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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tice on launching fuel cell vehicle demonstration projects
Original title: 关于开展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的通知
Links: Source document (in Chinese) (link).
关于开展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的通知
财建〔2020〕3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科技厅(委、局)、发展改革委、能源局:
为推动我国燃料电池汽车产业持续健康、科学有序发展,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以下简称五部门)决定开展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方式
针对产业发展现状,五部门将对燃料电池汽车的购置补贴政策,调整为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支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城市群开展燃料电池汽车关键核心技术产业化攻关和示范应用给予奖励,形成布局合理、各有侧重、协同推进的燃料电池汽车发展新模式。
示范期暂定为四年。示范期间,五部门将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入围示范的城市群按照其目标完成情况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由地方和企业统筹用于燃料电池汽车关键核心技术产业化,人才引进及团队建设,以及新车型、新技术的示范应用等,不得用于支持燃料电池汽车整车生产投资项目和加氢基础设施建设。
二、示范内容
示范城市群应聚焦技术创新,找准应用场景,构建完整的产业链。一是构建燃料电池汽车产业链条,促进链条各环节技术研发和产业化。要依托龙头企业,以客户需求为导向,组织相关企业打造产业链,加强技术研发,实现相关基础材料、关键零部件和整车产品研发突破及初步产业化应用,在示范中不断完善产业链条、提升技术水平。二是开展燃料电池汽车新技术、新车型的示范应用,推动建立并完善相关技术指标体系和测试评价标准。要明确合适的应用场景,重点推动燃料电池汽车在中远途、中重型商用车领域的产业化应用。要运用信息化平台,实现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全过程、全链条监管,积累车辆运行数据,完善燃料电池汽车和氢能相关技术指标、测试标准。三是探索有效的商业运营模式,不断提高经济性。要集中聚焦优势企业产品推广,逐步形成规模效应,降低燃料电池汽车成本。要为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提供经济、安全稳定的氢源保障,探索发展绿氢,有效降低车用氢能成本。四是完善政策制度环境。要建立氢能及燃料电池核心技术研发、加氢站建设运营、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等方面较完善的支持政策体系。要明确氢的能源定位,建立健全安全标准及监管模式,确保生产、运输、加注、使用安全,明确牵头部门,出台加氢站建设审批管理办法。
三、示范城市群选择
示范城市群采取地方自愿申报、专家评审方式确定。申报城市应打破行政区域限制,在全国范围内选择产业链上优秀企业所在城市进行联合,具体要求如下:产业链上优秀企业之间签订合同或合作意向书,企业所在城市(地级以上)本着自愿组合的原则组成城市群,协商产生牵头城市,牵头城市与其他城市签订合作协议,共同编制实施方案,明确任务分工,其他城市向牵头城市提供示范任务承诺函,形成产业链条各环节环环相扣、强强联合态势,协同推进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和产业化。牵头城市将实施方案上报所在省份财政、工信、科技、发改、能源主管部门审定后,由所在省份向五部门申报示范(申报指南附后)。
五部门组织专家委员会对符合条件的申报方案进行综合评审,经五部门审核后确定示范城市群,方案成熟一个实施一个。示范应用工作将重点支持技术攻关基础好、资金落实到位、计划目标明确、应用场景清晰、政策制度有保障的城市群。
四、组织实施
