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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justment of electricity sales price classification structure

Published on: May 24, 2013

Original title: 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973号)
Links: Original CN (url).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3]9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
为健全和完善销售电价体系,促进电力用户公平负担,合理配置电力资源,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电价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3]6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电价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514号)等有关规定,决定逐步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规范各类销售电价的适用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
  (一)将销售电价由现行主要依据行业、用途分类,逐步调整为以用电负荷特性为主分类,逐步建立结构清晰、比价合理、繁简适当的销售电价分类结构体系。
(二)将现行销售电价逐步归并为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和工商业及其它用电价格三个类别。
(三)销售电价分类结构调整,要考虑用户及电网企业承受能力,分步实施,平稳过渡。
二、规范各类销售电价适用范围
  (一)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是指城乡居民家庭住宅,以及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集体宿舍的生活用电价格。
城乡居民住宅小区公用附属设施用电(不包括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
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电、宗教场所生活用电、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用电以及监狱监房生活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
(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是指农业、林木培育和种植、畜牧业、渔业生产用电,农业灌溉用电,以及农业服务业中的农产品初加工用电的价格。其他农、林、牧、渔服务业用电和农副食品加工业用电等不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三)工商业及其它用电价格,是指除居民生活及农业生产用电以外的用电价格。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或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具体由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各类销售电价具体适用范围见附件。
三、过渡时期的措施
  销售电价分类结构原则上应于5年左右调整到位。过渡期间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暂单列大工业用电类别。将现行大工业用电中的电解铝、电炉铁合金、电解烧碱、黄磷、电石、中小化肥等用电逐步归并于大工业用电类别。
(二)将现行非居民照明、非工业及普通工业、商业三类用电归并为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类别。
(三)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与大工业用电,逐步归并为工商业及其它用电类别。
(四)将目前单列的农业排灌用电、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和深井高扬程用电,逐步归并到农业生产用电类别。
(五)在用电类别归并过程中,按电压等级进行分档定价。具备条件的,可同时按电压等级、用电容量或单位容量用电量(利用小时)进行分档定价。
(六)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中,受电变压器容量(含不通过变压器接用的高压电动机容量)在315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可先行与大工业用电实行同价并执行两部制电价。具备条件的地区,可扩大到100千伏安(千瓦)以上用电。
四、有关要求
  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尽快规范各类销售电价适用范围。各类销售电价之间的归并涉及到用户之间利益调整,影响面较宽,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深入细致地测算、分析对各类电力用户和电网企业的影响,积极稳妥、循序渐进地推进。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委报告。
附件:销售电价分类适用范围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3年5月24日

附件:

销售电价分类适用范围

 

一、居民生活用电

城乡居民住宅用电:城乡居民住宅用电是指城乡居民家庭住 宅,以及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集体宿舍的生活用电。 城乡居民住宅小区公用附属设施用电:是指城乡居民家庭住 宅小区内的公共场所照明、电梯、电子防盗门、电子门铃、消防、绿地、门卫、车库等非经营性用电。

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是指学校的教室、图书馆、实验 室、体育用房、校系行政用房等教学设施,以及学生食堂、澡堂、 宿舍等学生生活设施用电。

执行居民用电价格的学校,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由政 府及其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的公办、民办学校, 包括:(1)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 专科学校);(2)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 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3)普通初中、 职业初中、成人初中;(4)普通小学、成人小学;(5)幼儿园(托儿所);(6)特殊教育学校(对残障儿童、少年实施义务 教育的机构)。不含各类经营性培训机构,如驾校、烹饪、美容 美发、语言、电脑培训等。

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电:是指经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 门批准,由国家、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弃婴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场所的生活用电。

宗教场所生活用电:指经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宗教活动场所常住人员和外 来暂住人员的生活用电。

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用电:是指城乡居民社区居民 委员会工作场所及非经营公益服务设施的用电。

二、农业生产用电

农业用电:是指各种农作物的种植活动用电。包括谷物、豆 类、薯类、棉花、油料、糖料、麻类、烟草、蔬菜、食用菌、园 艺作物、水果、坚果、含油果、饮料和香料作物、中药材及其他 农作物种植用电。

林木培育和种植用电:是指林木育种和育苗、造林和更新、 森林经营和管护等活动用电。其中,森林经营和管护用电是指在 林木生长的不同时期进行的促进林木生长发育的活动用电。

畜牧业用电:是指为了获得各种畜禽产品而从事的动物饲养 活动用电。不包括专门供体育活动和休闲等活动相关的禽畜饲养 用电。

渔业用电:是指在内陆水域对各种水生动物进行养殖、捕捞, 以及在海水中对各种水生动植物进行养殖、捕捞活动用电。不包 括专门供体育活动和休闲钓鱼等活动用电以及水产品的加工用电。

农业灌溉用电:指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灌溉及排涝用电。

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是指对各种农产品(包括天然橡胶、纺 织纤维原料)进行脱水、凝固、去籽、净化、分类、晒干、剥皮、初烤、沤软或大批包装以提供初级市场的用电。

三、工商业及其它用电

工商业及其它用电:是指除居民生活及农业生产用电以外的 用电。

大工业用电:是指受电变压器(含不通过受电变压器的高压 电动机)容量在 315 千伏安及以上的下列用电:(1)以电为原 动力,或以电冶炼、烘焙、熔焊、电解、电化、电热的工业生产 用电;(2)铁路(包括地下铁路、城铁)、航运、电车及石油(天然气、热力)加压站生产用电;(3)自来水、工业实验、 电子计算中心、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生产用电。

中小化肥用电:是指年生产能力为 30 万吨以下(不含 30 万吨) 的单系列合成氨、磷肥、钾肥、复合肥料生产企业中化肥生产用 电。其中复合肥料是指含有氮磷钾两种以上(含两种)元素的矿 物质,经过化学方法加工制成的肥料。

农副食品加工业用电:是指直接以农、林、牧、渔产品为原 料进行的谷物磨制、饲料加工、植物油和制糖加工、屠宰及肉类 加工、水产品加工,以及蔬菜、水果、坚果等食品的加工用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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