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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uclear safety and nuclear energy-related industry standards management — Interim measures

Published on: July 25, 2012

Original title: 国家能源局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印发与核安全相关的能源行业核电标准管理和认可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能科技〔2012〕226号
Links: Original CN (url).

国能科技〔2012〕226号

 

国家能源局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印发

与核安全相关的能源行业核电标准管理和认可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实施核安全相关的能源行业核电标准,加强核电标准化管理和核安全相关的能源行业核电标准认可工作,现将《与核安全相关的能源行业核电标准管理和认可实施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与核安全相关的能源行业核电标准管理和认可实施暂行办法

 

   国家能源局  国家核安全局

 2012年7月25日

附件:

 

 

与核安全相关的能源行业核电标准管理和认可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  为推进实施与核安全相关的能源行业核电标准,保证核电安全,根据《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  例》、《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  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  能源行业核电标准制修订过程遵守《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能源行业核电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  程》的规定,其中与核安全相关的能源行业核电标准的认可遵循本办法。

第三  与核安全相关的能源行业核电标准经过国家核安全局审查认可后,在前言中增加“本标准已经国家核安全局审查认可”,并加挂HAD编号。

第四  国家核安全局委派专家参与能源行业核电标准项目立项论证。国家能源局下达能源行业核电标准计划前,由国家核安全局确认需要认可的与核安全相关的能源行业核电标准项目。

第五  国家能源局下达能源行业核电标准计划,标出需要认可的与核安全相关的能源行业核电标准项目,并抄送国家核安全局。

第六  与核安全相关的能源行业核电标准起草过程中应充分注意与国家相关核安全法律法规的协调性,对于其中的重大问题应充分讨论,协商一致。

第七  与核安全相关的能源行业核电标准起草阶段应充分征求意见,征求意见单位应具备广泛代表性。

第八  与核安全相关的能源行业核电标准审查采用会议审查的形式。标准审查会专家由国家能源局能源行业核电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国家核安全局核安全专家委员会委员、相关单位的代表及专家组成。审查通过的与核安全相关的能源行业核电标准报国家能源局批准。

第九  国家能源局发布与核安全相关的能源行业核电标准前,将标准报批稿送国家核安全局认可,国家核安全局认可通过的,提供HAD编号,由国家能源局发布。

第十  本办法发布前已经下达计划的能源行业核电标准起草过程中应当征求国家核安全局意见。国家核安全局确认是否属于与核安全相关的能源行业核电标准。属于与核安全相关的能源行业核电标准的项目审查后按第九条  执行。

第十一  本办法发布前国家能源局已经发布的能源行业核电标准由国家核安全局审查认可后成为与核安全相关的能源行业核电标准。

第十二  国家核安全局定期发布与核安全相关的能源行业核电标准目录用于指导核电厂选址、设计、建造、运行、退役以及核安全审评和监督。

第十三  国家能源局能源行业核电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与核安全相关的能源行业核电标准管理的技术支持,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负责与核安全相关的能源行业核电标准认可的技术支持。

第十四  经国家核安全局认可后的与核安全相关的能源行业核电标准,全文对社会公开。

第十五  本办法由国家能源局和国家核安全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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