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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unch of the assessment of 2015 targets of reduced CO2 emissions per unit of GDP

Published on: May 15, 2016

Original title: 关于开展“十二五”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目标责任考核评估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6]1238号)
Links: Original CN (url).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关于开展“十二五”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目标责任考核评估的通知

发改办气候[2016]12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中组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国家统计局、国家林业局、气象局、国家能源局、认监委、标准委办公厅(办公室、综合司):
根据国务院印发的《“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国发[2011]4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通知》(国办函〔2012〕68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目标责任考核评估办法>的通知》(发改气候[2014]1828号)要求,我们将对省级人民政府开展“十二五”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目标责任考核评估。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总结评估低碳省区和城市试点经验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6]440号),对广东、辽宁、湖北、陕西、云南、天津、重庆、北京、上海和海南等10个省市的低碳试点经验现场总结评估将与本次现场考核评估工作结合进行。现将相关工作方案、评估指标及评分细则等文件印发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十二五”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目标责任考核评估相关工作将于2016年6月开始。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于6月20日前将本地区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目标完成情况和措施落实情况自评估报告以及数据核查表(含电子版)报我委。
二、6月下旬—7月上旬我委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各地区自评估报告以及数据核查表和相关支撑材料,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目标完成情况和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书面审核。
三、7月中下旬我委将组织开展现场考核评估。现场考核评估工作由十二个工作组同期分别开展。第一组:北京、天津、辽宁;第二组:上海、广东、海南;第三组:湖北、重庆、云南、陕西;第四组:内蒙古、吉林、黑龙江;第五组:西藏;第六组:江西、四川、贵州;第七组:浙江、福建;第八组:河北、山东、河南;第九组:甘肃、青海、宁夏;第十组:湖南、广西;第十一组:山西、江苏、安徽;第十二组:新疆。其中第一至三组为低碳试点省(市),由我委气候司相关负责同志带队开展碳强度现场考核评估工作和低碳试点地区现场总结评估工作。第四至十二组按常规开展碳强度现场考核评估工作,分别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统计局、林业局和能源局等部门相关司局级领导担任组长。工作组成员由上述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和国家气候战略中心等有关单位专家组成。
四、请将本地区负责考核评估工作的单位及联系人、联系电话于5月30日前报至我委。有关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联系人: 王溪、李靖、魏怡华
电 话:68505651、68781591、68502911
传 真:68781783
附件:1. “十二五”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目标责任考核评估工作方案
2. “十二五”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目标责任现场考核评估工作分组表
3. “十二五”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目标责任考核评估指标及评分细则
4. 二氧化碳排放核算方法及数据核查表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6年5月15日

附件 1:

“十二五”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 降低目标责任考核评估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通知》(国办函〔2012〕68 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 化碳排放降低目标责任考核评估办法》的通知(发改气候〔2014〕1828 号)要求,现将开展省级人民政府“十二五” 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目标责任考核评估有 关具体工作安排如下:

一、组建考评工作组

组建十二个考核评估工作组,工作组由发展改革委、工 信部、住建部、统计局、林业局、能源局等部门人员和有关 单位专家组成。组长由上述相关部门司局级领导担任。专家 来自于国家气候战略中心、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和清华大 学等研究机构和高等院校。

二、召开考评工作启动会

国家发改委气候司组织召开“十二五”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目标责任考核评估工作启动会,明确考 核程序和重点,统一打分标准和尺度,重申八项规定精神, 提出考核纪律要求,具体部署考核评估工作。

三、考核对象开展自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十二五”单 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目标责任考核评估指标 及评分细则》开展自评,整理汇总相关支撑材料。

四、开展书面审核

书面审核工作在北京开展,分为报送材料、集中审核和补 充材料三个环节:

一是报送材料。请各地区将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 放降低目标完成情况和措施落实情况自评估报告及数据核查表 于 2016 年 6 月 20 日前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并报送自评估报 告、数据核查表以及相关支撑材料的电子版。

二是集中审核。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战略研究和国际合作中 心组成初步审核专家组,根据打分手册,对各地提交的自评估 报告、相关数据资料和支撑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形成各地区初 步审核意见和打分结果。在此基础上,发展改革委气候司组织 十二个考评工作组全体同志进行集中审核。

三是补充材料。如地方政府自评估报告内容不全、支撑材 料难以作为打分依据或依据不充分,进而需要补充其他材料的, 统一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气候司转地方主管部门作进一步补充。

五、组织现场考核评估

在书面审核基础上,各考评工作组分别前往本组考核覆盖 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现场考核评估。现场考核评估主 要包括审核材料、集中评议、意见反馈三个环节。

