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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nancial subsidies to promote energy-efficient lighting (first batch)

Published on: May 9, 2008

Original title: 关于下达财政补贴高效照明产品推广任务(第一批)的通知(发改环资[2008]1127号)
Links: Original CN (url).

发改环资[2008]1127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关于下达财政补贴高效照明产品推广任务(第一批)的通知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财政厅(局),铁道部: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和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精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了《高效照明产品推广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7]1027 号,以下简称《办法》)。
根据《办法》,依据各地区上报的高效照明产品需求量,综合考虑各地工作基础、配套措施等情况,编制了《财政补贴高效照明产品推广任务》(第一批,见附件一),共5000万只,现下达给你们。同时,编制了《财政补贴高效照明产品推广实施指南》(见附件二);通过统一招标确定了高效照明产品中标企业、产品规格型号、协议供货价格,明确了地区、部门推广任务承担企业(见附件三)。
各地区、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发改委或经贸委(经委)要按照本地区承担的推广任务量和具体调查统计情况,会同财政部门在5月底前制定实施方案,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备案,并据此组织开展高效照明产品推广和财政补贴资金的申请工作。实施方案制订过程中,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集中在1-2个地市和行业先行,同时要与承担任务的推广企业充分沟通,确保方案的客观性和可操作性。推广工作开展过程中,各地发改委或经贸委(经委)要加强与财政部门的沟通,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合作;要协调妇联等相关单位参与进社区的推广活动;要加大力度搞好宣传和培训,力争在10月底前完成此次下达的推广任务。铁道部要参照上述要求组织完成好铁路系统的推广任务。
    附件  一、 财政补贴高效照明产品推广任务(第一批)
二、 财政补贴高效照明产品推广实施指南

          三、财政补贴高效照明产品推广任务承担企业(分发地方)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二〇〇八年五月九日

附件二:

财政补贴高效照明产品推广实施指南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高效照明产品推广财政补贴资 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7]1027 号,以下简称《办法》),为了 便于各地区、各推广企业开展推广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指南。

一、实施程序

1、统一组织招标。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统一招标, 确定推广企业、产品规格型号、协议供货价格。对推广企业实行动 态管理,如发现不能满足招标要求,弄虚作假或终端用户投诉较多, 经核查属实后,将取消其资格。

2、下达推广任务。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在综合考虑各 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人口分布以及照明产品使用状况等因素,结合 各地区上报的高效照明产品需求量、工作基础、配套措施情况,制 定并下达高效照明产品推广任务。

3、制定实施方案。省级节能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国家 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下达的高效照明产品推广任务,结合本地实际 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联合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备案, 并组织协调承担本地区推广任务的中标企业落实推广任务。实施方 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具体任务组织单位、承担单位,拟集中推 广的大宗用户(地区或行业)方向,拟集中推广的城乡居民用户区域,所需产品的型号、数量,具体实施步骤,项目总投入预算,节能量测算,工作经费需求等。

4、落实实施方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收到上报的实施 方案后,将在 2 周内提出意见,否则视为同意。省级节能主管部门 会同财政部门尽快启动经备案的实施方案,搞好组织协调,确保各 项工作规范、有序推进。

5、做好宣传总结工作。为促进推广工作顺利进行,各级节能 主管部门应组织开展相关的宣传和培训活动,并认真总结经验。

二、对推广企业的要求

1、推广企业应协助选定地区的节能主管部门制定实施方案, 并在地方节能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指导下开展推广工作,切实履行 好承诺。

2、推广企业向大宗用户提供的产品质量承诺保证期应不少于

1 年,向居民用户提供的产品质量承诺保证期应不少于 2 年。

3、推广企业应在推广产品的外包装和 本体上统一印制  “财政补贴、绿照工程” 标识(可以按比例放大或缩小,对颜色没有 要求)。

4、推广企业应配合地方节能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相关宣传和培 训活动, 为大宗用户提供必要的改造方案和技术支持,为居民用户 协助推广单位(社区居委会、行政村委会)提供必要的宣传支持。

5、推广企业原则上应根据用户需求负责产品安装。对有特殊 安装要求或需升降机械协助安装等安装成本明显超出正常范围的,应由推广企业与用户协商解决。

6、推广企业应与大宗用户签订供货协议,并在完成安装后得 到用户确认签章;推广企业为居民用户完成安装后,应取得协助推 广单位(社区居委会、行政村委会)确认签章。

7、推广企业应留存供货协议和确认签章等原始凭证,并如实 统计安装数量。

三、其他

有关部门推广工作参照本实施指南进行。

 

附件一:

财政补贴高效照明产品推广任务(第一批)

单位:万只

地区 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 双端荧光灯(T8、T5及支架) 合计 备注
北京 120 80 200  
天津 10 90 100  
河北 200 100 300  
山西 200 100 300  
内蒙古 20 30 50  
辽宁 70 30 100 含大连50(40,10)
吉林 150 50 200  
黑龙江 90 110 200  
上海 70 30 100  
江苏 150 150 300  
浙江 150 150 300 含宁波20(10,10)
安徽 60 40 100  
福建 140 60 200 含厦门100(70,30)
江西 100 100 200  
山东 160 140 300 含青岛50(30,20)
河南 130 70 200  
湖北 60 40 100  
湖南 30 70 100  
广东 150 150 300 含深圳20(10,10)
广西 200 60 260  
重庆 30 20 50  
四川 70 30 100  
云南 190 110 300  
贵州 100 100 200  
陕西 50 50 100  
甘肃 30 20 50  
青海 10 10 20  
宁夏 30 20 50  
新疆 120 80 200 含兵团60(40,20)
铁道部 10 10 20  
合计 2900 2100 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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