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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idelines on promoting further liberalization of the coal markets

Published on: May 15, 2014

Original title: 关于深入推进煤炭交易市场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运行[2014]967号)
Links: Original CN (url).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深入推进煤炭交易市场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改运行[2014]9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工信委、经委、工信厅),煤炭厅(局、办),交通运输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能源局,中国煤炭工业协会、中国钢铁工业协会、中国铁路总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等有关单位:
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关于深入推进煤炭交易市场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各省(区、市)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密切配合,大力支持,确保煤炭交易市场体系建设取得实效。
附件:关于深入推进煤炭交易市场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4年5月15日

 

附件

关于深入推进煤炭交易市场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随着电煤市场化改革不断推进 ,我国煤炭交易市场发展迅 速,现货交易市场数量众多,涉煤期货品种不断完善,市场体系 初步建立,对促进煤炭行业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当 前煤炭交易市场仍然存在着市场分割、规模偏小、交易手段落后、 不够规范和无序竞争等亟待解决的问题。为进一步引导和规范煤 炭交易市场体系建设,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 实国务院关于深化电煤市场化改革的决策部署,使市场在资源配 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引导和规范煤炭交易市 场建设,推动形成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统一开 放、竞争有序的煤炭交易市场体系,为实施电煤市场化改革提供 比较完善的市场载体。

(二)基本原则。

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多运用市场手段推 进全国煤炭交易市场体系建设。结合煤炭、电力与铁路运输市场化改革,推进传统产运需衔接方式向现代交易模式转变,完善市场规则,促进市场充分竞争,在更大范围内优化配置煤炭资源。 更好发挥政府的引导、规范和监管作用。要科学合理布局, 明确建设标准,鼓励交易创新,规范交易秩序。注重加强市场监 管,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防范交易风险,营造公平竞争的市 场环境。鼓励和支持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参与煤炭交易市场体系建设。

 

二、总体框架

(一)体系构成。煤炭交易市场包括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 其中,现货市场包括全国性、区域性和地方煤炭交易市场,期货 市场包括国家批准开展动力煤、焦煤等涉煤期货品种交易的期货 交易场所。

(二)功能定位。全国性煤炭交易市场主要承担全国范围内 煤炭交易。区域性和地方煤炭交易市场主要承担相应范围内煤炭 交易。各级煤炭交易市场作为市场体系的组成部分,定位不同、 功能互补、信息共享、协同发展。

(三)基本作用。提供交易平台,企业自主交易,促进供需 平衡;发现合理价格,引导生产消费和优化资源配置;降低交易 成本,提高流通效率;规范交易行为,促进诚信经营;开展信息 汇集和预测预警。

(四)目标任务。在规范现有煤炭交易市场的基础上,加快健全若干个区域性煤炭交易市场;结合煤炭主产地、消费地、铁路交通枢纽、主要中转港口,以及国家批准开展涉煤品种期货交 易的期货交易场所等条件,逐步培育建成 2~3 个全国性煤炭交 易市场,形成层次分明、功能齐全、手段先进、运行规范的煤炭 交易市场体系。

 

三、市场建设与监管

(一)市场建设标准。

全国性煤炭交易市场应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固定营业场所 和完善的网络交易平台等配套服务设施;2.煤炭年交易量在二亿 吨以上;3.具有完整规范的交易规则、交易程序、风险防控等管 理制度;4.具有组织全国性煤炭交易活动的结算、担保、信贷等 配套金融服务和物流、人才等条件;5.贴近煤炭主产地、消费地、 铁路交通枢纽、主要中转港口,能够与国家批准开展涉煤品种期 货交易的期货交易场所进行对接;6.便于煤炭产运需企业互相协 商沟通、政府实施调控和监管。

区域性和地方煤炭交易市场应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固定营 业场所和完善的网络交易平台等配套服务设施;2.区域性煤炭交 易市场的煤炭年交易量在一千万吨以上;地方煤炭交易市场的煤 炭年交易量在二百万吨以上;3.具有完整规范的交易规则、交易 程序、风险防控等管理制度;4.具有组织区域性或地方煤炭交易 活动的结算、担保、信贷等配套金融服务和物流、人才等条件;5.贴近煤炭主产地、消费地、交通枢纽或中转港口等;6.具有相应的信息采集、数据分析和信息发布能力。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实行市场化运作与政府引导、监管相结合,健全优胜劣汰的市场化竞争机制。依据市场建设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 关方面,对全国性或区域性煤炭交易市场开展检查;由省级煤炭 经营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方面,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地方煤 炭交易市场开展检查。对符合市场建设标准、运作较好的煤炭交 易市场在资源、运力等方面给予必要支持;对达不到市场建设标 准、运作不规范的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标准的予以公示。

 

四、完善市场体系建设协调机制

为推进煤炭交易市场体系建设,及时协调解决建设中出现的 重大问题,成立全国煤炭交易市场体系建设协调机制(以下简称 协调机制)。

(一)协调机制组成。

协调机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商务部、中国人 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能源局、中国铁路总公司、中国煤炭 工业协会、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国家电网公司等单位组成,国家 发展改革委为牵头单位。协调机制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中国 煤炭工业协会,承担协调联络等日常工作。

(二)主要任务。

积极引导各类市场主体通过多 种形式自愿参与煤炭交易市 场建设和交易,统筹推进市场体系建设。清理市场分割、地区封 锁等限制,研究制定煤炭交易标准化合同,加强合同履行检查。 根据市场建设和运行情况,完善交易规则,规范交易秩序,加强 监督指导,及时协调解决市场体系建设和运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三)建设全国煤炭交易数据平台。 在协调机制领导下,由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建设全国煤炭交易数据平台,负责汇集、整理煤炭交易数据,开展市场研究,编制 发布全国性煤炭交易市场价格指数,为企业和社会提供服务。

 

五、合力推进煤炭交易市场体系建设

协调机制既要充分发挥各成员单位作用,又不取代成员单位 各自职能分工。各成员单位之间要加强信息交流与情况通报,在 研究制定重大政策措施时做好沟通、协调和配合,确保各项政策 相互衔接、形成合力。交通运输部、中国铁路总公司要加强对所 属企业的指导,依据运输能力和条件,配合做好煤炭交易市场建 设相关工作。

各省(区、市)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指导意见和当地实际,细 化煤炭交易市场建设标准、制定建设规划、合理布局,避免一哄 而上和无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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