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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ectric power business administrative licensing contract (revised, trial) electric power facilities administrative licensing process and 3 other documents

Published on: May 3, 2017

Original title: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业务行政许可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行政许可流程规范》等四个文件的通知
Links: Original source (in Chinese) (link).

国能发资质〔2017〕1号

国家能源局

关于印发《电力业务行政许可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行政许可流程规范》等四个文件的通知

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

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规范电力业务行政许可行为,提高审批效率,提升服务水平,按照《国务院审改办 国家标准委关于推进行政许可标准化的通知》(审改办发〔2016〕4号)有关要求,我们组织编制了《电力业务行政许可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行政许可流程规范》、《电力业务行政许可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行政许可服务规范》、《电力业务行政许可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行政许可受理场所管理办法》及《电力业务行政许可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行政许可工作监督检查评价办法》等四个文件,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电力业务行政许可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行政许可流程规范

2.电力业务行政许可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行政许可服务规范

3.电力业务行政许可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行政许可受理场所管理办法

4.电力业务行政许可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行政许可工作监督检查评价办法

国家能源局

2017年5月3日

 

附件1

电力业务行政许可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行政许可流程规范

为规范电力业务行政许可及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行政许可工作流程和职责分工,促进许可行为规范、流程统一、便捷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电力监管条例》、《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审改办 国家标准委关于推进行政许可标准化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输电类、供电类)及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申请、变更、延续等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

一、申请与受理

(一)办理流程与责任分工

申请人确定所申请电力业务行政许可或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行政许可具体事项,准备并提交申请材料;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接收申请材料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责任人为受理岗位工作人员,应履行以下具体职责:

1.答复申请人的咨询;

2.接收申请人的申请材料;

3.确定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派出机构负责的电力业务或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作出受理、不予受理或补正决定。

在受理过程中,派出机构有权要求申请人就申请事项作出解释或者说明。但是,要求申请人作出解释或者说明以必要为限,不得以解释或者说明为由要求申请人提交与许可申请事项无关的材料。

(二)审查结论

本环节审查结论及处理方式包括: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电力业务行政许可或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行政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需要申请;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派出机构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材料补正告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1. 申请事项属于派出机构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作出受理决定并出具受理单。

(三)时限

自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完成。

(四)相关文书

本环节文书包括受理单、材料补正告知书、不予受理决定书,出具时应加盖派出机构行政许可专用印章,网上受理的可通过电子回执单等方式予以确认。

二、审查与决定

(一)办理流程与责任分工

核发电力业务许可证及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包括申请材料审查、作出许可决定、签发许可决定书三个环节。

1.申请材料审查

确定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的电力业务行政许可或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行政许可条件和标准,提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建议,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责任人包括审查岗位工作人员、现场核查人员及资质管理处负责人。

(1)审查岗位工作人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①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②根据申请材料审查情况,提出是否开展现场核查的建议;

③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情况,提出是否符合许可条件的意见。

(2)现场核查人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①依据现场核查通知书相关要求进行现场核查;

②记录现场核查情况并向被核查人反馈。

(3)资质管理处负责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①作出是否开展现场核查的决定;

②根据申请材料审查、现场核查情况及审查岗位工作人员的审查意见,提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建议。

2.作出许可决定

派出机构负责人或者行政许可委员会根据申请材料审查情况,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3.签发许可决定书

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发许可决定书。

(二)现场核查

1.适用范围

电力业务行政许可及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行政许可现场核查适用范围包括:

(1)不能确认申请资料的真实性与完整性的;

(2)有必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情形。

2.核查内容

电力业务行政许可及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行政许可现场核查内容包括:

(1)各类申请材料原件;

(2)申请事项现场实际状况;

(3)其他需要现场核实的内容。

3.核查组织与流程

应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向被核查人下达现场核查通知,包括核查依据、时间安排、核查内容、被核查人需配合和协助的事项等内容。应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开展现场核查,与许可申请事项或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应主动回避。

现场核查开始前应向被核查人出示现场核查通知书、执法证和廉政纪律告知书。现场核查结束后,及时向被核查人反馈核查情况,并要求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在反馈材料上签字。

(三) 听证

派出机构作出电力业务行政许可或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行政许可决定及许可证变更、有效期延续决定,依法需要听证的,按照有关规定举行听证。

(四)审查结论

本环节审查结论及处理方式包括:

1.经审查,申请人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并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经审查,申请人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五)时限

对电力业务许可证及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申领及变更申请,应在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许可决定。20日之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

被许可人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交延续申请的,除执行上述时限外,还应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延续并补办相应手续。

(六)相关文书

本环节文书包括现场核查通知书,廉政纪律告知书,准予或不予许可、变更、延续决定书。出具现场核查通知书应加盖派出机构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出具许可决定书应加盖派出机构印章。

三、许可证颁发与归档

(一)办理流程与责任分工

根据行政许可决定书制作许可证,许可证应加盖派出机构印章;根据申请人意愿,采取现场发放、邮寄等方式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许可证;按照国家能源局有关规定对申请、审查材料及相关文书进行归档。责任人为许可证颁发、归档岗位工作人员。

