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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unch of the assessment of 2014 targets of reduced CO2 emissions per unit of GDP
Original title: 关于开展2014年度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目标责任考核评估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5]958号)
Links: Original CN (url).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关于开展2014年度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目标责任考核评估的通知
发改办气候[2015]9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中组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交通运输部、国家统计局、国家林业局、国家能源局、气象局、认监委、标准委办公厅:
根据国务院印发的《“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国发[2011]4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通知》(国办函〔2012〕68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目标责任考核评估办法的通知》(发改气候[2014]1828号)要求,经研究,我们将对省级人民政府开展2014年度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目标责任考核评估,现将相关工作方案、评估指标及评分细则等文件印发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更好地推动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各项工作,确保完成“十二五”规划碳强度下降目标任务,自6月份始将开展2014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目标责任考核相关工作。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于6月底前向我委上报本地区2014年度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目标完成情况和措施落实情况自评估报告和数据核查表(含电子版)。
二、我委将于7月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2014年度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目标完成情况和措施落实情况进行集中审核。
三、请将本地区负责考核工作的单位及联系人、联系电话于5月15日前报至我委。有关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附件:1.2014年度地区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目标责任考核评估工作方案
2.省级人民政府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目标考核评估指标及评分细则(2014年度)
3.二氧化碳排放核算方法及数据核查表
联系人:向慧 刘峰 魏怡华
电话: (010)68505560 68505883 68502911
传真: (010)68502358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5年4月20日
附件 1
2014 年度地区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 降低目标责任考核评估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 工作方案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通知》(国办函〔2012〕68 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 低目标责任考核评估办法”的通知》(发改气候〔2014〕1828 号) 要求,现将开展省级人民政府 2014 年度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 化碳排放降低目标责任考核评估有关具体工作安排如下:
一、组建考评工作组
组建十个考核评估工作组,每个工作组负责 2-4 个地区。工 作组由发展改革委、工信部、住建部、统计局、林业局、能源局 等部门人员和有关单位专家组成。专家来自于国家应对气候变化 战略研究与国际合作中心、国家发展改革委宏观研究院能源研究 所和清华大学等研究机构。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住建部、 统计局、林业局、能源局等部门相关司局级领导分别担任组长。
二、召开考评工作启动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气候司组织召开 2014 年度地区单位国内生 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目标责任考核评估工作启动会,明确考 核程序和重点,统一打分标准和尺度,重申八项规定精神,提出考核纪律要求,具体部署考核评估工作。
三、开展书面审核
书面审核工作在北京开展,分为报送材料、集中审核和补充材 料三个环节:
一是报送材料。请各地区将 2014 年度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 化碳排放降低目标完成情况和措施落实情况自评估报告于 2015 年 6 月 30 日前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是集中审核。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战略研究中心组成初步审核 专家组,根据打分手册,对各地提交的自评估报告和相关数据资料 进行初步审核,形成各地区的初步审核意见和打分结果。在此基础 上,发展改革委气候司组织十个考评工作组全体同志进行集中审 核。
三是补充材料。如地方政府自评估报告内容不全、提供材料难 以作为打分依据或依据不充分,进而需要补充说明材料的,统一由 国家发展改革委气候司转地方主管部门作进一步补充。
四、组织现场审核
在书面审核基础上,各考评工作组分别前往本组考核覆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现场审核。现场审核主要包括审核材料、 集中评议、意见反馈三个环节。
一是审核材料。通过座谈会、材料审核及实地调研了解地方2014 年度碳强度下降目标完成情况和有关措施落实情况,考察 地方推进绿色低碳发展的举措和实际进展。
