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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tural gas utilization policy

Published on: August 13, 2007

Original title: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然气利用政策的通知
Links: Original CN (url).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印发天然气利用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国石油天然汽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我委研究制定的《天然气利用政策》业经国务院同意,现予印发。各地方政府和天然气生产、销售企业要统一认识,严格执行,切实做好天然气利用工作。

天然气利用政策

 

一、制定政策的必要性

(一)缓解天然气供需矛盾。随着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快 速发展,天然气需求大幅度增长,国内天然气生产不能完全 满足市场需求,供需矛盾突出。同时,由于国际天然气市场 价格持续攀升,利用境外资源难度增大,天然气供需矛盾将 会进一步加剧。制定和实施天然气利用政策,可以有效遏制 不合理的需求,促进天然气供求关系协调。

(二)优化天然气使用结构。我国天然气使用结构不合 理,化工用气比例过高。特别是由于气价相对较低,天然气 产地及周边地区发展天然气化工的积极性很高,有的地方盲 目发展附加值低、产业链短的甲醇、化肥项目。需要引导合 理利用天然气资源,优化用气结构,充分发挥天然气资源的 效益。

(三)促进节能减排。煤炭在我国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 例将近 70%,以煤为主的能源消费结构二氧化碳排放过多, 对环境压力较大。合理利用天然气,可以优化能源消费结构, 改善大气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对实现节能减排目标、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二、适用范围和管理主体

(一)政策适用范围。本政策主要是引导和规范天然气 下游利用领域,不包括天然气下游利用项目的融资、税收政 策等内容。本政策所指天然气是指天然气商品,不含地下储 气库注采气。在我国境内所有从事天然气利用的活动均应遵 循本政策。本政策也适用于管道进口天然气和液化天然气(LNG)。

(二)利用管理主体。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全国 天然气利用管理工作。各省(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 同相关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天然气利用管理工作。

 

三、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 社会的要求,以改善环境和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为目的,加大 调控和引导力度,强化需求侧管理,优化天然气使用结构, 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天然气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全国一盘棋,国家对天然气利用 进行统筹规划,同时考虑天然气产地的合理需要;坚持区别 对待,明确天然气利用顺序,确保天然气优先用于城市燃气, 促进天然气科学利用、有序发展;坚持节约优先,提高资源 利用效率。

 

四、天然气利用领域和顺序

(一)天然气利用领域

天然气利用领域归纳为四大类,即城市燃气、工业燃料、 天然气发电和天然气化工。

(二)天然气利用顺序 综合考虑天然气利用的社会效益、环保效益和经济效益等各方面因素,并根据不同用户的用气特点,将天然气利用 分为优先类、允许类、限制类和禁止类。

第一类:优先类 城市燃气:

1、城镇(尤其是大中城市)居民炊事、生活热水等用 气;

2、公共服务设施(机场、政府机关、职工食堂、幼儿 园、学校、宾馆、酒店、餐饮业、商场、写字楼等)用气;

3、天然气汽车(尤其是双燃料汽车);

4、分布式热电联产、热电冷联产用户; 第二类:允许类

城市燃气:

1、集中式采暖用气(指中心城区的中心地带);

2、分户式采暖用气;

3、中央空调; 工业燃料:

4、建材、机电、轻纺、石化、冶金等工业领域中以天然气代油、液化石油气项目;

5、建材、机电、轻纺、石化、冶金等工业领域中环境 效益和经济效益较好的以天然气代煤气项目;

6、建材、机电、轻纺、石化、冶金等工业领域中可中 断的用户;

天然气发电:

7、重要用电负荷中心且天然气供应充足的地区,建设 利用天然气调峰发电项目。

天然气化工:

8、对用气量不大、经济效益较好的天然气制氢项目;

9、以不宜外输或上述一、二类用户无法消纳的天然气 生产氮肥项目;

第三类:限制类 天然气发电:

1、非重要用电负荷中心建设利用天然气发电项目; 天然气化工:

2、已建的合成氨厂以天然气为原料的扩建项目、合成 氨厂煤改气项目;

3、以甲烷为原料,一次产品包括乙炔、氯甲烷等的碳 一化工项目;

4、除第二类第 9 项以外的新建以天然气为原料的合成 氨项目;

第四类:禁止类

天然气发电:

1、陕、蒙、晋、皖等十三个大型煤炭基地所在地区建 设基荷燃气发电项目;

天然气化工:

2、新建或扩建天然气制甲醇项目;

3、以天然气代煤制甲醇项目。

(三)用气项目管理政策。对已建用气项目,维持供气现状,特别是国家批准建设的化肥项目,应确保长期稳定供应,天然气供应严重短缺而 又有条件的地方,项目可实施煤代气改造。在建或已核准的 用气项目,若供需双方已签署长期供用气合同,按合同执行; 未落实用气来源的应在限定时间内予以落实。新上用气项目 一律按本政策执行。天然气产地利用天然气也应严格遵循产 业政策。

 

五、促进天然气节约利用

(一)提高天然气利用效率。在严格遵循上述天然气利 用顺序的基础上,鼓励应用先进技术和设备,最大限度发挥 天然气利用效率。

(二)提高天然气商品率。天然气生产企业要努力提高 天然气商品率,增加外供商品气量,通过采取节能措施,加 强油田伴生气的回收利用。同时,对油气田生产自用气也应科学合理利用,避免浪费。

(三)利用好工业煤气。要利用好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 的煤气,禁止煤气放空,造成新的能源浪费。

 

六、保障措施

(一)搞好供需平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调控 天然气消费总量,力争供需总量基本平衡,推动资源、运输、 市场协调有序发展。

(二)制定利用规划与计划。各省(区、市)要在充分 结合节能减排目标的基础上,认真做好天然气利用规划,并 按“量入为出”的原则,根据天然气供应落实情况,做好用 气计划安排,保证天然气供需平衡,避免因人为因素造成“气 荒”。天然气利用规划应具有前瞻性、长远性,充分认识国 内气价逐步与国际气价接轨的必然趋势,防止只顾眼前利益 造成天然气利用项目一哄而上;同时,应研究以天然气替代 油、液化石油气及其设施利用问题,避免经济损失。

(三)加强需求侧管理。各有关省(区、市)要加强需 求侧管理,优化用气结构,合理安排用气增长,确保居民、 公用福利设施及重点用户的供气安全。对违规用气的禁止类 用户,要研究制定必要时采取停供气等措施。

(四)提高供应能力。国家鼓励加大天然气资源勘探开 发力度,进口天然气,提高天然气供应能力,尽可能满足市 场需求,缓解供需矛盾。

(五)保障稳定供气。天然气供需双方应明确彼此在调

峰和安全供气方面所承担的责任。国家鼓励建设调峰设施和 建立特大型城市天然气储备机制。

(六)合理调控价格。深化天然气价格改革,完善天然 气价格形成机制,逐步理顺天然气价格与可替代能源价格的 关系,充分发挥天然气价格在调节供需关系中的杠杆作用。

(七)严格项目管理。在天然气供需紧张的情况下,国 家将严格天然气发电与天然气化工项目核准、备案工作;明 确禁止以大、中型气田所产天然气为原料建设 LNG 项目。

 

七、其它

(一)本政策自发布之日生效。凡与本政策相悖者,均 以此为准。

(二)本政策根据天然气供需形势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以确保天然气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三)本政策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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