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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tice on the establishment and improvement of a safeguard mechanism for renewable electricity consumption (‘Renewable electricity quota’)
Original title: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 发改能源〔2019〕807号
Links: Source document (in Chinese) (link).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
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
发改能源〔2019〕8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国家能源局各派出监管机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国家能源投资集团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节能环保集团公司、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润集团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集团、国家开发银行、电力规划设计总院、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国家可再生能源中心: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的重要论述,加快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决定对各省级行政区域设定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现将有关事项和政策措施通知如下。
一、对电力消费设定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是指按省级行政区域对电力消费规定应达到的可再生能源电量比重,包括可再生能源电力总量消纳责任权重(简称“总量消纳责任权重”)和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简称“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满足总量消纳责任权重的可再生能源电力包括全部可再生能源发电种类;满足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的可再生能源电力包括除水电以外的其他可再生能源发电种类。对各省级行政区域规定应达到的最低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简称“最低消纳责任权重”),按超过最低消纳责任权重一定幅度确定激励性消纳责任权重。
二、按省级行政区域确定消纳责任权重。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组织有关机构,按年度对各省级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进行统一测算,向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经济运行管理部门在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简称“国家电网”)、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南方电网”)所属省级电网企业和省属地方电网企业技术支持下,对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统一测算提出的消纳责任权重进行研究后向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反馈意见。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结合各方面反馈意见,综合论证后于每年3月底前向各省级行政区域下达当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
三、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牵头承担消纳责任权重落实责任。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经济运行管理部门、所在地区的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派出监管机构按年度组织制定本省级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实施方案(简称“消纳实施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消纳实施方案主要应包括:年度消纳责任权重及消纳量分配、消纳实施工作机制、消纳责任履行方式、对消纳责任主体的考核方式等。各省级行政区域制定消纳实施方案时,对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设定的消纳责任权重可高于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向本区域下达的最低消纳责任权重。
四、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协同承担消纳责任。承担消纳责任的第一类市场主体为各类直接向电力用户供/售电的电网企业、独立售电公司、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简称“配售电公司”,包括增量配电项目公司);第二类市场主体为通过电力批发市场购电的电力用户和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第一类市场主体承担与其年售电量相对应的消纳量,第二类市场主体承担与其年用电量相对应的消纳量。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的售电量和用电量中,农业用电和专用计量的供暖电量免于消纳责任权重考核。
五、电网企业承担经营区消纳责任权重实施的组织责任。国家电网、南方电网指导所属省级电网企业依据有关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消纳实施方案,负责组织经营区内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完成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有关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经济运行管理部门督促省属地方电网企业、配售电公司以及未与公用电网联网的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完成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及用户均须完成所在区域电网企业分配的消纳量,并在电网企业统一组织下协同完成本经营区的消纳量。