燃料电池汽车链条长、参加示范主体多,示范城市群以及各城市所在省份应加强上下联动、横向协同。各省份应统筹本省资源,加大对示范城市和企业的支持力度;各相关省份之间应加强组织协调,共同支持示范城市群开展示范应用工作。
各示范城市群牵头城市人民政府要发挥主体作用,会同其他参与城市共同组成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强化城市间的沟通协调,统筹推进示范工作。领导小组要提出实施方案年度计划,明确责任和保障措施,负责示范项目组织实施、资金分配等,确保链条各环节衔接一致、协同作战。每个示范年度终了,领导小组经牵头城市所在省份相关部门向五部门提交实施方案进展、阶段性任务完成情况和资金申请报告。
各城市要围绕各自目标任务分工,细化实施方案;要强化组织实施,加大资金投入力度,保证中央财政拨付的奖励资金及时有效使用;要为企业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帮助企业解决实施中的具体问题和困难;要加强监管,细化考核,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完成示范任务。领导小组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示范工作实施监督,对工作进展缓慢、确无法完成任务的城市提出处理意见,经牵头城市所在省份相关部门报五部门批准后调整实施方案。各相关企业要加大研发投入,提升研发能力,加强与上下游企业对接,确保目标任务保质保量完成。
五部门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加强对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工作的支持、指导和监督,并组织专家委员会全程跟踪指导示范工作;将综合考虑技术进步等因素,适时优化技术指标并提前发布。每年中央财政以结果为导向,根据年度考核评价结果拨付奖励资金。中央财政设定示范期预算总规模,示范期间将根据进展情况适度调整奖励标准。示范实施2年后,五部门将组织开展中期评估,对未按序时进度完成目标任务的城市群,将视情况采取要求调整实施方案、扣减或暂停奖励资金、暂停参与城市甚至取消城市群示范资格等措施。为推进产业合理布局,示范区以外的地方原则上不宜再对燃料电池汽车推广给予购置补贴。
附件: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城市群申报指南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 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
2020年9月16日
附件下载:
申报指南.doc
申报指南2.doc
申报指南附件1.doc
附件:
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城市群申报指南
一、示范城市群选择流程
(一)城市群组队。各城市围绕燃料电池汽车产业链上当地企业的技术水平和能力以及与上下游企业的合作情况,自愿与相关城市组队,强强联合(拥有产业链上优秀企业的城市可参加多个城市群)并协商产生牵头城市。牵头城市会同其他城市共同编制实施方案,与其他城市签订合作协议、明确任务分工。其他城市按照任务分工编制实施方案,向牵头城市提供示范任务承诺函。有关企业之间按照产业链上下游关系,签订合同或合作意向书。
(二)省级申报。牵头城市所在省份相关部门应对示范方案进行审核把关后,向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申报示范。
(三)评审程序。五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合规性审查,通过后进入专家评审环节。专家委员会对符合条件的申报城市群方案进行综合评审,经五部门审核后确定示范城市群。
二、申报基础条件
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工作支持基础条件好、产业链上企业技术水平高的城市群。申报基础条件包括:
(一)产业基础。产业链条基本完整,链条上的企业技术水平国内领先。
(二)氢能供给及经济性。能够持续提供安全的车用氢能,经济性较好。
(三)应用场景。具备明确的适合燃料电池汽车示范的应用场景。已推广不低于100辆燃料电池汽车,已建成并投入运营至少2座加氢站且单站日加氢能力不低于500公斤。
(四)政策保障。有支持燃料电池汽车相关技术攻关、示范推广、安全监管等政策措施。
三、示范目标
示范城市群应在示范期间完成以下基础目标:
(一)燃料电池汽车搭载的基础材料、关键零部件技术取得突破并产业化。第1、2、3、4年度分别不低于2项、4项、5项、7项,产品通过第三方机构的综合测试,并示范应用不低于500台套。
(二)氢能经济性明显提高。车用氢能价格显著下降,终端售价不超过35元/公斤。燃料电池汽车、关键零部件价格明显下降。
