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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proval for electric power supply side reform pilot in Heilongjiang

Published on: September 2, 2016

Original title: 关于同意黑龙江省开展售电侧改革试点的复函(发改办经体[2016]1928号)
Links: Original CN (url).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关于同意黑龙江省开展售电侧改革试点的复函

发改办经体[2016]1928号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报来《关于送审〈黑龙江省售电侧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请示》(黑发改体改〔2016〕319号)收悉。经经济体制改革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电力专题)审议,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黑龙江开展售电侧改革试点。原则同意你省对试点工作的总体考虑。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汇总修改形成的《黑龙江省售电侧改革试点方案》附后。

二、加强组织领导,细化试点方案。请你省加强对售电侧改革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明确牵头单位和相关部门职责分工。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以下简称中发9号文件)和《关于推进售电侧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实际细化试点方案、完善配套细则、突出工作重点,规范售电侧市场主体准入与退出机制,多途径培育售电侧市场竞争主体,健全电力市场化交易机制、加强信用体系建设与风险防范,加快构建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和市场体系,并在试点基础上及时总结经验,尽快扩大改革覆盖面。

三、把握改革方向,规范推进试点。售电侧改革社会关注度高、影响面广、情况复杂,试点地区要坚持正确的改革方向,确保在中发9号文件和配套文件框架内推进试点,防止试点工作方向走偏。试点工作要始终坚持三条原则:一是坚持市场定价的原则,避免采取行政命令等违背改革方向的办法,人为降低电价;二是坚持平等竞争的原则,发电企业通过投资建设专用线路等形式向用户直接供电的,应当符合规划,履行社会责任,按规定承担国家依法合规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与产业政策相符合的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三是坚持节能减排的原则,对按规定应实行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的企业,不得借机变相对其提供优惠电价和电费补贴。

四、稳妥推进改革,确保电力安全。试点地区要建立问题发现和纠错机制,切实防范试点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灵活应对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保证电网安全,保障民生用电。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和省级有关部门根据职能依法履行电力监管职责,对市场主体有关市场操纵力、公平竞争、电网公平开放、交易行为等情况实施监管,对电力交易机构和电力调度机构执行市场规则的情况实施监管。加强与电网企业、发电企业等相关方面的协调沟通,搞好工作衔接,形成工作合力,重大问题及时报告经济体制改革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电力专题),确保改革顺利进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试点的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共同做好试点工作。

附件:黑龙江省售电侧改革试点方案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6年8月29日

附件

 

黑龙江省售电侧改革试点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 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 号)以及相关配套文件精神,深入 推进售电侧改革,结合省情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黑龙江两次重要讲话精神,按 照中央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和“管住中间、放开 两头”的要求,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和安全高效、改革创新的原 则,选择地方政府改革意愿较强、拥有配网资源、新增电力用户 用电需求大的单位开展售电侧改革试点。通过向社会资本开放售 电业务,厘清售电侧市场化环境下的市场主体培育、交易结算、 价格形成、电力输配、发用电计划、市场监管等环节的工作机制, 总结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售电侧改革经验,探索降低企业用电 成本的有效途径。

 

二、试点区域情况

经综合比选改革意愿、配网资源、用电需求等多方面因素, 选定在黑龙江鹤岗经济开发区先行开展售电侧改革试点,探索建 立竞争充分、开放有序、健康发展的电力市场体系。待经验和制度相对成熟、定型后,逐步向全省推广。

鹤岗经济开发区成立于 2008 年,2014 年被省政府批准晋级 为“省级经济开发区”。总规划面积 40.75 平方公里,以一区五园 为架构,规划建设了鹤南煤电化工产业园、鹤鸣云山石墨深加工 产业园、清源湖绿色食品产业园、松鹤高新技术产业园和中小微 企业创业园等五大产业园区。目前 54 家企业年电力需求 6 亿度, 随着煤制芳烃、煤制 LNG、高纯石墨等新上项目的建成投产,预 计 3 年内新增电量 49.2 亿度。

