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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A public register of authorities for administrative examination and approval
Original title: 国家能源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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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
项目编码 | 审批部门 | 项目名称 | 子项 | 审批类别 | 共同审批部门 | 审批对象 | 备注 |
47001 | 能源局 | 电力业务许可证核发 | 1.发电类 | 行政 | 无 | 企业、事业单位 | 能源局派出机构具体实施 |
许可 | |||||||
2.输电类 | 行政 | 无 | 企业 | 能源局派出机构具体实施 | |||
许可 | |||||||
3.供电类 | 行政 | 无 | 企业 | 能源局派出机构具体实施 | |||
许可 | |||||||
《电力监管条例》(国务院令第432号)“第十三条:电力监管机构依照有关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颁发和管理电力业务许可证”。 《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电监会令第9号)“第七条:电力业务许可证分为发电、输电、供电三个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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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审批部门 | 项目名称 | 子项 | 审批类别 | 共同审批部门 | 审批对象 | 备注 |
47002 | 能源局 |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核发 | 1.高压类 | 行政 | 无 | 公民个人 | 能源局派出机构具体实施 |
许可 | |||||||
2.低压类 | 行政 | 无 | 公民个人 | 能源局派出机构具体实施 | |||
许可 | |||||||
3.特种类 | 行政 | 无 | 公民个人 | 能源局派出机构具体实施 | |||
许可 | |||||||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国务院令第196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在用户受送电装置上作业的电工,必须经电力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电力管理部门颁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方可上岗作业”。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电监会令15号)第六条:“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分为低压、高压、特种三个类别”。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附件3第43条:“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核发,实施机关:电监会派出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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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审批部门 | 项目名称 | 子项 | 审批类别 | 共同审批部门 | 审批对象 | 备注 |
47003 | 能源局 |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核发 | 1.承装类 | 行政 | 无 | 企业、事业单位 | 能源局派出机构具体实施 |
许可 | |||||||
2.承修类 | 行政 | 无 | 企业、事业单位 | 能源局派出机构具体实施 | |||
许可 | |||||||
3.承试类 | 行政 | 无 | 企业、事业单位 | 能源局派出机构具体实施 | |||
许可 | |||||||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国务院令第196号)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承装、承修、承试供电设施和受电设施的单位,必须经电力管理部门审核合格,取得电力管理部门颁发的《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电监会令第28号)第二条“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颁发、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负责指导、监督全国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电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许可证的受理、审查、颁发和日常监督管理。”第六条“许可证分为承装、承修、承试三个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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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审批部门 | 项目名称 | 子项 | 审批类别 | 共同审批部门 | 审批对象 | 备注 |
47004 | 能源局 | 核电站建设消防设计、变更、验收审批 | 无 | 行政 | 无 | 企业 | |
许可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条:“……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1项:“核电站建设消防设计、变更、验收审批。实施机关:国防科工委”;2008年政府机构改革后,原国防科工委核电管理职能划入国家能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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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审批部门 | 项目名称 | 子项 | 审批类别 | 共同审批部门 | 审批对象 | 备注 |
47005 | 能源局 | 核电厂场内核事故应急计划审批 | 无 | 行政 | 核安全局 | 企业 | |
许可 | |||||||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24号)第七条:“核电厂的上级主管部门领导核电厂的核事故应急工作”。第十条:“场内核事故应急计划由核电厂核事故应急机构制定,经其主管部门审查后,送国务院核安全部门审评并报国务院指定的部门备案。” | |||||||
项目编码 | 审批部门 | 项目名称 | 子项 | 审批类别 | 共同审批部门 | 审批对象 | 备注 |
47006 | 能源局 | 核电厂反应堆操纵人员资格认定 | 无 | 行政 | 核安全局 | 企业 | |
许可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1986年10月29日国务院发布)第六条:“核设施主管部门负责所属核设施的安全管理,接受国家核安全局的核安全监督,其主要职责是……(四)负责对所属核设施中各类人员的技术培训和考核”。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51号):“二、主要职责(四)负责核电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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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审批部门 | 项目名称 | 子项 | 审批类别 | 共同审批部门 | 审批对象 | 备注 |
47008 | 能源局 | 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 | 无 | 行政 | 无 | 电力企业 | |
许可 |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第二十三条:“大坝主管部门对其所辖的大坝应当按期注册登记,建立技术档案”。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电监会第3号令)第二十五条:“水电站运行实行安全注册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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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审批部门 | 项目名称 | 子项 | 审批类别 | 共同审批部门 | 审批对象 | 备注 |
47009 | 能源局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 1.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及以上项目核准 | 行政 | 无 | 企业 | |
许可 | |||||||
2.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新建(含异地扩建)项目核准 | 行政 | 无 | 企业 | ||||
许可 |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备注1:“鉴于投资体制改革正在进行,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行政许可仍按国务院现行规定办理”。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二、能源 煤矿:国家规划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及以上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新建(含异地扩建)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