(三)应用新技术的车辆加快推广应用。整车产品性能应以客户需求为核心导向,符合技术指标的车辆推广规模应超过1000辆,推广车辆累计运行里程满足要求。建成并投入运营加氢站超过15座。
(四)政策法规环境逐步建立并完善。建立支持燃料电池汽车相关研发攻关产业化、推广应用、安全监管、建设运营、资金投入保障等较为完善的政策体系。
具体目标和评价体系见附件1。
四、实施方案编制
申报示范的城市群要按照“布局合理、各有侧重、协同推进”的要求,由牵头城市会同其他城市科学编制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实施方案。要将目标任务、实施方案、城市分工明确分解到各年度、各城市和各相关企业。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实施方案编制大纲见附件2。
确定获得示范资格的城市群,牵头城市应会同其他城市按照专家委员会的评审意见修改完善实施方案,经牵头城市所在省份相关部门审核后报五部门备案,并按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在各城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开。
五、其他
(一)2020年入围城市群实施期为示范资格确认之日起四年。实施期间,五部门将组织进行节点考核,根据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确定并拨付奖励资金。
(二)牵头城市所在的省级财政、工信、科技、发改、能源主管部门按要求联合申报示范,于2020年11月15日前向五部门提交两份申请文件和示范应用实施方案(并附电子版)。
(三)联系方式。
财政部经济建设司,电话:010-68552977
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电话:010-68205644
科技部高新技术司,电话:010-58881582
发展改革委产业发展司,电话:010-68501571
国家能源局科技司,电话:010-59303783
附:1.燃料电池汽车城市群示范目标和积分评价体系
2.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实施方案编制大纲
附2
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实施方案编制大纲
为指导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工作的实施,各申报城市群应按照《关于开展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和《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城市群申报指南》(以下简称《申报指南》)相关要求,由牵头城市组织编制总体实施方案,其中应包含其他城市具体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城市群在燃料电池汽车产业链合作方面的总体情况及各城市在示范中的功能定位
主要包括牵头城市、城市群组成、城市群申报基础条件、各城市优势及功能定位分析等内容。各城市群应按照《通知》相关要求,围绕全国范围内产业链上的优秀企业,由企业所在的城市联合申报,并确定牵头城市,强强联合、产业互补。应按照《申报指南》所列的基础条件进行描述,主要包括城市群产业基础、氢能供给及经济性基础、示范应用场景和政策保障基础等。应阐述各城市具备的优势,明确各城市在示范应用中的功能定位和责任,说明各城市间的定位衔接、互补以及企业间上下游联动情况。
二、主要任务和目标
各城市群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围绕技术创新和产业链建设、应用新技术的车辆推广和运行使用、有效商业模式探索、政策制度环境建设等方面,明确具体任务、推进措施和实现目标等内容,并以表格形式细化各示范年度的总体计划和分年度计划,以便进行相关考核,格式见附表。
(一)技术创新和产业链建设。应明确创新内容、参与企业、组织模式、项目进度计划等内容。应重点描述如何推动相关基础材料、关键零部件和整车产品研发突破并实现产业化应用。其中:创新内容包括电堆、膜电极、双极板、质子交换膜、催化剂、碳纸、空气压缩机、氢气循环系统等基础材料和关键零部件;参与企业指参与示范任务的整车、关键零部件和基础材料相关企业;组织模式要注重建立以整车或燃料电池系统企业为龙头,带动基础材料和关键零部件技术攻关的体系,加强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对接,强强联合;项目进度要确定主要时间节点要求,明确主要节点考核指标。应将主要内容总结后汇总成表格,可参照但不限于以下表格形式。
