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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ll for national promoted low-carbon technologies catalog (third batch)

Published on: March 8, 2016

Original title: 关于征集国家重点推广的低碳技术目录(第三批)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6]572号)
Links: Original CN (url).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关于征集国家重点推广的低碳技术目录(第三批)的通知

发改办气候[2016]572号

国资委办公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有关行业协会及科研院所:
为贯彻落实《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和《国家应对气候变化规划(2014-2020年)》的有关要求,加快我国低碳技术的推广应用,促进2020年和2030年我国控制温室气体行动目标的实现,我委拟于近期开展《国家重点推广的低碳技术目录(第三批)》的征集、筛选和评定工作,请你们协助组织推荐国家重点推广的低碳技术。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原则
(一)坚持面向绿色循环低碳发展的方向。申报技术应具有显著的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效果,或具有大规模推广应用前景,温室气体减排潜力大。
(二)坚持推荐技术的先进适用性。适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至少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知识产权明晰。全行业普及率已在50%以上的技术不在推荐范围之内。
(三)坚持推荐技术的成熟可靠性。在我国有一定应用实例,并有实际效果验证的证明材料。
(四)坚持技术应用的市场导向。推荐技术要有良好的经济性及广阔的市场推广前景。
二、推荐范围
钢铁、建材、电力、煤炭、石化、化工、有色、纺织、食品、造纸、机械、家电等工业领域,以及建筑、交通运输、农业、土地利用变化和林业、废弃物处理等领域的低碳技术,可以是单一技术、产品、装备、工艺流程或系统性工程技术等。
低碳技术评价的温室气体主要为二氧化碳(CO2),同时也适当考虑甲烷(CH4)、氧化亚氮(N2O)、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和六氟化硫(SF6)等温室气体。
以直接节能和提高能效为主要特征的低碳技术不属于此次征集范围。
三、工作要求
请国务院国资委、各地方发展改革委、各有关行业协会和科研院所认真组织推荐符合条件的低碳技术,填写《国家重点推广的低碳技术申报表》(见附件),并于2016年3月31日前将推荐材料文字版和电子版(刻制光盘)各1套反馈我委。
联 系 人:田之滨,许明超,刘 峰
联系电话:010-88142010,88142001,68505883
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42号节能大厦A座16层(邮编:100082)
附件:1. 国家重点推广的低碳技术申报表
2. 申报表填写说明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6年3月8日

附件1

国家重点推广的低碳技术申报表 

技术名称
技术类别 □ 零碳技术        □ 减碳技术         □ 储碳技术
所属领域
该技术应用现状及产业化情况

技术原理
关键技术
工艺流程
主要技术指标
技术来源
技术鉴定情况
技术应用条件或范围
技术推广障碍及建议  

 

典型用户
推广前景和碳减排潜力 目前已推广比例(%)
预期推广比例 (%)
2020年该技术预计总投资额(亿元)
2020年预计可形成的年碳减排潜力(万tCO2/a)
已实施的典型案例(至少两项,分别填写)
项目名称
项目建设规模
项目建设条件
主要建设或改造内容
主要设备
项目投资额(万元)
项目建设期(月或年)
项目年减排量(折tCO2
项目可形成的年经济效益(万元)
项目投资回收期(月或年)
项目碳减排成本(元/tCO2
项目的环境及社会效益
推荐单位意见

(盖章)

申报单位联系人
单位名称
姓   名 联系电话
手   机 邮   编
E-mail 传   真
通信地址
           

 

附件 2

申报表填写说明

一、技术类别

低碳技术是指以能源及资源的清洁高效利用为基础,以减少或 消除二氧化碳排放为基本特征的技术。广义上也包括以减少或消除 其他温室气体排放为特征的技术。低碳技术的类别是根据控制过程 所处的阶段进行划分的:

1.零碳技术:指获取和利用非化石能源,实现二氧化碳近“零排 放”的技术,是作为源头控制的低碳技术,主要包括可再生能源 和先进民用核能技术。

2.减碳技术:指在化石能源利用、工农业生产或在产品终端应 用中,降低温室气体排放量的技术,是作为过程控制的低碳技 术,主要包括节能和提高能效技术、原料替代或减少、燃料替 代技术、非 CO2 温室气体减排技术等。

(注:由直接节能和提高能效产生减碳的技术不在本次征集范 围之内)

3.储碳技术:指在二氧化碳产生以后,捕获、利用和封存二氧 化碳的技术,是作为末端控制的低碳技术,主要包括二氧化碳 捕集、利用与封存技术以及生物与工程固碳技术。

二、所属领域

指申报技术具体所属的行业领域,如钢铁、建材、电力、煤炭、 石化、化工、有色、纺织、食品、造纸、机械、家电等工业领域,或建筑、交通运输、农业、土地利用变化和林业、废弃物处理等领域。