六、做好消纳责任权重实施与电力交易衔接。各电力交易机构负责组织开展可再生能源电力相关交易,指导参与电力交易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优先完成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相应的电力交易,在中长期电力交易合同审核、电力交易信息公布等环节对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给予提醒。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时,应向电力交易机构作出履行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的承诺。
七、消纳量核算方式。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以实际消纳可再生能源电量为主要方式完成消纳量,同时可通过以下补充(替代)方式完成消纳量。
(一)向超额完成年度消纳量的市场主体购买其超额完成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简称“超额消纳量”),双方自主确定转让(或交易)价格。
(二)自愿认购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简称“绿证”),绿证对应的可再生能源电量等量记为消纳量。
八、消纳量监测核算和交易。各电力交易机构负责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的消纳量账户设立、消纳量核算及转让(或交易)、消纳量监测统计工作。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和电力交易机构核算的消纳量统计结果,按年度发布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的消纳量完成情况。各省级行政区域内的消纳量转让(或交易)原则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交易中心组织,跨省级行政区域的消纳量转让(或交易)在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和广州电力交易中心组织下进行。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与国家电网、南方电网等电网企业及各电力交易中心联合建立消纳量监测核算技术体系并实现信息共享。
九、做好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相关信息报送。国家电网、南方电网所属省级电网企业和省属地方电网企业于每年1月底前向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经济运行管理部门和所在地区的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派出监管机构报送上年度本经营区及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完成情况的监测统计信息。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于每年2月底前向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报送上年度本省级行政区域消纳量完成情况报告、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消纳量完成考核情况,同时抄送所在地区的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派出监管机构。
十、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对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进行考核。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经济运行管理部门对本省级行政区域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消纳量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按年度公布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考核报告。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经济运行管理部门负责督促未履行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限期整改,对未按期完成整改的市场主体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将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予以联合惩戒。
十一、国家按省级行政区域监测评价。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依托国家可再生能源中心会同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等对各省级行政区域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以及国家电网、南方电网对所属省级电网企业消纳责任权重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进行监测评价,按年度公布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监测评价报告。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经济运行管理部门对省属地方电网企业、配售电公司以及未与公用电网联网的拥有自备电厂企业的消纳责任实施进行督导考核。由于自然原因(包括可再生能源资源极端异常)或重大事故导致可再生能源发电量显著减少或送出受限,在对有关省级行政区域消纳责任权重监测评价和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进行考核时相应核减。
十二、超额完成消纳量不计入“十三五”能耗考核。在确保完成全国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条件下,对于实际完成消纳量超过本区域激励性消纳责任权重对应消纳量的省级行政区域,超出激励性消纳责任权重部分的消纳量折算的能源消费量不纳入该区域能耗“双控”考核。对纳入能耗考核的企业,超额完成所在省级行政区域消纳实施方案对其确定完成的消纳量折算的能源消费量不计入其能耗考核。
十三、加强消纳责任权重实施监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派出监管机构负责对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的消纳量完成情况、可再生能源相关交易过程等情况进行监管,并向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报送各省级行政区域以及各电网企业经营区的消纳责任权重总体完成情况专项监管报告。
