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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istrative tasks for HFC destruction

Published on: May 13, 2015

Original title: 关于组织开展氢氟碳化物处置相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5]1189号)
Links: Original CN (url).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关于组织开展氢氟碳化物处置相关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气候[2015]1189号

江苏省、浙江省、江西省、山东省、四川省发展改革委:

为落实《“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和《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的有关工作安排,经国务院同意,我委将组织开展三氟甲烷(HFC-23)的销毁处置并安排相关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和财政补贴。我委已于2014年11月下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氢氟碳化物削减重大示范项目2014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投资[2014]2533号,以下简称《通知》),向相关地方发展改革委下达了氢氟碳化物削减重大示范项目2014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支持HFC-23的焚烧和转化利用。此外,我委还将在2019年年底前分年度对HFC-23处置设施运行进行补贴。HFC-23相关财政补贴计算方法见附件1。请你委组织有关企业(如附件4所列)开展以下工作:

一、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有关要求组织落实氢氟碳化物削减重大示范项目2014年中央预算内投资,2015年8月31日前报我委备案(备案内容见《通知》附件二),并于2015年10月4日和2016年1月4日前,通过纵向网“项目动态监测系统”向我委(气候司)报送本批投资计划相关项目截至上季度的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其他要求参见《通知》。

二、按照附件2的要求,组织各有关企业开展2014年HFC-23处置情况核查,并于2015年5月26日前,按照附件3的格式向我委(气候司)提交2014年度HFC-23处置情况报告(包括产生量和处置量等)和核查报告、2015年处置计划及新设施的建设计划。

三、HFC-23处置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期间的环境保护工作按相关规定进行。

联系人:刘峰、蒋兆理,联系电话:010-68505883、68505633,传真:010-68502358

附件:1. HFC-23相关建设经费补助和财政补贴计算方法

2. HFC-23处置设施运行补贴流程和要求

3. 文件提交格式

4. HCFC-22生产企业名单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5年5月13日

附件 1

HFC-23相关建设经费补助和财政补贴计算方法

一、对已投产运行且未获得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支持的HCFC-22 项目新建销毁装置采用后补助方式。对年销毁HFC-23能力为 1200 吨和 600 吨级装置的补助上限分别为 1500 万元和 1000 万元, 且补助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新建装置总投资的 40%。

二、对运行经费的补贴实行退坡办法。2014-2019 年对每吨 二氧化碳当量的减排量分别按 4 元、3.5 元、3 元、2.5 元、2 元和 1 元补贴。2020 年后终止财政补贴。补贴副产率按如下方 法计算:在 2015-2017 年期间,按照 2%副产率计算补贴;在 2018-2019 年期间按 1.5%计算。HFC-23的全球变暖潜能值(GWP) 按 11700 计算。

 

附件 2

HFC-23处置设施运行补贴流程和要求

一、企业在 2015 年 5 月 18 日前,将 2014 年度处置情况报 告和 2015 年的处置计划上报给当地省发展改革委,由后者汇总 后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处置报告在委 官方网站公示。

二、由省级发展改革委随机抽选并委托第三方核查机构对 企业提交的处置情况报告进行现场核查。随机抽选现场应在相 关部门监督下进行,抽选结果应在省级发展改革委官方网站公 示(具体操作办法由各有关省级发展改革委自行制定)。核查机 构应按照《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在国 家主管部门备案,且具备氢氟碳化物相关领域资质。核查费用 参照HFC-23类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和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核证的平 均收费水平收取,由企业从所获取的减排量补贴中支付。

三、核查工作遵照《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核证指 南》的相关规定执行。HFC-23销毁量的核查依据经国家主管部门 备案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方法学CM-010-V01《HFC-23 废气焚烧(第一版)》进行。

四、在核查工作结束后,由第三方核查机构出具核查报告并于 2015 年 5 月 25 日前上交到国家发展改革委和项目所在地 省级发展改革委,并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官方网站公示。

五、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于 6 月初组织专家评审会,审核企业提交的处置情况报告和第三方出具的核查报告。国家发展改 革委根据评审会核准的企业获得补贴的减排量,向财政部发送 补贴函,财政部据此向企业拨付补贴款。

六、HFC-23销毁活动的监测设备校零和校准频率遵照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执行,其他监测工作根据CM-010-V01《HFC-23 废气焚 烧(第一版)》中规定的监测方法进行。

七、对企业储存且当年未销毁的HFC-23,将等比例扣除可获 得补贴的HFC-23减排量,待销毁后,在下一年度给予补贴,补贴 金额按储存当年的补贴标准计算。

八、对于企业销售的HFC-23,要求企业先储存,待核查后再 行销售,将等比例扣除可获得补贴的HFC-23减排量。

九、在企业无法对HFC-23销毁或储存而直接排放的情况下, 企业须记录排放的起止时间及在此期间所生产HCFC-22的量,核查 时将扣除可获得补贴HCFC-22的量。

十、对不按环保要求达标排放的企业,取消企业获得补贴 的资格。

十一、对HFC-23回收转化企业的补贴待相关自愿减排方法学 得到国家主管部门备案之后另行规定。

 

附件3

文件提交格式

 12014年度HFC-23处置情况表
企业名称:
序号 HFC-23销毁装置名称 销毁能力(吨) 与HFC-23销毁装置对应的HCFC-22生产线名称 HCFC-22生产线装置能力(万吨) 对应的HCFC-22生产量(万吨) HFC-23产生量(吨) HFC-23副产率 HFC-23销毁量(吨) HFC-23转化量(吨) HFC-23销售量(吨) HFC-23回收库存量(吨)
合计

 

 

22015年度HFC-23处置计划表
企业名称:
序号 HFC-23处置装置名称 处置能力(吨) 与HFC-23处置设施对应的HCFC-22生产线名称 HCFC-22生产线装置能力(万吨) 对应的HCFC-22计划生产量(万吨) HFC-23计划产生量(吨) HFC-23副产率 HFC-23计划销毁量(吨) HFC-23计划销售量(吨) HFC-23计划回收量(吨)
合计

 

3)处置设施建设计划表
企业名称:
序号 HFC-23处置装置名称 处置能力(吨) 总投资(万元) 开工时间(年月) 完成时间(年月) 处置技术来源 与HFC-23处置设施对应的HCFC-22生产线名称 HCFC-22生产线装置能力(万吨) 备注:注明处置设施新建、改建还是扩建
合计

 

 

 

附件 4

HCFC-22生产企业名单

  1. 山东东岳化工有限公司
  2. 浙江衢化氟化学有限公司
  3. 江苏梅兰化工有限公司
  4. 常熟三爱富中昊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江苏)
  5. 中昊晨光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四川)
  6. 临海市利民化工有限公司(浙江)
  7. 山东中氟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8. 阿科玛(常熟)氟化工有限公司(江苏)
  9. 浙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10. 金华永和氟化工有限公司(浙江)
  11. 1 浙江兰溪巨化氟化学有限公司
  12. 江西莹光化工有限公司
  13. 江西三美化工有限公司
  14. 四川自贡鸿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15. 浙江鹏友化工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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