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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rid industry safety standardization and standard rating criteria
Original title: 国家能源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电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的通知 国能安全[2014]254号
Links: Original CN (url).
国能安全[2014]254号
国家能源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
《电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电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国家能源局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了《电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现予印发,请依照执行。
原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2年10月11日颁布的《电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试行)》同时废止。
国家能源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4年6月10日
附件:电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
电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
二〇一四年六月
前 言
为加强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规范电网企业(本规范所指的电网企业是指从事输变电、供电业务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国家能源局组织编修本规范。
本规范依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编制,考虑到电力发展、科技进步以及伴随新技术应用而出现的新课题,提出了电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项目,规定了电网企业安全生产目标、组织机构和职责、安全生产投入、法律法规和安全管理制度、宣传教育培训、生产设备设施、作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危险源辨识及(重大)危险源监控、职业健康、应急救援管理、信息报送和事故(事件)调查处理以及绩效评定和持续改进等十三个方面的内容和要求,以适应当前电力系统发展的客观需要。
本规范由国家能源局提出。
本规范由国家能源局归口并负责解释。
本规范主要起草单位:国家能源局电力安全监管司、国家能源局河南监管办公室。
本规范参加起草单位:国家能源局山东监管办公室、河南省电机工程学会、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中安质环技术评价中心有限公司。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五年。
目 次
1 适用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1
4 基本要求………………………………………………………………………………………………………… 11
5 核心要求………………………………………………………………………………………………………… 17
6 评审用表………………………………………………………………………………………………………… 78
附录A………………………………………………………………………………………………………………. 87
附录B………………………………………………………………………………………………………………. 89
附录C………………………………………………………………………………………………………………. 93
附录D……………………………………………………………………………………………………………… 97
附录E…………………………………………………………………………………………………………….. 103
1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输变电、供电业务的企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本规范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使用本规范应取下列文件的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订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家主席令〔2013〕第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家主席令〔2008〕第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家主席令〔2011〕第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家主席令〔1994〕第2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国家主席令〔2009〕第3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主席令〔2011〕第5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国家主席令〔1995〕第6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国家主席令〔2013〕第6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主席令〔1989〕第2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主席令〔2007〕第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2002〕第7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国家主席令〔2009〕第8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2005年7月15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5号 电网调度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6号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9号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1998年1月7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2号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1号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5号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2009年1月14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2月16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9号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2号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11件规章的决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0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1999〕第8号令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1号 电力安全生产令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号 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5号 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15号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管理办法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2号 电网运行规则(试行)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4号 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7号 供电监管办法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8号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1号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61号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国发〔2010〕23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发〔2011〕40号 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
安委办〔2010〕27号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加强企业班组长安全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
安委〔2011〕4号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安委〔2012〕10号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
安委办〔2012〕34号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大推进安全生产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安监总办〔2010〕139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
人发〔2002〕87号 关于印发《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
国资发群工〔2009〕52号 关于加强中央企业班组建设的指导意见
财企〔2012〕16号 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能源电〔1993〕45号 电力系统电瓷外绝缘防污闪技术管理规定
公治〔2014〕10号 关于贯彻执行《电力设施治安风险等级和安全防范要求》的通知
电监安全〔2006〕29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
电监安全〔2006〕34号 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总体方案
电监市场〔2006〕42号 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
电监安全〔2007〕11号 关于深入推进电力企业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
电监安全〔2008〕43号 关于加强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监督管理的意见
电监安全〔2009〕22号 关于印发《电力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导则(试行)》等文件的通知
电监安全〔2009〕61号 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办安全〔2010〕88号 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工作规定(试行)
电监安全〔2011〕19号 关于印发《电力二次系统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电监安全〔2011〕21号 关于深入开展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
电监安全〔2011〕28号 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管理办法(试行)
办安全〔2011〕83号 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实施细则(试行)
电监安全〔2012〕16号 关于加强风电安全工作的意见
电监安全〔2012〕28号 关于加强电力企业班组安全建设的指导意见
电监安全〔2013〕5号 关于印发《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电监安全〔2013〕6号 关于加强电力行业地质灾害防范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能综电安〔2013〕210号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修订和补充的通知
国能安全〔2013〕427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防范电力人身伤亡事故的指导意见
国能安全〔2013〕475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能安全〔2014〕62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能安全〔2014〕123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网安全风险管控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能安全〔2014〕161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的通知
国能安全〔2014〕205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安全事件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能综安全〔2014〕198号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做好电力安全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水电生字(85)第8号 城市电力网规划设计导则 (试行)
GB 2894-2008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 3787-2006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
GB 4053-2009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第一部分:钢直梯 第二部分:钢斜梯 第三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
GB 6095-2009 安全带
GB/T 6096-2009 安全带测试方法
GB 9448-1999 焊接与切割安全
GB 12011-2009 足部防护 电绝缘鞋
GB 17622-2008 带电作业用绝缘手套
GB 18218-2009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GB 50034-2013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 50011-2010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 50016-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57-2010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150-200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
GB 50217-2007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
GB 50293-1999 城市电力规划规范
GB 50229-2006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
GB 50545-2010 110kV-750kV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
GB 50790-2013 ±800kV直流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
GB 28813-2012 ±800kV直流架空输电线路运行规程
GB/T28814-2012 ±800kV换流站运行规程编制导则
GB 50613-2010 城市配电网规划设计规范
GB 50260-2013 电力设施抗震设计规范
GBZ 158-2003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GBZ/T 225-2010 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
GB/T 14285-2006 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
GB/T 16178-2011 场(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技术要求
GB/T 26218-2010 污秽条件下使用的高压绝缘子的选择和尺寸确定
GB 311.1-2012 绝缘配合 第1部分:定义、原则和规则
GB 10963.2-2008 家用及类似场所用过电流保护断路器 第2部分 用于交流和直流的断路器
GB 16847-1997 保护用电流互感器暂态特性技术要求
GB 50147-2010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高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GB/T 20840.5-2013 互感器 第5部分:电容式电压互感器的补充技术要求
GB/T 8349-2000 金属封闭母线
GB 8958-2006 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
GBZT 205-2007 密闭空间作业职业危害防护规范
GBZ 1-2010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 188-2007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GB/T 29639-2013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GB 26859-2011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
GB 26860-2011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
GB 26861-2011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高压试验室部分)
GB 26164.1-2010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第一部分:热力和机械
GB/T 28001-2011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要求
AQ/T 9006-2010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AQ/T9004-2008 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导则
DL/T 548-2012 电力系统通信站过电压防护规程
DL 5027-1993 2005确认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
DL/T 639-1997 六氟化硫电气设备运行、试验及检修人员安全防护细则
DL/T 516-2006 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运行管理规程
DL/T 544-2012 电力通信运行管理规程
DL/T 572-2010 电力变压器运行规程
DL/T 573-2010 电力变压器检修导则
DL/T 574-2010 变压器分接开关运行维修导则
DL/T 587-2007 微机继电保护装置运行管理规程
DL/T 596-1996 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
DL/T 393-2010 输变电设备状态检修试验规程
DL/T 620-1997 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
DL/T 621-1997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
DL/T 664-2008 带电设备红外诊断应用规范
DL/T 687-2010 微机型防止电气误操作系统通用技术条件
DL/T 722-2000 变压器油中溶解气体分析和判断导则
DL/T 724-2000 电力系统用蓄电池直流电源装置运行与维护技术规程
DL/T 741-2010 架空输电线路运行规程
DL/T 755-2001 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
DL/T 856-2004 电力用直流电源监控装置
DL/T 995-2006 继电保护和电网安全自动装置检验规程
DL/T 814-2002 配网自动化系统功能规范
DL/T 1040-2007 电网运行准则
DL/T 1051-2007 电力技术监督导则
DL/T 5044-2004 电力工程直流系统设计技术规程
DL/T 5136-2012 火力发电厂、变电所二次接线设计技术规程
DL/T 799.1~7 -2010 电力行业劳动环境检测技术规范
YD/T 1821-2008 通信中心机房环境条件要求
JGJ46-2013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TSG Q7015-2008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程
GA 1089-2013 电力设施治安风险等级和安全防范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 安全生产标准化
通过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排查治理隐患和监控重大危险源、建立预防机制、规范生产行为,使各生产环节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人员、机器、物料、环境处于良好的生产状态,并持续改进,不断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
3.2 安全绩效
根据安全生产目标,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取得的可测量结果。
3.3 相关方
与企业的安全绩效相关联或受其影响的团体或个人。
3.4 资源
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所需的人员、资金、设施、材料、技术和方法等。
4 基本要求
4.1 原则
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隐患排查治理为基础,从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做起,直至企业达标,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身安全健康,保证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
4.2 建立和保持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采用“策划、实施、检查、改进”动态循环的模式,依据本标准的要求,结合自身特点,建立并保持安全生产标准化系统;通过自我检查、自我纠正和自我完善,建立安全绩效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4.3 评定和监督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实行企业自主评定、外部评审的方式。
企业应当根据达标基本条件和必备条件,对本企业评审期内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情况进行评定,自主评定后申请外部评审定级。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为最高。其中:一级得分率应≥90%,二级得分率应≥80%,三级得分率应≥70% 。