(二)信息公开

派出机构作出的准予或不予许可决定,可通过现场、网络、媒体等途径予以公开,供公众查阅。

(三)时限

颁发、送达许可证时限为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

四、附则

(一)派出机构办理电力业务行政许可及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行政许可不收取费用。

(二)本规范规定的行政许可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三)本规范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

(四)本规范自2017年5月3日起施行。

 

附录:   1.行政许可受理单

2.行政许可材料补正告知书

3.不予受理行政许可决定书

4.现场核查通知书

5.廉洁纪律告知书

6.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7.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8.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9.不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10.准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

11.不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

 

 

附件2

电力业务行政许可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行政许可服务规范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行政许可服务,确保行政许可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服务水平及服务对象满意度不断提升,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派出机构行政许可服务遵循廉洁、勤政、高效、便民的原则,实行一站式受理,提供一站式服务。

第三条  派出机构应当针对每个行政许可事项编制服务指南,通过服务大厅或政府网站等途径供申请人免费获取。

第四条  派出机构应当向申请人免费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并将申请书格式文本在网站上公布,允许公众免费下载。

第五条  行政许可服务指南和申请书格式文本发生变化的,派出机构应当及时更新并公布。

第六条  派出机构应当推进电子政务建设,逐步实现网上受理、网上许可。

第七条  派出机构应当落实信息公开、一次性告知、首问责任、顶岗补位、服务承诺、文明服务、责任追究等制度,确保各项行政许可服务规范开展。

第八条  行政许可服务实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公开许可事项、办理流程、法律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时限、行政许可决定、咨询方式和渠道等事项。信息公开的方式和程序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行政许可受理实行一次性告知制。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派出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并向申请人出具材料补正告知书。

第十条  受理或咨询环节实行首问责任制。首位接待或受理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办理、负责到底。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立即办理或解决,当时不能办理或解决的,应向申请人讲明办理或解决期限,并在期限内给予申请人完整答复。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提供引导服务。

第十一条  服务大厅岗位实行顶岗补位制。派出机构在与申请人直接接触环节,对工作人员进行补岗、顶岗分工,工作时间内,不得出现空岗、缺位现象,延误工作的正常办理。

第十二条  派出机构实行服务承诺制。应做出时限、廉政、认真服务等承诺。

承诺行政许可办理期限。承诺期限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并作为办理该项行政许可的最终期限。依法需要听证、现场审查和专家评审所需的时间,应当在服务指南中告知。

承诺廉洁自律,秉公办事。不得向申请人索取任何报酬或好处,不得接受申请人的宴请、礼物或钱款,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避免与申请人私下接触。

承诺认真服务。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依法提供优质行政许可服务。

第十三条  服务大厅实行文明服务制。接待申请人要态度积极,主动热情,服务周到;语言表达要准确,书面表达要规范;要在受理场所设置相应的指引标识标志、便民服务设施。

第十四条  派出机构实行责任追究制。接受公众对服务大厅及工作人员的举报和投诉。通过监督评价、走访等方式加强对许可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人员,要严肃处理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五条  派出机构行政许可工作人员应诚实守信,保守秘密。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将工作中的任何信息、资料对外发布或透露给其他人员。

第十六条  本规范规定的行政许可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十七条  本规范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范自2017年5月3日起施行。

 

附录:1.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办理服务指南

2.输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办理服务指南

3.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办理服务指南

4.承装(修、试)类电力设施许可证办理服务指南

 

附件3

电力业务行政许可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行政许可受理场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电力业务行政许可及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行政许可受理场所的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审改办 国家标准委关于推进行政许可标准化的通知》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许可受理场所,是指派出机构受理电力业务行政许可及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的专门场所。

第三条  派出机构应根据场地、设备等实际情况,设立实体性服务大厅,将所有行政许可事项纳入服务大厅集中受理。

第二章  服务大厅的设置

第四条  服务大厅设计应符合开放式办公的工作特点,结构科学,布局合理,并满足下列要求:

(一)服务大厅外应设置受理工作时间、咨询电话;

(二)服务大厅内外应环境整洁,舒适安全,设有申请人等候区,备有饮用水;配置申请人书写台、书写工具、登记表书写示范样本等;设有明显的禁烟标识;

(三)服务大厅内应张贴公布服务项目、业务办理程序、办理时限、岗位纪律、服务及投诉电话,放置服务指南,设置意见箱或意见簿;

(四)服务大厅内应设置醒目的业务受理标识,必要时,可设置中英文对照标识,少数民族地区可设置汉文和民族文字对应标识;

(五)服务大厅内应具备可供申请人查询相关资料的手段,有条件的可设置供客户自助查询的计算机终端。

第五条  服务大厅应配备消防器材、应急照明灯和标志,加强消防安全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服务大厅应建立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理预案,明确突发性情况的应对措施。

第三章  服务大厅人员配置与服务要求

第七条  派出机构应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服务态度好、熟悉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流程的人员到服务大厅工作。

第八条  服务大厅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实守信,爱岗敬业,廉洁自律,秉公办事,保守秘密。

第九条  服务大厅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应保持着装规范整洁,仪表庄重大方,举止文明礼貌。