序号 | 创新内容 | 参与企业 | 项目进度计划及考核指标 |
1 | 电堆 | ||
2 | 膜电极 | ||
3 | 双极板 | ||
…… |
(二)应用新技术的车辆推广及运行使用。应明确推广的车辆类型、技术水平、应用场景等内容。应注重促进应用新技术的车辆推广,探索有效的商业运营模式,不断提高燃料电池汽车应用经济性,其中应重点推动燃料电池汽车在中远途、中重型商用车领域的产业化应用。应按照《通知》和《申报指南》要求的技术指标,明确关键零部件技术参数、配套企业名称等内容。应结合本地实际及需求确定适合的应用场景,如长途运输、物流、码头、矿山、长途客运等,并描述示范应用场景具体应用模式、本地区在该示范应用场景具备的基础和条件,将各示范应用场景拟推广车辆数量分解到各年度。应将主要内容总结后汇总成表格,可参照但不限于以下表格形式。
序号 | 应用
场景 |
第1年度(辆) | 第2年度(辆) | 第3年度(辆) | 第4年度(辆) | 总计(辆) |
1 | 总计划 | |||||
2 | 长途运输 | |||||
3 | 城建物流 | |||||
4 | …… |
(三)有效商业模式探索。应明确氢能来源、氢能成本、加氢站建设等内容。应明确如何破除氢能供给和加氢站建设障碍、如何保障提供经济安全稳定的氢源、如何推动氢气成本不断降低等。其中:氢能来源是指在预测氢气需求量基础上,确定经济、安全、稳定的氢源保障,明确本城市群参与示范的氢能企业、氢能类型和产量、运输方式和距离等;氢能成本是指阐述氢能经济性,包括制氢成本、储运成本、加注成本和终端售价等,并对示范期间的氢能经济性进行预测;加氢站建设是指,对加氢站数量需求进行分析预测,明确拟建设的加氢站数量、类型,初步规划分布等。可参照但不限于以下表格形式。
序号 | 加氢站
类型 |
第1年度(座) | 第2年度(座) | 第3年度(座) | 第4年度(座) | 总计(座) |
1 | 总计划 | |||||
2 | 固定式加氢站 | |||||
3 | 撬装式加氢站 |
(四)政策制度环境建设。应明确示范期间拟出台的政策措施,以及各项政策的具体牵头负责单位,并做好政策制定规划,确保及时出台相关支持政策。
三、保障措施
围绕示范目标和主要任务,应提出有针对性的保障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一是组织保障。要明确牵头城市和领导小组,牵头城市要与其他城市签订合作协议,确定各城市任务分工和责任。其他城市要编制具体实施方案,向牵头城市提供示范任务承诺函,承诺愿与牵头城市组成城市群,在牵头城市组织协调下认真开展示范工作,完成好示范任务。企业之间要按照产业链上下游关系签订合同或合作意向书,列明各自任务和目标。要建立城市间的沟通、协调、组织机制,提出城市群内部的监督考核制度等。应明确省级部门的作用,为示范城市群示范应用提供良好的组织保障和政策环境,确保各城市间协同推进。二是政策保障。应建立支持关键零部件攻关和车辆示范应用等较完善的政策体系,为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三是资金保障。应对示范所需资金投入进行测算,包括:企业投入、地方政府(包括省级、各示范城市)资金投入及社会资本投入等。
四、安全保障及应急机制
各城市群应承诺科学有序、安全稳妥推进示范应用,提高安全风险意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具体责任部门,明确安全监管机制和管理措施,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
五、相关支撑材料
包括已出台的政策制度文件汇编、其他相关支撑材料等。
附表1: | ||
申报城市群基本情况表
(各城市分别填报) |
||
填报单位: | ||
一、基本情况 | ||
城市名称及对应的牵头城市 | ||
本市2019年财政收入 | ||
二、产业基础 | ||
燃料电池整车企业数量及重点企业名称 | ||
核心材料及关键零部件企业数量及重点企业名称 | ||
研发、试制试验及检测机构数量及单位名称 | ||
三、示范经验 | ||
参与国家或国际燃料电池汽车示范项目及名称 | ||
燃料电池汽车累计推广量及应用场景描述 | ||
四、氢能供给及加氢站 | ||
车用氢气来源、主要企业及价格等 | ||
建成并投入运营加氢站数量及类型 | ||
五、出台补贴政策 | ||
政策名称 | 文号 | 主要内容 |
注:补贴政策主要是指针对燃料电池汽车购置、加氢站建设及运营等方面的补贴政策。 |
附表2:
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计划表
填报单位1:
计划 | 技术创新和产业链建设计划 | 车辆推广计划 (辆) |