一是审核材料。通过座谈会、材料审核及实地调研了解地方碳强度下降目标完成情况和有关措施落实情况,考察地 方推进绿色低碳发展的举措和实际进展。

二是集中评议。考评工作组组织召开现场考核评估会, 由省级人民政府代表向考评工作组报告单位国内生产总值 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目标完成情况和任务措施落实情况,考评 工作组通过提问和交流,对上述情况进行现场集中评议,并 得出初步考核评估结论。

三是意见反馈。考评工作组就现场考核评估情况与地方 政府交换初步意见并听取地方的反馈意见和建议。

六、总结考核评估情况

现场考核评估结束后,各考评工作组提交本组现场考核 评估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气候司根据各工作组考核评估报 告,汇总形成全国综合考核评估报告。

综合考核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十二五”全国单 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目标完成总体情况、“十 二五”和 2015 年各地区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 低目标完成情况、各地区考核评估分数、考核评估等级、综 合考核评估结论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建议等。

七、审定与公布考核评估结果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各地区考核评估结果进行审定后报国务院,并将最终结果向社会公告。同时交由干部主管部门, 作为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相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八、经费保障和纪律要求

此次考核专家出差费用由国家气候战略中心承担的 CDM 基金赠款项目支付,各部委工作人员出差费用由所在单位按 照标准报销,不得向地方摊派任何费用。

考评工作组成员在现场考核评估中,要严格按照考核及 廉政的有关规定开展工作,不得参加宴请,不得接受当地政 府或企业赠送的礼品,不得私自对外透露考评结果等信息。 同时,在现场考核评估中,考评工作组成员务必保持谦虚谨 慎、低调严谨的工作作风。

九、其他说明

广东、辽宁、湖北、陕西、云南、天津、重庆、北京、 上海和海南等 10 个低碳试点地区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办公厅关于组织总结评估低碳省区和城市试点经验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6]440 号)要求,准备相关材料。对上述 地区低碳试点工作的现场总结评估,与本次考核评估的现场 考核评估环节结合进行。

 

附件 2:

“十二五”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目标责任现场考核评估工作分组表

组别 考核地区 现场考核时间 联络员及电话
1 北京、天津、辽宁 7 月中下旬 周泽宇13901125367
2 上海、广东、海南 7 月中下旬 向  慧18500215397
3 湖北、重庆、云南、陕西 7 月中下旬 王雪纯13241736354
4 内蒙古、吉林、黑龙江 7 月中下旬 田  川13691188729
5 西藏 7 月中下旬 杨姗姗13811109837
6 江西、四川、贵州 7 月中下旬 李  湘18500609263
7 浙江、福建 7 月中下旬 刘海燕13901100878
8 河北、山东、河南 7 月中下旬 涂雅琴18611634860
9 甘肃、青海、宁夏 7 月中下旬 刘保晓13810867907
10 湖南、广西 7 月中下旬 王  溪18001152427
11 山西、江苏、安徽 7 月中下旬 张俊龙15117948180
12 新疆 7 月中下旬 常  上13811967862

注:考核组成员名单和现场考核具体时间将于 7 月初由各组联络员通知各地方发展改革部门。

 

附件 3:

“十二五”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 低目标责任考核评估指标及评分细则

考核评 估内容 考核评估指标 分值 评分依据 评分标准
一、目 标完成 (50 分) 1.单位国内生产 总值二氧化碳排 放年度降低目标 25 年度计划目标;核 定 的 各 地 区 年 度 降低目标完成率 根据年度目标的完成情况评分,年度目标完成率达到或超过100%得25分;低于100%的,得分为年度目标完成率乘以25。
2.“十二五”单 位国内生产总值 二氧化碳排放降 低目标 25 “十二五”降低目 标;核定的“十二 五”目标完成率 根据“十二五”目标完成情况评分,“十二五”目标完成率达到或超过100%得25分;低于100%的,得分为累计进度目标完成率乘以25。该项指标为否决性指标,未完成“十二五”降低目标,考核评估结果即为不合格。
二、任 务与措 施(24 分) 3.调整产业结构 任务完成情况 4 同 期 主 管 部 门 的 考核结果;或“十 二五”第三产业增 加 值 比 重 目 标 完 成情况、变化情况 “十二五”年度第三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上升目标考核结果乘以4%,满分4分;或根据本地区相关规划所设定的“十二五”第三产业增加值比重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分,完成规划目标的,得4分,未完成规划目标的,计为0分;没有提出规划目标的根据本地区第三产业增加值比重变化进行评分,2015年比2010年上升的得4分,持平或下降的,计为0分。
4.节能和提高能 效任务完成情况 4 同 期 主 管 部 门 的 考核结果 “十二五”年度单位GDP能耗降低目标考核结果乘以4%,满分4分。
5.调整能源结构 任务完成情况 4 同 期 主 管 部 门 的 考核结果;或“十 二五”水电、核电 风 电 和 太 阳 能 发 电发展目标、煤炭 消 费 控 制 目 标 完 成情况、变化情况 “十二五”年度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上升目标考核结果乘以4%,满分4分、或根据本地区相关规划所设定的“十二五”水电、核电、风电和太阳能发电发展目标、煤炭消费控制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分,其中完成水电、核电、风电和太阳能发电发展目标的,得2分,未完成的,计为0分;完成煤炭消费控制目标的,得2分,未完成的,计为0分。没有提出规划目标的,根据本地区水电、核电、风电和太阳能发电占一次能源消费的比重和煤炭占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两项指标变化情况进行评分,其中2015年水电、核电、风电和太阳能发电占一次能
        源消费比重比2010年有所上升的,得2分持平或下降的,计为0分;2015年煤炭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比2010年有所下降的,得2分,持平或上升的,计为0分。
6.增加森林碳汇 任务完成情况 4 同 期 主 管 部 门 的 考核结果;或“十 二五”新增造林合 格 面 积 及 年 度 森 林抚育合格面积 “十二五”年度森林碳汇相关考核结果乘以4%,满分4分;或根据本地区“十二五”新增造林和森林抚育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分,其中“十二五”新增造林合格面积达到规划目标100%及以上的得2分,达到60%及以上的得1分,60%以下的计为0分;“十二五森林抚育合格面积达到规划任务100%及以上的得2分,达到60%及以上的得1分,60%以下的计为0分。
7.低碳试点示范 建设情况 8 相 关 的 正 式 文 件 材料;实地核查 (1)对国家确定的低碳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辖区内有国家低碳试点城市的省(自治区),根据其试点示范开展情况,最高2分; (2)对辖区内有列入国家级低碳专项试点(如交通、住建)或已经开展由省级人民政府组织低碳城市试点的省(自治区)、组织低碳区县试点的直辖市,根据其试点示范开展情况,最高2分; (3)对在辖区内开展低碳产业园区试点的,根据其试点示范开展情况,最高2分;(4)对在辖区内开展低碳社区试点的,根据其试点示范开展情况,最高2分。
三、基 础工作 与能力 建设(26 分) 8.对所辖地市州 或行业目标分解 落实与评价考核 情况 4 相 关 的 正 式 文 件 材料;实地核查 (1)凡设定本地区二氧化碳强度年度降低目标并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得2分; (2)将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目标分解落实到所辖地市州或行业,得1分; (3)发布本地区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考核实施方案,并对所辖地市州或行业开展评价考核,得1分。
9.温室气体排放 统计核算制度建 设及清单编制情 况 6 相 关 的 正 式 文 件 材料;实地核查 (1)按照《关于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统计工作的意见》要求,已经建立本地区基础统计与调查制度及职责分工,最高2分; (2)地方统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已切实为省级温室气体排放清单编制、地区碳强度核算等相关工作提供支撑,形成常态化工作机制,得2分; (3)根据国家主管部门相关要求,按时完成本地区清单编制工作,得1分;根据验收评估和联审意见,积极组织修改并按时提交,得1分。
  10. 低 碳 产 品 标 准、标识和认证 制度执行情况 4 相 关 的 正 式 文 件 材料;实地核查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认监委下发的管理办法开展相应试点,制定鼓励和采信措施,扶持引导本地区相关企业获得低碳产品认证,引导低碳消费工作,根据工作开展情况,最高4分;没有开展上述工作的,计为0分。
11. 资 金 支 持 情 况 6 相 关 的 正 式 文 件 材料;实地核查 从本地区财政资金设定或从节能减排和可再生能源发展等资金中安排资金支持应对气候变化或低碳发展相关工作,根据资金执行情况,最高6分。
12. 组 织 领 导 和 公众参与情况 6 相 关 的 正 式 文 件 材料;实地核查 (1)建立省级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及部门分工协调机制,并实际运作,得2分 (2)设立应对气候变化专职管理机构,并完善工作机制,得2分; (3)组织开展“全国低碳日”等相关活动,全方位、多层次加强培训和宣传引导,得1分; (4)开展具有特色的其他宣传活动,得1分
四、其 他(6 分)* 13.体制机制等 开创性探索 6 相 关 的 正 式 文 件 材料;实地核查 开展体制机制创新,在碳排放交易、总量控制、企业温室气体报告方面开展探索,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的,给予适当加分,每项2分
小计   100    