国家能源局对评审定级进行监督管理。
4.4 达标基本条件
(一)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
(二)评审期内未发生负有责任的人身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的电力人身事故、较大以上电力设备事故、电力安全事故以及对社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事件;
(三)无其它因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被处罚的行为。
4.5 达标必备条件
序号 | 项目 | 三级企业 | 二级企业 | 一级企业 |
1 | 目标 | 一年内未发生负有责任的人身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的电力人身事故、一般及以上电力设备事故、电力安全事故、火灾事故和负有同等及以上责任的生产性重大交通事故,以及对社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事件。 | 二年内未发生负有责任的人身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的电力人身事故、一般及以上电力设备事故、电力安全事故、火灾事故和负有同等及以上责任的生产性重大交通事故,以及对社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事件。 | 三年内未发生负有责任的人身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的电力人身事故、一般及以上电力设备事故、电力安全事故、火灾事故和负有同等及以上责任的生产性重大交通事故,以及对社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事件。 |
2 | 组织机构和职责 | 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安全监督人员。
|
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安全监督人员。
|
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安全监督人员;安全监督人员中至少1人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
3 | 法律法规和安全管理制度 | 识别并获取有效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建立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
识别并获取有效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建立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中至少应包含附录A中的内容。
|
识别、获取有效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建立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中至少应包含附录A中的内容;加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动态管理,根据企业实际定期进行评估、修订、完善。 |
4 | 宣传教育培训 | 建立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主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规定取得培训合格证。 | 建立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企业主要负责人和主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规定取得培训合格证。 | 建立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规定全部取得培训合格证;按照《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导则》(AQ/T9004-2008)的要求开展安全文化建设。 |
5 | 生产设备设施 | |||
5.1 | 设备设施管理 | 制定了设备设施规范化管理制度并贯彻实施;开展了技术监督管理、可靠性管理、运行管理、检修管理等工作。 | 制定了设备设施规范化管理制度并贯彻实施;开展了技术监督管理、可靠性管理、运行管理、检修管理等工作;3-5年内进行一次输电网或供电企业安全评价(风险评估)。 | 制定了设备设施规范化管理制度并贯彻实施;开展了技术监督管理、可靠性管理、运行管理、检修管理等工作;3-5年内进行一次输电网或供电企业安全评价(风险评估)。 |
5.2 | 高压电网和中低压电网※ | 城市电网具有一定的综合供电能力,基本满足各类用电需求;主供电网(500、330、220、110、66千伏等电压等级)结构清晰,如形成网络或可靠的两级及以上辐射型多回路供电通道;城区内中低压电网主要供电区域至少有两个电源供电;制定了电网安全风险控制方案;各种新能源、分布式能源等接入系统有相关规定,可方便接入。 | 城市电网具有较为充足的综合供电能力,可满足各类用电需求;主供电网(500、330、220、110、66千伏等电压等级)结构清晰合理、运行灵活、适应性强,如形成环网结构;正常运行方式(不含检修方式)基本满足N-1要求;城区内中低压电网具有开环运行的单环网结构且部分电网实现了配网自动化;制定了电网安全风险控制方案;各种新能源、分布式能源等接入系统有相关规定,可方便接入。 | 城市电网具有充足的综合供电能力,满足各类用电需求;主供电网(500、330、220、110、66千伏等电压等级)结构坚强合理、安全可靠、运行灵活,具有较强的适应性,如形成双环网结构(含3-5年规划可形成双环网);除当年新上变电站、线路外,正常(含检修)运行方式均满足N-1要求;城区内中低压电网具有开环运行的双环网结构;城市骨干配网实现了配网自动化;制定了电网安全风险控制方案;
电网具有一定的电源支撑,各种新能源、分布式能源等接入系统有相关规定,可方便接入。 |
5.3 | 电网
主设备 |
企业主供电网(500、330、220、110、66千伏等电压等级)在用主设备(主变压器、换流器、断路器、线路、继电保护装置及安全自动装置等)满足运行要求;输电线路可用系数≥99.5%,变压器可用系数≥99.5%;对电力设施治安风险进行了评估,落实了安全防范要求。 | 企业主供电网(500、330、220、110、66千伏等电压等级)在用主设备(主变压器、换流器、断路器、线路、继电保护装置及安全自动装置等)满足运行要求;无国家明令淘汰设备;
输电线路可用系数≥99.90%,变压器可用系数≥99.95%;对电力设施治安风险进行了评估,落实了安全防范要求。 |
企业主供电网(500、330、220、110、66千伏等电压等级)在用主设备(主变压器、换流器、断路器、线路、继电保护装置及安全自动装置)满足运行要求;无国家明令淘汰设备;输电线路可用系数≥99.99%,变压器可用系数≥99.995%;对电力设施治安风险进行了评估,落实了安全防范要求。 |
5.4 | 电能质量※ | 电网综合电压合格率≥97%,其中A类电压≥99%;城市居民电压合格率≥95%,城市居民供电可靠率≥99%;农村电压合格率、供电可靠率符合监管机构的规定;限制用户谐波电流有措施。 | 电网综合电压合格率≥98%,其中A类电压≥99%;城市居民电压合格率≥95%,城市居民供电可靠率≥99.93%;农村电压合格率、农村供电可靠率符合监管机构的规定;开展用户谐波电流普测。 | 电网综合电压合格率≥99%,其中A类电压≥99%;城市居民电压合格率≥95%,城市供电可靠率≥99.96%;农村电压合格率、农村供电可靠率符合监管机构的规定;开展用户谐波电流普测,变电站谐波电压、电流合格。 |
6 | 作业安全 | 生产现场安全管理、作业行为管理、相关方管理规范;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全部持有效证件上岗。 | 生产现场安全管理、作业行为管理、相关方管理规范;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全部持有效证件上岗。 | 生产现场安全管理、作业行为管理、相关方管理规范;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全部持有效证件上岗。 |
7 | 隐患排查治理 | 建立并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存在重大隐患或重大隐患按照《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进行整改。 | 建立并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存在重大隐患或重大隐患按照《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进行整改。 | 建立并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存在重大隐患或重大隐患按照《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进行整改;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 |
8 | 职业健康 | 应当为从业人员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从业人员获得职业卫生保护;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及评价制度。 | 应当为从业人员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从业人员获得职业卫生保护;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及评价制度。 | 应当为从业人员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从业人员获得职业卫生保护;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及评价制度;按照《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GB/T 28001-2011)建立并实施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
9 | 应急救援管理 | 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应急预案基本符合要求,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 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制定了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应急预案体系和应急预案,按照《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 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制定了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应急预案体系和各级应急预案,按照《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组织开展应急演练,综合应急预案按照有关规定落实评审、备案、修订等要求。 |
10 | 信息报送和事故(事件)调查
处理 |
未发生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事故(事件)和故意破坏事故(事件)现场的情况。 | 未发生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事故(事件)和故意破坏事故(事件)现场的情况。 | 未发生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事故(事件)和故意破坏事故(事件)现场的情况。 |
注:※输变电企业不考核中低压电网要求及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电压合格率、供电可靠率等。
5 核心要求(评分项目)
5.1 目标 (20分)
序号 | 项 目 | 内 容 | 标准分 | 评分标准 |
5.1.1 | 目标制定 | 企业应根据自身生产实际,依据“保人身、保电网、保设备”的原则,制定规划期内和年度安全生产目标。
安全生产目标应明确企业安全状况在人员、设备、作业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各项指标(如:不发生负有责任的3人以上重伤或人身死亡事故、不发生负有责任的一般及以上电力设备事故、电力安全事故以及火灾事故和负有同等及以上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以及对社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事件。作业环境有措施,职业安全健康有保障)。 目标应科学、合理,体现分级控制的原则。 安全生产目标应经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以文件形式下达。 |
10 | ①未制定规划期内和年度安全生产目标,未经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未以文件形式下达,未体现分级控制的原则,有上述任一项,不得分。
②指标不明确、内容不完善、不结合实际,有上述任一情况,扣5分;无具体考核指标,扣3分。 |
5.1.2 | 目标的控制与落实 | 根据确定的安全生产目标,基层管理部门按照在生产经营中的职能,制定相应的安全指标、实施计划。
企业应按照基层单位或部门安全生产职责,将安全生产目标自上而下逐级分解,层层落实目标责任、指标,并实施企业与员工双向承诺。 遵循分级控制的原则,制定保证安全生产目标实现的控制措施,措施应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
5 | ①未制定实施计划指标和控制措施,未将目标自上而下逐级分解,有上述任一项,不得分。
②控制措施不明确、不具体,每处扣2分。 |
5.1.3 | 目标的监督与考核 | 制定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办法。
定期对安全生产目标实施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纠偏。 对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与考核、奖惩。 |
5 | ①未制定考核办法,未进行监督、检查与纠偏,未及时进行评估与考核,有上述任一项,不得分。
②考核办法未涵盖所有部门,缺一个扣1分。 |
5.2 组织机构和职责(100分)
序号 | 项 目 | 内 容 | 标准分 | 评分标准 | |
5.2.1 | 组织机构和监督管理 | 60 | |||
5.2.1.1 | 安全生产
委员会 |
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领导的安全生产委员会,明确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和例会制度。
企业主要负责人每季度至少主持召开一次安委会,安委会成员参加,总结分析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部署安全生产工作,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决策企业安全生产的重大事项。 |
4 | ①未成立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领导的安全生产委员会,未按照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安委会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定期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有上述任一项,不得分。
②未明确委员会职责、未建立工作制度,扣2分;会议内容不充实、无记录,每次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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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2 | 安全生产保障体系 | 建立由各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骨干的全员安全生产保障体系。
明确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各部门、各单位安全生产的职责范围,将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具体分解到相应岗位。保障安全生产所需的人员、物资、费用等资源需要。 |
8 | ①未建立安全生产保障体系,不得分。
②安全生产保障体系不健全、职责不落实,每项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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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3 | 安全生产
监督机构 |
根据《安全生产法》和上级要求,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要求的安全监督人员。鼓励实行安全总监制(CSO),并由行政正职主管。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监督队伍建设,人员与装备应满足监督工作的需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逐步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职责和职权,健全安全监督人员、部门安全员、班组安全员组成的三级安全监督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是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对其它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监督。监督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决策;督促和指导本单位其他机构、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检查,督促整改事故隐患;参与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及演练,承担本单位应急管理工作;参与审查有关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相关资质;定期召开安全监督会议,部署安全生产监督工作。 |
8 | 设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此项为必备条件)
①未按要求建立安全生产监督体系,不得分。 ②安全监督体系、网络不健全,扣2分。 ③安全监督职责在落实中有不符合要求的,每项扣2分。 ④安全监督人员数量、工作经验及配备相应的设施器材不满足要求,每项(条)扣0.5分。 ⑤安全监督人员中无注册安全工程师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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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4 | 安全监督管理的例行工作 | 40 | |||
5.2.1.4.1 | 安全分析会 | 企业应每月召开一次安全分析会。会议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委托分管领导)主持,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综合分析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总结事故教训及安全生产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环节,研究采取预防事故的对策。企业主要负责人至少每季度主持一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委会或项目部)每月、每季、半年都应召开安全分析会,分析工程安全生产状况,消除薄弱环节。 |
6 | ①未按要求召开安全分析会、企业主要负责人未主持安全分析会,每次扣1分。
②会议内容不充实,问题不落实,无记录,每次每项扣0.5分。 ③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委会或项目部)分析会,缺少1次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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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4.2 | 安全监督及安全网例会 | 企业安全监督部门负责人应定期主持召开安全监督网例会,安全网成员参加,传达安全分析会精神,分析安全生产和安全监督现状,制定对策。 | 6 | ①安全监督部门负责人未定期召开安全监督网例会,缺少1次扣1分。
②会议内容不充实,无记录,每次每项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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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4.3 | 安全日活动 | 企业班组应每周组织安全日活动,学习国家、上级单位、本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精神和规定、安全事故通报以及本岗位安全生产知识,交流安全生产工作经验,分析本岗位安全生产风险和预防措施。
企业和部门领导、管理人员每月应至少参加一次班组安全日活动,企业安全监督人员要做好安全日活动的检查。 |
6 | ①班组未召开安全日活动,企业和部门领导、管理人员未参加活动,每次扣1分。
②活动内容不充实,无记录,每项扣0.5分。 ③企业安全监督人员对安全日活动未检查或检查无评价,每项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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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4.4 | 班前、
班后会 |
企业班组建立“一班三检”制度。
每日工作前召开班(组)前会,班(组)前会要结合当天工作任务、设备及系统运行方式做好危险点分析,布置安全措施,讲解安全注意事项,并做好记录。班(组)中开展重点部位安全生产检查(即“点检”)、作业区域安全生产巡查(即“巡检”),检查安全措施执行情况。当天工作结束后召开班(组)后会,及时总结当班(组)工作情况,分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并做好记录。 |
6 | ①未建立“一班三检”制度,扣0.5分;未落实“一班三检”制度,每次扣1分;未组织班(组)前、班(组)后会,不得分。
②会议内容不充实,无记录,每项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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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4.5 | 安全检查 | 企业应结合季节性特点和事故规律,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检查。
安全检查前应编制检查提纲或“安全检查表”,对查出问题制定整改计划并监督落实,安全检查后进行总结,对整改计划实施情况要进行考核。 |
6 | ①未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检查,检查无提纲或“安全检查表”,不得分。
②整改计划不落实,未按期完成整改计划,整改效果无评估、无总结、无考核,每项扣1分。 |
|
5.2.1.4.6 | 安全评价 | 企业应结合安全生产实际,定期组织开展企业安全评价(如输电网评价、城市电网评价、专业评价等)或风险评估。
企业应认真做好评价(评估)、分析、整改工作,以3~5年为周期,实现安全评价(评估)闭环动态管理。 |
6 | ①未按周期开展安全评价,实施过程中存在重大疏漏,问题整改计划没有做到闭环管理,有上述任一项,不得分。
②分析、评估、整改工作中存在缺失,每项扣0.2分。 |
|
5.2.1.4.7 | 安全简报 | 企业应定期或不定期编写安全简报、通报、快报,综合安全情况,吸取事故教训。安全简报至少每月一期。 | 2 | ①未建立简报制度,不得分。
②少一期扣0.4分。 |
|
5.2.1.4.8 | 安全生产月及其他 | 安全生产月以及上级部署的其他安全活动,做到有组织、有方案、有总结、有考核。 | 2 | ①无组织、方案、总结、考核,不得分。
②不完全符合要求,扣0.8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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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 | 安全生产责任制 | 40 | |||
5.2.2.1 | 第一责任人职责 |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按照《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
