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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tice on fuel price increases

Published on: April 13, 2010

Original title: 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0]165号)
Links: Original CN (url).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发改电[2010]1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根据现行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结合近一段时间国际市场油价变化情况,决定提高成品油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国内成品油价格
(一)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供军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储备用汽、柴油(标准品,下同)供应价格每吨均提高320元,调整后的汽、柴油供应价格分别为每吨7420元和6680元。其他成品油价格相应调整。调整后的成品油标准品价格见附表一。非标准品价格由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
(二)供交通、民航等专项用户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等额提高。调整后的汽、柴油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每吨分别为7820元和7080元。非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由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其中,供铁道、渔业、林业、农垦用汽、柴油供应价格暂按供军队用油价格执行。
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400元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民营批发企业的供应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价差不小于400元。
具体供应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三)各地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等额提高。调整后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水平见附表二。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的品质比率调整汽、柴油非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
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四)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等额提高。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最高批发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倒扣300元确定;合同未约定配送的,最高批发价格由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在300元的基础上,再考虑运杂费因素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批发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批零价差不小于300元。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的品质比率制定非标准品最高批发价格。
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
(五)液化气最高出厂价格按照与供军队等部门用90号汽油供应价格保持0.92:1的比价关系确定,供需双方可在不超过最高出厂价格的前提下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六)调整后的价格自2010年4月14日零时起执行。
 二、做好相关配套工作
  (一)严格控制成品油调价连锁反应。
1、这次成品油调价后,铁路客货运、城市公交、农村道路客运(含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价格一律不作调整。
2、成品油价格调整对出租车行业的影响,各地可采取调整出租车运输价格或收取燃油附加的方式进行疏导,在此之前继续采取发放临时补贴的方式稳定出租车从业人员的收入水平。
3、各地要根据油运价格联动机制和此次成品油价格调整幅度,综合考虑市场供求情况和承受能力,从严制定公路客运价格调整方案。同时要继续加大减免政府规费工作力度,减轻经营者负担。
4、对已经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公路货运和水运价格,各地要加强监测,防止不合理涨价。
(二)落实好各项补贴措施,妥善安排低收入群体生活。这次成品油价格调整后,对种粮农民、渔业、林业、城市公交、农村道路客运、出租车等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按既定补贴机制由中央财政继续给予补贴,具体补贴方案由财政部另行下达。
各地要统筹考虑成品油、液化气等调价对市场物价的影响,继续做好城乡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体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三)组织好成品油市场供应和价格监督检查工作。
1、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要做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的衔接,优化产品结构,保证市场供应。要加强综合协调和应急调度,保证农业春耕、西南地区抗旱、上海世博会等重点需求。同时,要督促所属企业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
2、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成品油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利用价格调整之际抢购、囤积的行为,打击造谣惑众、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稳定。要加强市场价格的巡查和监测,坚决制止搭车涨价行为,努力稳定粮食、食用油、猪肉、蔬菜等副食品价格。
3、各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成品油市场及交通运输等相关行业的监测分析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各省(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及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要在4月14日18:00前将调价方案的执行情况、市场价格情况和存在问题报告我委价格司(传真电话:010-68502194)
附:一、成品油供应价格调整表
二、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三日

附表一

成品油供应价格调整表

单位:元/吨

品种 调整前供应价格 调整后供应价格
供军队等部门用 90 号汽油(Ⅱ)(标准品) 7100 7420
供军队等部门用 0 号柴油(标准品) 6360 6680
供军队用灯用煤油 6390 6710
供军队用海军燃料油 4580 4810
航空汽油(标准品) 7310 7640

 

附表二

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表

单位:元/吨

  90 号汽油(Ⅱ) 90 号汽油(Ⅲ) 0 号柴油
一、实行一省一价的地区
北京市   8620 7950
天津市 8175   7435
河北省 8175   7435
山西省 8245   7490
辽宁省 8175   7435
吉林省 8175   7435
黑龙江省 8175   7435
上海市   8600 7920
江苏省 8230   7475
浙江省 8230   7490
安徽省 8225   7485
山东省 8185   7445
湖北省 8200   7460
湖南省 8240   7520
河南省 8195   7455
海南省 8320   7570
重庆市 8390   7645
广东省 8255 8485 7505
广西自治区 8320   7570
宁夏自治区 8180   7435
甘肃省 8160   7455
新疆自治区 7955   7330
二、暂不实行一省一价的地区
呼和浩特市 8190   7450
福州市 8230   7480
南昌市 8195   7455
成都市 8395   7670
贵阳市 8355   7595
昆明市 8385   7625
西安市 8160   7445
西宁市 8125   7465

注:1、表中除北京、上海市外,汽油(Ⅱ/Ⅲ)是指符合 GB17930-2006《车用汽油》质量要求的车用汽油;

2、表中北京市和上海市汽、柴油为质量符合车用汽、柴油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238-2007, DB11/239-2007)和上海市地方标准(DB31/427-2009,DB31/428-2009)的油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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