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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iding opinions on strengthening gas distribution price regulation

Published on: June 20, 2017

Original title: 印发《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71号)
Links: Original source (in Chinese) (link).

国家发展改革委

印发《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7〕11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等有关规定,为加强城镇燃气配送环节价格监管,我们制定了《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有关工作情况、取得的成效及问题和建议,2017年12月30日前报我委(价格司)。
附件: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7年6月20日

 

附件

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 干意见》(中发〔2015〕28 号)等文件精神,按照“管住中间、放 开两头”的总体思路,加强城镇燃气配送环节价格监管,促进天然 气行业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核定独立的配气价格。城镇燃气是重要的公用事业,燃气 管网属于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配气价格是指城镇燃气管网配送环 节的价格,应由政府严格监管。燃气企业向用户提供燃气配送服务, 通过配气价格弥补成本并获得合理收益。地方价格主管部门要厘清 供气环节,核定独立的配气价格,并可在合理分摊成本的基础上, 制定区分用户类别的配气价格。

二、配气价格的制定方法。配气价格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 益”的原则制定,即通过核定城镇燃气企业的准许成本,监管准许 收益,考虑税收等因素确定年度准许总收入,制定配气价格。年度 准许总收入由准许成本、准许收益以及税费之和扣减其他业务收支 净额确定。其他业务收支净额为企业使用与配气业务相关的资产和 人力从事工程安装施工、燃气销售等其他业务活动的收支净额。

三、准许成本的核定。准许成本的归集应当遵循合法性、相关 性和合理性原则,凡与配气业务无关的成本均应予以剔除。配气业务和其他业务的共用成本,应当按照固定资产原值、收入、人员等进行合理分摊。鼓励各地建立激励机制,科学确定标杆成本,低于 标杆成本的,可由燃气企业与用户利益共享,激励企业提高经营效 率、降低配气成本。

准许成本的核定原则上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有 关规定执行。其中,供销差率(含损耗)原则上不超过 5%,三年 内降低至不超过 4%;管网折旧年限不低于 30 年;建筑区划内按法 律法规规定由企业承担运行维护责任的运行维护成本可计入准许 成本。

四、准许收益的确定。准许收益按有效资产乘以准许收益率计 算确定。其中,准许收益率为税后全投资收益率,按不超过 7%确 定;有效资产为城镇燃气企业投入、与配气业务相关的可计提收益 的资产,由固定资产净值、无形资产净值和营运资本组成,包括市 政管网、市政管网到建筑区划红线外的管网资产,城镇区域内自建 自用的储气设施资产,以及其他设备设施等相关资产,不包括建筑 区划内业主共有和专有资产,政府无偿投入、政府补助和社会无偿 投入的资产,无偿接收的资产,未投入实际使用的资产,不能提供 资产价值有效证明的资产,资产评估增值部分,以及向用户收取费 用形成的资产。

五、配气价格的制定和校核。配气价格按企业年度准许总收入 除以年度配送气量计算确定。配送气量较大幅度低于可行性研究报 告或供气规划的,应对最低配送气量作出限制性规定,避免因过度超前建设等原因造成配气价格过高。

配气价格应定期校核,校核周期原则上不超过 3 年。价格制定 和调整过程中,如测算的价格水平过高或调整幅度过大,可综合考 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适当控制价格水平或 降低调整幅度,避免价格过高和大幅波动。对应调未调产生的收入 差额,可分摊到未来年度进行补偿或扣减。

六、新通气城镇初始配气价格的制定。新建城镇燃气配气管网, 可运用建设项目财务评价的原理,使被监管企业在整个经营期内取 得合理回报的方法核定初始配气价格。核定价格时,全投资税后内 部收益率不超过 7%,经营期不低于 30 年。定价成本参数原则上按 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可行性研究报告成本参数与成本监审规定不 符的,按成本监审的规定进行调整。随着经营气量的增加,可适时 调整为“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则核定。

七、加强配气延伸服务收费监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对配气 延伸服务收费进行清理规范,凡没有提供实质性服务的,以及成本 已纳入配气价格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收费偏高的要及时降低。 居民燃气工程安装性质的收费涵盖范围严格限于建筑区划红线内 产权属于用户的资产,不得向红线外延伸。城镇居民新建住宅,燃 气工程安装费等纳入房价,不再另外向燃气用户收取。

八、抓紧制定出台配气价格监管规则。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 照指导意见的要求,积极开拓创新,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建立健全 监管长效机制,制定配气价格管理和定价成本监审规则,2018 年 6月底前出台。

九、及时开展成本监审和核定配气价格。各地要抓紧开展成本 监审,核定独立的配气价格,切实把过高的配气价格降下来。降低 空间主要用于减轻工商企业用气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调整居 民配气价格,要依法履行听证等程序。

十、推动信息公开强化社会监督。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配 气价格,要通过门户网站等指定平台向社会公开价格水平和相关依 据。城镇燃气经营企业要定期通过公司门户网站等指定平台公布收 入、成本等相关信息,推进价格信息公开透明,强化社会监督;要 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要求,按时报送定调价所需的投资、收入、成本 等信息。对故意瞒报、虚报信息的行为,价格主管部门要依法查处 并公开曝光,纳入企业不良信用记录,并可视情采取降低准许收益 率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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