第十条  服务大厅工作人员接待申请人必须语言文明,语气亲切,态度和蔼,口齿清晰,表达清楚,提倡使用普通话。

第十一条  服务大厅工作人员接待申请人应遵守公务礼仪,面带微笑、主动热情、认真倾听、耐心解答、平等待人。

第十二条  服务大厅工作人员办公时间不得擅自离岗、串岗、聊天、喧哗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务。

第四章  服务大厅和人员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派出机构资质处负责服务大厅的日常管理,对服务大厅工作人员、安全、设施设备等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派出机构应对本机构的服务大厅及工作人员进行监督管理,重点做好以下方面的工作:

(一)对政务服务大厅工作人员遵守法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考核和工作监督;

(二)协调和监督涉及服务大厅的有关事务,对服务大厅有关环境、卫生、安全、便民措施等方面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三)解决服务大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四)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服务大厅工作人员的投诉举报或意见建议;

(五)其他有关服务大厅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派出机构应提供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举报箱等多种投诉举报渠道,方便投诉举报。

第十六条  服务大厅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派出机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或者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一)在受理或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非法利益的;

(二)工作失误造成行政许可事项延期办结或在工作中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对待行政许可申请人态度恶劣、粗暴的;

(四)不遵守着装、服务礼仪等规定、规范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服务大厅管理规定的。

第十七条  派出机构负责对服务大厅工作人员及服务大厅整体运行情况进行考核管理。

第十八条  考核管理包括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重点考核人员在岗情况、业务能力、服务态度、工作纪律等内容。

日常考核随时进行,年度考核于每年度末进行。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应督促服务大厅工作人员及时整改。对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应及时形成处理建议,报国家能源局。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5月3日起施行。

 

附件4

电力业务行政许可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行政许可工作监督检查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提高行政许可效率,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电力监管条例》、《国务院审改办 国家标准委关于推进行政许可标准化的通知》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了对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电力业务行政许可及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行政许可工作监督检查和评价的主体、职责、范围、方式及结果处理等内容。

第三条  派出机构负责对本机构行政许可工作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国家能源局负责牵头组织对派出机构行政许可工作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第四条  对行政许可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和评价应坚持依法依规、公开公正、注重实效、及时整改的原则。

第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举报和投诉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

第二章  监督检查

第六条  对行政许可工作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许可流程是否规范,各环节的办理是否在法定及承诺的时限内完成;是否擅自扩大(缩小)许可范围或增设(减少)许可条件;

(二)是否存在指定中介机构服务等情况;

(三)是否存在违规收费的行为;

(四)依法应当公开、公示、告知、听证等规定的执行情况,许可结果是否及时主动公开

(五)办理过程中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监督检查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依托行政许可政务平台开展电子监察;

(二)对有关行政许可实施活动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三)向实施许可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四)向被许可人以及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方式。

第八条  对行政许可工作的监督检查分为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检查结果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九条  日常监督由派出机构自行组织实施。派出机构应成立行政许可工作监督检查小组,负责对本机构行政许可工作进行日常监督。小组人员报国家能源局电力业务资质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质中心)备案。

第十条  派出机构行政许可工作监督检查小组应按本办法第六、七条规定的内容及方式对本机构行政许可工作开展监督检查,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

第十一条  资质中心牵头组织开展各类专项监督检查。对专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各派出机构。

第十二条  派出机构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认真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方案,并及时将整改情况报资质中心。

第十三条  监督检查中发现行政许可办理过程中工作人员存在不当行为,尚不构成违纪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纠正不当行为等;涉嫌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相关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  评  价

第十四条  对行政许可工作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行政许可信息公开情况,行政许可事项动态管理情况,行政许可流程优化情况,办事效率情况,办理中违规情况,投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情况以及施行便民利民的创新举措情况。

第十五条  对行政许可工作评价可采用自我评价、申请人满意度评价、第三方评价等方式开展。

第十六条  自我评价由派出机构自行组织实施,与日常监督检查同步进行,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派出机构应依据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及《行政许可工作评价指标体系要素》制定评价方案,认真开展评价工作,形成阶段性自我评价报告报资质中心。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说明自我评价的时间、范围和评价过程中发现的事实,客观指出服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二)客观给出评价结论;

(三)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明确整改期限。

第十七条  申请人满意度评价由派出机构负责,应向行政许可申请人发放满意度评价单,并告知申请人在许可事项办结后对办理情况进行评价。申请人可通过网络、邮寄、传真或现场填写等方式反馈评价结果。

派出机构每季度总结申请人满意度评价情况并将结果在自评报告中体现。

第十八条  第三方评价由资质中心根据各派出机构自我评价和申请人满意度评价的整体情况适时组织相关专业机构开展。评价应形成相应的评价报告并及时反馈各派出机构。派出机构对发现的问题应认真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方案,并及时将整改情况报资质中心。

第十九条  资质中心对照各派出机构报送的整改方案对改进情况进行跟踪复查,不断改进行政许可工作。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5月3日起施行。

 

附录:1.行政许可工作评价指标体系要素

2.申请人满意度评价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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