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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derly inspection of coal mine construction and coal production

Published on: May 13, 2013

Original title: 国家能源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煤矿生产建设秩序检查的通知 国能煤炭〔2013〕189号
Links: Original CN (url).

国能煤炭〔2013〕189号

国家能源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开展煤矿生产建设秩序检查

各产煤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发展改革委、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总体部署,深入开展煤炭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进一步规范煤矿生产建设秩序,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4月23日召开的全国“打非治违”推进视频会精神,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煤矿生产建设秩序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重要性的认识

2012年,在各级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煤炭企业的共同努力下,煤炭领域“打非治违”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但近期煤炭领域非法违规建设生产现象有所抬头,安全隐患仍较突出,重大事故频发,直接影响煤炭工业持续健康发展和矿区和谐稳定。为此,必须深刻认识到严厉打击各种非法违规行为,既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矿工生命财产安全的内在要求,也是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重要职责。“打非治违”是一项艰巨、长期的任务,各地、各有关部门务必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履行好各自的职责,紧密结合工作实际,扎实推进“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坚决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有效防范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

  二、全面检查煤矿生产建设情况

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会同投资主管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督促辖区内所有煤炭企业对所属生产和在建煤矿项目开展自查,并结合实际情况开展检查。煤矿生产建设检查主要内容如下:

(一)煤矿生产情况。包括生产煤矿取得相关证照及有效期等情况,执行煤矿生产公示制度情况;煤矿月度产量与生产能力和月度计划对比情况;停产整顿和整合技改煤矿未经验收合格擅自组织生产等情况,改扩建项目未经验收合格在改扩建区域组织生产情况;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按规定限期整改擅自组织生产等情况。具体检查内容详见生产煤矿现场检查表(附件1)。

(二)煤矿建设情况。包括煤矿建设项目履行项目核准和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等基本建设程序情况;项目未批先建、批小建大情况;项目未经竣工验收合格擅自组织生产情况;项目超过批准的联合试运行期限且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等情况;资源整合技改煤矿与批准的资源整合或兼并重组方案不符等情况。具体检查内容详见建设煤矿现场检查表(附件2)。

(三)瓦斯防治工作情况。包括煤炭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情况,所属的煤与瓦斯突出和高瓦斯矿井是否存在两个“四位一体”防突措施不落实、抽采不达标擅自组织生产等现象。

(四)有关部门对规范煤矿建设生产秩序检查及落实情况,包括对违规建设和生产煤矿的检查处理及其整改落实情况等。

(五)淘汰煤炭落后产能工作进展情况。包括2013年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方案制定情况,煤矿关闭退出计划实施情况及相关配套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等。

  三、严肃查处各类非法违规行为

(一)客观公正开展现场检查。要采取实地抽查、听取汇报、查阅资料、资质审核、施工组织检查、现场核查、座谈讨论等形式,对照检查内容,逐条检查。现场检查要填写生产煤矿现场检查表和建设煤矿现场检查表,被检煤矿矿长(项目负责人)和检查组长要对检查情况进行确认,并在检查表上签字,检查表被检煤矿和检查组各存1份。

(二)依法依规从严查处。对存在重大违法违规生产行为和各种安全隐患的生产煤矿,要现场责令其停产,限期整改,并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罚。对未批先建、批小建大的煤矿建设项目,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10〕709号)等文件规定,一律责令其停止建设、进行整顿,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各有关部门要设立并公开群众举报渠道,包括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鼓励群众举报和媒体监督。部门之间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认真核查群众举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将本次检查结果和处罚整改情况,在当地主流媒体和中国煤炭报、中国能源报等媒体上曝光,在全国范围内营造打击煤矿违法违规生产建设的强大声势,在全行业形成依法依规生产建设的良好氛围。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一)各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投资主管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深入企业,深入基层,严格执法,依法行政,切实做好本次检查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

(二)全面总结检查情况。各煤炭企业应于5月底前将自查情况上报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各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机构,对本地区煤矿生产建设秩序检查情况进行总结梳理,形成书面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检查情况、主要经验、存在问题、意见建议等),一式三份于6月10日前分别报送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

(三)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将组织联合检查组,对各地“打非治违”专项行动进行督查,并实地抽查部分煤炭企业及其生产和建设煤矿。

联系人及电话:国家能源局  张少锋  陈磊

010-68555083  68555078  68555084(传真)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高冲

010-64464007(带传真)

附件:

 

1、生产煤矿现场检查表

2、建设煤矿现场检查表

  国家能源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

  2013年5月13日

附件1:

生产煤矿现场检查表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煤矿名称   隶属企业名称  
持证情况
采矿许可证 编号   有效期 年  月  日
安全生产许可证 编号   有效期 年  月  日
煤炭生产许可证 编号   有效期 年  月  日
矿长姓名   矿长资格证编号   有效期 年  月  日
矿长安全资格证编号   有效期 年  月  日
特种作业人员
持证上岗情况
在岗人数   无证上岗人数及有关情况  
持证人数  
生产情况
煤炭生产许可证登记能力(万吨/年)   上年度煤炭产量(万吨)   2013年计划煤炭产量(万吨)  
今年以来累计煤炭产量(万吨)   当月计划煤炭产量(万吨)   当月实际煤炭产量(万吨)  
同时生产采区个数   回采巷道掘进工作面个数   采煤工作面个数  
采煤工艺  
煤炭生产情况是否在井口或矿坑出口醒目位置公示   煤炭生产公示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煤炭生产公示数据是否及时更新  
灾害治理及隐患排查情况
煤矿瓦斯等级   隶属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情况  
瓦斯抽采利用
系统建设情况
 
瓦斯抽采达标
情况
 

生产煤矿现场检查表(续)

防突措施
落实情况
 
雨季“三防”措施落实情况  
资源整合、技术
改造煤矿是否擅自组织生产
 
是否存在超层
越界开采现象
 
其他重大隐患
是否按规定治理
 
检查意见
存在的主要问题  
整改建议  
被检查煤矿
负责人签字
  检查人员签字  

附件2:

建设煤矿现场检查表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煤矿名称   项目单位及
股东情况
 
项目核准审批单位   批准文号  
初步设计审查单位   批准文号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单位   批准文号  
核准建设规模(万吨/年)   服务年限   开工时间  
瓦斯等级   设计主井
提升方式
  主井实际
提升能力(万吨/年)
 
隶属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情况   瓦斯抽采利用系统建设情况  
检查当日当班井下作业人员人数   井下掘进工作面数量   井下施工进度情况(井筒/大巷/采区)  
矿建工程施工单位情况
序号 施工单位名称 资质等级及负责施工工程 项目部管理制度
建立及管理、技术
人员配备情况
特种作业
人员持证
上岗情况
1        
2        
3        
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有关情况
设计单位名称   设计单位现场
人员派驻情况(数量、专业等)
 

建设煤矿现场检查表(续)

监理单位名称   监理单位现场人员派驻情况(职称、数量、专业等)  
批准的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执行情况  
是否按照施工
组织设计组织
施工,施工顺序
是否合理
 
是否存在建设
期间违规组织
生产情况
 
雨季“三防”措施落实情况  
是否存在重大
安全隐患
 
存在的
主要问题
 
整改建议  
被检查煤矿
负责人签字
  检查人员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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