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并承担安全生产义务。 |
10 | ①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定主要职责,不得分;安全生产职责不明确,每项扣2分。
②责任制内容不符合规定,覆盖不够全面,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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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2 | 其他副职的职责 | 主管生产的负责人统筹组织生产过程中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措施的落实,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
安全总监或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统筹协调和综合管理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管理领导责任。 其他副职在自己分管工作范围内负相应的安全责任。 |
8 | ①职责不健全的,发现一处扣0.4分。
②发现有履行职责不到位现象,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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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3 | 全员安全责任制度 | 制定符合企业机构设置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各类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责任制内容中应包括企业负责人及管理人员定期参与重大操作和施工现场作业监督检查。
安全责任制度应随机构、岗位变更及时修订。 |
8 | ①安全责任制度不完善或与现行机构、人员不对应,不得分。
②各单位、部门和人员责任制中未明确具体责任,每处扣1分。 |
|
5.2.2.4 | 各部门、单位安全职责 | 企业应明确所属(管)各部门、单位安全职责,自上而下签订安全责任书,并做好各部门、单位安全管理责任的衔接,相互支持,做到责任无盲区、管理无死角。
|
2 | ①责任制未包含所有部门、单位安全职责,不得分。
②发现有未签订安全责任书的部门或单位,不得分;安全责任书内容不完善,每份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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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5 | 市供电企业与直管、代管区(县)供电企业的安全职责 | 直管、代管区(县)供电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书,明确双方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直管的可以直接下派安全总监(对于受委托代维、代管的电力设备、设施按照协议履行相关安全职责)。 | 2 | ①未签订责任书,不得分。
②未明确安全责任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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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6 | 电网与并网发电厂 | 电网企业与并网电厂应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并网调度协议应使用范本格式,并明确电网企业对发电企业以保证电网稳定、电能质量为目的的内容。 | 2 | ①未签订并网调度协议,不得分。
②并网调度协议不符合有关规定或未及时修订,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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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7 | 安全责任制度考核与追究 | 各级、各类岗位人员都要认真履行岗位安全生产职责,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规、规程、制度。企业应建立安全责任分级考核、奖励和追究制度,定期对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职责履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 4 | ①未制定制度,不得分。
②未按照有关制度规定进行考核,不得分;考核执行不到位,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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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8 | 工会监督 | 企业工会依法对本企业安全生产与劳动防护进行民主监督,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 4 | 工会未对本企业安全生产与劳动防护进行民主监督,不得分。 | |
5.3 安全生产投入(20分)
序号 | 项 目 | 内 容 | 标准分 | 评分标准 |
5.3.1 | 费用管理 | 制定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的安全生产费用计划保障制度,严格审批程序,保证建设项目安全费用提取并专项用于安全生产,运行维护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符合规定。建立安全费用台帐,完善和改进安全生产条件。定期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 8 | 未制定管理制度,不得分;建设项目安全费用提取不符合相关规定,扣2分;未专项用于安全生产,不得分;运行维护安全生产费用无预算计划,扣2分;无台帐或未定期检查,扣1分。 |
5.3.2 | 反事故措施和劳动保护安全技术
措施费用 |
安全技术和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应根据国家法规、行业标准,从改善劳动条件、防止伤亡、预防职业病、安全评价结果等方面编制。项目安全施工措施从作业方法、施工机具、工业卫生、作业环境等方面编制。
反事故措施计划应根据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规程、上级反事故措施、需要消除的重大缺陷和隐患、提高设备可靠性的技术改造及事故防范对策进行编制。反措计划应纳入检修、技改计划。 |
4 | ①未制定两措费用计划,不得分。
②年度费用计划未完成,且无计划调整手续,扣0.6分。 ③未定期检查费用实施情况,扣0.4分。 |
5.3.3 | 其它安全
费用 |
其它安全生产费用主要有以下方面:安全宣传教育培训;职业病防护和劳动保护;重大安全生产课题研究费用,“科技兴安”;特定预防事故采取的单项安全技术措施;应急预案评审、应急物资、应急演练、应急救援等应急管理;安全检测、安全评价、风险评估费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危险源、重大隐患整改前监控费用;电力设施保护以及安全保卫费用;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费用;安全文化建设与维护;员工工伤保险与赔付等。 | 4 | 企业未根据实际制定相关费用计划,费用计划未纳入财务年度预算,不得分。 |
5.3.4 | 实施后的
评估 |
费用计划制定后安排实施应做到项目、责任人、完成时间、资金、措施五落实;定期检查评估费用计划完成、实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调整;计划项目完成后应组织安全技术人员进行效果评估,未达到预期目标的应制定措施,予以改进。 | 4 | ①费用不足或未对执行情况进行效果评估、考核,不得分。
②未达到预期效果,评估中未制定整改措施的,每项扣0.5分。 |
5.4 法律法规和安全管理制度(100分)
序号 | 项 目 | 内 容 | 标准分 | 评分标准 |
5.4.1 | 法律法规与标准规范 | 30 | ||
5.4.1.1 | 法规识别及获取 | 建立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制度,明确主管部门,确定获取的渠道、方式,及时识别和获取适用有效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行政规章。建立企业法规库、网站或索引目录、网站,定期公布法律法规目录清单,便于随时查询、学习、索取。 | 6 | 识别并获取有效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此项为必备条件)
①未明确主管部门或没有建立制度、法规库或索引目录,不得分。 ②未及时识别和获取,扣3分;获取渠道或方式不明,扣1分。 ③未形成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清单和未定期更新,每项扣2分。 |
5.4.1.2 | 法规跟踪 | 企业职能部门和工区(车间)应及时识别和获取本部门和工区(车间)适用有效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并跟踪、掌握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修订情况,及时提供给企业内负责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主管部门汇总。 | 10 | ①企业职能部门和工区(车间)未及时识别和获取本部门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每个扣3分。
②识别和获取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只有名称或台帐,每个扣2分;发现有失效的法规、标准规范,每个扣1分;未上报,每个扣1分。 |
5.4.1.3 | 法规传达 | 企业应将适用有效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及时转发或传达给从业人员。 | 4 | 企业未能将适用有效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及时转发或传达给从业人员,每人次扣1分。 |
5.4.1.4 | 法规贯彻 | 企业应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并将相关要求及时转化为本单位的规章制度,贯彻到各项工作中。 | 10 | 企业规章制度未及时考虑相关安全生产最新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具体要求,每处扣2分。 |
5.4.2 | 企业管理
规章制度 |
建立健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及行业标准要求的各项管理制度(应体现但不仅限于附录A内容),并发放到相关工作岗位,规范从业人员的生产作业行为。 | 10 | 建立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此项为必备条件)
①规章制度每缺一项,扣5分;内容有不符合法规要求的,每项扣2分。 ②未发放到相关工作岗位,一人次不符合扣1分。 |
5.4.3 | 标准规范
规程配置 |
企业应配备国家及电力行业有关安全生产规程、标准、规范。
企业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编制和配置运行规程、检修规程、设备试验、事故(事件)调查规程、系统图册、相关设备操作规程等有关安全生产规程。 企业应将有关规程发放到相关岗位。 |
20 | ①配备的国家及行业有关安全生产规程、标准、规范缺项,每项扣1分。
②未编制运行规程、检修规程、设备试验规程、系统图册、相关设备操作规程等有关安全生产规程,每项扣2分;操作规程(指导书、程序、手册)无针对性或未全面考虑岗位危险因素控制需要,每项扣1分。 ③未将有效规程发放到相关工作岗位,发现一人次扣1分。 |
5.4.4 | 评估 | 每年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对企业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及执行情况进行“合规性评价”,并形成记录;每年发布“可以继续执行”的有效规程制度文件,公布现行有效的规章制度及现场操作规程清单。 | 10 | ①一年内未进行检查、评估,不得分。
②“合规性评价”内容不充分,每项扣1分;无记录,扣5分。 ③“合规性评价”后一年内未及时完善,未按期发布,扣2分。 |
5.4.5 | 修订 | 根据有效的法律法规、标准、规程、规范,结合评估情况、安全检查反馈问题、生产事故案例、绩效评定等,修订、完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每3~5年对有关制度、规程进行一次全面修订。 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修订、审查应履行审批手续。 |
10 | ①未按期全面修订、发布,扣2分。
②未履行审批手续,每项扣2分。 ③修订后未及时发布,每项扣1分。 |
5.4.6 | 文件和档案管理 | 严格执行文件和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安全规章制度、规程编制、使用、评审、修订的效力。
建立主要安全生产过程、事件、活动、检查的安全记录档案(含影像、录音、电子光盘等),并加强对安全记录的有效管理。安全记录至少包括:班长日志(班组工作记录)、巡检记录、检修记录、安全事件记录、事故调查报告、安全生产通报、安全日活动、安全会议记录、纪要、安全检查记录等。 |
20 | ①未按要求建立文件和档案管理制度,不得分。
②安全记录档案内容缺项的,每项扣3分。 ③文件档案未有效管理,不能对工作活动过程追溯的,每项扣2分。 |
5.5 宣传教育培训(90分)
序号 | 项 目 | 内 容 | 标准分 | 评分标准 |
5.5.1 | 企业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管理 | 20 | ||
5.5.1.1 | 主管部门 | 企业应确定安全宣传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建立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管理制度,按规定及岗位需要,定期识别安全教育培训需求,制定、实施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提供相应的资源保证。 | 12 | 建立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此项为必备条件)
①企业未明确安全宣传教育培训主管部门,不得分;制度内容不完整,每项扣2分。 ②无安全培训需求识别或未制定全员安全培训计划、年度培训工作计划,或缺少必要的宣传教育培训设备设施和经费,每项扣2分。 |
5.5.1.2 | 培训档案 | 应做好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实施分级管理,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和改进。 | 8 | ①企业未建立培训档案,不得分。
②培训档案不健全、没有进行培训效果评估或需要改进而没有改进,每项扣2分;效果评估质量差的,每项扣1分。 |
5.5.2 |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教育培训 |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法律法规要求必须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进行考核的,须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电网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取得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组织培训的培训合格证。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培训时间初次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
10 | ①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未按要求进行安全培训并取得合格证或未按要求接受再教育,不得分。
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要求进行安全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或未按要求接受再教育,每人次扣2分。 |
5.5.3 | 操作岗位人员教育培训 | 50 | ||
5.5.3.1 | 基本要求 | 企业每年应对生产岗位人员进行生产技能培训、安全教育和安全规程考试,使其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触电急救及心肺复苏方法,并确认其能力符合岗位要求。其中,班组长的安全培训应制定专门的培训制度,定期培训并符合国家有关要求。
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须经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并公布。 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
20 | ①未对生产岗位人员进行每年一次生产技能、安全规程考试,不得分。
②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未经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并公布的,不得分。 ③企业操作岗位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而上岗作业,每人次扣2分。 |
5.5.3.2 | 入厂培训 | 新入厂员工在上岗前必须进行厂、部门、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危险性较大的岗位人员应熟悉与工作有关的氧气、氢气、乙炔、六氟化硫、酸、碱、油等危险介质的物理、化学特性,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 | 10 | ①企业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分级不清、无针对性或流于形式,不得分。
②新入厂人员上岗前未经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或培训时间不满足要求,每人次扣2分。 |
5.5.3.3 | 四新培训 | 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设施投入使用前,应对有关操作岗位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 5 | 涉及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设施的岗位操作人员未经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而上岗,每人次扣2分。 |
5.5.3.4 | 转岗培训 | 生产岗位人员转岗、离岗三个月以上重新上岗者,应进行部门和班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试,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 5 | 企业对转岗、离岗三个月以上重新上岗人员,未经部门、班组安全教育培训,或未经考核合格后就允许上岗,或培训内容、考试题无针对性,每人次扣2分。 |
5.5.3.5 | 特种作业与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培训 | 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按有关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并取得有效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离开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 10 | ①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按规定接受培训,未经考核取得资格证书,每人扣2分。
②特种作业资格证未按相关规定年审、离开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重新上岗的作业人员未经实际操作考核,每人次扣2分。 |
5.5.4 | 其他人员
教育培训 |
企业应对相关方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作业人员进入作业现场前,应由作业现场所在单位对其进行现场有关安全知识的教育培训,并经有关部门考试合格。
企业应对外来参观、学习等人员进行有关安全知识教育,告知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置方法,并做好相关监护工作。 |
5 | ①未对相关方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不得分;相关方作业人员未进行教育培训并考试进入现场,每人扣2分;培训内容无针对性或未根据作业活动特点,每处扣1分。
②未对外来人员进行教育和告知,每人次扣1分;培训教育无针对性,每处扣1分。 |
5.5.5 | 安全文化
建设 |
企业应制定安全文化建设规划,开展安全文化建设,促进安全生产工作。企业应采取多种形式的安全文化活动,引导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态度和安全行为,逐步形成为全体员工所认同、共同遵守、带有本单位特点的安全理念、价值观和安全行为准则,实现法律和政府监管要求之上的安全自我约束,保障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持续提高。 | 5 | ①未按照《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导则》(AQ/T9004-2008)的要求开展安全文化建设,不得分。
②企业未制定安全文化建设规划,扣3分。 ③安全文化建设未纳入企业工作计划,扣2分;企业安全理念不明确,扣1分;企业各部门、班组未逐级落实相应的安全文化建设实施方案并开展活动,每项扣1分。 |
5.6 生产设备设施(680分)
序号 | 项 目 | 内 容 | 标准分 | 评分标准 | |
5.6.1 | 生产设备设施建设 | 20 | |||
5.6.1.1 | “三同时”管理 | 企业应建立安全设施、环境保护设施、职业安全卫生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管理制度,并实施。 | 10 | ①未建立“三同时”制度,扣5分。
②建设项目安全设备设施、环境保护设施、职业安全卫生设施不符合“三同时”要求,每处扣5分。 |
|
5.6.1.2 | 建设项目
管理 |
企业应按规定对新建、扩建、技改等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总体开工方案、开工前安全条件确认和竣工验收等阶段进行规范管理。
工程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 企业应明确工程项目的管理、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企业应及时办理项目规划、用地、报建等相关手续。 企业应组织工程项目管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对工程建设过程中潜在的风险进行评估,编制施工方案。确保在工程项目实施前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实施全面质量管理。 企业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应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并确保检查发现的问题得到及时处理。 |
10 | ①企业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总体开工方案、开工前安全条件确认和竣工验收等阶段未能进行规范管理,每处扣3分。
②设计、监理或施工单位资质不符合规定的,扣2分。 ③未明确工程项目的管理、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扣2分;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或压缩合同约定工期的,每项扣5分。 ④未开展项目建设风险评估、安全技术交底、全面质量管理,未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每项扣5分。 |
|
5.6.2 | 设备设施运行管理 | 65 | |||
5.6.2.1 | 管理基础
工作 |
企业应对生产设备设施进行规范化管理,明确设备设施运行维护责任主体、运行管理部门及其责任,保证其安全运行。代维护管理和委托维护管理应签订代维护、委托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企业应完善生产设备生命周期的技术档案管理,分类建立完善主要设备台帐、技术资料和图纸等资料。 组织制定并落实设备治理规划和年度治理计划。 加强设备质量管理,完善设备质量标准、缺陷管理、设备异动管理、新设备投入运行验收等制度,明确相应工作程序和流程。 保证备品、备件满足生产需求。 旧设备拆除前应进行风险评估,制定拆除计划、方案和安全措施。 每年对设备完好性进行评级(评价)或状态评估。 |