 

附件 4:

二氧化碳排放核算方法及数据核查表

一、核算范围及方法

二氧化碳排放指化石燃料燃烧过程产生的排放量。核算公式为:

二氧化碳排放量 = 燃煤排放量 + 燃油排放量 + 燃气排放量 + Σ从第j个省级电网调入电力电力所蕴含的二氧化碳排放量 - 本 地区电力调出所蕴含的二氧化碳排放量

其中: 燃煤排放量=当年煤炭消费量×燃煤综合排放因子 燃油排放量=当年油品消费量×燃油综合排放因子 燃气排放量=当年天然气消费量×燃气综合排放因子

从第 j 个省级电网调入电力所蕴含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当年 本地区 从第 j 个省级 电网调入 电量× 第 j 个省级 电网供电 平均 CO2 排放因子

本地区电力调出所蕴含的二氧化碳排放量=本地区调出电量×本地区省级电网供电平均 CO2 排放因子

说明: 单位化石燃料燃烧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理论上随着 燃料质量、燃烧技术以及控制技术等因素的变化每年应该有所差 异,考虑到年度数据获取的滞后性以及可比性,核算各省二氧化 碳排放的排放因子数据采用 2005 年国家温室气体清单的初步数 据,见表 1。

 

表 1    化石燃料燃烧过程 CO2 排放因子

  单    位 数值
煤炭 吨 CO2/吨标煤 2.64
石油 吨 CO2/吨标煤 2.08
天然气 吨 CO2/吨标煤 1.63

 

调入或调出电量数据可从各省电力公司、能源平衡表或电力平衡表获得和核证,并以千瓦时为单位。对于调入电量,应明确 本地区外购电力所属省级电网并采用相应的省级电网平均二氧 化碳排放因子。对于调出电量,应采用本省的省级电网平均二氧 化碳排放因子。在核算 2014 和 2015 年电力调入调出蕴含的排放 量时,采用 2012 年相应省级电网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数据, 见表 2。

 

二、2015 年碳强度累计下降率计算方法

根据国家在 2015 年考核评估工作中认定的本地区 2014 年度 实际累计下降率以及本年度考评中初步计算的本地区  2015 年实 际年度下降率,按照以下公式计算本地区 2015 年碳强度累计下 降率。

2015 年碳强度累计下降率=1-(1-D2014 累计)×(1-D2015 年度)

式中, D2014 累计和 D2015 年度分别为本地区 2014 年实际累计下 降率和 2015 年实际年度下降率。

 

表 2 2012 年省级电网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

省级电网 二氧化碳排放(kgCO2/kWh) 省级电网 二氧化碳排放(kgCO2/kWh)
北京 0.7757 河南 0.8063
天津 0.8917 湖北 0.3526
河北 0.8981 湖南 0.5166
山西 0.8488 重庆 0.5744
内蒙古 0.9292 四川 0.2475
山东 0.8878 广东 0.5912
辽宁 0.7753 广西 0.4948
吉林 0.7214 贵州 0.4949
黑龙江 0.7970 云南 0.3063
上海 0.6241 海南 0.6855
江苏 0.7498 陕西 0.7690
浙江 0.6647 甘肃 0.5729
安徽 0.8092 青海 0.2323
福建 0.5514 宁夏 0.7789
江西 0.6336 新疆 0.7898

 

三、数据核查表

项   目 单  位 2014 2015 数据来源和责任单位
地 区 生 产 总 值 指 数(2010 年=100)     请在此栏填写 2010 年地区生产总值及 2011 年至 2013 年地区 生产总值指数(2010 年=100)
地区生产总值(按 2010年价格计算) 亿元      
煤炭消费量 万吨标煤      
煤炭消费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 万吨二氧化碳      
油品消费量 万吨标煤      
油品消费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 万吨二氧化碳      
天然气消费量 万吨标煤      
天然气消费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 万吨二氧化碳      
外省调入电力量 千瓦时      
  省级电网 1 千瓦时      
省级电网 2 千瓦时      
……. 千瓦时      
外省电力调入蕴涵的二氧化碳排放量 万吨二氧化碳      
本省电力调出量 千瓦时      
本省电力调出蕴涵的二氧化碳排放量 万吨二氧化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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