二是集中评议。考评工作组组织召开现场审核会,由省级人民政府代表向考评工作组报告 2014 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目标完成情况和任务措施落实情况,考评工作组通过 提问和交流,对上述情况进行现场集中评议,并得出初步考核评 估结论。
三是意见反馈。考评工作组就现场审核情况与地方政府交换 初步意见并听取地方的反馈意见和建议。
五、总结和反馈考核评估情况
现场审核结束后,各工作组撰写完成本组考核初步反馈报 告,并向省级人民政府反馈。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各工作组考核 评估报告,汇总形成全国综合考核评估报告。
综合考核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2014 年全国单位国内 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目标完成总体情况、“十二五”前四 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目标完成进度;2014 年 各地区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指标降低情况、各地区考 核评估分数、考核评估等级、综合考核评估结论;存在的主要问 题和建议等。
考核评估结果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向社会公告。同时交由组织部门,作为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相关 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六、经费保障和纪律要求
此次考核专家出差费用由 CDM 基金赠款项目承担,各部门工 作人员出差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标准报销,不得向地方摊派任何 费用。
考核组成员在现场考核中,要严格遵守有关廉政规定,不得安排宴请,不得接受当地政府或企业赠送的礼品,不得私自对外 透露考评结果等信息。同时,在现场考核工作中,考核组人员务 必保持谦虚谨慎、低调严谨的工作作风。
七、其他说明
1、根据 2013 年度考核工作反馈和 2014 年面临的新形势、 新任务,《省级人民政府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目 标考核评估指标及评分细则》和数据核查表均有相应调整。自评 估、书面审核和现场审核,均应以 2014 年度考核评估评分细则 为准。
2、根据地方反馈意见和专家建议,在 2014 年度考评工作中, “‘十二五’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累计进度目标”不 作为否决性指标。
3、数据核查表所列“本地区 2014 年度碳排放增量占该地区2014-2015 年碳排放增量控制目标的比例”为信息项,本年度暂 不对此进行考核打分。
附件 2
省级人民政府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 降低目标考核评估指标及评分细则(2014 年度)
考核评估内容 | 考核评估指标 | 分值 | 评分依据 | 评分标准 |
一、目标完成(50分) | 1.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年度降低目标 | 25 | 年度计划目标;核定的各地区年度降低目标完成率 | 根据年度目标的完成情况评分,年度目标完成率达到或超过100%得25分;低于100%的,得分为年度目标完成率乘以25。该项指标为否决性指标,未完成年度降低目标,考核评估结果即为不合格。 |
2.“十二五”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累计进度目标 | 25 | 当年应达到的累计进度目标;核定的累计进度目标完成率 | 根据累计进度目标的完成情况评分,累计进度目标完成率达到或超过100%得25分;低于100%的,得分为累计进度目标完成率乘以25。 | |
二、任务与措施(24分) | 3.调整产业结构任务完成情况 | 4 | 同期主管部门的考核结果;或第三产业增加值比重比上年变化情况 | “十二五”年度第三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上升目标考核结果乘以4%,满分4分;或根据本地区第三产业增加值比重比上年变化情况进行评分,上升的得4分,持平或下降的,计为0分。 |
4.节能和提高能效任务完成情况 | 4 | 同期主管部门的考核结果 | “十二五”年度单位GDP能耗降低目标考核结果乘以4%,满分4分。 | |
5.调整能源结构任务完成情况 | 4 | 同期主管部门的考核结果;或水电、核电、风电和太阳能发电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比上年变化情况及煤炭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比上年变化情况 | “十二五”年度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上升目标考核结果乘以4%,满分4分或根据本地区水电、核电、风电和太阳能发电占一次能源消费的比重和煤炭占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两项指标比上年变化情况进行评分,其中水电、核电、风电和太阳能发电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比上年有所上升的,得2分,持平或下降的,计为0分;煤炭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比上年有所下降的,得2分,持平或上升的,计为0分。 | |
6.增加森林碳汇任务完成情况 | 4 | 同期主管部门的考核结果;或年度新增造林合格面积及年度森林抚育合格面积 | “十二五”年度森林碳汇相关考核结果乘以4%,满分4分;或根据本地区年度新增造林和森林抚育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分,其中年度新增造林合格面积达到年度计划任务100%及以上的得2分,达到60%及以上的得1分,60%以下的计为0分;年度森林抚育合格面积达到年度计划任务100%及以上的得2分,达到60%及以上的得1分,60%以下的计为0分。 | |
7.低碳试点示范建设情况 | 8 | 相关的正式文件材料;实地核查 | (1)对国家确定的低碳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辖区内有国家低碳试点城市的省(自治区),根据其试点示范开展情况,最高2分; (2)对辖区内有列入国家级低碳专项试点(如交通、住建)或已经开展由省级人民政府组织低碳城市试点的省(自治区)、组织低碳区县试点的直辖市,根据其试点示范开展情况,最高2分; (3)对在辖区内开展低碳产业园区试点的,根据其试点示范开展情况,最高2分; (4)对在辖区内开展低碳社区试点的,根据其试点示范开展情况,最高2分。 | |
三、基础工作与能力建设 (26分) | 8.对所辖地市州或行业目标分解落实与评价考核情况 | 4 | 相关的正式文件材料;实地核查 | (1)凡设定本地区二氧化碳强度年度降低目标并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得2分; (2)将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目标分解落实到所辖地市州或行业,得1分; (3)发布本地区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考核实施方案,并对所辖地市州或行业开展评价考核,得1分。 |