三、该技术应用现状及产业化情况

指该技术目前在业内推广应用及产业化情况。

四、技术内容

可单独附页说明所申报低碳技术的原理、关键技术、工艺流程 等内容;需提供所申报低碳技术的工艺流程图或主要设备工作原理 图及结构图。

五、技术来源

需提供技术所有方的单位名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六、技术鉴定情况

如申报技术已通过有关鉴定和检测,需提供相关材料的书面及 电子扫描件,包括技术鉴定证书、科技成果鉴定证书、专利证书或 其它知识产权证明文件等。

七、技术应用条件或范围

指申报技术的具体应用条件或适用范围。

八、技术推广障碍及建议

指申报技术在市场推广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障碍,以及对国家 推广该项技术的政策建议。

九、目前已推广比例及预期推广比例

目前已推广比例是指截至通知下发时申报技术在全国已经推 广的比例;预期推广比例指到 2020 年可在全国推广应用达到的比例。

十、碳减排量估算方法

碳减排量是指低碳技术在达到预期推广比例时每年避免排放 的温室气体总量(折算 CO2 当量)。对于不同的技术类别,分别采 用以下估算方法:

1.零碳技术

对于零碳技术,可用所获得的年风电、太阳能发电、生物质能 发电、核电等发电量,按发电煤耗计算法折算成标准煤,部分用于 生产替代燃料的燃料乙醇、生物质成型燃料等技术可按替代量折算 成标准煤。上述利用零碳技术所获得的非化石能源量所对应的二氧 化碳减排量,可通过乘以我国单位一次能源消费二氧化碳排放量(按 2.29tCO2/tce)估算得到。

2.减碳技术

本次征集的减碳技术的碳减排量不包括直接节能和提高能效 产生的碳减排量,主要包括由原料替代或减少、燃料替代、减少非 CO2 温室气体排放等途径所产生的减排量。该类技术的碳减排量估 算方法如表 1 所示:

 

表 1    减碳技术的碳减排量估算方法

减排途径 碳减排量估算方法说明 相关参数选取
 

 

原料替代或减少

 

根据每减少吨水泥熟料、钢 铁、石灰和电石等产生的减 排量进行估算。

水泥熟料:0.53 t CO2/t

钢铁:0.68 t CO2/t 石灰:0.18 t CO2/t 电石:1.0 t CO2/t

 

 

燃料替代

 

根据替代前后不同能源品种 相应的排放量之间的差额进 行估算。

煤炭:1.89 t CO2/t

石油:2.97 t CO2/t 天然气:0.00217 t CO2/m3 电:0.75 kg CO2/kWh

 

 

 

 

 

 

 

减少非 CO2 温室气 体排放

 

 

 

 

 

 

 

可以利用不同温室气体的全 球增温潜势折算为二氧化碳 当量

非 CO2 温室气体的折算当量系数分 别为:

CH4:                      21

N2O:                      310

SF6:                       23900

HFCs:

HFC-23:        11700

HFC-32:        650

HFC-125:      2800

HFC-134a:    1300

HFC-143a:    3800

HFC-152a:    140

HFC-227ea:   2900

HFC-236fa:   6300

PFCs:

CF4:               6500

C2F6:              9200

注:(1)如果申报的低碳技术实现减排的途径为以上途径之一,可按相应的计算方法进行 估算;如果实现减排包含两种以上途径,则总碳减排量为各类途径所产生的减排量之和。

(2)考虑到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第四次评估报告值尚没有被《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附属机构所接受,表中非CO2温室气体采用的折算当量系数源于IPCC第二次评估报告。

 

3.储碳技术

储碳技术的碳减排量可直接利用年二氧化碳利用和封存量进行评价。

十一、2020 年预期可形成的碳减排潜力

指申报技术在 2020 年达到预期推广比例后可形成的年碳减排 潜力,需说明该技术碳减排量估算时对比的是哪一种技术,并提供 具体测算过程。

十二、已实施的典型案例

需例举申报技术目前已实施的典型的、有代表性的案例。对于 技改类项目,“项目碳减排成本”是指典型案例的技改投资额与项目 使用期内可形成的碳减排量的比值;对于新建类项目,“项目碳减 排成本”是指采用该低碳技术与传统技术相比的增量投资额与项目 使用期内可形成的碳减排量的比值。

十三、推荐单位意见

推荐单位意见指国务院国资委、各地方发展改革委或各行业协 会及科研院所对所申报的技术出具的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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