15 | 制定了设备设施规范化管理制度并贯彻实施(此项为必备条件)
①企业未明确设备设施运行维护责任主体,或运行管理部门责任分界不清,不得分;代管或委托管理无协议,每项扣5分。 ②台帐统计不全,扣2分。 ③无设备质量标准、缺陷管理、设备异动管理等制度,不得分。 ④设备治理规划和年度治理计划未落实,扣5分。 ⑤备品、备件不满足生产需求,资料不全,扣3分。 ⑥新投入设备未严格履行验收制度,扣2分;旧设备拆除无方案,扣2分。 ⑦未进行每年一次设备完好性评级(评价或状态评估),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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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2.2 | 技术监督
管理 |
企业应建立电能质量、绝缘、电测、继电保护与安全自动装置、热工、节能、环保、化学等技术监控(督)管理网络体系和标准体系,落实各级监督部门职责和考核制度,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组织或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设计审查、主要设备的监造验收及安装、调试、试运行等过程中的技术监督和基建交接验收的技术监督。 组织实施大修技改项目质量技术监督。定期组织召开技术监督工作会议,总结、交流监督工作经验,通报信息,部署下阶段工作。 对所管辖设备按规定进行监测,对设备检修、维护的质量进行监督,并保存技术监督台帐、报告。 制定技术改造管理办法,定期对设备运行状况进行综合与专题分析和重大项目可行性研究,组织编制项目实施的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和安全措施。 对影响和威胁电网安全的问题,督促有关单位整改。 |
10 | ①未建立各项技术监督网和标准体系,未制定年度计划,不得分。
②未制定技术监督管理制度,不得分;制定了制度但未落实,扣5分。 ③技术监督报告存在较大问题,措施制定和实施不及时,未制定技术改造管理办法,技改资料不全等,每项扣5分。 ④对所管辖设备未按规定进行监测,未对设备检修、维护的质量进行监督,未保存技术监督台帐、报告,不得分;监督漏项,每项扣2分。 ⑤对影响和威胁电网安全的问题,未督促有关单位整改,每项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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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2.3 | 可靠性管理 | 制定可靠性管理工作规范,建立可靠性管理组织网络体系,设置可靠性管理专职(或兼职)工作岗位,可靠性专责人员参加岗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建立输变电设备、配电可靠性信息管理系统,采集、统计、审核、分析、及时向有关部门报送可靠性报表,鼓励开展城市低压用户供电可靠性工作。 编制可靠性管理工作报告和技术分析报告,评价分析设备、设施及电网运行的可靠性状况,制定提高可靠性水平的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 定期对可靠性管理工作进行总结,并开展可靠性管理成果应用。 |
10 | ①未制定可靠性管理工作规范,不得分;企业可靠性管理专(兼)责人无证上岗,扣5分。
②未建立可靠性信息管理系统或不及时报送报表,不得分。 ③可靠性管理工作报告和技术分析报告存在较大问题,扣5分;措施制定和实施不及时,扣5分。 ④未开展可靠性管理工作总结、应用工作,扣5分。 ⑤用户年综合供电可靠率(RS1)未达到99.96%,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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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2.4 | 运行管理 | 企业应建立输变配电设备及其附属设备的运行管理制度,执行输变配电运行规程,监视设备运行工况,按照规定进行设备巡视维护、检测试验,保持设备完好。
完善设备的本质安全化功能,防止误操作措施健全,安全自动装置和继电保护正确投入。 设备正常、异常运行、试验、缺陷、故障、操作等各种记录或电子备份档案齐全。 监督运行值守人员严格执行调度命令、“两票三制”和安全工作规程等规程制度。 完善设备检修安全技术措施,做好检修许可、监护、验收等工作。 合理安排运行方式,做好事故预想,开展反事故演习。 |
15 | ①未建立输变配电设备运行管理制度,或因运行监视不到位发生不安全事件,扣5分;设备巡视维护、检测不符合要求,扣2分;存在无票操作,不得分;操作票不合格,扣2分/张。
②设备定期轮换和试验工作未执行,扣5分;执行不到位,扣2分。 ③防止误操作措施不健全,安全自动装置和继电保护未正确投入,不得分。 ④记录缺一种扣2分;记录不完整、不详实,扣1分/次。 ⑤有违反调度命令、纪律的,不得分;存在无票操作,不得分;工作票、操作票不合格,扣2分/张。 ⑥许可、监护、验收失误,不得分。 ⑦未定期组织开展反事故演习、进行事故预想,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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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2.5 | 检修管理 | 制定并执行设备检修管理制度,各种检维修计划齐全,健全设备检修管理机构,规范检修管理,大修、技改等项目应编制检修进度网络图或进度控制表。
检维修方案实行危险点分析或检修作业指导书,对重大项目实行安全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安全措施及施工方案,执行检修过程隐患控制措施,并进行监督检查。 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检修现场隔离围栏完整,安全措施落实,并应分区域管理,检修物品实行定置管理。安全设施不得随意拆除、挪用或弃之不用,检修拆除的,检修结束立即复原。 严格工艺要求和质量标准,实行检修质量控制和监督三级验收制度。 检修完毕清理现场,垃圾、废料处理及时,保护环境。 |
15 | ①未制定检修管理制度,不得分;制度不完善,机构不健全,落实存在问题,扣5分。
②检修作业文件无危险点分析或作业指导书编制不完整或者内容简单,扣2分;设备无检修、试验记录,扣5分;检查周期不符合要求,扣2分。 ③无票作业,不得分;工作票不合格,扣2分/张。 ④安全措施没有落实,扣2分/项。 ⑤检修现场隔离和定置管理不到位,扣3分/处。 ⑥检修质量控制和监督三级验收制度执行不到位,扣10分;验收资料不完整,扣5分。 ⑦检修现场清理不及时,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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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3 | 新设备验收及旧设备拆除、报废 | 15 | |||
5.6.3.1 | 设备全寿命期管理 | 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拆除和报废,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 | 5 | 抽查新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拆除环节台帐、图纸、记录、监造等资料,发现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的,每处扣1分。 | |
5.6.3.2 | 验收报废
制度 |
企业应执行生产设备设施到货验收和报废管理制度,应使用质量合格、符合设计要求的生产设备设施。 | 5 | ①企业未建立生产设备设施到货验收管理制度,不得分;未履行到货检查、验收不全,每次扣1分。
②未执行生产设备设施报废管理制度、报废拆除程序不全,每次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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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3.3 | 设备拆除 | 拆除的生产设备设施应按规定进行处置。拆除的生产设备设施涉及到危险物品的,须制定危险物品处置方案和应急措施,并严格按规定组织实施。 | 5 | ①拆除的生产设备设施涉及到危险物品而未制定处置方案和应急措施,或方案和措施无针对性,扣5分。
②未按方案实施,扣5分。 ③拆除的生产设备设施的处置不符合规定,每次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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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4 | 电力设施保护管理 | 40 | |||
5.6.4.1 | 管理制度 | 开展电力设施治安风险评估,制定电力设施安全保护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及沿电力线路各单位,建立群众护线机制。
重要生产场所实行分区管理,严格执行重要生产现场准入制度。加强出入人员、车辆和物品的安全检查,防止发生外力破坏、盗窃、恐怖袭击等事件。 加强安保器材、防暴装置发放、使用和维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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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①未开展电力设施治安风险评估,扣6分;未制定电力设施安全保卫制度,不得分。
②安全保卫制度有缺失,重要生产场所未分区管理,未严格执行重要生产现场准入制度,安保物资管理有缺陷,每项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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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4.2 | 保护措施 | 企业应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应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制止。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种植的或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电力企业应依法予以修剪或砍伐。
开展保护电力设施的宣传教育工作,健全保护区内的警示标志。 加大电力设施保护费用投入,加固、修缮重要线路防护体,按照需求配置、更新安保器材和防暴装置。 依据电力设施治安风险等级和安全防范要求,落实防范措施。在重要电力设施内部及周界安装视频监控、高压脉冲电网、远红外报警等技防系统,可以根据需要将重点部位视频监控系统配合公安机关接入保安监控系统。 |
10 | ①未开展保护电力设施的宣传教育工作,不得分。
②保护区内的警示标志缺一处,扣2分。 ③人防、技防管理工作有缺失,电力设施现场保护措施不足,未按要求安装技防、监控系统等,每项扣2分。 ④未确定电力设施治安风险等级和落实安全防范要求,每项扣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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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4.3 | 保卫方式 | 对重要电力设施、生产场所采用专职或兼职安保人员进行现场值守,并巡视检查,实施群众护线责任制。
重要保电时段,根据安全运行影响程度,应按有关规定对重要的电力设施和生产场所采取警企联防等保卫方式。 |
10 | ①被上级有关部门检查出存在安全保卫问题,不得分。
②未按规定实施安保方式的,扣4分。 ③安保工作存在漏洞的,扣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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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4.4 | 处置与报告 | 重要输变电设备、设施遭受外力破坏构成重大安全隐患或造成电力安全事故、事件的,电力企业应当及时进行处置,向公安部门报案,并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和能源监管机构报告。 | 10 | 未及时处置并报告,不得分。 | |
5.6.5※ | 电网安全 | 200 | |||
5.6.5.1 | 电网风险
管控 |
企业应当高度重视电网安全风险管控工作,定期梳理电网安全风险,有针对性地做好风险识别、风险分级、风险监视、风险控制工作,制定电网风险管控方案,掌握和化解电网安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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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①未定期梳理电网安全风险,未进行风险识别、风险分级,未制定电网风险管控方案,未实施风险监视、风险控制工作,不得分。
②风险识别不到位、风险分级错误、制定的电网风险管控方案有缺陷,每项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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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5.2 | 电网规划 | 企业应制定本地区电网规划,并对规划进行滚动修订。规划主要内容应符合国家有关要求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要求,符合地区、城市电力网建设改造的实际及地区、城市发展的需要和要求,规划内容应包括电力一次、二次系统、电源、通信系统等。
应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制定本单位《区域(城市)电网规划导则》或《区域(城市)电网规划实施细则》。 |
20 | ①电网规划内容有不符合要求的,扣4分;未制定电网规划,不得分。
②未定期修订电网规划,扣6分。 ③未制定本单位《区域(城市)电网规划导则》或《区域(城市)电网规划实施细则》,扣6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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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5.3 | 调度管理 | 企业应对并(联)网过程进行规范管理,确保电网、设备安全运行。调度范围应划分明确,有依据和附图说明。电网与县级、用户等电网互联应签订互联电网协议,应明确调度与监控的对象、监控的内容。
调度规程和继电保护运行、检修规程应齐全,并提供给属该级调度的对象,调度规程上报有关部门备案。 系统一次主接线、厂站(所)一次主接线及设备参数齐全并符合实际。电网主系统、配电干线系统模拟图板(或电子图)应与一次接线图一致,设备运行状态、地线标志明显。 城市电网应定期进行安全性评价,调度自动化、继电保护、通信应定期进行专业评价,并网设备参数、设备性能全部备案。与并网发电厂签订并网调度协议,依据并网安全性评价,监控发电机组运行。 调度部门应制定年、月、日调度计划和检修计划,年、月计划报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并网运行电厂开展“两个细则”(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细则和辅助服务管理细则)考核工作。 调度规程、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规程齐全。调度员下达操作命令应符合要求,录音设备良好、管理严格。负荷管理、计划控制符合上级要求,事故拉闸顺序和低频减负荷顺序经过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调度设备、安全自动远动装置应满足调度自动化要求。接入电网运行的电力二次系统应当符合《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和《电力二次系统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等。 系统薄弱环节应有保证安全、避免大面积停电的临时措施。应具有完善的电网大面积停电事故应急预案、电网黑启动预案、应急机制和反事故措施,并定期开展各种应急预案演练。 |
40 | ①调度范围划分无依据和附图说明,电网与县级、用户等电网互联未签订互联电网协议,每项扣4分。
②调度规程或继电保护运行、检修规程不全,扣4分;未提供给属该级调度的对象,扣4分;调度规程未上报有关部门备案,扣2分。 ③系统一次主接线、厂站(所)一次主接线及设备参数不全、不符合实际,扣2分;电网主系统、配电干线系统模拟图板(或电子图)与一次接线图不一致,不能显示设备运行状态、地线标志,扣4分。 ④调度自动化、继电保护、通信未定期进行专业评价,扣6分;允许未进行并网安全性评价的电厂并网商业运行,扣8分。 ⑤调度计划和检修计划未备案,扣2分;对电厂无考核,扣2分。 ⑥事故拉闸顺序和低频减负荷顺序未经过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扣4分;命令不符合要求、录音设备不良,每项扣2分。 ⑦调度设备、安全自动远动装置不满足调度自动化要求,扣4分;未配备二次防护系统,扣20分;不符合规定的,扣4分。 ⑧系统存在薄弱环节且无保证安全、避免大面积停电的临时措施或措施不当,不得分。 ⑨未开展电网大面积停电应急演练扣6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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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5.4 | 高压电网 | 主电网接线结构合理,主要供电设备及元件应有足够的备用容量。220千伏(或主供网电压等级)电网应形成环网或可靠的两级及以下辐射型多回路供电通道;分层分区合理,各分区间联络线及事故支援具备足够能力;应有较大的抗扰动能力,任意N-1或大负荷突变不影响正常供电;电网间联络线正常输送容量处于合理水平,联络线断开各自系统稳定。
系统最大短路电流应控制在允许范围,超过标准的电网应采取控制措施。母线保护配置、整定、试验完好,投入运行。 各级电压等级容载比符合规划设计要求,无限制用户增容的地段或区域。 无功电力配置容量应满足有关标准要求,并能实现自动投退、实施无功系统优化分布。 |
30 | ①主供电网(330、220、110、66千伏等电压等级)未形成环网结构,不得分。
②电网接线不合理、主供电源变电站只有一台变压器,每站扣2分;220千伏高压网出现N-1影响负荷及电压调整,扣6分。 ③系统短路电流超过设备运行标准,且无措施,不得分。 ④主供电网变压器容载比低于规划设计标准,扣10分。 ⑤母线保护配置、整定、检验存在缺陷,不得分。 ⑥无功电力不能分层控制,容量不足,不能自动投退,扣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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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5.5 | 电压管理 | 电网电压等级和变压层次应当符合规划并简化,运行中电压偏移应及时调整,不应超过规定标准。
变电站及用户端的电压监测点A、B、C、D类设置及电压合格率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
10 | 供电综合电压合格率≥99%,其中A类电压≥99%(此项为必备条件)
①监测点未按照要求设置,扣6分;根据运行情况,城市、农村不符合监管规定,每项扣4分。 ②电压偏移超限未及时采取措施,扣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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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5.6 | 谐波管理 | 凡能产生谐波电流使系统电压波形畸变的用电设备,应采取措施限制注入电网的谐波电流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 10 | (此项为必备条件)
①未普测谐波源,不得分。 ②对新报装谐波源客户验收时未核查谐波或无治理措施,每户扣1分。 ③对已查出的不符合要求的谐波源客户无治理措施,每户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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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5.7 | 调度通信 | 企业应配置与电网运行相适应的电力通信系统,调度至被调主要厂站或有数据传输的厂站,应建立至少2个及以上独立的通信路由或不同通信方式的通道;通信站直流电源可靠,并实现设备和动力环境的监视。
通信设备、电路及光缆线路的运行状况良好,电源系统正常;通信站防雷、防静电、防尘措施完善、合理。 |
20 | ①主要厂站或有数据传输的厂站仅有1个独立的通信路由或一种通信方式的厂站,一个扣4分;保证一种通信方式也有困难的,扣10分。
②通信设备、电路、光缆线路、交直流电源的运行状况及环境存在问题,扣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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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5.8 | 中低压网 | 中低压配电网应根据高压变电站布点、负荷密度和运行管理的需要分区独立配置,明确供电范围,每个区域至少有两个及以上不同方向的电源供电,各区不应交错重叠。
中压架空配电网应采用环网布置、开环运行的结构,主干线和较大的支线应按规定装设分段开关,相邻变电站(所)及同一变电站(所)馈出的相邻线路之间应装设联络开关,逐步实现配网自动化。低压采用辐射式线路供电。 在高层建筑群地区、人口密集繁华地区、街道狭窄、绿化带、林带及架空线难以保证安全距离等情况下,可采用绝缘导线或电缆供电。 中压电缆网的结构形式应采用单环或双环环网布置开环运行的电缆网络,电缆线路的分支应根据需要和可能建设环网开闭箱(室)或分支箱(室)。 线路(架空和电缆)的正常负荷应控制在安全电流的2/3以下。中低压配网应有较大的适应性,应按长期规划一次选定导线截面。 10-20千伏网络的供电半径应满足电压损失允许值、负荷密度、供电可靠性等指标要求,并留有一定裕度。 |
30 | ①根据每个项目执行情况,对执行不到位的,每项扣2分;有交错供电,或分区仅有一个电源,不得分;线路过负荷,每条扣2分;线路供电半径超过规定且末端电压不满足要求,每条扣2分。
②城区内中低压电网不具有环网结构,不得分;除专用线外存在无手拉手辐射线路,一条扣2分;未实现配网自动化,扣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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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5.9 | 过电压
防护 |
线路和设备过电压保护应符合规程规定。保护用避雷器、接地装置应按规定进行预试。
35、20、10千伏小电流接地系统中性点不接地的变电站若存在危及设备安全的过电压,应采取措施。应根据电容电流的大小采取相应的中性点接地方式,如采用装设消弧线圈、接地变压器等措施。 |
10 | ①线路和设备过电压保护不符合规程规定的,每处扣2分;避雷器、接地装置未进行预试,不得分。
②未测电容电流,不得分;未根据电容电流的大小采取相应的中性点接地方式,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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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5.10 | 重要电力用户安全管理 | 供电企业要根据地方政府确定的重要电力用户的行业范围及用电负荷性质,提出重要电力用户名单,经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报能源监管机构备案。每年更新一次。
供电企业应按照要求为重要电力用户配置符合其重要等级的供电电源。 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的切换时间和切换方式要满足重要电力用户允许中断供电时间的要求。 供电企业要掌握重要电力用户自备应急电源的配置和使用情况,建立健全基础档案数据库及一次接线图和设备资料,督促重要电力用户在自备应急电源与电网电源之间装设可靠的电气或机械闭锁装置,防止倒送电。同时,供电企业要指导重要电力用户排查治理安全用电隐患,安全使用自备应急电源。 供电企业应建立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工作常态机制,使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制定重大活动保电方案和应急预案并实施,及时处置突发事件,确保安全运行。 电力企业应协助重要电力用户开展用电安全检查,检查中发现隐患应及时通知用户整改,并报告相关监管部门。 |
