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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iding measures for the competitive allocation of wind power projects (Trial) (2018)
Original title: 国家能源局关于2018年度风电建设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 国能发新能〔2018〕47号
Links: Source document (in Chinese) (link).
国能发新能〔2018〕47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2018年度风电建设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国家能源投资集团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中国华润集团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电力规划设计总院、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中国风能协会、国家可再生能源中心:
2017年,我国风电装机规模稳步增长,运行消纳情况明显好转,技术水平不断提升,产业发展呈现出稳中向好的势头。为促进风电产业高质量发展,降低度电补贴强度,现就做好2018年度风电建设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规划和预警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能源局关于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实施的指导意见》(国能发新能〔2017〕3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各地区新增风电建设规模方案的分年度规模及相关要求。预警为红色和橙色的地区应严格执行《国家能源局关于发布2018年度风电投资监测预警结果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18〕23号)的有关要求,同时不得在“十三五”规划中期评估的过程中调增规划规模。预警为绿色的地区如需调整规划目标,可在落实风电项目配套电网建设并保障消纳的前提下,结合“十三五”规划中期评估,向国家能源局申请规划调整后组织实施。
二、将消纳工作作为首要条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解决弃水弃风弃光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能源〔2017〕1942号)和《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报送落实〈解决弃水弃风弃光问题实施方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能综通新能〔2018〕36号)要求向国家能源局报送2018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工作方案,对未报送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停止该地区《指导意见》中风电新增建设规模的实施。
三、严格落实电力送出和消纳条件。新列入年度建设方案的风电项目,必须以电网企业承诺投资建设电力送出工程并确保达到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或弃风率不超过5%,以下同)为前提条件,在项目所在地市(县)级区域内具备就地消纳条件的优先纳入年度建设方案。通过跨省跨区输电通道外送消纳的风电基地项目,应在送受端省级政府间送受电协议及电网企业中长期购电合同中落实项目输电及消纳方案并约定价格调整机制,原则上受端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企业应出具接纳通道输送风电容量和电量的承诺。
四、推行竞争方式配置风电项目。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尚未印发2018年度风电建设方案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增集中式陆上风电项目和未确定投资主体的海上风电项目应全部通过竞争方式配置和确定上网电价。已印发2018年度风电建设方案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已经确定投资主体的海上风电项目2018年可继续推进原方案。从2019年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增核准的集中式陆上风电项目和海上风电项目应全部通过竞争方式配置和确定上网电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参照随本通知发布的《风电项目竞争配置指导方案(试行)》制定风电项目竞争配置办法,抄送国家能源局并向全社会公布,据此按照《指导意见》确定的分年度新增建设规模组织本地区风电项目竞争配置工作。分散式风电项目可不参与竞争性配置,逐步纳入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范围。
五、优化风电建设投资环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主管部门要完善风电工程土地利用规划,优先选择未利用土地建设风电工程,场址不得位于生态红线范围和国家规定的其他不允许建设的范围,并应避开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土地范围,如位于耕地占用税范围,征收面积和征收标准应当按照风电工程用地特点及对土地利用影响程度合理确定。有关地方政府部门在风电项目开发过程中不得以资源出让、企业援建和捐赠等名义变相向企业收费,不得强制要求项目直接出让股份或收益用于应由政府承担的各项事务。各地市(县)级政府相关部门推荐风电项目参加新增建设规模竞争配置时,应对上述建设条件做出有效承诺或说明,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对相关市(县)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并作为后续安排新增风电建设规模的重要依据。
六、积极推进就近全额消纳风电项目。支持风能资源丰富地区结合当地大型工业企业和产业园区用电需求建设风电项目,在国家相关政策支持下力争实现不需要补贴发展。鼓励在具备较强电力需求的地级市区域,选择年发电利用小时数可达到3000小时左右的风能资源场址,在省级电网企业确保全额就近消纳的前提下,采取招标方式选择投资开发企业并确定上网电价,特别要鼓励不需要国家补贴的平价上网项目。
请各有关单位按照上述要求,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相关工作,促进风电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附件:风电项目竞争配置指导方案(试行)
国家能源局
2018年5月18日
附件
风电项目竞争配置指导方案(试行)(2018年度)
为促进风电有序规范建设,加快风电技术进步、产业升级和市场化发展,按照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总要求,对集中式陆上风电项目和海上风电项目通过竞争配置方式组织建设。
一、基本原则
(一)规划总量控制。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批复的有关规划和《国家能源局关于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实施的指导意见》的管理要求,有序规范组织建设。