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按照本通知下达的2018年消纳责任权重对本省级行政区域自我核查,以模拟运行方式按照本通知下达的2019年消纳责任权重对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进行试考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和国家电网、南方电网及有关机构,在2019年底前完成有关政策实施准备工作,自2020年1月1日起全面进行监测评价和正式考核。本通知中的2020年消纳责任权重用于指导各省级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发展,将根据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实施进展情况适度调整,在2020年3月底前正式下达各省级行政区域当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
本通知有效期为5年,将视情况适时对有关政策进行调整完善。
附件:1.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确定和消纳量核算方法(试行)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再生能源电力总量消纳责任权重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 家 能 源 局
2019年5月10日
附件1
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确定和消纳量核算方法(试行)
本方法随《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发布,作为各省级行政区域消纳责任权重测算、消纳量监测评价以及对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考核的基本方法。本方法作为试行版本执行,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实施过程中不断总结完善,视情况发布后续版本。
一、消纳责任权重确定方法
(一)基本原则
1.规划导向,分区设定。依据国家能源发展战略和可再生能源发展相关规划,结合各区域实际用电增长情况、实际可消纳本地生产和区域外输入可再生能源电力的能力确定各区域最低消纳责任权重,原则上各区域均应逐年提升最低消纳责任权重或至少不降低。
2.强化消纳,动态调整。各省级行政区域均应把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作为重要工作目标,电力净输出区域应做到本地消纳达到全国先进水平,电力净输入区域应做到本地生产的可再生能源电力充分消纳并对区域外输入可再生能源电力尽最大能力消纳。根据各区域可再生能源重大项目和跨省跨区输电通道建设进展,按年度动态调整各省级行政区域消纳责任权重。
3.区域统筹,分解责任。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经济运行管理部门、所在地区的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派出监管机构以完成本区域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为基础统筹协调制定消纳实施方案,同时统筹测算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含电网企业)应完成的消纳量,督促其通过多种方式完成各自消纳量。
4.保障落实,鼓励先进。按省级行政区域对电力消费规定应达到的最低可再生能源电量比重,据此对各省级行政区域进行监测评价。按照最低消纳责任权重上浮一定幅度作为激励性消纳责任权重,对实际消纳高于激励性消纳责任权重的区域予以鼓励。鼓励具备条件的省级行政区域自行确定更高的消纳责任权重。
(二)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确定
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包括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总量和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按下列方法确定:
1.各省级行政区域内生产且消纳的可再生能源电量
(1)接入公共电网且全部上网的可再生能源电量,采用并网计量点的电量数据。
(2)自发自用(全部或部分,以下同)可再生能源电量(含就地消纳的合同能源服务和交易电量),按电网企业计量的发电量
(或经有关能源主管部门或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派出监管机构认可),全额计入自发自用市场主体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
2.区域外输入的可再生能源电量
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与省级电网企业签署明确的跨省跨区购电协议的,根据协议实际执行情况计入受端区域消纳的区域外输入可再生能源电量。其他情况按以下方法处理:
(1)独立“点对网”输入
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直接并入区域外受端电网,全部发电量计入受端区域消纳量,采用并网计量点的电量数据。
(2)混合“点对网”输入
采取与火电或水电打捆以一组电源向区域外输电的,受端电网消纳的可再生能源电量等于总受电量乘以外送电量中可再生能源电量比例。
外送电量中可再生能源电量比例=送端并网点计量的全部可再生能源上网电量÷送端并网点计量的全部上网电量
(3)省间“网对网”输入
省间电网跨区域输入电量中可再生能源电量,通过电力交易方式进行的,根据电力交易机构的结算电量确定;通过省间送电协议进行的,根据省级电网与相关电厂结算电量确定;无法明确的,按送端省级电网区域可再生能源消纳电量占区域全社会用电量比例乘以输入受端省级电网区域的总电量认定。
(4)跨省际“网对网”输入
跨省际区域未明确分电协议或省间协议约定可再生能源电量比例的跨省跨区输电通道,按该区域内各省级行政区域全社会用电量占本区域电网内全社会用电量的比重,计算各省级行政区域输入的可再生能源电量。即:
n表示区域电网内包含的省级行政区域数目。
3.特殊区域
京津冀地区(北京、天津、冀北、河北南网)接入的集中式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和区域外输入的可再生能源电量,按全社会用电量比例分摊原则计入各区域消纳量,各自区域内接入的分布式可再生能源发电量计入各自区域的消纳量。
(三)消纳责任权重测算
1.消纳责任权重计算公式
(1)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
区域最低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预计本区域生产且消纳年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量+预计年净输入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量)÷预计本区域年全社会用电量
测算非水电可再生能源发电量时,上年度年底前已投产装机按照应达到的年利用小时数测算;当年新增非水电可再生能源装机按均匀投产计算,对应发电量按全年利用小时数的一半进行折算。