9.温室气体排放统计核算制度建设及清单编制情况 | 6 | 相关的正式文件材料;实地核查 | (1)按照《关于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统计工作的意见》要求,已经建立本地区基础统计与调查制度及职责分工,最高2分; (2)地方统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已切实为省级温室气体排放清单编制、地区碳强度核算等相关工作提供支撑,形成常态化工作机制,得2分; (3)根据国家主管部门相关要求,按时完成本地区清单编制工作,得1分;根据验收评估和联审意见,积极组织修改并按时提交,得1分。 | |
10.低碳产品标准、标识和认证制度执行情况 | 4 | 相关的正式文件材料;实地核查 |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认监委下发的管理办法开展相应试点,制定鼓励和采信措施,扶持引导本地区相关企业获得低碳产品认证,引导低碳消费工作,根据工作开展情况,最高4分;没有开展上述工作的,计为0分。 | |
11.资金支持情况 | 6 | 相关的正式文件材料;实地核查 | 从本地区财政资金设定或从节能减排和可再生能源发展等资金中安排资金支持应对气候变化或低碳发展相关工作,根据资金执行情况,最高6分。 | |
12.组织领导和公众参与情况 | 6 | 相关的正式文件材料;实地核查 | (1)建立省级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及部门分工协调机制,并实际运作,得2分 (2)设立应对气候变化专职管理机构,并完善工作机制,得2分; (3)组织开展“全国低碳日”等相关活动,全方位、多层次加强培训和宣传引导,得1分; (4)开展具有特色的其他宣传活动,得1分 | |
四、其他(6分)* | 13.体制机制等开创性探索 | 6 | 相关的正式文件材料;实地核查 | 开展体制机制创新,在碳排放交易、总量控制、企业温室气体报告方面开展探索,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的,给予适当加分,每项2分 |
小计 | 100 |
附件3
二氧化碳排放核算方法及数据核查表
一、核算范围及方法
二氧化碳排放指化石燃料燃烧过程产生的排放量。核算公式为:
二氧化碳排放量=燃煤排放量+燃油排放量+燃气排放量+
-本地区电力调出所蕴含的二氧化碳排放量
其中:
燃煤排放量=当年煤炭消费量×燃煤综合排放因子
燃油排放量=当年油品消费量×燃油综合排放因子
燃气排放量=当年天然气消费量×燃气综合排放因子
从第j个省级电网调入电力所蕴含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当年本地区从第j个省级电网调入电量×第j个省级电网供电平均CO2排放因子
本地区电力调出所蕴含的二氧化碳排放量=本地区调出电量×本地区省级电网供电平均CO2排放因子
说明: 单位化石燃料燃烧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理论上随着燃料质量、燃烧技术以及控制技术等因素的变化每年应该有所差异,考虑到年度数据获取的滞后性以及可比性,核算各省二氧化碳排放的排放因子数据采用2005年国家温室气体清单的初步数据,见表1。
表1 化石燃料燃烧过程CO2排放因子
单位 | 数值 | |
煤炭 | 吨CO2/吨标煤 | 2.64 |
石油 | 吨CO2/吨标煤 | 2.08 |
天然气 | 吨CO2/吨标煤 | 1.63 |
调入或调出电量数据可从各省电力公司、能源平衡表或电力平衡表获得和核证,并以千瓦时为单位。对于调入电量,应明确本地区外购电力所属省级电网并采用相应的省级电网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对于调出电量,应采用本省的省级电网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在核算2013和2014年电力调入调出蕴含的排放量时,采用2012年相应省级电网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数据,见表2。
二、2014年碳强度累计下降率计算方法
根据国家在2013年度考核评估工作中认定的本地区2013年实际累计下降率以及本年度考评中初步计算的本地区2014年实际年度下降率,按照以下公式计算本地区2014年碳强度累计下降率。
2014年碳强度累计下降率=
1-(1-D2013累计)×(1-D2014年度)
式中, D2013累计 和 D2014年度 分别为本地区2013年实际累计下降率和2014年实际年度下降率。
表2 2012年省级电网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
省级电网 | 二氧化碳排放(kgCO2/kWh) | 省级电网 | 二氧化碳排放(kgCO2/kWh) |
北京 | 0.7757 | 河南 | 0.8063 |
天津 | 0.8917 | 湖北 | 0.3526 |
河北 | 0.8981 | 湖南 | 0.5166 |
山西 | 0.8488 | 重庆 | 0.5744 |
内蒙古 | 0.9292 | 四川 | 0.2475 |
山东 | 0.8878 | 广东 | 0.5912 |
辽宁 | 0.7753 | 广西 | 0.4948 |
吉林 | 0.7214 | 贵州 | 0.4949 |
黑龙江 | 0.7970 | 云南 | 0.3063 |
上海 | 0.6241 | 海南 | 0.6855 |
江苏 | 0.7498 | 陕西 | 0.7690 |
浙江 | 0.6647 | 甘肃 | 0.5729 |
安徽 | 0.8092 | 青海 | 0.2323 |
福建 | 0.5514 | 宁夏 | 0.7789 |
江西 | 0.6336 | 新疆 | 0.7898 |
三、数据核查表
项 目 | 单 位 | 2013 | 2014 | 数据来源和责任单位 | |
地区生产总值指数(2010年=100) | |||||
地区生产总值(按2010年价格计算) | 亿元 | ||||
煤炭消费量 | 万吨标煤 | ||||
煤炭消费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 | 万吨二氧化碳 | ||||
油品消费量 | 万吨标煤 | ||||
油品消费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 | 万吨二氧化碳 | ||||
天然气消费量 | 万吨标煤 | ||||
天然气消费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 | 万吨二氧化碳 | ||||
外省调入电力量 | 千瓦时 | ||||
省级电网1 | 千瓦时 | ||||
省级电网2 | 千瓦时 | ||||
……. | 千瓦时 | ||||
外省电力调入蕴涵的二氧化碳排放量 | 万吨二氧化碳 | ||||
本省电力调出量 | 千瓦时 | ||||
本省电力调出蕴涵的二氧化碳排放量 | 万吨二氧化碳 | ||||
信息项 | |||||
本地区2014年度碳排放增量占该地区2014-2015年碳排放增量控制目标的比例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