开计量的公用能耗,如厂区照明或各类综合库房等按产品产值比例分摊。

*2如果企业生产工序多于1个,请自行添加表格。

*3如果企业有其他类型的化石燃料,请自行添加。

 

水泥生产企业

              年温室气体排放报告补充数据表

补充数据 数值 计算方法或填写要求
生产工段1*1*2 1 既有还是新增   2016年1月1日之前投产为既有,之后为新增
2 二氧化碳排放总量(tCO2    
2.1 化石燃料燃烧排放量(tCO2   按核算与报告指南公式(2)计算
2.1.1 消耗量(t或万m3 烟煤*3  
2.1.2 低位发热量(GJ/t或GJ/万Nm3) 烟煤  
2.1.3 单位热值含碳量(tC/GJ) 烟煤  
2.1.4 碳氧化率(%) 烟煤  
2.2 熟料对应的碳酸盐分解排放(tCO2   按核算与报告指南公式(6)计算
2.2.1 熟料产量(t)   −        优先选用企业计量数据,如生产日志或月度、年度统计报表;

−        其次选用报送统计局数据

2.2.2 熟料中CaO的含量(%)  
2.2.3熟料中MgO的含量(%)  
2.2.4 熟料中不是来源于碳酸盐分解的CaO的含量(%)  
2.2.5熟料中不是来源于碳酸盐分解的MgO的含量(%)  
2.3消耗电力对应的排放量(tCO2   按核算与报告指南公式(8)计算
2.3.1 消耗电量(MWh)   消耗电量包括从电网供电、可再生能源发电、余热发电、自备电厂
2.3.2 排放因子(tCO2/MWh)   排放因子根据来源采用加权平均;其中:

−        电网排放因子选用区域电网平均排放因子;

−        可再生能源、余热发电排放因子为0;

−        自备电厂排放因子用排放量/供电量计算得出,如数据不可获得,可采用区域电网平均排放因子

2.4消耗热力对应的排放量(tCO2   按核算与报告指南公式(8)计算
2.4.1 消耗热量(GJ)   消耗热量包括余热回收、蒸汽锅炉或自备电厂
2.4.2 热力供应排放因子(tCO2/GJ)   热力供应排放因子根据来源采用加权平均,其中:

−      余热回收排放因子为0,

−        蒸汽锅炉或自备电厂排放因子用排放量/供热量计算

若数据不可得,采用0.11tCO2/GJ

3 熟料产量(t)   同2.2.1
既有设施 4 二氧化碳排放总量(tCO2    
新增设施 5 二氧化碳排放总量(tCO2    

 

说明:*1 核算边界包括从原燃材料进入生产厂区开始,到水泥熟料烧成的整个熟料生产过程消耗的化石燃料(烘干原燃材料和烧成熟料消耗的燃料),不包括替代燃料的消耗量,也不包括厂区内辅助生产系统以及附属生产系统的燃料消耗量。消耗电力、热力包括原燃料制备粉磨、均化、烘干等以及熟料制备、预热、煅烧、冷却等用电和用热,不包括采用废弃物作为替代燃料和替代原料时处理废弃物的电耗和热耗,也不包括用于基建、技改等项目建设消耗的电力和热力。

*2如果企业熟料生产工段多于1个,请自行添加表格。

   *3如果企业有其他类型的化石燃料,请自行添加。

 

 

民用航空企业(航空公司)

       年温室气体排放报告补充数据表

补充数据 数值 计算方法或填写要求
1 航空器燃料燃烧二氧化碳排放量(tCO2
1.1 航空煤油燃烧二氧化碳排放量(tCO2 按核算与报告指南公式(2)计算
1.2 航空汽油燃烧二氧化碳排放量(tCO2 按核算与报告指南公式(2)计算
1.3 生物质混合燃料燃烧二氧化碳排放量(tCO2 按核算与报告指南公式(2)计算
2 运输总周转量(t*km) −        优先选用企业计量数据,如生产日志或月度、年度统计报表;

−        其次选用报送民航局数据

−        再次选用报送统计局数据

3  排放强度(t CO2/(t*km)) 航空器燃料燃烧二氧化碳排放量/运输总周转量

  

 

民用航空企业(机场)

      年温室气体排放报告补充数据表

补充数据 数值 计算方法或填写要求
1既有还是新增   2016年1月1日之前投产为既有,之后为新增
2二氧化碳总排放量(t) 数据来自核算与报告指南附表1
3吞吐量(t) −        优先选用企业计量数据,如生产日志或月度、年度统计报表;