激励性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按照最低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上浮10%计算。
(2)总量消纳责任权重
区域最低总量消纳责任权重=(预计本区域生产且消纳年可再生能源电量+预计年净输入可再生能源电量)÷预计本区域年全社会用电量
测算可再生能源发电量时,上年度年底前已投产装机按照应达到的年利用小时数测算,水电按照当地平水年份的年利用小时数下浮10%进行最低总量消纳责任权重测算;对计划新增水电装机,如有明确投产时间(主要是大型水电站工程),按预计投产时间计算年利用小时;当年新增非水电可再生能源装机按均匀投产计算,对应发电量按全年利用小时数的一半进行折算。
激励性总量消纳责任权重为激励性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与水电按照当地平水年份的年利用小时数发电量对应消纳责任权重之和。
2.消纳责任权重确定流程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组织有关机构按年度对各省级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进行统一测算,向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经济运行管理部门在国家电网、南方电网所属省级电网企业和省属地方电网企业技术支持下,对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统一测算提出的消纳责任权重进行研究后向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反馈意见。反馈意见需详细提供分品种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预测并网装机容量、预测发电量、各跨省跨区通道计划输送可再生能源电量及占比、预测全社会用电量等数据。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组织第三方机构结合各方面反馈意见,综合论证后于每年3月底前向各省级行政区域下达当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包括最低消纳责任权重和激励性消纳责任权重)。
二、消纳量核算方法
(一)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
承担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含电网企业)的消纳量包括:
1.从区域内或区域外电网企业和发电企业(含个人投资者和各类分布式发电项目单位)购入的可再生能源电量。
(1)对电网企业按照可再生能源发电保障性收购要求统一收购的可再生能源电量,按照电网企业经营区内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对可再生能源消纳的实际贡献等因素进行分摊。
(2)对通过电力市场化交易的可再生能源电量,按交易结算电量计入购电市场主体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
2.自发自用的可再生能源电量。电网企业经营区内市场主体自发自用的可再生能源电量,按电网企业计量的发电量(或经有关能源主管部门或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派出监管机构认可),全额计入自发自用市场主体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
3.从其他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购买的消纳量或购买绿证折算的消纳量。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售出的可再生能源电量和已转让的消纳量不再计入自身的消纳量。购买的水电消纳量只计入总量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
(二)各省级行政区域
参照前述“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确定”部分,与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下达的省级行政区域消纳责任权重相对照,各省级行政区域年度整体完成的消纳责任权重计算公式如下:
整体完成消纳责任权重=(区域内生产且消纳的可再生能源电量+区域外输入的可再生能源电量+市场主体消纳量净受让量之和+绿证认购量之和-免于考核电量对应的可再生能源电量)÷(区域全社会用电量-免于考核电量)
其中,按照国家规定豁免消纳责任权重考核的农业用电和专用计量的供暖电量在消纳责任权重核算公式的分子和分母中均予以扣除,免于考核电量对应的可再生能源电量等于免于考核电量乘以区域最低消纳责任权重。
附件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再生能源电力总量消纳责任权重
省(区、市) | 2018年最低消纳责任权重 | 2018年激励性消纳责任权重 | 2019年最低消纳责任权重 | 2019年激励性消纳责任权重 | 2020年最低消纳责任权重 | 2020年激励性消纳责任权重 |
北京 | 11.0% | 12.1% | 13.5% | 14.9% | 15.0% | 16.5% |
天津 | 11.0% | 12.1% | 13.5% | 14.9% | 15.0% | 16.5% |
河北 | 11.0% | 12.1% | 13.5% | 14.9% | 15.0% | 16.5% |
山西 | 15.0% | 16.5% | 15.5% | 17.1% | 16.5% | 18.1% |
内蒙古 | 18.5% | 20.4% | 18.5% | 20.4% | 18.5% | 20.4% |
辽宁 | 12.0% | 13.2% | 12.0% | 13.2% | 12.5% | 13.7% |
吉林 | 20.0% | 22.0% | 21.5% | 23.7% | 22.0% | 24.2% |
黑龙江 | 19.5% | 21.5% | 21.5% | 23.7% | 26.0% | 28.6% |
上海 | 31.5% | 34.9% | 32.0% | 35.2% | 33.0% | 36.5% |
江苏 | 12.5% | 13.7% | 13.5% | 14.9% | 14.0% | 15.5% |
浙江 | 18.0% | 19.8% | 17.5% | 19.3% | 18.5% | 20.4% |
安徽 | 13.0% | 14.3% | 13.5% | 14.9% | 14.5% | 15.9% |
福建 | 17.0% | 18.7% | 18.5% | 20.4% | 19.5% | 21.4% |
江西 | 23.0% | 25.1% | 25.5% | 28.1% | 29.0% | 32.1% |
山东 | 9.5% | 10.4% | 10.0% | 11.0% | 10.0% | 11.0% |
河南 | 13.5% | 14.9% | 13.5% | 14.9% | 16.0% | 17.6% |
湖北 | 39.0% | 43.0% | 37.5% | 41.3% | 40.0% | 44.0% |
湖南 | 46.0% | 50.5% | 47.0% | 51.7% | 49.0% | 53.9% |