目前鹤岗经济开发区全部由国家电网供电,主要有 500 千伏 变电站 1 座,750 兆伏安主变压器 1 组;220 千伏鹤南变电站 1 座,主变容量 120 兆伏安,最大负荷 42 兆瓦;110 千伏工业园区 变电站 2 座,主变容量 50 兆伏安。

 

三、市场主体改革内容

(一)积极培育多元化配电投资主体。改变省电力公司单一 供电模式,促进形成由省电力公司、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地方电 网企业等多个配电网共存的供电局面。

(二)多途径培育售电公司。鼓励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及社 会资本投资成立售电公司。同一供电营业区内可以有多个售电公 司,但只能有一家公司拥有该营业区内的配网运营权,配网应对 所有售电公司无歧视开放,并提供保底服务。

(三)用户广泛参与。试点区域内,除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行业用电,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差别性电价、惩罚性电价的用户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单位能耗、环保排放 达到国家标准的电力用户,均可参与售电侧改革试点,并享有选 择售电公司服务的权力。

 

四、试点内容

(一)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有序放开试点区域发用电计划。 除优先发用电计划外,逐步实现其他上网电量以市场交易为主, 不再纳入发用电计划。

(二)理顺电价形成机制。发电企业同售电公司或其他电力 用户自主协商或通过集中撮合、市场竞价的方式确定电力交易价 格。参与市场交易的用户购电价格由与发电企业的交易价格、输 配电价(含线损和交叉补贴)、政府性基金三部分组成。我省输 配电价改革前,输配电价暂按现行电网购销价差执行。

(三)放开增量配电业务。试点区域内鼓励以混合所有制发 展配电业务。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电网绝对控股的,即拥有配电 网运营权,在供电营业区内拥有与其他电网企业相同的权利,并 切实履行相同的责任和义务。国网黑龙江省电力公司以外的存量 配电资产视同增量配电业务,按照实际覆盖范围划分配电区域。 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一般通过现有公用电网线路实现。确需新建、扩建或改建线路的,应符合电网发展规划。

(四)开放电网公平接入。试点区域内的用户向电网企业提交用电报装申请。电网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简化流程,为用户高效办理电网接入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阻碍用户 接入电网。

电网企业应及时准确地向售电企业和用户公开试点区域内 电网有关信息。公开内容包括相关区域内电力设施基本情况,包 含但不仅限于线路型号、变压器容量及使用容量、备用间隔数量、 已批复待接入容量、实际接入容量等。

(五)完善交易结算方式。组建股份制黑龙江电力交易中心, 对现有的交易中心进行股份制改造,依托黑龙江电力交易中心开 展市场化交易,制定详细的交易规则,逐步完善交易模式和交易 机制。在电力交易中心注册的发电公司、售电公司、用户等市场 主体可以自主双边交易,也可以通过交易中心集中交易。

电力交易中心负责提供市场交易组织、主体注册、披露和发 布市场信息、交易合同备案等服务。理顺交易机构同调度机构关 系,在符合电网安全校核要求的基础上,确保交易电量予以执行。

电网企业的售电公司,可向其供电的用户收费并开具电费发 票;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可向其供电的用户收费并开 具发票;独立的售电公司,由电网企业负责结算并开具发票。

(六)加强市场监管。建立完善的监管体系,及时研究、分 析电力交易情况和信息,及时公布违反规则的行为。制定适用于 配售电市场不同业务形态的交易合同参考文本、用户并网技术协议参考文本等,规范市场主体交易行为。根据不同层次的配售电企业类别,研究建立零售市场风险防范机制。建立试点范围电力 市场信用信息体系,并纳入全省统一的信用信息体系平台。

 

五、工作机制

我省售电侧改革试点工作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 的指导下、黑龙江省电力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省 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工信委、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省物价监管 局、财政厅、环保厅、电力公司等单位牵头组织实施试点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协调组织实施试点工作;省工信委负责试 点区域放开发用电计划工作;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负责市场监 管及售电公司的准入工作;省物价监管局负责核定输配电价工 作;省电力公司负责落实输电服务等工作;鹤岗市政府负责实施 鹤岗经济开发区电力体制改革试点,在实施过程中不断总结经验 教训,及时向省电力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报告,为今后在全省全面 推进电力体制改革提供科学、可靠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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