−        其次选用报送民航局数据

−        再次选用报送统计局数据

4主要建筑物建筑面积及投入使用时间
4.1航站楼 1#航站楼 如果航站楼超过1座,请自行添加表格
建筑面积(万m2 −      优先选用企业计量数据,如生产日志或月度、年度统计报表;

−      其次选用报送民航局数据

−      再次选用报送统计局数据

投入使用时间(年/月/日)
4.2办公楼 1#办公楼 如果办公楼超过1座,请自行添加表格
建筑面积(万m2 −      优先选用企业计量数据,如生产日志或月度、年度统计报表;

−      其次选用报送民航局数据

−      再次选用报送统计局数据

投入使用时间(年/月/日)
4.3建筑面积合计(万m2 包含航站楼和办公楼的总建筑面积
5排放强度(t CO2/t) 二氧化碳总排放量/吞吐量
6排放强度(t CO2/万m2 二氧化碳总排放量/建筑面积

 

 

石油化工企业(原油生产)

       年温室气体排放报告补充数据表

补充数据 数值 计算方法或填写要求
炼厂1*1*2 1 既有还是新增   2016年1月1日之前投产为既有,之后为新增
2 二氧化碳排放总量(tCO2    
2.1 化石燃料燃烧排放量(tCO2   按核算与报告指南公式(2)计算
2.1.1 消耗量

(t或万m3

炼厂干气*4  
天然气  
2.1.2低位发热量(GJ/t或GJ/万Nm3) 炼厂干气  
天然气  
2.1.3单位热值含碳量(tC/GJ) 炼厂干气  
天然气  
2.1.4 碳氧化率(%) 炼厂干气  
天然气  
2.2 消耗电力对应的排放量(tCO2   按核算与报告指南公式(18)计算
2.2.1 消耗电量(MWh)   消耗电量包括从电网供电、可再生能源发电、余热发电、自备电厂
2.2.2 排放因子(tCO2/MWh)   排放因子根据来源采用加权平均;其中:

−        电网排放因子选用区域电网平均排放因子;

−        可再生能源、余热发电排放因子为0;

−        自备电厂排放因子用排放量/供电量计算得出,如数据不可获得,可采用区域电网平均排放因子

2.3 消耗热力对应的排放量(tCO2   按核算与报告指南公式(19)计算
2.3.1 消耗热量(GJ)   净购入热量包括余热回收、蒸汽锅炉或自备电厂
2.3.2 热力供应排放因子(tCO2/GJ)   热力供应排放因子根据来源采用加权平均,其中:

−      余热回收排放因子为0,

−      蒸汽锅炉或自备电厂排放因子用排放量/供热量计算

若数据不可得,采用0.11tCO2/GJ

3原料油加工量(t)   优先选用企业计量数据,如生产日志或月度、年度统计报表;

其次选用报送统计局数据

4炼油能量因数   参考GB30251-2013《炼油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计算
4.1 炼油生产装置能量因数   参考GB30251-2013《炼油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计算
4.2储运系统能量因数   参考GB30251-2013《炼油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计算
4.3污水处理场能量因数   参考GB30251-2013《炼油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计算
4.4热力损失能量因数   参考GB30251-2013《炼油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计算
4.5输变电损失能量因数   参考GB30251-2013《炼油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计算
4.6其它辅助系统能量因数   参考GB30251-2013《炼油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计算
4.7温度校正因子   参考GB30251-2013《炼油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计算
既有设施 5 二氧化碳排放总量(tCO2    
新增设施 6 二氧化碳排放总量(tCO2    
附:炼油装置层面数据   关于装置类型,参考GB30251-2013《炼油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装置1*3 1 装置处理量(t)  
2 能量系数  
           

说明:*1 核算边界:核算边界包括炼油生产装置,以及原油、半成品及成品油储运系统、热力站、发电设施、供排水、空气压缩站、空气分离站、污水处理、化验、研究、消防、生产管理等炼油辅助系统。其中,炼油生产装置指以下装置:

  • 蒸馏装置(常减压蒸馏、常压蒸馏、润滑油型常减压蒸馏);
  • 催化裂化(蜡油催化裂化、重油催化裂化、常渣催化裂化、深度催化裂解、MIPCGP、双提升管催化裂化);
  • 焦化(延迟焦化、稠油延迟焦化);
  • 催化重整(预处理和连续重整、预处理和固定床重整、预处理和组合床重整、脱重组分塔、芳烃抽提、芳烃分离(苯塔甲苯塔) 、芳烃分离(苯、甲苯、混二甲苯塔) );
  • 加氢裂化;
  • 加氢处理(蜡油、渣油);
  • 中压加氢改质;
  • 加氢精制(轻质油P﹤3Mpa、轻质油P≥3而P﹤6Mpa 、轻质油P≥6Mpa 、石蜡、地蜡加氢、润滑油加氢P≤3Mpa 、润滑油加氢P﹥3Mpa );
  • 制氢(氢气提纯) (气体、轻油、重油及焦炭)
  • 润滑油溶剂精制(轻质糠醛精制、重质糠醛精制、酚精制)
  • 溶剂脱沥青
  • 脱蜡与油蜡精制(酮苯脱蜡、酮苯脱蜡脱油、地蜡脱油、润滑油白土精制、石蜡发汗、石蜡白土精制、石蜡板框成型、石蜡机械化成型)
  • 润滑油中压加氢改质
  • 润滑油高压加氢裂化
  • 气体分馏(三塔流程、四塔流程、五塔和六塔流程)
  • 烷基化(硫酸法、氢氟酸法);
  • 三废处理(溶剂再生、硫磺回收、气体脱硫(含溶剂再生)、气体脱硫)
  • 污水汽提(单塔、双塔)
  • MTBE
  • 催化汽油吸附脱硫
  • 其他装置(石脑油异构、柴油碱洗、冷榨脱蜡、分子筛脱蜡、减粘裂化、临氢降凝、LPG脱硫醇、环烷酸、催化干气提浓、催化油浆抽提、催化油浆拔头、PSA提纯氢、炼厂干气提纯氢气、氧化沥青)

      *2如果企业炼厂多于1个,请自行添加表格。

*3如果企业炼油装置多于1个,请自行添加表格。 

*4 如果企业有其他类型的化石燃料,请自行添加。

 

石油化工企业(乙烯生产)

       年温室气体排放报告补充数据表

补充数据 数值 计算方法或填写要求
乙烯装置1*1,*2 1 既有还是新增 2016年1月1日之前投产为既有,之后为新增
2 二氧化碳排放总量(tCO2
2.1 化石燃料燃烧排放量(tCO2 按核算与报告指南公式(2)计算
2.1.1 消耗量(t或万Nm3 天然气*3
裂解气
2.1.2 低位发热量(GJ/t或GJ/万Nm3) 天然气
裂解气
2.1.3 单位热值含碳量(tC/GJ) 天然气
裂解气
2.1.4 碳氧化率(%) 天然气
裂解气
2.2 消耗电力对应的排放量(tCO2 按核算与报告指南公式(18)计算
2.2.1 消耗电量(MWh) 电量包括从电网供电、可再生能源发电、余热发电、自备电厂
2.2.2 排放因子(tCO2/MWh) 排放因子根据来源采用加权平均;其中:

−        电网排放因子选用区域电网平均排放因子;

−        可再生能源、余热发电排放因子为0;

−        自备电厂排放因子用排放量/供电量计算得出,如数据不可获得,可采用区域电网平均排放因子

2.3消耗热力对应的排放量(tCO2 按核算与报告指南公式(19)计算
2.3.1 消耗热量(GJ) 热量包括余热回收、蒸汽锅炉或自备电厂
2.3.2 热力供应排放因子(tCO2/GJ) 热力供应排放因子根据来源采用加权平均,其中:

−      余热回收排放因子为0,

−      蒸汽锅炉或自备电厂排放因子用排放量/供热量计算

若数据不可得,采用0.11tCO2/GJ

3 乙烯产量(t) −        优先选用企业计量数据,如生产日志或月度、年度统计报表;

−        其次选用报送统计局数据

4 丙烯产量(t) −        优先选用企业计量数据,如生产日志或月度、年度统计报表;

其次选用报送统计局数据

既有设施 5 二氧化碳排放总量(tCO2
新增设施 6 二氧化碳排放总量(tCO2

说明:*1 核算边界包括原料缓冲罐、原料脱硫和脱砷、裂解炉区、急冷区、压缩区、分离区等单元,不包括汽油加氢、辅助锅炉、主火炬、废碱处理、其他产品储罐、循环水场、空压站等单元。

*2如果企业乙烯装置多于1个,请自行添加表格。

*3如果企业有其他类型的化石燃料,请自行添加。

 

 

 

 

 

 

 

 

 

 

 

 

 

 

造纸和纸制品生产企业

       年温室气体排放报告补充数据表

补充数据 数值 计算方法或填写要求
1纳入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二氧化碳排放总量(tCO2
1.1化石燃料燃烧排放量(tCO2 数据来自核算与报告指南附表1
1.2净购入使用电力对应的排放量(tCO2 数据来自核算与报告指南附表1
1.3净购入使用热力对应的排放量(tCO2 数据来自核算与报告指南附表1
2主营产品产量(单位:t) 企业只能选择以下产品中的一种作为主营产品:

(1)纸浆;(2)纸和纸板。

−        优先选用企业计量数据,如生产日志或月度、年度统计报表;

−        其次选用报送统计局数据

3排放强度(t CO2/t) 纳入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二氧化碳排放总量/主营产品产量
4企业不同生产工序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及产品产量 −         
4.1 纸浆制造工序 −         
4.1.1化石燃料燃烧排放量(tCO2 −        按核算与报告指南 公式(2)计算
4.1.2净购入使用电力对应的排放量(tCO2 −        按核算与报告指南 公式(6)计算
4.1.3净购入使用热力对应的排放量(tCO2 −        按核算与报告指南 公式(7)计算
4.1.4 纸浆产量(t) −         
4.2 机制纸及纸板制造工序 −         
  4.2.1化石燃料燃烧排放量(tCO2 −        按核算与报告指南 公式(2)计算
  4.2.2净购入使用电力对应的排放量(tCO2 −        按核算与报告指南 公式(6)计算
  4.2.3净购入使用热力对应的排放量(tCO2 −        按核算与报告指南 公式(7)计算
  4.2.4机制纸和纸板产量(t) −         
4.3 纸制品制造工序 −         
  4.3.1化石燃料燃烧排放量(tCO2 −        按核算与报告指南 公式(2)计算
  4.3.2净购入使用电力对应的排放量(tCO2 −        按核算与报告指南 公式(6)计算
  4.3.3净购入使用热力对应的排放量(tCO2 −        按核算与报告指南 公式(7)计算
  4.3.4纸制品产量(t) −         
4.4其他工序 −         
  4.3.1化石燃料燃烧排放量(tCO2 −        按核算与报告指南 公式(2)计算
  4.3.2净购入使用电力对应的排放量(tCO2 −        按核算与报告指南 公式(6)计算
  4.3.3净购入使用热力对应的排放量(tCO2 −        按核算与报告指南 公式(7)计算
5企业新增机制纸和纸板生产工序二氧化碳排放量(tCO2) −        仅针对主营产品为纸浆的企业

−        2016年1月1日之前投产为既有,之后为新增

6企业新增纸制品生产工序二氧化碳排放量(tCO2) −         
7企业新增机制纸和纸板生产工序机制纸和纸板的产量(t) −        仅针对主营产品为纸浆的企业
8企业新增纸制品生产工序纸制品的产量(t) −         

 

 

 

其他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企业(铜冶炼)

      年温室气体排放报告补充数据表

补充数据 数值 计算方法或填写要求
1纳入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二氧化碳排放总量(tCO2
1.1化石燃料燃烧排放量(tCO2 数据来自核算与报告指南附表1
1.2净购入使用电力对应的排放量(tCO2 数据来自核算与报告指南附表1
1.3净购入使用热力对应的排放量(tCO2 数据来自核算与报告指南附表1
2粗铜产量(t) −        优先选用企业计量数据,如生产日志或月度、年度统计报表;

−        其次选用报送统计局数据

3排放强度(t CO2/t) 纳入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二氧化碳排放总量/粗铜产量
4企业不同生产工序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及产品产量
4.1 冶炼工序
  4.1.1化石燃料燃烧排放量(tCO2 按核算与报告指南 公式(2)计算
  4.1.2净购入使用电力对应的排放量(tCO2 按核算与报告指南 公式(8)计算
  4.1.3净购入使用热力对应的排放量(tCO2 按核算与报告指南 公式(9)计算
4.1.4 粗铜产量(t)
4.2压延加工工序
  4.2.1化石燃料燃烧排放量(tCO2 按核算与报告指南 公式(2)计算
  4.2.2净购入使用电力对应的排放量(tCO2 按核算与报告指南 公式(8)计算
  4.2.3净购入使用热力对应的排放量(tCO2 按核算与报告指南 公式(9)计算
  4.2.4铜压延加工材产量(t)
4.3其他工序
  4.3.1化石燃料燃烧排放量(tCO2 按核算与报告指南 公式(2)计算
  4.3.2净购入使用电力对应的排放量(tCO2 按核算与报告指南 公式(8)计算
  4.3.3净购入使用热力对应的排放量(tCO2 按核算与报告指南 公式(9)计算
5企业新增压延加工工序二氧化碳排放量(tCO2) 2016年1月1日之前投产为既有,之后为新增
6企业新增压延加工工序的铜压延加工材产量(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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