(二)公开竞争优选。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要制定风电项目竞争配置办法,公开竞争配置条件和流程,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项目优选。
(三)接入消纳保障。所有参与竞争配置的项目必须以电网企业投资建设接网及配套电网工程和落实消纳为前提条件,确保项目建成后达到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或弃风率不超过5%)。
(四)电价竞争确定。尚未配置到项目的年度新增集中式陆上风电和未确定投资主体的海上风电项目全部通过竞争方式配置并确定上网电价,各项目申报的上网电价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同类资源区标杆上网电价。各级地方政府部门不得干预项目单位报价。
(五)优化投资环境。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要指导市(县)级政府优化投资环境,风电项目场址符合有关规划,不在收取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范围;如涉及耕地占用税和林草土地,税费标准应合规合理。地方政府不得以资源出让、企业援建和捐赠等名义变相向企业收费,增加项目投资经营成本。
二、竞争配置风电项目类型
(一)已确定投资主体的风电项目
已确定投资主体的项目,是指投资企业已与当地政府签署风电开发协议并完成测风评价、场址勘察等前期工作的项目。
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批复的本地区相关能源规划的风电发展目标及年度新增建设规模,采用竞争方式对已确定投资主体的项目进行新增建设规模配置,综合评分高的项目应优先纳入本地区年度建设方案。
(二)未确定投资主体的风电项目(含大型风电基地)
未确定投资主体的风电项目,是指地方政府已组织完成风电开发前期工作的场址区域,已商请省级电网企业落实电力送出和消纳条件的项目。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以承诺上网电价为重要条件,通过招标等竞争方式公开选择项目投资主体。
三、竞争配置要求
(一)参与竞争配置项目要求。已完成一年以上测风,经评价具备开发价值,所利用的土地符合当地土地利用规划和有关方面的管理规定。项目建设应符合风电各项开发建设管理的要求和预警管理的要求。
(二)投资主体要求。具备基本的符合项目开发建设所需的技术、资金和经营管理能力。具体条件由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三)地方投资环境要求。参与竞争的项目,所使用场址不在城镇土地使用税范围,涉及一般耕地占用,林地、草原占用的收费符合法律规定。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不存在收取国家法律规定之外的资源出让金等费用的问题,地方政府无向项目摊派费用或强制采购本地设备等增加项目投资经营成本的要求。
(四)项目接网及消纳条件要求。本地区无弃风现象或省级电网企业已出具项目具备接网和消纳的意见,或者已向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统一出具接网及消纳能力的意见,参与竞争的项目具备接网和消纳条件。电网企业承诺投资建设接网及相关配套电网工程。
四、竞争配置程序
(一)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制定风电项目竞争配置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主管部门制定风电项目竞争配置办法,对外公布并组织竞争配置,抄送国家能源局及相关能源监管部门。原则上风电项目竞争配置由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统一组织进行。
(二)市(县)级能源主管部门推荐项目。各市(县)级能源主管部门按照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统一工作安排,对企业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后的项目推荐上报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参加竞争配置。市(县)级政府部门出具推荐项目适用政策的有关文件或说明。
(三)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开展优选工作。评审专家应从权威专家库中客观随机抽选产生。
(四)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公示结果。专家组以书面形式出具评审意见。各专家评审意见及结果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主管部门审定后应在门户网站公示。
(五)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公布竞争配置结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主管部门依据专家评审意见和公示结果制定年度建设方案,确定各风电项目投资主体和规模,并将有关信息抄送国家能源局,在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系统填报相关信息。
(六)向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抄送电价信息。按照竞争配置结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主管部门将投资主体获得竞争配置的风电项目及其确定的上网电价及时抄送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执行对应上网电价及补贴政策。
五、竞争要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主管部门制定的竞争配置办法应包含项目方案及技术先进性、前期工作深度、上网电价等竞争要素。不论采取何种基于市场竞争的配置方式,均应将上网电价作为重要竞争条件,所需补贴强度低的项目优先列入年度建设方案。企业承诺的上网电价不应高于项目所在区域的风电标杆上网电价。
(一)已确定投资主体项目的竞争要素
1.企业能力。包括投资能力、业绩、技术能力、企业诚信履约情况评价。
2.设备先进性。包括风电机组选型、风能利用系数、动态功率曲线保障、风电机组认证情况。
3.技术方案。包括充分利用资源条件、优化技术方案、利用小时测算、智能化控制运行维护、退役及拆除方案、经济合理性等。
4.已开展前期工作。包括项目总体规划、测风及风能资源评估、可行性研究设计、已取得的支持性文件等。
5.接入消纳条件。委托电网企业开展接入系统和消纳能力分析结果。
6.申报电价。测算提出合理收益条件下的20年固定上网电价。若考虑与全额保障性收购办法衔接,可要求按照最低保障性小时数报价,超出部分市场定价,按最低保障性小时数内电价评分。
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自行制定竞争配置评分细则,可采取综合评分法,其中电价权重不得低于40%。也可采取先技术评选,再电价比选的方式,按电价由低到高排序分配完为止。
(二)未确定投资主体项目的竞争要素
1.企业能力。包括投资能力、业绩、技术能力、企业诚信履约情况评价。
2.设备先进性。包括风电机组选型、风能利用系数、动态功率曲线保障、风电机组认证情况。
3.技术方案。包括充分利用资源条件、优化技术方案、利用小时测算、智能化控制运行维护、退役及拆除方案、经济合理性等。
4.申报电价。测算提出合理收益条件下的20年固定上网电价。若考虑与全额保障性收购办法衔接,可要求按照最低保障小时数报价,超出部分市场定价,按最低保障性小时数内电价评分。
原则上采取综合评分法,其中电价权重不得低于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