广东 | 31.0% | 34.2% | 28.5% | 31.4% | 29.5% | 32.5% |
广西 | 51.0% | 56.2% | 45.5% | 50.1% | 50.0% | 55.0% |
海南 | 11.0% | 12.1% | 11.0% | 12.1% | 11.5% | 12.6% |
重庆 | 47.5% | 52.1% | 42.5% | 46.8% | 45.0% | 49.5% |
四川 | 80.0% | 88.0% | 80.0% | 88.0% | 80.0% | 88.0% |
贵州 | 33.5% | 36.9% | 31.5% | 34.7% | 31.5% | 34.7% |
云南 | 80.0% | 88.0% | 80.0% | 88.0% | 80.0% | 88.0% |
西藏 | 不考核 | 不考核 | 不考核 | 不考核 | 不考核 | 不考核 |
陕西 | 17.5% | 19.2% | 18.5% | 20.4% | 21.5% | 23.7% |
甘肃 | 44.0% | 48.4% | 44.0% | 48.4% | 47.0% | 51.1% |
青海 | 70.0% | 77.0% | 69.5% | 76.5% | 70.0% | 77.0% |
宁夏 | 20.0% | 22.2% | 20.0% | 22.0% | 22.0% | 24.2% |
新疆 | 21.0% | 23.1% | 21.0% | 23.1% | 22.5% | 24.5% |
注:1.京津冀地区执行统一的消纳责任权重;
2.内蒙古自治区可按蒙西、蒙东地区分开考核,具体分区域消纳责任权重由内蒙古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确定;
3.2020年消纳责任权重为指导性指标,根据可再生能源资源情况、跨省跨区输电通道输送可再生能源情况进行动态调整。2020年消纳责任权重测算时酒泉—湖南、扎鲁特—青州、宁东—山东、上海庙—山东、宁东—浙江、哈密南—郑州、准东—安徽等特高压输电通道输送电量中的可再生能源占比按不低于30%考虑;
4.有跨省跨区输入可再生能源电力的受端区域,如实际运行时通道输送可再生能源电量未达到消纳责任权重测算时的设定值,则在区域消纳量监测评价和市场主体消纳责任权重考核时相应核减;
5.对可再生能源电力总量消纳责任权重达到80%的省级行政区域,不进行总量消纳责任权重监测评价,对区域内市场主体是否进行总量消纳责任权重考核,由有关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自行决定。未纳入消纳责任权重考核的市场主体不参与消纳量交易。西藏自治区不实行消纳责任权重考核,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区域内市场主体不参与消纳量交易。
附件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
省(区、市) | 2018年最低消纳责任权重 | 2018年激励性消纳责任权重 | 2019年最低消纳责任权重 | 2019年激励性消纳责任权重 | 2020年最低消纳责任权重 | 2020年激励性消纳责任权重 |
北京 | 10.5% | 11.6% | 13.5% | 14.9% | 15.0% | 16.5% |
天津 | 10.5% | 11.6% | 13.5% | 14.9% | 15.0% | 16.5% |
河北 | 10.5% | 11.6% | 13.5% | 14.9% | 15.0% | 16.5% |
山西 | 12.5% | 13.8% | 13.5% | 14.9% | 14.5% | 16.0% |
内蒙古 | 18.0% | 19.8% | 18.0% | 19.8% | 18.0% | 19.8% |
辽宁 | 10.0% | 11.0% | 10.0% | 11.0% | 10.5% | 11.6% |
吉林 | 15.0% | 16.5% | 15.5% | 17.1% | 16.5% | 18.2% |
黑龙江 | 15.0% | 16.5% | 17.5% | 19.3% | 20.5% | 22.6% |
上海 | 2.5% | 2.8% | 3.0% | 3.3% | 3.0% | 3.3% |
江苏 | 5.5% | 6.1% | 6.5% | 7.2% | 7.5% | 8.3% |
浙江 | 5.0% | 5.5% | 6.5% | 7.2% | 7.5% | 8.3% |
安徽 | 9.5% | 10.5% | 10.5% | 11.6% | 11.5% | 12.7% |
福建 | 4.5% | 5.0% | 5.0% | 5.5% | 6.0% | 6.6% |
江西 | 6.5% | 7.2% | 7.0% | 7.7% | 8.0% | 8.8% |
山东 | 9.0% | 9.9% | 10.0% | 11.0% | 10.0% | 11.0% |
河南 | 9.0% | 9.9% | 9.5% | 10.5% | 10.5% | 11.6% |
湖北 | 7.5% | 8.3% | 9.0% | 9.9% | 10.0% | 11.0% |
湖南 | 9.0% | 9.9% | 11.5% | 12.7% | 13.0% | 14.3% |
广东 | 3.5% | 3.9% | 3.5% | 3.9% | 4.0% | 4.4% |
广西 | 4.0% | 4.4% | 4.5% | 5.0% | 5.0% | 5.5% |
海南 | 4.5% | 5.0% | 5.0% | 5.5% | 5.0% | 5.5% |
重庆 | 2.0% | 2.2% | 2.5% | 2.8% | 2.5% | 2.8% |
四川 | 3.5% | 3.9% | 3.5% | 3.9% | 3.5% | 3.9% |
贵州 | 4.5% | 5.0% | 5.0% | 5.5% | 5.0% | 5.5% |
云南 | 11.5% | 12.7% | 11.5% | 12.7% | 11.5% | 12.7% |
西藏 | 不考核 | 不考核 | 不考核 | 不考核 | 不考核 | 不考核 |
陕西 | 9.0% | 9.9% | 10.5% | 11.6% | 12.0% | 13.2% |
甘肃 | 14.5% | 16.0% | 17.0% | 18.7% | 19.0% | 20.9% |
青海 | 19.0% | 20.9% | 23.0% | 25.3% | 25.0% | 27.5% |
宁夏 | 18.0% | 19.8% | 18.0% | 19.8% | 20.0% | 22.0% |
新疆 | 11.5% | 12.7% | 12.0% | 13.2% | 13.0% | 14.3% |
注:1.京津冀地区执行统一的消纳责任权重;
2.内蒙古自治区可按蒙西、蒙东地区分开考核,具体分区域消纳责任权重由内蒙古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确定;
3.2020年消纳责任权重为指导性指标,根据可再生能源资源情况、跨省跨区输电通道输送可再生能源情况进行动态调整。2020年消纳责任权重测算时酒泉—湖南、扎鲁特—青州、宁东—山东、上海庙—山东、宁东—浙江、哈密南—郑州、准东—安徽等特高压输电通道输送电量中的可再生能源占比按不低于30%考虑;
4.有跨省跨区输入可再生能源电力的受端区域,如实际运行时通道输送可再生能源电量未达到消纳责任权重测算时的设定值,则在区域消纳量监测评价和市场主体消纳责任权重考核时相应核减;
5.未纳入消纳责任权重考核的市场主体不参与消纳量交易。西藏自治区不实行消纳责任权重考核,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区域内市场主体不参与消纳量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