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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tice on the luanch of inspection of illegal coal mines construction and coal production

Published on: April 2, 2015

Original title: 关于开展煤矿违法违规建设生产情况核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运行[2015]784号)
Links: Original CN (url).

关于开展煤矿违法违规建设生产情况核查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运行[2015]784号

有关省、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去年下半年以来,各地贯彻国务院煤炭行业脱困工作部署,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全面排查和坚决制止煤矿违法违规建设生产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14]2546号)要求,对本辖区内违法违规建设生产煤矿进行了清理排查,并采取了停工、停产、罚款等处罚措施,有力打击了违法违规建设生产行为。为进一步做好对违法违规建设生产煤矿的事中事后监管和分类处理,切实维护煤炭生产建设秩序,促进供需总量平衡,经研究,近期将在全国开展煤矿违法违规建设生产情况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内容
(一)违法违规建设煤矿:设计能力、建设规模、建设进度、相关审批手续办理情况、2014年生产煤量或工程煤量、违法违规具体情形、违法违规程度、是否停工停产、是否受到行政处罚、处罚内容等;
(二)超能力生产煤矿:公告能力、2014年实际产量、超能力产量、超能力生产原因、是否受到行政处罚、处罚内容等;
(三)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煤矿:隐患内容、整改情况、是否停工停产、是否受到行政处罚、处罚内容等;
(四)在煤田灭火、河道治理、采空区治理等工程中的采煤行为:工程批准文件、批准文件是否合法有效、是否限定采煤数量、2014年采煤数量、是否存在盗采国家资源行为、是否受到处罚、处罚内容等;
(五)未公告产能煤矿:数量、能力、未公告产能原因、2014年产量、准许生产的原因、是否受到处罚、处罚内容等。
二、核查程序及方法
  (一)省内自查(2015年4月13日-4月30日):各产煤省(区、市)组织发改、煤炭(能源)、国土资源、环保、建设、水利、煤监、能监等部门(机构),成立联合工作组,按照本通知要求的核查内容,进一步分类梳理排查,逐矿形成核查结果。每处煤矿(含所有在建、生产、改造、停产,以及煤田灭火、河道治理、采空区治理等工程)都要形成具体的核查情况表。中央煤炭企业所属煤矿按照属地原则纳入省级人民政府核查范围。核查表见附件。
(二)异地互查(5月4日-5月15日):采取省(区、市)之间循环检查方式,依次为:北京→广西→江西→青海→江苏→湖南→黑龙江→安徽→辽宁→甘肃→河北→贵州→山东→山西→内蒙古→河南→陕西→宁夏→新疆→四川→云南→重庆→吉林→湖北→福建→北京。各检查组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等方式,对被检查省提供的情况进行核查,并对核查结果负责。各类煤矿(工程)现场核查数量不少于5处。地方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帮助互查组设立举报信箱和举报电话,并在主要媒体上进行公告。
(三)重点抽查(5月18日-5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分别为组长单位,会同国土资源部、环保部、水利部、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等部门和单位,对内蒙古、山西、陕西3省区开展重点抽查。各类煤矿(工程)抽查数量不少于5处。
三、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这次全面核查工作是在煤炭行业处于严重困境的背景下组织开展的,对于全面、真实掌握全国煤矿建设生产情况,依法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供需平衡和行业脱困,十分必要和紧迫,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各产煤省(区、市)要高度重视,认真兑现辖区内无煤矿违法违规建设生产承诺,严格按照全覆盖、零容忍、真治理的要求,扎实做好核查工作,坚决刹住煤矿违法违规建设生产之风,开创依法办矿、依法生产、依法监管的新局面。
(二)精心组织。核查工作是一项政策性、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工作,各部门要抽选责任心强、坚持原则、业务熟练、实践经验丰富的工作人员参与核查工作。互检工作组由省级煤炭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带队,人数控制在10人以内。
(三)严格要求。本次核查工作具有普查性质,所有煤矿都要纳入核查范围。核查结果将作为下一步分类处理违法违规建设生产行为的重要依据。对因隐瞒不报未纳入核查表中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经核查发现,将一律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对拒不执行国家规定和要求,继续违法违规建设、未停工停产的在建矿井,以及超公告能力生产、不安全生产的生产矿井,相关部门要从严实施联合惩戒。
(四)结果报送。请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将自检报告于2015年4月30日前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互检报告由牵头部门于2015年5月15日前报送。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五个方面重点检查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对加强煤矿依法建设和生产、调控产能产量的意见和建议、核查表等。电子版请发送到[email protected]
在核查工作中,要严格遵守中央廉政工作有关规定和要求。遇有重大问题,请及时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沟通。
联系人:国家发展改革委运行局王旭东,电话:010-68505558;国家能源局煤炭司陈磊,电话:010-68555078;国家煤矿安监局行管司康荣,电话:010-64464750。

附件:1、在建(新建、扩建、资源整合)煤矿核查表;
2、生产(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矿核查表;
3、改造(技术改造、资源整合)煤矿核查表;
4、停产煤矿核查表;
5、煤田灭火、河道治理、采空区治理等工程核查表。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环保部办公厅
水利部办公厅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
2015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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