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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rcular on requirements for the establishment and improvement of long-term effective institutions for the electrification of rural water pumps

Published on: June 7, 2017

Original title: 国家能源局、水利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建立健全农村机井通电长效机制有关要求的通知
Links: Original source (in Chinese) (link).

国能发新能[2017]11号

  国家能源局、水利部、农业部

关于印发建立健全农村机井通电长效机制有关要求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水利厅、农业厅;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中心:

为实施好农村机井通电,支持粮食生产和农村水利建设,结合2016-2017年平原机井通电全覆盖的实践,现就建立健全农村机井通电长效机制、做好2017年后农村机井通电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做好规划衔接

各地在实施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规划时,要做好与高标准农田建设、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治以及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的衔接。省级要做好农网改造升级总体目标和任务与相关规划机井通电总体需求的衔接。县级要以行政村为单元,详细梳理分析相关农田水利规划中机井通电需求,明确农网改造升级建设重点和农网供电可靠性指标,做好低压线路布局与农田机井配置布局的衔接。

二、做好机井通电审查和业扩报装工作

对拟通电机井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提出通电需求的机井应符合最严格水资源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以及水利部门管理程序。电网企业不得对违法违规机井进行通电。机井所有人(或受益人及其他相关单位或个人)先向当地县级水利部门提出申请对机井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水利部门以井为单位逐一审查同意后,出具机井合法合规性意见。缺少水利部门机井合法合规性意见的,电网企业不得受理机井通电业扩报装申请。

理顺机井电力设施资产权属。对机井原有老旧电力设施进行改造升级的,机井所有人须负责理顺电力设施资产权属。对于原属政府投资建设的机井电力设施,应由当地政府协调明确该电力设施是否移交给当地电网企业,由电网企业统一实施建设改造和运行管理。对于权属不清的机井电力设施,电网企业可不实施改造升级。

以井为单位提出通电业扩报装。在通过水利部门机井合法合规性审查和理顺电力设施资产权属后,由机井所有人向当地县级电网企业提出通电报装,逐井明确坐标、所有人姓名等机井信息。电网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技术经济可行性评估,纳入业扩报装范围,及时进行通电或对原有老旧电力设施进行改造升级。电网企业加强对机井电力设施运行管理,确保发挥作用。

三、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

在国家农网改造升级工程实施主体供电范围内实施的机井通电工程,10千伏配电台区及以上电力设施,由电网企业负责建设;配电台区以下,由当地县级政府统筹使用支持农业生产、水利建设、土地整理、扶贫等相关资金,结合机井动力设施建设,建设通到机井井口的线路。对确无资金来源的低压线路,由国家农网改造升级工程实施主体兜底建设。

国家农网改造升级工程实施主体供区范围内农村机井通电工程,纳入国家农网改造升级工程中央投资计划。对于非国家农网改造升级工程实施主体供区范围内的机井,由当地政府出台措施支持该主体实施机井通电。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各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能源主管部门组织电网企业将农村机井通电纳入年度农网改造升级工程目标和任务,落实项目,开展可研,纳入中央投资计划,按年度组织实施。

(二)各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水利及其他相关部门做好规划衔接,并组织电网企业参加相关规划或方案编制及审查工作。

(三)各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部门制定拟通电机井合法合规性审查具体细则,明确相关要求和程序。各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部门组织地方农业部门对机井通电对农业生产的效果进行监测评价。

(四)各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能源主管部门按年度组织电网企业及时上报本年度机井通电实施情况,填报国家能源局农村机井通电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国家能源局将会同水利部、农业部编制公布年度农村机井通电实施报告。

联系人及电话:

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司:韩江舟 方竹010-68555044

水利部农水司:王 欢 010-63204416

农业部计划司:罗 旭 010-59192529

  国家能源局 水利部 农业部

  2017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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