20 | ①重要电力用户名单不全或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报能源监管机构备案的,不得分。
②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条件不符合重要电力用户等级要求,且未下发整改、督促通知给用户和政府相关部门,每户扣2分。 ③未掌握重要电力用户自备应急电源的配置和使用情况,自备应急电源与电网电源之间未装设可靠的电气或机械闭锁装置,防止客户向系统反送电措施不明确、客户图纸、资料不全,均不得分。 ④未制定重大活动保电方案或未协助重要电力用户开展用电检查,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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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6 | 设备设施安全 | 160 | |||
5.6.6.1 | 电气一次
设备及系统 |
输配电线路、电缆线路(含绝缘导线)导线及其所属配件等零部件状态、防舞动及防倒杆(塔)断线等措施良好;杆塔、电缆支架、隧道(沟、槽)通风、防火设施良好;绝缘子防污级别等于或高于现场实际污秽等级,状态良好;避雷线、避雷器及其接地引下线、接地电阻符合规程要求;无影响正常运行的缺陷;在线检测指示正确。
变压器和高压并联电抗器的分接开关接触良好,有载开关及操动机构状况良好,有载开关的油与本体油之间无渗漏问题;冷却系统(如潜油泵风扇等)无影响正常运行的缺陷;套管及本体、散热器、储油柜等部位无渗漏油问题。防火设施健全,定期检验。 高低压配电装置的系统接线和运行方式正常,断路器状态标识清晰、遮断容量足够,母线及架构完好,绝缘符合要求,隔离开关、断路器、电力电缆等设备无影响正常运行的缺陷;防误闭锁装置可靠;互感器、耦合电容器、避雷器和穿墙套管无影响运行的缺陷;过电压保护装置和接地装置运行正常。 无功补偿装置运行正常。 所有一次设备绝缘监督指标合格。 |
30 | ①存在影响电气一次设备安全稳定运行的重大缺陷或隐患,每项扣6分;未进行分析并制定措施,不得分;措施无针对性,扣6分。
②一次设备绝缘监督指标不合格,每台每项扣4分。 ③输电线路无防舞动、防污闪、防雷击措施,扣10分。 ④电缆隧道通风不良或防火设施不健全,且未采取措施,扣10分。 ⑤变压器和高压并联电抗器本体、套管、散热器、储油柜等部位有渗漏油,每台每处扣4分。 ⑥输配电线路设备、高低压配电装置设备存在未按规定及时处理的缺陷,每项扣4分。 ⑦存在使用国家明令淘汰设备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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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6.2※ | 电气二次
设备及系统 |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配置符合要求,运行工况正常,定值应符合整定通知单要求,并定期进行检验。故障录波器运行正常,需定期测试技术参数的保护按规定进行测试,测试数据和信号指示齐全正确。二次回路接线正确、保护屏压板和把手的标志正确规范,投运前试验正常,仪器、仪表符合技术监督要求。新建二次设备系统图纸与设备实际相符并经过审核,确认无误。
系统稳定装置(相角测量、负荷联切、远方跳闸等)应符合电网实际要求,依据运行方式和调度命令投入,确保系统稳定。 直流系统设备可靠性符合运行要求,蓄电池设备安全可靠。不同的蓄电池组充电设备相互独立,性能符合要求。直流系统各级熔断器和空气小开关的参数有专人管理,动作有选择性,备件齐全。 电气二次设备及系统管理应遵守《电力二次系统安全管理若干规定》。 |
30 | ①存在影响安全运行的缺陷和隐患,每处扣6分。
②二次回路、二次设备存在未及时消除的缺陷,每项扣2分;新建二次设备系统图纸与设备实际不符,未经过审核确认,每处扣2分;试验仪器、仪表校验过期,每块扣2分;二次回路未按规定进行检查,接线不正确每处扣2分。 ③继电保护装置及安全自动装置未按规定检验,项目不全,标识指示、信号指示不全,各扣4分。 ④系统的稳定装置未按要求投入,扣4分。 ⑤故障录波器运行不正常或未投入运行,扣4分。 ⑥未定期测试保护的技术参数,扣4分。 ⑦直流系统各级熔断器和空气小开关的定值没有专人管理,备件不齐全,级差配合不满足动作有选择性要求,扣10分。 ⑧发现二次设备及系统管理问题,每处扣2分。 ⑨存在使用国家明令淘汰设备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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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6.3※ | 特种设备与危险化学品管理 | 30 | |||
5.6.6.3.1 | 起重机械 | 设备产品合格证、使用登记证等使用资料齐全,并按规定进行年检。钢丝绳、各类吊索具、滑轮、护罩、吊钩、紧固装置完好。制动器、各类行程限位、限量开关与联锁保护装置完好可靠。急停开关、缓冲器和终端止挡器等停车保护装置使用有效。各种信号装置与照明设施符合要求。接地连接可靠,电气设备完好。各类防护罩、盖、栏、护板等完备可靠。露天作业起重机的防雨罩、夹轨器或锚定装置使用有效(见附录E)。 | 6 | ①产品合格证、使用登记证等资料不全或未按规定进行年检,不得分。
②各种安全装置和信号装置存在缺陷,每发现一处扣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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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6.3.2 | 压力容器 | 本体完好,连接元件无异常振动、磨擦、松动,安全附件、显示装置、报警装置、联锁装置完好,检验、调试、更换记录齐全,运行和使用符合相关规定,无超压、超温、超载等现象。
工业气瓶储存仓库状态良好,安全标志完善,气瓶存放位置、间距、标志及存放量符合要求,各种护具及消防器材齐全可靠。气瓶在检验期内使用,外观无缺陷及腐蚀,漆色及标志正确、明显,安全附件齐全、完好。气瓶使用时的防倾倒措施可靠,工作场地存放量符合规定,与明火的间距符合规定。 |
6 | 压力容器安全装置、工业气瓶存在严重缺陷,不得分;其他每发现一项一般问题扣2分。 | |
5.6.6.3.3 | 厂内专用
机动车辆 |
动力系统运转平稳,无漏电、漏水、漏油,灯光电气完好,仪表、照明、信号及各附属安全装置性能良好,轮胎无损伤,制动距离符合要求,定期进行检验。 | 4 | 未定期进行检验,不得分;每发现一项不符合扣2分。 | |
5.6.6.3.4 | 锅炉设备 |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产品合格证、登记使用证、定期检验合格证齐全。
锅炉本体及承压部件、汽水管道、压力表、安全阀、压力管道等安全设施配件应定期检测试验合格,自动补水装置可靠,压力容器满足运行工况要求。 |
4 | 每发现一项不符合扣2分。 | |
5.6.6.3.5 | 电梯 |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与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或者电梯制造单位签订维护协议。
定期检测并取得安全使用合格证。 专职管理和操作人员应取得电梯使用操作合格证,在电梯内张贴安全乘梯须知,安装应急电话或警铃。 |
4 | ①未与有合法资质的单位签订维护协议的,不得分。
②未定期检测取得安全使用合格证,不得分。 ③管理和操作人员未取得电梯使用操作合格证的,每人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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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6.3.6 | 有害气体和危险化学品 | 制定并落实有害气体和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使用、回收管理制度。
库房应符合安全标准的要求,制定有应急预案。危险化学品按危险性进行分类、分区、分库储存。库内有隔热、降温、通风等措施,消防设施齐全,消防通道畅通。电气设施采用相应等级的防爆电器。有效处理废弃物品或包装容器。 六氟化硫室外断路器发生爆炸或严重漏气等故障时,值班抢修人员应穿戴防毒面具和防护服,从上风侧接近设备,室内设备必须先行通风15分钟,待含氧量和六氟化硫浓度符合标准后方可进入。 变电站防止小动物用“鼠药”应建立采购、发放、使用专人管理制度和记录,告知有关人员“鼠药”危害,防止流失及职工中毒。 |
6 | ①未制定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的,不得分。
②未执行六氟化硫设备防护制度的,扣4分;库房存在不符合安全标准要求的,扣4分。 ③变电站防止小动物用“鼠药”采购、发放、使用未建立专人管理制度和记录,扣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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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6.4※ | 信息安全及二次系统防护设备 | 20 | |||
5.6.6.4.1 | 总体方案 | 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满足《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总体方案》要求,具有数据网络安全防护实施方案和网络安全隔离措施,分区合理、隔离措施完备、可靠。
路由器、交换机、服务器、邮件系统、目录系统、数据库、域名系统、安全设备、密码设备、密钥参数、交换机端口、IP地址、用户账号、服务端口等网络资源统一管理。 网络节点具有备份恢复能力,能够有效防范病毒和黑客的攻击所引起的网络拥塞、系统崩溃和数据丢失。 |
8 | 发现问题,每处扣4分。 | |
5.6.6.4.2 | 测试认证 | 安全区的定义应正确,一区和二区之间应实现逻辑隔离,有连接的生产控制大区和管理信息大区间应安装单向横向隔离装置,并且该装置应经过国家权威机构的测试和安全认证。 | 4 | 发现问题不得分。 | |
5.6.6.4.3 | 硬件要求 | 生产控制大区内部的系统配置应符合规定要求,硬件应满足要求,本级与相联的电力调度数据网之间应安装纵向加密认证装置或硬件防火墙。 | 4 | 发现问题不得分。 | |
5.6.6.4.4 | 管理制度 | 应建立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管理制度、权限密码制度、门禁管理和机房人员登记制度。
系统应经过上级认定,并定期对系统进行评估。 |
4 | 发现问题不得分。 | |
5.6.6.5 | 手持电动
工器具管理 |
企业应建立电气安全用具、手持电动工具、移动式电动机具台账,统一编号,专人专柜对号保管,定期试验。使用人员掌握使用方法并在有效期内正确使用。
企业购置的电气安全用具、手持电动工具、移动式电动机具经国家有关部门试验鉴定合格。 现场使用的电气安全用具、手持电动工具、移动式电动机具等设备满足附录E要求。 按作业环境要求选用手持电动工具。使用Ⅰ类手持电动工具应配有漏电保护装置,接地连接可靠。绝缘电阻值符合要求,并有定期测量记录。电源线必须用护管软线,长度不超过6米,无接头及破损。电动工具的防护罩、盖及手柄完好无松动,电动工具的开关灵敏、可靠无破损,规格与负载匹配。 |
10 | ①台账、编号存在问题,每项扣1分;未进行定期试验,每台扣2分;使用人员使用方法不当,每人次扣2分。
②企业购置的电气安全用具、手持电动工具、移动式电动机具存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试验鉴定合格,每件扣2分。 ③现场使用的电气安全用具、手持电动工具、移动式电动机具等设备的接地、绝缘、电源线、护盖、手柄等不满足安全要求,发现一项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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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6.6 | 车辆运输
设备 |
定期对机动车辆、机械传输装置(如张力放线机等)进行检测和检验,保证机械、车况良好。吊车、斗臂车、叉车等的起重机械部分符合起重作业安全要求。
制订通勤车辆(大客车)遇山区滑坡、泥石流、冰雪、铁路道口等特殊情况的应对措施,并对大客车、事故抢修车、倒闸操作车辆、公务车辆等实行跟踪监护。 制定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厂区交通安全设施。 加强驾驶人员培训,严格驾驶行为管理。 |
20 | ①未制定制度,不得分;交通安全设施不齐全,每处扣10分。
②驾驶人员培训或管理不到位,扣10分;无证驾驶,不得分。 ③机动车辆或起重机械部分的检验、检测不到位,存在安全隐患,每项扣10分。 ④通勤车辆、抢修车辆、操作车辆、公务车辆等未实行跟踪监护,每辆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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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6.7 | 消防设备
设施 |
企业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机构,根据需要设立群众义务消防队或者义务消防员,负责防火和灭火工作。完善消防安全规章制度,落实消防安全生产责任制,开展消防培训和演习。
调度大楼、变电站、生产厂房及仓库备有必要的消防设备、报警装置,并建立消防设备设施台帐,定期进行检查和试验,保证合格。 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库房、建筑设施的防火等级符合要求。 充油式变压器、电容器和电抗器应按规定设防火墙、排油槽、挡油墙,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和专用灭火装置且运行正常。 电缆和电缆构筑物安全可靠,电缆隧道、电缆沟排水设施完好,电缆封堵及照明符合要求,电缆主隧道及沟、井、夹层电缆主通道分段阻燃措施符合要求,特别重要电缆应采取耐火隔离措施或更换阻燃电缆。电缆夹层、竖井、沟等区域应配备电缆监控装置以及防火门(墙)等设施。 现场电缆敷设符合安全要求,操作直流、主保护、直流油泵等重要电缆采取分槽盒、分层、分沟敷设及阻燃等特殊防火措施。 其它通信机房、计算机室、蓄电池间、档案室等重点防护部位应采用专业消防器材防护。 作业人员应熟悉消防器材性能、布置和使用方法,现场动火有人监护,且防火措施落实。 |
20 | ①未建立组织机构、规章制度不完整、责任制未落实、未定期开展消防培训或演习,每项扣4分。
②消防器材未建立台账、配备不全、未定期检查或试验不到位,扣10分。 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库房、建筑设施的防火等级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④主变压器防火设施不完善,灭火装置未检验、未投入运行,一台扣2分。 ⑤电缆和电缆用构筑物等设施不符合要求,每处扣1分。 ⑥现场电缆敷设不符合防火安全要求,每处扣2分。 ⑦现场动火防火措施落实不到位,扣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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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7 | 电气设备风险控制 | 160 | |||
5.6.7.1 | 输配电线路风险控制 | 企业应制定倒杆、断线反事故措施和现场处置方案,执行上级反事故措施。
加强恶劣气象条件发生后的特别巡视和大负荷期间的夜间巡视。 及时处理线路缺陷,尽量缩短线路带缺陷运行时间,短时间不能处理的缺陷或隐患应加强监视、巡视。 监督和观测铁塔、金具、导地线等设备腐蚀程度,腐蚀严重、强度下降严重的及时处理或更换。 可能引起误碰线路的区段,悬挂警示、限高标志。 开展群防群治,防止线路器材被盗和外力破坏。 对于重要的直线型交叉跨越铁路、高速公路、江河、110千伏及以上线路应采用差异化设计复核和改造。 |
20 | ①未制定倒杆、断线反事故措施及现场处置方案,未执行上级反事故措施,均不得分。
②发生电网企业负有主要责任的倒杆、断线的,不得分。 ③发生线路器材被盗或外力破坏造成安全事故、事件,每次扣4分。 ④缺陷未及时处理,发现一处扣2分。 ⑤可能引起误碰的线路区段未悬挂警示、限高标志,每处扣2分。 ⑥未采用差异化设计复核的重要直线型交叉跨越,每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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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7.2※ | 变压器、
互感器损坏 风险控制 |
制定并落实变压器、互感器设备反事故技术措施,或执行上级反措。加强变压器设备选型、定货、验收、投运全过程管理,22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变压器应按规定赴厂监造和验收。加强油质管理,对变压器油要加强质量控制。变压器安装的在线监测装置应完好。在近端发生短路后,应做低电压短路阻抗测试或用频响法测试绕组变形,并与原始记录比较。冷却装置电源定期切换,事故排油设施符合规定。加强变压器绕组温度和上层油温温升的监测检查,每年至少用红外线成像仪测温一次。变压器油色谱分析合格,220千伏及以上油中含水量应合格,330千伏及以上油中含气量应合格。
主变压器分接开关自动调整应灵活、准确。 换流站闸流管、换流阀串应定期检查试验,冷却水系统运行可靠,交、直流滤波器、平波电抗器符合设计要求。 气体绝缘电流互感器安装后应进行老炼试验、耐压试验。 |
20 | ①未制定变压器、互感器设备反事故技术措施,不得分;制定不完善或落实不到位,扣10分。
②变压器设备选型、定货、监造、试验、验收、投运等过程管理不到位,每项扣2分。 ③变压器主要试验项目如油的色谱分析、线圈变形、操作波等不全或存在质量问题,不得分。 ④变压器安装的在线监测装置存在缺陷,扣2分。 ⑤在近端发生短路后,未做相应试验,不得分。 ⑥冷却装置电源未定期切换,扣4分。 ⑦事故排油设施不符合规定,扣6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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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7.3※ | 高压断路器损坏风险
控制 |
制定并落实高压断路器反事故技术措施,或执行上级反措。交接验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电力行业标准,完善高压断路器防误闭锁功能,液压、气体操作机构压力异常时严禁进行操作。
断路器分合闸操作后,应根据机械指示、带电显示、触头状态核查。断口外绝缘应符合规定,否则应采用防污涂料等措施。 做好气体管理、运行及设备的气体微水监测和漏气异常情况分析,包括六氟化硫压力表和密度继电器的定期校验。 定期或系统容量增大时应核定断路器安装地点短路时断路器遮断容量应足够。 加强对隔离开关转动部件、接触部件、操作机构、机械及电气闭锁装置的检查和润滑,并进行操作试验;定期用红外线测温仪测量隔离开关接触部分的温度。 定期清扫气动机构防尘罩、空气过滤器,排放储气罐内积水,定期检查液压机构回路有无渗漏油现象,发现缺陷应及时处理。 |
20 | ①发生有责任的高压开关损坏事故,不得分;遮断容量不够,不得分。
②未制定高压开关设备反事故技术措施或主要试验项目不合格,不得分;制度不完善或落实不到位,扣10分。 ③高压开关设备防误闭锁功能不完善,每项扣6分;防误闭锁功能不完善造成事故,不得分。 ④未对隔离开关进行操作试验、检查和润滑,每项扣4分。 ⑤气体管理、运行及设备的气体监测和异常情况分析不到位,扣6分。 ⑥未定期测量接头温度,扣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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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7.4※ | GIS、HGIS
组合电器损坏风险控制 |
断路器和隔离开关间应有完善的电气(机械)防误闭锁,且性能保持完好。每个封闭压力系统均装有密度继电器或压力表,并指示正确,定期校验,压力降低时报警信号正确并闭锁操动机构,封闭压力系统年漏气率小于0.5%。 | 20 | 防误闭锁不完好或主要试验项目不合格,不得分;年漏气率超过标准,不得分。 | |
5.6.7.5 | 接地网事故风险控制 | 接地网接地电阻应符合规程规定,运行10年以上的接地网应开挖检查腐蚀情况。
设备设施的接地引下线设计、施工符合要求,有关生产设备与接地网连接牢固。 接地装置的焊接质量、接地试验应符合规定,各种设备与主接地网的连接可靠,扩建接地网与原接地网间应为多点连接。 根据地区短路容量的变化,应校核接地装置(包括设备接地引下线)的热稳定容量,并根据短路容量的变化及接地装置的腐蚀程度对接地装置进行改造。 按预防性试验规程规定进行接地装置引下线的导通检测工作,根据历次测量结果进行分析比较。 对于土壤高电阻率地区的接地网,在接地电阻难以满足要求时,应有完善的均压及隔离措施。 变压器中性点有两根与主接地网不同地点连接的接地引下线,每根接地引下线均应符合热稳定要求。 重要设备及设备架构等应有两根与主接地网不同地点连接的接地引下线,且每根接地引下线均应符合热稳定要求。 |
10 | ①接地网接地电阻不符合规程规定,运行10年以上未开挖检查的,不得分。
②设备设施的接地引下线设计、施工不符合要求,生产设备与接地网连接不牢固,扣4分。 ③接地装置的焊接质量、接地试验不符合规定,连接存在问题,扣4分。 ④未对接地装置进行校核或改造,扣4分。 ⑤接地装置引下线的导通检测工作和分析不满足规程要求,扣4分。 ⑥接地网电阻超标,未按标准采取均压及隔离措施,扣2分。 ⑦变压器中性点未采取两根引下线接地或不符合热稳定的要求,扣4分。 ⑧重要设备及设备架构等未采取两根引下线接地,或不符合热稳定的要求,扣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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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7.6 | 污闪风险
控制 |
制定并落实防污闪技术措施、管理规定和实施要求。
定期对输变电设备外绝缘表面进行盐密测量、污秽调查和运行巡视,根据情况变化及时采取防污闪措施。 运行设备外绝缘爬距原则上应与污秽分级相适应,不满足的应采取补救措施。合成绝缘子应定期检测其憎水性并定期换下一定比例的合成绝缘子做全面性能试验。玻璃绝缘子自爆率符合要求,运行中自爆应及时更换。 瓷质绝缘子应坚持适时的、保证质量的清扫,落实“清扫责任制”和“质量检查制”。 |
10 | ①发生污闪事件,引起电网不安全运行,不得分。
②未制定并严格落实防污闪技术措施、管理规定和实施要求,扣6分。 ③运行设备外绝缘爬距未与污秽分级相适应而又未采取措施,玻璃绝缘子自爆未及时更换,每项扣4分。 ④未进行定期清扫,扣6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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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7.7※ | 继电保护故障风险控制 | 贯彻落实继电保护反事故技术措施、技术规程、整定规程、技术管理规定等。
220千伏及以上母线、主变、线路继电保护应实现双重化配置(220千伏终端负荷变电站母线保护除外)。保持继电保护软件版本的正确性。 新安装的或设备回路有较大变动的装置,投运前必须用一次电流及工作电压检验和判断方向、距离、差动保护的相位关系、电流回路的极性关系、互感器的变比。所有保护装置和二次回路检验工作结束后,必须经传动试验后,检查恢复接线与核对定值,方可投入运行。差动保护还必须进行带负荷检查差电流和回路的正确性。 差动保护用电流互感器必须做10%误差曲线校验,以保证差动保护正确动作。 |
20 | ①未落实继电保护反事故技术措施、技术规程、整定规程、管理规定,每项扣4分。
②220千伏及以上继电保护装置未实现双重化,有缺陷的软件版本未及时更新,每项扣2分。 ③出现误碰、误接线、误整定,不得分。 ④继电保护装置和安全自动装置误动、拒动,不得分;未用一次电流及工作电压校验保护装置相位、极性、回路的,每套保护扣2分。 ⑤差动保护用电流互感器未做10%误差曲线校验,每套保护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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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7.8※ | 直流电源及二次回路
风险控制 |
蓄电池容量应足够,定期充放电检验蓄电池容量,保障足够容量,满足22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继电保护双重化要求,充电屏应按规定配置,输出直流电流电压质量合格,制定反事故措施。
继电保护所使用的二次电缆应采用屏蔽电缆,屏蔽电缆的屏蔽层应两端接地。保护接地应通过铜排接地网,落实反事故措施,提高继电保护装置抗干扰能力。新投入或经更改的电压、电流回路应按规定检查二次回路接线的正确性,电压互感器应进行定相,各保护盘电压回路定相正确。 电力二次系统管理应遵守《电力二次系统安全管理若干规定》。 |
20 | ①充电屏未按规定配置、输出直流电流电压质量不合格的,每组扣10分。
②继电保护二次电缆未全部使用屏蔽电缆,屏蔽层接地存在缺陷,无铜排接地网,存在上述情况,扣10分。 ③未按规定检查新投或经更改的二次回路接线正确性的,每处扣10分。 ④蓄电池未进行定期充放电试验或经试验容量不足额定容量80%的,不得分;不能满足22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继电保护双重化要求的,不得分。 ⑤电力二次系统管理违反《电力二次系统安全管理若干规定》,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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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7.9 | 大面积停电风险控制 | 非环网供电系统,同杆架设线路输送负荷避免达到电网(供电区)负荷的10-20%,枢纽变电站负荷(含母线专供负荷)避免达到电网(供电区)负荷的10-20%。加强重载输变电设备、重要输送通道特巡特维。直流多落点地区,应避免多回直流同时闭锁故障的发生。