氢能供应和加氢站建设计划 | 政策制度 | 资金投入计划(亿元) | |||||||||
核心技术研发产业化项目简介 | 合计 | 乘用车 | 客车 | 货车 | 新增氢能供给类型及产能2 | 固定式加氢站数量(座) | 撬装式加氢站数量(座) | 拟出台支持政策 | 合计 | 示范城市投入 | 省级投入 | 企业投入 | 其他投入 | |
总体计划 | ||||||||||||||
第1年度计划 | ||||||||||||||
第2年度计划 | ||||||||||||||
第3年度计划 | ||||||||||||||
第4年度计划 |
注:1.以城市群为单位填报,但具体计划分工应明确到各城市;
2.总计×吨,其中工业副产氢×吨,可再生能源电解水制氢×吨,以此类推。
附1:
燃料电池汽车城市群示范目标和积分评价体系
领域 | 关键指标 | 城市群示范目标 | 奖励积分标准 | 补贴上限(分) |
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应用 | 推广应用车辆技术和数量 | 1.示范期间,电堆、膜电极、双极板、质子交换膜、催化剂、碳纸、空气压缩机、氢气循环系统等领域取得突破并实现产业化。车辆推广规模应超过1000辆。 2.燃料电池系统的额定功率不小于50kW,且与驱动电机的额定功率比值不低于50%。 3.燃料电池汽车所采用的燃料电池启动温度不高于-30℃。 4.燃料电池乘用车所采用的燃料电池堆额定功率密度不低于3.0kW/L,系统额定功率密度不低于400W/kg;燃料电池商用车所采用的燃料电池堆额定功率密度不低于2.5kW/L,系统额定功率密度不低于300W/kg。 5. 燃料电池汽车纯氢续驶里程不低于300公里。对最大设计总质量31吨(含)以上的货运车辆,以及矿山、机场等场内运输车辆,经认定后可放宽至不低于200公里。 6.燃料电池乘用车生产企业应提供不低于8年或12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下同)的质保,商用车生产企业应提供不低于5年或20万公里的质保。 7.平均单车累计用氢运行里程超过3万公里。 8.鼓励探索70MPa等燃料电池汽车示范运行。 |
1.2020年度1.3分/辆(标准车,下同),2021年度1.2分/辆,2022年度1.1分/辆,2023年度0.9分/辆。燃料电池系统的额定功率大于80kW的货运车辆,最大设计总质量12-25(含)吨按1.1倍计算,25-31(含)吨按1.3倍计算,31吨以上按1.5倍计算。
2.关键零部件产品通过第三方机构的综合测试,每款产品在示范城市群应用不低于500台套,产品实车运行验证超过2万公里,技术水平和可靠性经专家委员会评审通过,给予额外加分。其中:电堆、双极板奖励积分标准0.20分/辆;膜电极、空气压缩机、质子交换膜奖励积分标准0.25分/辆;催化剂、碳纸、氢气循环系统奖励积分标准0.30分/辆。每款关键零部件产品最多额外奖励1500分。 在全国范围内,根据关键零部件产品技术、质量和安全水平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价,每类关键零部件最多给予5款产品加分。 |
15000 |
氢能供应 | 氢能供应及经济性 | 1.车用氢气年产量超过5000吨。鼓励清洁低碳氢气制取,每公斤氢气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小于15公斤。 2.车用氢气品质满足《质子交换膜燃料电池汽车用燃料 氢气》(GB/T 37244-2018)要求。 3. 车用氢能价格显著下降,加氢站氢气零售价格不高于35元/公斤。 |
按照车用氢气实际加注量给予积分奖励: 1.2020年度7分/百吨,2021年度6分/百吨,2022年度4分/百吨,2023年度3分/百吨。 2.成本达标,奖励1分/百吨。 3.清洁氢(每公斤氢气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小于5公斤)奖励3分/百吨。 4.运输半径<200km,奖励1分/百吨。 |
2000 |
注:
1.原则上1积分约奖励10万元,示范期间将根据示范进展情况适度调整补贴标准和技术要求。
2.燃料电池标准车折算办法。燃料电池汽车按燃料电池系统额定功率(p,单位为kW)折算为标准车,折算系数(Y)为:
(1)乘用车:Y=(p-50)×0.03+1;p≥80时,Y=1.9;
(2)轻型货车、中型货车、中小型客车:Y=(p-50)×0.02+1;p≥80时,Y=1.6;
(3)重型货车(12吨以上)、大型客车(10米以上):Y=(p-50)×0.03+1;p≥110时,Y=2.8。
3.示范结束后,对超额完成示范任务的,超额完成部分予以额外奖励,按照超额完成的任务量和奖励积分标准进行测算,额外奖励资金上限不超过应获得资金的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