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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the ongoing implementation of direct trading between electricity users and power companies

Published on: July 29, 2013

Original title: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当前开展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能综监管〔2013〕258号
Links: Original CN (url).

 

国能综监管〔2013〕258号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当前开展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有关事项

各派出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

按照国务院关于转变职能和简政放权的总体要求以及2013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有关意见,为推进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并加强后续监管,规范直接交易行为,经商有关部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于电力直接交易试点工作,国家有关部门不再进行行政审批。请各地按照原国家电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电监市场〔2009〕2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继续推进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相关工作,已经开展试点的地区,应在试点的基础上总结经验,继续推进,尚未开展直接交易的地区,要结合地区实际开展相关工作。

二、完善电力直接交易的市场准入条件,促进节能减排和产业结构的优化调整。

(一)参与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必须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等国家产业政策并且环保排放达标,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淘汰类产品、工艺的企业不得参与。鼓励战略性新兴产业和能效标杆企业,以及实施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实现用电科学、有序、节约、高效的企业参与直接交易。

(二)实行差别化的准入政策,促进产业布局优化。东部地区,要向高新技术企业、战略型新兴产业及能效标杆企业倾斜,一般性的高能耗企业,原则上不安排参与直接交易;中部地区,参与电力直接交易的企业,其单位能耗低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企业平均水平;西部地区特别是能源富集地区,参与电力直接交易的企业,其单位能耗低于全国同行业平均水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平均能耗水平和行业平均能耗水平参照国家有关部门相关标准执行。

(三)按照平稳有序的原则逐级开放用户。近期首先开放用电电压等级110千伏(66千伏)及以上用户,有条件的可开放35千伏(10千伏)及以上的工业用户或10千伏及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战略型新兴产业参与直接交易。条件成熟的地区可以探索商业用户与分布式发电企业之间开展直接交易,以及工业园区和独立配售电企业整体作为用户参与直接交易。

三、减少干预,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通过行政手段强制指定直接交易的对象、电量和电价,不得以直接交易为名变相实行电价优惠政策。各地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的工作方案、交易规则、输配电价以及参与直接交易的企业名单应予公开。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要按规定及时报送相关信息。电网企业要公平开放电网,做好直接交易的具体实施、计量结算和信息披露工作。

四、合理确定开展直接交易的电量规模。按照积极稳妥、实事求是、循序渐进的原则,根据当地的需要和企业的承受能力确定直接交易的电量规模,待取得经验和相应政策配套后,逐步扩大规模和范围。

五、加快推进输配电价(含损耗率)测算核准工作。国家已核批输配电价的省份,按照核批的标准执行。未核批的省份,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关输配电价计算公式,抓紧测算后提出意见,按程序报批。

六、加强对电力直接交易工作的领导。以省为单位统筹安排电力直接交易工作。可以成立由有关领导同志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领导小组,科学制定工作方案和交易规则,明确分工,加强协调,有序推进电力直接交易工作,工作方案报国家能源局和有关部门备案。各派出机构应积极推动直接交易相关工作,会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加强日常监管,及时跟踪了解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查处纠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3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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