制定并落实防止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误动作措施。 操作人员严格执行五制(操作票制、模拟演习制、重复命令制、操作监护制、操作后检查制),防止误操作事故发生。 考虑电网震荡损失负荷,应安装适当的解列装置,在事故情况下分区运行。 单线单变压器及重载输变电设备应有治理和改造计划。 |
20 | ①同杆架设线路输送负荷、枢纽变电站负荷(含母线专供负荷)超过电网负荷的20%,未合理配备远切装置、未加强调度管理或制定有效运行维护措施的,每项扣10分;无重载输变电设备、重要输送通道特巡特维记录,扣6分;直流多落点地区,发生多回直流同时闭锁故障,扣10分。
②未制定防止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误动作措施的,扣6分。 ③查评期内有误操作事故的,不得分;未执行操作“五制”的,扣10分。 ④单线单变压器及重载输变电设备无治理和改造计划,扣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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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8 | 设备设施防灾救灾 | 20 | |||
5.6.8.1 | 管理制度 | 健全防灾减灾规章制度,落实责任制。完善防灾减灾工作机制,研究解决影响防震减灾工作的突出问题。明确重要电力设施范围。电力规划要充分考虑自然灾害的影响,实施差异化设计。定期评估运行和在建电力设施。
根据本地区灾害特点,建立健全电力抗灾预警系统,形成与气象、防汛、地质灾害预防等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和应急联动机制。强化自然灾害的应急管理,加强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和培训,完善应急预案。 |
5 | ①未建立防灾减灾规章制度,未进行宣传教育和培训,有上述任一项,不得分;重要电力设施范围不明确,扣2分。
②防灾减灾的责任制不落实,每项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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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8.2 | 监测检查 | 定期组织开展减灾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可能影响企业安全生产的地震、滑坡、泥石流等地质危害因素,检查防汛、防台风、暴雨等自然灾害应急物资和应急预案。
定期进行主要建(构)筑物观测和分析,并适时开展电力设备(设施)、建(构)筑物抗震性能普查和鉴定。 |
10 | ①未定期组织开展抗震减灾安全检查,未及时消除已发现问题,有上述任一项,不得分。
②未定期进行厂区主要建(构)筑物观测和分析,并适时开展抗震性能普查和鉴定工作,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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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8.3 | 设防措施 | 电力设施抗灾能力建设纳入建设程序,按照差异化设计要求,提高地震易发区和超标洪水多发区的电力设施设防标准。
有针对性地对电力设施进行抗震加固和改造,落实主变压器(电抗器)、蓄电池及有关设备的抗震技术措施。 汛期应健全值班制度,加强重点部位巡查,发现险情立即报告上级并采取抢护措施。 完善输变电设备防(台)风、防汛设施,永久性防汛设施处于良好状态,完善抢修队伍组织建设。 电力设施建设应尽量避开自然灾害易发区、煤矿塌陷区,确需在灾害易发地区建设的要研究落实相应防护措施。加强电力设施抵御自然灾害紧急自动处置技术系统研究,将紧急自动处置技术纳入安全运行控制系统,提高应对破坏性灾害的能力。 |
5 | ①设防标准不满足要求,未落实抗震和防汛措施,不得分;主变、蓄电池等未采取抗震措施,一处扣1分。
②汛期未建立值班制度,未加强重点部位巡查,设备防台风、防汛设施不能发挥作用,或未配备抢修队伍及相应的救灾抢险物资,发现上述任一处扣2分。 ③电力设施建设未避开自然灾害易发区,未落实抗灾技术防护措施,不得分。 |
5.7 作业安全(220分)
序号 | 项 目 | 内 容 | 标准分 | 评分标准 | |
5.7.1 | 生产现场管理和过程控制管理 | 50 | |||
5.7.1.1※ | 生产现场管理 | 20 | |||
5.7.1.1.1 | 建(构)筑物 | 企业应加强生产现场安全管理,建(构)筑物布局合理,易燃易爆设施、危险品库房与办公楼、宿舍楼等距离符合安全要求。
建(构)筑物结构完好,无异常变形和裂纹、风化、下塌现象,门窗结构完整。 化妆板、外墙装修不存在脱落伤人等缺陷和隐患,屋顶、通道等场地符合设计载荷要求。 生产厂房内外保持清洁完整,无积水、油、杂物,门口、通道、楼梯、平台等处无杂物阻塞。 防雷建筑物及区域的防雷装置应符合有关要求,并按规定定期检测。 |
5 | ①建(构)筑物布局不合理,安全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扣5分。
②建(构)筑物结构存在缺陷,扣2分。 ③化妆板、外墙装修存在脱落伤人等缺陷和隐患,屋顶、通道等场地不符合设计载荷要求,扣2分。 ④生产厂房内外清洁存在问题,有积水、油、杂物,门口、通道、楼梯、平台等处有杂物,每处扣2分。 ⑤防雷建筑物及区域的防雷装置未定检或不符合防雷要求,每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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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1.1.2 | 安全设施 | 楼板、升降口、吊装孔、坑池、沟等处的栏杆、盖板、护板等齐全,符合国家标准及现场安全要求。
梯台的结构和材质良好,护圈和踢脚板等防护功能齐全,符合国家安全生产要求。 转动设备防护罩或防护电气设备遮栏应齐全、完整,变电站设备区与生活区、工作准备区应按规定隔离。 电气设备金属外壳接地装置齐全、完好。 高压电气设备及试验、检修、施工现场应按规定设遮拦或围栏,应悬挂醒目安全警示牌。 |
5 | ①安全设施不符合安全要求,变电站设备区与生活区、工作准备区未有效隔离,每处扣2分。
②梯台的结构和材质,护圈和踢脚板等防护功能不符合国家安全生产要求,每处扣2分。 ③转动设备防护罩或设备遮栏、警示牌等防护设备存在问题,每处扣2分。 ④电气设备金属外壳接地装置存在问题,每处扣2分。 ⑤未按规定设置遮拦或围栏并悬挂安全警示牌,每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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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1.1.3 | 现场照明 | 生产厂房内外工作场所正常照明应保证足够亮度,仪表盘、楼梯、通道以及机械转动部分等地方光亮充足,符合照明设计标准。
变电站控制室、高压室、室内设备区及继电保护室、楼梯、通道等场所正常照明、应急照明符合照明设计标准。 应急指示灯标志应齐全,符合有关规定。 |
5 | ①生产厂房内外工作场所和仪表盘、楼梯、通道以及机械转动部分和高温表面等地方亮度不足,每处扣1分。
②变电站控制室、高压室、室内设备区及继电保护室、楼梯、通道等场所现场照明不正常,每处扣2分。 ③现场、应急照明及指示灯标志不齐全,每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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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1.1.4 | 电源箱 | 电源箱、柜、板符合作业环境要求,编号、识别标记齐全醒目,箱、柜、板内外整洁、完好,无杂物、无积水,有足够的操作空间,符合安全规程要求,箱、柜、门完好,开关外壳、消弧罩齐全,引入、引出电缆孔洞封堵严密,室外电源箱防雨设施良好。
导线敷设符合规定,内部器件安装及配线工艺符合安全要求,漏电保护装置配置合理、动作可靠,各路配线负荷标志清晰,熔丝(片)容量符合规程要求,无铜丝、铝线等其他物质代替熔丝现象。 保护接地、接零系统连接正确、牢固可靠,符合安全要求,插座相线、中性线布置符合规定,接线端子标志清楚,保护装置齐全,与负荷匹配合理,外露带电部分屏护完好。 临时用电接线应经过允许,使用绝缘良好、并与负荷匹配的护套软管,敷设符合安全要求,装有总开关控制和漏电保护装置,每分路应装设与负荷匹配的熔断器,临时用电设备接地可靠,严禁在有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设临时线路,不得在刀闸或开关上口使用插头、开关。 |
5 | 发现问题每项扣1分。 | |
5.7.1.2 | 过程控制管理 | 企业应加强生产过程的控制,对生产过程及物料、设备设施、器材、通道、作业环境等存在的隐患,应进行分析和控制,并定期评估。
企业应对动火作业、受限、缺氧空间内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等危险性较高的作业活动实施作业许可管理,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作业许可证应包含危害因素分析和安全措施等内容。 企业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时应当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安全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电力系统带电作业、全部停电和部分停电作业、临时抢修作业(检修、试验、测量等)应遵守《电力安全工作规程》中使用工作票、操作票的规定进行。每项作业都应进行危险点分析,实施风险控制,制定安全措施或作业指导书(表单)。 建立现场作业风险控制制度,实施开工前风险预控、作业过程中风险动态监控、作业结束进行风险控制总结。 |
30 | ①企业未对生产作业过程及物料、设备设施、器材、通道、作业环境等存在的隐患进行分析和控制,分析和控制无针对性,未定期评估,每处扣5分。
②对危险性较高的动火、缺氧、高处等作业没有实施作业许可制度,每次扣10分;许可手续不完备,每次扣5分。 ③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时没有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安全措施不落实,每次扣5分。 ④作业许可证(工作票)没有包含危害因素分析,每次扣5分。 ⑤作业许可证中的危害因素分析不到位或安全措施无针对性,每次扣3分。 ⑥未建立现场作业风险控制制度,实施作业前、过程中、作业结束没有采取全过程的风险控制,发现每次扣5分。 ⑦电气带电作业、部分停电和全部停电等作业未执行工作票、操作票,每次扣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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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2 | 作业行为管理 | 70 | |||
5.7.2.1 | 持证上岗管理 | 应健全和完善各个岗位安全生产上岗条件、考核办法,并实施岗位达标评估。
应健全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资格证有效期监督管理制度、档案、台帐。 应每年公布一次工作票签发人、负责人、许可人及有权单独巡视电气设备人员名单,并下发至班组、站。 |
5 | 未建立安全上岗条件或未实施岗位达标,扣3分;其他项发现问题不得分。 | |
5.7.2.2 | 不安全
行为识别 |
企业应加强生产作业行为的安全管理,对作业行为隐患、设备设施使用隐患、工艺技术隐患等进行分析并采取控制措施。
定期组织安全管理、技术人员、作业人员等进行不安全行为的识别和梳理,建立不安全行为资料库进行风险分析、登记汇总,并采取措施。 |
10 | ①未对作业行为隐患、设备设施使用隐患、工艺技术隐患进行分析并采取切实可行的控制措施,不得分。
②未对本单位不安全行为识别和梳理,不得分;未建立不安全行为资料库,未进行风险分析、登记汇总并采取措施,每项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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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2.3 | 不安全
行为控制 |
现场运行操作、检修、试验人员应严格执行调度命令、电气设备现场操作的录音或录像制度,严格执行调度命令票、操作票制度等“两票三制”、带电作业操作规程、继电保护现场安全规程。
建立重要操作领导到现场制度、安全监督专职人员现场监督和巡查制度等,并建立领导到现场监督记录。企业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要认真执行重要操作到现场的规定,立足现场安全管理,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并据实做好交接记录。 严格执行安全工作规程和现场工作安全技术措施,对现场作业行为隐患、设备设施使用隐患、技术隐患进行危险分析及全过程风险控制。 现场作业组织科学、分工明确,作业人员精神状态良好,能承担相应工作的劳动负荷。企业应定期进行作业人员岗位适应性识别。 |
20 | ①未进行作业人员岗位适应性识别的,扣10分;现场发现作业人员精神状态不良或能力不足,每人扣3分。
②发现“两票三制”有差错,每处扣2分;未按规定录音或录像,每次扣2分。 ③发现现场安全技术措施中,未对现场作业行为隐患、设备设施使用隐患、技术隐患进行危险分析并采取全过程风险控制措施,每次扣3分。 ④重要操作领导到现场制度、安全监督专职人员现场监督和巡查制度,缺一项扣5分。 ⑤发现现场监督记录有问题,每处扣1分。 ⑥作业行为不规范,每次违章行为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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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2.4 | 特种作业与特种设备操作 | 35 | |||
5.7.2.4.1 | 管理 | 企业应健全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管理和现场监护制度。
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机具购置、使用前应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进行检验和申报许可证。 使用中的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设备、机具应定期检查设备状况及维护、检测使用期的有效性,到期前通知设备管理单位申请定期检验。 |
5 | ①企业未建立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管理或现场监护制度,不得分。
②未进行检验或申报许可证,不得分。 ③定期检查、维护、检测不到位,每项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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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2.4.2 | 高处作业 | 企业应建立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含脚手架验收和使用管理规定),有关作业人员须持证上岗。
高处作业使用的脚手架应由取得相应资质的专业人员进行搭设,特殊情况或者使用场所有规定的脚手架应专门设计。 现场搭设的脚手架和使用的登高用具应符合附录C要求。 作业中正确使用合格的安全带,立体交叉作业和使用脚手架等登高作业有动火防护措施和防止落物伤人、落物损坏设备等安全防护措施,用于跨越输电线路的金属脚手架应可靠接地,防止触电。 |
5 | ①未制定相关规定,不得分;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不得分。
②搭设的脚手架或使用的登高用具不符合要求,扣5分; ③安全带的使用或相应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每项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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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2.4.3 | 吊装、爆破作业 | 企业应制定起重作业管理制度,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时,应当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安全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指挥人员、操作人员持证上岗,严格执行起重设备操作规程。 做好起重设备维修保养(附录D),维修保养单位具备相应资质。 在带电设备区起吊、爆破或重大物件起吊、爆破应制定安全方案并有专人指挥,落实安全措施,防止触电和损坏运行电气设备。 |
5 | ①未制定相关规定,不得分;安全技术档案和设备台账不齐全,扣5分;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不得分。
②维修保养单位资质和维修工作存在明显问题,不得分。 ③没有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或现场管理不到位,每次扣5分;不遵守安全规程和安全措施,每次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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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2.4.4 | 焊接作业 | 电焊机使用管理、检查试验制度完善,检查维护责任落实,编号统一、清晰。
电焊机性能良好,符合安全要求,接线端子屏蔽罩齐全,电焊机接线规范,电源线、焊接电缆与焊机连接处有可靠屏护。金属外壳有可靠的接地(零),一、二次绕组及绕组与外壳间绝缘良好,一次线长度不超过2-3米,且不得拖地或跨越通道使用。二次线接头不超过三个,连接良好。焊钳夹紧力好,绝缘可靠,隔热层完好。 焊接作业应使用动火工作票,现场的防火措施足够,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按规定正确佩戴个人防护用品。在有限空间作业必须设有防止金属熔渣飞溅、掉落引起火灾的措施以及防止烫伤、触电、爆炸等措施。 |
5 | ①未制定相关规定,不得分;制度内容不全,责任落实不到位,每项扣1分。
②电焊机存在缺陷,接线不合格,不得分。 ③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不得分;焊接作业现场防火措施不到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正确佩戴个人防护用品,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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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2.4.5※ | 有限空间
作业 |
有限空间作业(如电缆隧道、电缆沟、窨井、变压器壳内等作业)要制定管理制度,实行专人监护,并落实防火及逃生等措施。
进入有限空间危险场所作业要先测定氧气、有害气体等气体浓度,符合安全要求方可进入。 在有限空间内作业时要进行通风换气,并保证对有害气体浓度测定次数或连续检测,严禁向内部输送氧气,符合安全要求和消防规定方可工作。 在金属容器内工作必须使用符合安全电压要求的电气工具,装设符合要求的漏电保护器,漏电保护器、电源联接器和控制箱等应放在容器外面。 |
5 | ①有限空间作业无制度,不得分;现场作业无专人监护,防火及逃生等措施落实不到位,不得分。
②进入有限空间危险场所作业前未进行气体浓度测试,不得分;通风和气体浓度监测不合格,不得分。 ③在金属容器内工作,电气工具和用具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得分;进行焊接工作,安全措施设置不合格,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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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2.4.6※ | 空调制冷 | 中央空调设计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设备产品合格证、登记使用证齐全、年检合格,安装、维修、维护人员应具有专业资格。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日常运行时空调机房应保持清洁、干燥;冷却(加热)盘管不得出现积尘和霉斑;凝结水盘不得出现漏水、腐蚀、积垢、积尘、霉斑,排水应通畅;冷却塔内部保持清洁,做好过滤、缓蚀、阻垢、杀菌、灭(除)藻等日常性水处理工作;风管管体保持完好无损,风管内不得有垃圾及其他排泄物;检修品能正常开启和使用;各种风品及周边区域不得出现积尘、潮湿、霉斑或滴水现象;加湿、除湿设备不得出现积垢、积尘和霉斑。每年检测不少于一次。 |
5 | ①设备产品合格证、登记使用证不全,维护单位无相应资质,运维人员无资格证,未每年检测一次,存在上述任一项均不得分。
②日常维护不到位,每项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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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2.4.7※ | 防爆安全 | 现场承压设备经过定期检验合格,安全附件齐全、完好,材质符合安全要求,承压能力满足系统运行工况。
蓄电池室、油罐室、油处理室等重点场所使用防爆型照明和通风设备,配备必要的防爆工具。 在易爆场所或设备设施及系统上作业,要严格履行工作许可手续,保持与运行系统的有效隔离,并落实防爆安全措施。 |
5 | ①设备设施和系统存在缺陷,作业工具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②承压设备未进行定期检验,安全附件存在问题,不得分。 ③蓄电池室、油罐室、油处理室等重点场所未使用防爆型照明和通风设备,或未配备必要的防爆工具,不得分。 ④在易爆场所或设备设施及系统上作业,未履行工作许可手续,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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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3 | 安全工器具及警示标志 | 30 | |||
5.7.3.1 | 管理制度 | 企业应建立安全工器具(安全帽、绝缘杆、绝缘靴、绝缘手套、安全带、安全网、绝缘板、接地线等)及警示标志(各种固定、临时警告牌)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实行采购、发放、试验、使用、报废全过程控制,安全工器具合格有效、适用,管理标准化。 | 10 | 企业未建立安全工器具及警示标志管理制度,不得分;管理制度内容未涵盖管理全过程,扣5分;发现不合格安全工器具,每件扣2分。 | |
5.7.3.2 | 作业场所警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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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作业场所的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在有设备设施检维修、施工、吊装等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戒区域和警示标志,进行危险提示、警示,告知应急措施等。
在检维修现场的坑、井、洼、沟、陡坡等场所设置围栏和警示标志。 |
10 | ①存在危险因素的作业场所和设备设施上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戒区域和警示标志,每处扣2分。
②安全警示标志设置不规范,每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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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3.3 | 设备设施警示标志 | 企业应在设备设施上设置固定的设备名称、编号和必要的警示标志。
变电站设备、电力线路应采用双重编号,设置相应的相别、色标。 |
10 | ①设备设施无名称、编号和必要的警示标志,每处扣2分;设置不规范,每处扣1分。
②未采用双重编号、无相别、无色标,每处扣1分;设置不规范,每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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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4 | 相关方管理 | 60 | |||
5.7.4.1 | 管理制度 | 企业应制定并执行承包商、供应商、发包、出租及临时工等相关方管理制度,归口管理部门对其资格预审、选择、服务前准备、作业过程、提供的产品、技术服务、表现评估、续用等进行管理。 | 10 | 未建立管理制度,不得分;管理过程不全或不规范,每项扣1分。 | |
5.7.4.2 | 相关方档案 | 企业应建立合格相关方的名录和档案,根据服务作业行为定期识别服务行为风险,并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
临时性劳动用工录用应签订用工合同,上岗前应进行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 对于临时到现场的外来人员、参加劳动的管理人员、电气工作人员等,应保存安全知识、安全工作规程的培训、考试或告知记录。 |
20 | ①未建立合格相关方的名录和档案,扣20分。
②未针对性地识别服务行为风险并采取行之有效的控制措施,每次扣3分。 ③相关方作业人员的违章行为,每次扣2分。 ④临时性劳动用工录用未签订用工合同,上岗前未进行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每人次扣2分。 ⑤未对临时到现场的外来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未告知安全事项并记录,每次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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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4.3 | 统一管理 | 企业应对进入同一作业区的相关方人员、临时工、临时参加现场工作的所有人员进行统一安全管理,包括对临时工的日常考核、事故统计等。 | 15 | ①对进入同一作业区的相关方未进行统一安全管理,每次扣2分。
②未要求相关方在作业前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并采取有效的措施,每次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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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4.4 | 相关方
协议 |
不得将项目委托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条件的相关方。
进入电网作业的人员应取得能源监管机构颁发的进网作业电工许可证,其他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关有效证件。 企业和承包、承租、供应、临时工等相关方的项目协议应明确规定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 |
15 | ①将项目委托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条件的相关方,不得分。
②有关作业人员未取得国家相关有效证件的,每发现一人次扣2分。 ③未与相关方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每次扣3分。 ④通过与相关方的协议规避应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扣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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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5 | 变更管理 | 企业应建立并执行变更管理制度,对机构、人员、工艺、技术、设备设施、作业过程及环境等永久性或暂时性的变化进行有计划的分级控制。重要(大)的变更实施应履行审批及验收程序,并对变更过程及变更所产生的隐患进行分析和控制。 | 10 | ①未对机构、人员、工艺、技术、设备设施、作业过程及环境等永久性或暂时性的变化建立制度,未进行分级控制,不得分。
②重要(大)变更未履行审批、验收程序,每次扣2分。 ③重要(大)变更未进行隐患分析、控制,每次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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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隐患排查治理(100分)
序号 | 项 目 | 内 容 | 标准分 | 评分标准 |
5.8.1 | 隐患管理
制度 |
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符合有关安全隐患管理规定的要求,界定隐患分级、分类标准,明确“查找-评估-报告-治理(控制)-验收-销号”的闭环管理流程。
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评估,确定隐患等级,登记建档,及时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统计分析材料以及重大隐患按要求及时报送能源监管机构和安全监管部门,报表应当由主要负责人签字。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人员,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 |
10 | 建立并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此项为必备条件)
①未定期进行统计分析评估,未按要求及时报送能源监管机构和安全监管部门,统计分析表未由主要负责人签字,有一项不符合扣2分。 ②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的安全管理协议未明确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职责的,扣5分。 |
5.8.2 | 隐患排查 | 制定隐患排查治理方案,明确排查的目的、范围和排查方法,落实责任人。排查方案应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设计规范、管理标准、技术标准、企业安全生产目标等制定,并应包含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及管理的欠缺等三个方面。
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发生变更或有新的公布,企业操作条件或工艺改变,开展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建设,相关方进入、撤出或改变,对事故、事件或其他信息有新的认识,组织机构发生大的调整,都应及时组织隐患排查。 |
10 | ①未制定隐患排查治理方案,每次扣5分;方案不符合有关要求,扣1分;检查时无检查表,每次扣2分;漏查一般隐患,每项扣1分;漏查重大隐患,每项扣5分;未包含人、物、管理三方面的任一方面,扣2分。
②检查内容未定期更新,每次扣1分;各级各类检查表未结合实际情况,有一项不符合,扣1分。 ③发生变化后未及时组织隐患排查,每次扣2分;每个漏查的隐患扣1分。 |
5.8.3 | 隐患排查范围和方法 | 20 | ||
5.8.3.1 | 排查范围 | 隐患排查要做到全员、全过程、全方位,涵盖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场所、环境、人员、设备设施和各个环节。 | 10 | 隐患排查范围不全面,每处扣2分。 |
5.8.3.2 | 排查方法 | 企业应根据安全生产的需要和特点,采用与安全检查相结合的综合排查、专业排查、季节性排查、节假日排查、日常排查等安全检查方式进行隐患排查。 | 10 | ①未根据实际需要开展相关排查,每次扣3分。
②未书面明确排查方式,每次扣2分。 ③针对带电、高空、吊装、有毒有害、有限空间等危险性较高的作业未开展隐患排查,每次扣2分。 ④对排查出来的隐患未组织人员评估、确定等级,每次扣2分。 |
5.8.4 | 隐患治理 | 50 | ||
5.8.4.1 | 隐患控制 | 企业应根据隐患排查的结果制定隐患治理方案,一般隐患由各单位及时进行治理。短时间内无法消除的隐患要制定整改措施、确定责任人、落实资金、明确时限和编制预案,做到安全措施到位、安全保障到位、强制执行到位、责任落实到位。
重大安全隐患在治理前要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制定相应应急预案,并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
20 | ①一般隐患未能及时治理,每个扣5分。
②排查出的重大隐患未进行针对性的原因分析,未制定隐患治理方案,每次扣2分;未按期治理,不得分。 ③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未监督管理,每个隐患扣5分。 |
5.8.4.2 | 治理方案 | 重大隐患治理方案应包括目标和任务、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机构和人员、时限和要求、措施及预案。 | 10 | ①重大隐患治理方案内容不全,缺失一项扣2分。
②重大隐患治理前未采取有效的临时控制措施,未制定可行的应急预案,不得分。 |
5.8.4.3 | 治理措施 | 隐患治理措施包括:工程技术措施、管理措施、教育措施、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
企业应加强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对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处理。 |
10 | ①隐患治理措施不切合实际或不可操作,每条扣5分。
②企业未进行治理过程监督检查,扣5分;重大隐患未实施挂牌督办,不得分。 ③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向管理人员报告后,未采取措施或治理,每项扣5分。 |
5.8.4.4 | 治理后评估 | 隐患治理完成后,应对治理情况进行验证和效果评估,并将验证结果和评估记录及时归档。 | 10 | ①隐患治理完成后未经验证和效果评估,每个扣2分。
②验证及效果评估与现实情况不相符或不满足要求,每个扣2分。 |
5.8.5 | 预测预警 | 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状况及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研究运用定量的安全生产预测预警技术,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预警机制、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 | 10 | ①未开展定量的安全生产预测预警技术研究或应用,扣5分。
②未进行每月安全生产风险分析,不得分。 ③未对隐患排查治理进行分析,扣2分;未对安全生产状况及发展趋势预报,扣2分。 |
5.9 危险源辨识及(重大)危险源监控(30分)
序号 | 项 目 | 内 容 | 标准分 | 评分标准 |
5.9.1 | 管理制度 | 企业应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和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技术措施,建立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风险预控管理制度,对危险点、危险源进行分级、分类管理,做好统计、分析和登记造册,并及时更新。
企业基层单位应根据岗位特点和工作内容,制定企业危险点分析和控制管理办法,全面分析工作中的危险点和危险源。 |
10 | ①未建立管理制度,未对危险点、危险源进行分级、分类管理,未进行统计、分析和登记造册,有上述任一项,不得分;未及时更新,扣1分。
②企业未制定危险点分析和控制管理办法,扣5分。 |
5.9.2 | 危险源辨识 | 企业应组织对生产系统和作业活动中的各种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并对可能产生的风险进行评估。
企业应对使用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以及设备、系统技术改造可能产生的风险及后果进行危害辨识。 企业应依据有关标准每两年对本单位的危险设施或场所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风险评估,重大危险源按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
10 | ①未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辨识,重大危险源未按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并备案,有上述任一项,不得分。
②辨识和评估工作有缺失,每项扣1分。 |
5.9.3 | 登记建档及备案 | 对辨识出的危险源进行监测,建立预测、预警机制。
对辨识出的危险源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制定并落实相应的控制措施。 采用技术手段和管理方式消除和降低风险。 对确认的重大危险源及时登记建档,并按规定备案。 |
5 | ①未建立预测、预警机制,未进行风险评估,未制定、落实控制措施,有上述任一项,不得分。
②有一项不符合扣1分,扣完为止。 ③重大危险源未及时登记建档或未备案,扣3分;登记不全,缺一项扣2分。 |
5.9.4※ | 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 | 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在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普查、评估和分级的基础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根据有关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定期检测,制定、落实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和技术措施。 企业应健全重大危险源报告制度,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和相关单位告知重大危险源信息。 |
5 | ①未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和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未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有上述任一项,不得分。
②不符合危险化学品管理和重大危险源监控的要求,每项扣2分。 |
5.10 职业健康(60分)
序号 | 项 目 | 内 容 | 标准分 | 评分标准 | |
5.10.1 | 职业健康管理 | 40 | |||
5.10.1.1 | 管理制度 | 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职业健康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配备与职业健康保护相适应的设施、工具,建立职业健康管理制度。企业应安排职业危害相关岗位人员在上岗前、转(下)岗后、在岗期间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 5 | ①工作环境和条件不符合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未配备与职业健康保护相适应的设施、工具,每处扣2分。
②未建立职业健康管理制度,扣5分;未对职业危害相关岗位人员进行健康检查,不得分;漏检1人扣1分。 ③未按照《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要求》(GB/T 28001-2011)建立并实施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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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1.2 | 防护用品 | 依据企业工作范围制定职工安全防护用品发放项目和标准。
健全职工安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管理、发放、过期回收和损坏更换等制度,落实管理人员职责,经常监督检查职工安全防护用品正确使用情况(如电焊粉尘、微波辐射、六氟化硫气体收集和充装等防护用品的使用)。 |
5 | ①未建立标准或管理制度,不得分。
②发现职工安全防护用品漏配或使用不当,每人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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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1.3 | 职业危害
场所检测 |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企业应定期对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进行危害因素检测(如高温、粉尘、噪声、工频电磁场、微波辐射等),并监控使其保持在国家规定允许范围内,在检测点设置标识牌予以告知,并将检测结果存入档案。 | 10 |
①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未按要求定期进行检测,每处扣2分。 ②检测点未设置告知标识牌或告知内容不正确,每处扣1分。 ③未将检测结果存入档案,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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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1.4 | 报警装置 |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如室内六氟化硫断路器室),应设置报警装置。电缆隧道、窨井、有限空间等作业前应检测氧气含量,制定应急预案,配置现场急救用品、设备,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 10 | 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工作场所,未设置报警装置,未制定针对性及可操作性强的现场处置方案,未配置现场急救用品、设备,每个工作点扣2分。 | |
5.10.1.5 | 防护器具 | 正压式呼吸器等各种防护器具应定点存放在安全、便于取用的地方,并由专人负责保管,定期校验和维护。 | 5 | 防护器具存放地点不正确,没有专人保管,未定期校验和维护,每个点或每项扣1分。 | |
5.10.1.6 | 急救用品 | 企业应对现场急救用品、设备和防护用品、器具进行经常性的检维修,定期检测其性能,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 | 5 | 现场急救用品、设备和防护用品过期、丧失性能,未定期检维修、检测,每处扣1分。 | |
5.10.2 | 职业危害告知与警示 | 15 | |||
5.10.2.1 | 危害告知 | 企业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和防护措施如实文字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或附件中写明。 | 5 | 企业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含附件)时,未如实文字告知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和防护措施,每人次扣2分。 | |
5.10.2.2 | 宣传教育 | 企业应采用有效的方式对从业人员及相关方进行宣传,使其了解生产过程中的职业危害、预防和应急处理措施,降低或消除危害后果。 | 5 | ①未采取有效方式(公告、标识、教育培训等)进行宣传,扣3分。
②从业人员不了解生产过程中的职业危害、预防和应急处理措施,每人次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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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2.3 | 危害警示 | 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按照GBZ 158-2003的要求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载明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救治措施。 | 5 | ①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未按照要求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每岗位扣2分。
②警示说明内容缺项、有误,每项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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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3※ | 危害申报 | 企业应按规定,及时、如实向当地主管部门申报生产过程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职业病(如电焊工的尘肺病等),并依法接受其监督。 | 5 | ①未如实向当地主管部门申报生产过程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职业病,不得分。
②申报不全,每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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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 应急救援管理(40分)
序号 | 项 目 | 内 容 | 标准分 | 评分标准 |
5.11.1 | 应急机构 | 企业应建立健全行政领导负责制的应急领导、监督、保证体系,健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成立应急领导小组以及相应工作机构,明确应急工作职责和分工,并指定专人负责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
完善上下级电网统一的应急指挥平台体系。 |
5 | 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此项为必备条件)
①事故应急救援制度有缺失,每项扣1分,最多扣3分。 ②未建立上下级电网统一的应急指挥平台,扣2分。 |
5.11.2 | 应急队伍 | 加强专兼职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和专家队伍建设,落实各级应急救援的职责,并定期进行训练。
完善企业与当地政府应急支援衔接机制,必要时可与当地驻军、医院、消防队伍签订应急支援协议。 |
5 | ①应急队伍和救援人员不满足应急救援需要,不得分。
②应急工作队伍、人员未进行训练,发现1人扣1分。 ③应取得必要的应急支援而未取得,扣2分。 |
5.11.3 | 应急预案 | 结合自身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实际情况,按照《电力企业综合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试行)》、《电力企业专项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试行)》和《电力企业现场处置方案编制导则(试行)》要求或上级预案,制定完善本单位应急预案(参照附录B)体系。
应急预案应根据有关规定报能源监管机构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通报有关应急单位。建立电网调度上下级安全运行预案报备制度。 应急预案应建立定期评审制度,根据评审结果和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和完善。应急预案应当每三年至少修订一次,预案修订结果应详细记录。 |
10 | ①未制定本单位应急预案且未执行上级单位预案,不得分。
②对照附录B,应有的应急预案未编制或预案操作性不强,存在重大缺漏,每项扣5分。 ③未按规定组织企业应急预案评审,扣5分;未按规定报有关单位备案,不得分。 ④未及时根据评审结果或实际情况变化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扣2分。 |
5.11.4 | 应急设施、装备、物资 | 企业应按规定建立应急设施、配备应急装备、储备应急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可靠。 | 5 | ①未按照标准、规范、预案要求建立应急设施、配备应急装备、储备应急物资,每项扣2分。
②应急设施、装备或物资帐、卡、物不符,扣1分;不完好、不可靠,每项扣1分。 |
5.11.5 | 应急培训 | 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预案培训。
企业应定期开展企业领导和管理人员应急管理能力培训以及重点岗位员工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 |
5 | ①未组织每年至少一次应急预案培训,不得分。
②企业领导、管理人员、重点岗位员工培训工作有缺失,每项扣1分,最多扣3分。 |
5.11.6 | 应急演练 | 企业应制定年度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且5年内要完成本企业所有预案及处置方案的演练。
按照《电力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导则》要求,开展桌面和实战演练(包括实战演练的程序性和检验性演练),并适时开展联合应急演练,并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修订完善应急预案,改进应急管理。 |
5 | ①未制定演练计划,一年内未进行一次专项预案演练,不得分;半年内未进行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扣2分;演练未评估,扣1分;评估后应改进而未改进,扣1分;未开展人员逃生演练,扣2分。
②计划内容和演练工作有缺失,缺少演练记录,每项扣1分。 |
5.11.7 | 应急响应与事故救援 | 按突发事件分级标准确定应急响应原则和标准。
针对不同级别的响应,做好应急启动、应急指挥、应急处置和现场救援、应急资源调配等应急响应工作。 当突发事件得以控制,可能导致次生、衍生事故的隐患消除,应急指挥部可批准应急结束。 明确应急结束后,要做好突发事件后果的影响消除、生产秩序恢复、污染物处理、善后理赔、应急能力评估、对应急预案的评价和改进等后期处置工作。 |
5 | ①未确定应急响应分级原则和标准,不得分。
②发生突发事件后,未按要求进行应急响应和救援,或因响应和救援原因受到上级通报批评的,不得分。 |
5.12 信息报送和事故(事件)调查处理(20分)
序号 | 项 目 | 内 容 | 标准分 | 评分标准 |
5.12.1 | 信息报送 | 建立电力安全生产和电力安全突发事件等电力安全信息管理制度,明确信息报送部门、人员和24小时联系方式。
按规定向能源监管机构和有关单位报送电力安全信息如电力安全事故、电力安全事件、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等,电力安全信息报送应做到准确、及时和完整。 按规定向能源监管机构和有关单位报送需要备案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如本单位制定的电力安全事件管理办法、电力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 |
5 | ①未建立电力安全信息管理制度,未按规定报送电力安全信息和相关文件,有上述任一项,不得分。
②未落实信息报送责任人,信息报送工作有缺失,每项扣2分。 ③应备案的文件无备案,发现一项扣1分。 |
5.12.2 | 事故(事件)报告 | 企业发生事故(事件)后,应按规定及时向能源监管机构、政府有关部门、上级单位报告,并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及有关证据,必要时向相关单位和人员通报。 | 5 | 未发生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事故(事件)和故意破坏现场的情况(此项为必备条件)
在安全管理制度中未体现规范报告事故(事件)的内容,不得分。 |
5.12.3 | 事故(事件)调查处理 | 企业发生事故(事件)后,应按规定成立事故(事件)调查组,明确其职责与权限,进行事故(事件)调查或配合上级部门的事故(事件)调查。
事故(事件)调查应查明事故(事件)发生的时间、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等。 事故(事件)调查应根据有关证据、资料,分析事故(事件)的直接、间接原因和事故(事件)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和处理建议,编制事故(事件)调查报告。 |
10 | ①发生事故(事件)后未按规定要求成立事故(事件)调查组,扣5分。
②事故(事件)调查组职责不明确,扣10分;未履行调查职责,扣5分。 ③事故(事件)调查情况不全,每缺一项内容扣2分。 ④事故(事件)调查报告内容不全,每缺一项内容扣2分。 ⑤事故(事件)分析不科学、不客观,性质定性不准确,处理建议不合理,整改措施落实不到位,每个方面扣2分。 |
5.13 绩效评定和持续改进(20分)
序号 | 项 目 | 内 容 | 标准分 | 评分标准 |
5.13.1 | 建立机制 | 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绩效评定的管理制度,明确对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现场安全状况与标准化规范的符合情况、安全管理实施计划的落实情况的测量评估的方法、组织、周期、过程、报告与分析等要求,测量评估应得出可量化的绩效指标。
制定本企业的安全绩效考评实施细则,并认真贯彻执行。 |
5 | ①未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绩效评定的管理制度,未制定本企业的安全绩效考评实施细则,有上述任一项,不得分。
②管理制度内容有缺失,每项扣1分,最多扣2分。 |
5.13.2 | 绩效评定 | 企业应每年至少一次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实施情况进行评定,验证各项安全生产制度措施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检查安全生产工作目标、指标的完成情况。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对绩效评定工作全面负责。评定工作应形成正式文件,并将结果向所有部门、所属单位和从业人员通报,作为其年度考评的重要依据。 企业发生死亡事故后应重新进行评定。 |
10 | ①每年评定少于一次,扣1分;无评定报告,扣5分。
②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和参与,扣10分。 ③评定报告未形成正式文件,扣1分;评定中缺少元素内容或其支撑性材料不全,每个扣1分。 ④未对前次评定中提出的纠正措施的落实效果进行评价,扣2分。 ⑤未通报,扣5分;抽查发现有关部门和人员对相关内容不清楚,每人次扣1分。 ⑥未纳入年度考评,扣10分。 ⑦评定结果未纳入年度考评,每少一项扣1分。 ⑧年度考评每少一个部门、单位、人员,扣1分;年度考评结果未落实到部门、单位、人员,每项扣1分。 ⑨发生死亡事故后或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后未及时重新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系统评定,扣10分。 |
5.13.3 | 持续改进 | 企业应根据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评定结果和安全生产预警指数系统所反映的趋势,对安全生产目标、指标、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进行修改完善,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安全绩效。
对责任履行、系统运行、检查监控、隐患整改、考评考核等方面评估和分析出的问题,由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领导机构讨论提出纠正、预防的管理方案,并纳入下一周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计划当中。 企业对绩效评价提出的改进措施,要认真进行落实,保证绩效改进落实到位。 |
5 | ①未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系统持续改进,不得分。
②未制定完善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计划和措施,扣1分。 ③修订完善的记录与安全生产标准化系统评定结果不一致,每处扣1分。 |
注:当被评企业不涉及本标准中的某些要素时为删除项,该项实得分按零分计,同时扣除该项标准中的应得分值。
6.1 电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总分表
序号 | 项目 | 标准分/项 | 删除分/项 | 应得分/项 | 实得分 | 得分率(%) |
5.1 | 目标 | 20/3 | ||||
5.2 | 组织机构和职责 | 100/19 | ||||
5.3 | 安全生产投入 | 20/4 | ||||
5.4 | 法律法规和安全管理制度 | 100/9 | ||||
5.5 | 宣传教育培训 | 90/10 | ||||
5.6 | 生产设备设施 | 680/51 | ||||
5.7 | 作业安全 | 220/23 | ||||
5.8 | 隐患排查治理 | 100/9 | ||||
5.9 | 危险源辨识及(重大)危险源监控 | 30/4 | ||||
5.10 | 职业健康 | 60/10 | ||||
5.11 | 应急救援管理 | 40/7 | ||||
5.12 | 信息报送和事故(事件)调查处理 | 20/3 | ||||
5.13 | 绩效评定和持续改进 | 20/3 | ||||
总计 | 1500/155 |
6.2 电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明细表
序号 | 项目 | 标准分/项 | 删除分/项 | 应得分/项 | 实得分 | 得分率(%) |
5.1 | 目标 | 20/3 | ||||
5.1.1 | 目标制定 | 10 | ||||
5.1.2 | 目标的控制与落实 | 5 | ||||
5.1.3 | 目标的监督与考核 | 5 | ||||
5.2 | 组织机构和职责 | 100/19 | ||||
5.2.1 | 组织机构和监督管理 | 60/11 | ||||
5.2.2 | 安全责任制 | 40/8 | ||||
5.3 | 安全生产投入 | 20/4 | ||||
5.3.1 | 费用管理 | 8 | ||||
5.3.2 | 反事故措施和劳动保护安全技术措施费用 | 4 | ||||
5.3.3 | 其它安全费用 | 4 | ||||
5.3.4 | 实施后的评估 | 4 | ||||
5.4 | 法律法规和安全管理制度 | 100/9 | ||||
5.4.1 | 法律法规与标准规范 | 30/4 | ||||
5.4.2 | 企业管理规章制度 | 10 | ||||
5.4.3 | 标准规范规程配置 | 20 | ||||
5.4.4 | 评估 | 10 | ||||
5.4.5 | 修订 | 10 | ||||
5.4.6 | 文件和档案管理 | 20 | ||||
5.5 | 宣传教育培训 | 90/10 | ||||
5.5.1 | 企业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管理 | 20/2 | ||||
5.5.2 |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教育培训 | 10 | ||||
5.5.3 | 操作岗位人员教育培训 | 50/5 | ||||
5.5.4 | 其他人员教育培训 | 5 | ||||
5.5.5 | 安全文化建设 | 5 | ||||
5.6 | 生产设备设施 | 680/51 | ||||
5.6.1 | 生产设备设施建设 | 20/2 | ||||
5.6.2 | 设备设施运行管理 | 65/5 | ||||
5.6.3 | 新设备验收及旧设备拆除、报废 | 15/3 | ||||
5.6.4 | 电力设施保护管理 | 40/4 | ||||
5.6.5 | 电网安全 | 200/10 | ||||
5.6.6 | 设备设施安全 | 160/15 | ||||
5.6.7 | 电气设备风险控制 | 160/9 | ||||
5.6.8 | 设备设施防灾救灾 | 20/3 | ||||
5.7 | 作业安全 | 220/23 | ||||
5.7.1 | 生产现场管理和过程控制管理 | 50/5 | ||||
5.7.2 | 作业行为管理 | 70/10 | ||||
5.7.3 | 安全工器具及警示标志 | 30/3 | ||||
5.7.4 | 相关方管理 | 60/4 | ||||
5.7.5 | 变更管理 | 10 | ||||
5.8 | 隐患排查治理 | 100/9 | ||||
5.8.1 | 隐患管理制度 | 10 | ||||
5.8.2 | 隐患排查 | 10 | ||||
5.8.3 | 隐患排查范围和方法 | 20/2 | ||||
5.8.4 | 隐患治理 | 50/4 | ||||
5.8.5 | 预测预警 | 10 | ||||
5.9 | 危险源辨识及(重大)危险源监控 | 30/4 | ||||
5.9.1 | 管理制度 | 10 | ||||
5.9.2 | 危险源辨识 | 10 | ||||
5.9.3 | 登记建档及备案 | 5 | ||||
5.9.4 | 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 | 5 | ||||
5.10 | 职业健康 | 60/10 | ||||
5.10.1 | 职业健康管理 | 40/6 | ||||
5.10.2 | 职业危害告知与警示 | 15/3 | ||||
5.10.3 | 危害申报 | 5 | ||||
5.11 | 应急救援管理 | 40/7 | ||||
5.11.1 | 应急机构 | 5 | ||||
5.11.2 | 应急队伍 | 5 | ||||
5.11.3 | 应急预案 | 10 | ||||
5.11.4 | 应急设施、装备、物资 | 5 | ||||
5.11.5 | 应急培训 | 5 | ||||
5.11.6 | 应急演练 | 5 | ||||
5.11.7 | 应急响应与事故救援 | 5 | ||||
5.12 | 信息报送和事故(事件)调查处理 | 20/3 | ||||
5.12.1 | 信息报送 | 5 | ||||
5.12.2 | 事故(事件)报告 | 5 | ||||
5.12.3 | 事故(事件)调查处理 | 10 | ||||
5.13 | 绩效评定和持续改进 | 20/3 | ||||
5.13.1 | 建立机制 | 5 | ||||
5.13.2 | 绩效评定 | 10 | ||||
5.13.3 | 持续改进 | 5 | ||||
总计 | 1500/155 |
注:删除项即不存在的标准项,删除分即删除项的标准分;
应得分=标准分-删除项分;实得分=实查项分;得分率=实得分/应得分×100%。
6.3 电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核心要素发现问题及扣分项评分结果
项目 | 发 现 问 题 | 应得分 | 扣分 | 实得分 | 整 改 建 议 | 是否主要问题(√) |
6.4 电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评审记录(样表)
5.1 目标 (20分)
序号 | 项 目 | 内 容 | 标准分 | 评分标准 | 查评情况说明 | 实得分 | ||
5.1.1 | 目标制定 | 企业应根据自身生产实际,依据“保人身、保电网、保设备”的原则,制定规划期内和年度安全生产目标。
安全生产目标应明确企业安全状况在人员、设备、作业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各项指标(如:不发生负有责任的3人以上重伤或人身死亡事故、不发生负有责任的一般及以 上电力设备事故、电力安全事故以及火灾事故和负有同等及以上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以及对社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事件。作业环境有措施,职业安全健康有保障)。 目标应科学、合理,体现分级控制的原则。 安全生产目标应经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以文件形式下达。 |
10 | ①未制定规划期内和年度安全生产目标,未经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未以文件形式下达,未体现分级控制的原则,有上述任一项,不得分。
②指标不明确、内容不完善、不结合实际,有上述任一情况扣,5分;无具体考核指标,扣3分。 |
||||
5.1.2 | 目标的控制与落实 | 根据确定的安全生产目标,基层管理部门按照在生产经营中的职能,制定相应的安全指标、实施计划。
企业应按照基层单位或部门安全生产职责,将安全生产目标自上而下逐级分解,层层落实目标责任、指标,并实施企业与员工双向承诺。 遵循分级控制的原则,制定保证安全生产目标实现的控制措施,措施应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
5 | ①未制定实施计划指标和控制措施,未将目标自上而下逐级分解,有上述任一项,不得分。
②控制措施不明确、不具体,每处扣2分。 |
||||
5.1.3 | 目标的监督与考核 | 制定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办法。
定期对安全生产目标实施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纠偏。 对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与考核、奖惩。 |
5 | ①未制定考核办法,未进行监督、检查与纠偏,未及时进行评估与考核,有上述任一项,不得分。
②考核办法未涵盖所有部门,缺一个扣1分。 |
||||
6.5 评审员现场评审到位记录表
评审员姓名: 评审证号: 注册评审机构:
时间(月/日) | 查评地点 | 查评项目 | 查评设备、文件说明 | 被查人签字 | 陪同人签字 |
|
|||||
注:1、查评地点:填写某变电站、某部门、某班组或某线路几号杆塔等;
2、查评项目:填写序号、项目;
3、查评设备、文件说明:填写查评的具有代表性的设备及部件,具有代表性的文件、报告、资料,并附带时间记录的照片;
4、被查人:指设备主管人,文件、报告、资料管理人;
5、陪同人:指陪同评审员的引导人。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电力企业规章制度内容
A1 安全生产职责(责任制)
A2 安全生产费用
A3 文件和档案管理
A4 安全生产检查及隐患排查与治理
A5 两票三制
A6 安全教育培训
A7 特种设备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带电作业人员管理
A8 生产设备、设施运行、检修管理及作业环境安全管理
A9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
A10 危险化学品和重大危险源管理
A11 特殊危险作业管理(特种作业、特种设备作业及带电作业管理)
A12 消防安全管理
A13 相关方及临时用工管理
A14 职业健康管理
A15 劳动防护用品及特殊防护用品管理
A16 安全工器具管理
A17 应急管理
A18 交通安全管理
A19 作业不安全行为及反违章管理
A20 安全生产奖惩
A21 安全监督及安全事故事件管理
A22 技术监督管理
A23 反事故措施及劳动保护安全技术措施管理
(规范性附录)
电网企业应急预案及典型现场处置方案目录
B1 电网企业综合应急预案
B2 电网企业专项应急预案
B2.1 自然灾害类
B2.1.1 防台、防汛、防强对流天气应急预案
B2.1.2 防雨雪冰冻应急预案
B2.1.3 防大雾应急预案
B2.1.4 防地震灾害应急预案
B2.1.5 防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B2.1.6 防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B2.2 事故灾难类
B2.2.1 人身事故应急预案
B2.2.2 电网事故应急预案
B2.2.3电网黑启动应急预案
B2.2.4 电力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B2.2.5 大型施工机械事故应急预案
B2.2.6 电力网络信息系统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B2.2.7 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B2.2.8 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B2.2.9 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B2.3 公共卫生事件类
B2.3.1 传染病疫情事件应急预案
B2.3.2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应急预案
B2.3.3 食物中毒事件应急预案
B2.4 社会安全事件类
B2.4.1 群体性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B2.4.2 突发新闻媒体事件应急预案
B3 电力企业典型现场处置方案
B3.1 人身事故类
B3.1.1 高处坠落伤亡事故处置方案
B3.1.2 机械伤害伤亡事故处置方案
B3.1.3 物体打击伤亡事故处置方案
B3.1.4 触电伤亡事故处置方案
B3.1.5 火灾伤亡事故处置方案
B3.1.6 灼烫伤亡事故处置方案
B3.1.7 化学危险品中毒伤亡事故处置方案
B3.2电网事故类
B3.2.1 重要输电通道及线路故障处理处置方案
B3.2.2 重要变电站、换流站、发电厂全停事故处置方案
B3.2.3 重要电力用户停电事件处置方案
B3.2.4 电网解列事故处置方案
B3.2.5 电网非同期振荡事故处置方案
B3.2.6 电网低频事故处置方案
B3.2.7 电网应对缺煤引发机组大范围停运事件处置方案
B3.3设备事故类
B3.3.1 变电站主变故障处置方案
B3.3.2 变电站母线故障处置方案
B3.3.3 输电线路倒塔断线事故处置方案
B3.4 电力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类
B3.4.1 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处置方案
B3.4.2 电网调度自动化系统故障处置方案
B3.4.3 电网调度通信系统故障处置方案
B3.5 火灾事故类
B3.5.1 变压器火灾事故处置方案
B3.5.2 电缆火灾事故处置方案
B3.5.3 重要生产场所火灾事故处置方案
(规范性附录)
脚手架和登高用具
C1.1 脚手架(含依靠的支持物)整体固定牢固,无倾倒、塌落危险。
C1.4 脚手架工作面的外侧设1.2m高的栏杆并在其下部加设18cm高的护板。
C1.5 附近有电气线路及设备时,应符合安规的安全距离,并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
C1.6 脚手架上不能乱拉电线,木竹脚手架应加绝缘子,金属管脚手架应另设木横担。
C1.9 用起重装置起吊重物时,不准把起重装置同脚手架的结构相连接。
C1.11 大型脚手架应有专门设计,并经单位主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
C2.1 木、竹制构件无腐蚀、折裂、无枯节,无严重的化学或机械损伤。
C2.2 金属组件无裂纹、无严重锈蚀、无严重变形,螺纹部分完好。
C2.3 木竹制脚手板厚度不小于4cm(斜道板及跳板为5cm),竹脚手板组装牢固。
C3.1 由取得生产许可证书的厂家生产,并有生产许可证书复印件和产品合格证。
C3.2 网绳、边绳、筋绳无断股、散股及严重磨损,连接部分牢固。
C4.1 木、竹制构件连接牢固无腐蚀、变形(禁止使用钉子)。
C4.2 金属组件无严重锈蚀,无严重变形,连接牢固可靠。绝缘梯子应定期检验。
C5.1 平台四周有护栏,高度为1.2m。
C5.5 对电气及机械部分定期检查,有检查记录,缺陷能够及时消除。
C6.6 活动卡子的活动灵活,表面滚花良好,与边框间距符合要求。
C6.9 是按照2009年标准制造的产品,有明确的报废周期。
(规范性附录)
起重机械
D1.1 各种应有的保险装置、闭锁装置功能正常,不得随意解除。
D2.3 转动部分及易发生挤绞伤部分防护罩(遮栏)完整、牢固。
D2.12 室外设备的电气装置有防雨设施。电气装置定期经专业检测部门检验合格,记录及资料齐全,在检验周期内使用。
D3.1 各种应有的保护装置、闭锁装置功能正常,不得随意解除。
D3.3 转动部分及易发生挤绞伤部分防护罩(遮栏)完整、牢固。
D3.5 电气设备保护装置及开关设备完好。斗臂车、带电作业车应定期检验绝缘性能。
D3.8 定期经专业检测部门检验合格,记录及资料齐全,在检验周期内使用。
D4.2 起升限位器动作灵敏可靠,上极限位置距离卷筒≥50cm。
D4.4 按钮连锁装置功能可靠(即同时按相反按钮,按钮失效)。
D4.7 电气设备系统绝缘电阻≥0.5MΩ,有定期测量记录,未超期使用。
D5.5 片式吊钩的衬套、销子(心轴)、小孔、耳环以及其他坚固件无严重磨损,表面不得有裂纹和变形。衬套磨损不超过50%,销子磨损不得超过名义直径的3%~5%。
D6.1 钢丝绳无扭结、无灼伤或明显的散股,无严重磨损、锈蚀,无断股,断丝数不超过标准。
D6.4 使用中的钢丝绳禁止与电焊机的导线或其他电线相接触。
D7.1 采用编结的方法连接时,编结长度符合规程规定。双头绳索结合段不应小于钢丝绳直径的20倍,最短不应小于30cm,并试验合格。
D7.2 用卡子固定的钢丝绳(绳端),卡子数符合规程规定,并不得少于3个,压板应压在长绳侧。
D7.3 电动葫芦若采用双钢丝绳起吊,固定在卷筒护套上的一端,采用楔铁固定时,应使用生产厂家专用楔铁。
D7.4 在各式起重机卷筒上固定的钢丝绳,当吊钩在最低位置时,卷筒上最少应有5圈。
D8.9 铸造滑轮轮槽底部直径减少量不得超过钢丝绳直径的50%。
D10.2.2 螺纹、齿条及其承力部件无明显磨损或裂纹等缺陷。
D10.3.1 铭牌上制造厂家、制造年月清楚,额定负荷标志清晰。
D10.3.3 吊钩无裂纹、无明显变形或损伤,原有的防脱钩卡子完好。
D10.3.4 环链无裂纹、无明显变形、节距伸长或直径磨损。
D10.4.1 制动和逆止安全装置功能正常,部件无明显损伤。
D10.5.2 使用人员熟悉工具性能,有防止因用力过大造成设备损坏、伤人的措施。
(规范性附录)
电气安全用具及电动工器具
E1.1 属于经过电力安全工器具质量监督检验检测中心试验鉴定的合格产品。
E1.6 携带型短路接地线导线、线卡及导线护套符合标准要求,固定螺丝无松动现象。
E1.7 携带型短路接地线的编号应明显,并注明适用的电压等级。
E2.4 保护接地(零)连接正确(使用绿/黄双色或黑色线芯)、牢固可靠。
E2.11 抛光机等转速标志明显或对使用的砂轮要求清楚、明显。
每半年测量一次绝缘电阻:Ⅰ类工具大于2MΩ;Ⅱ类工具大于7MΩ;Ⅲ类工具大于1MΩ。
E3.1 电气部分绝缘电阻符合要求,有定期测量记录,未超期使用(不低于0.5MΩ。额定电压1000V以上的机具,应使用1000V绝缘电阻表)。
E3.2 电源线使用多股铜芯橡皮护套电缆或护套软线,且单相设备采用三芯电缆,三相设备使用四芯电缆。
E3.6 机械防护装置完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