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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inal title: 关于印发《供电企业业扩报装行为专项监管方案》的通知 办供电[2013]第46号
Links: Original CN (url).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供电企业业扩报装行为专项监管方案》的通知
办供电[2013]第46号
2013年3月4日
会内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中电联:
为切实加强供电企业电力业扩报装行为监管,着重解决用户工程市场市场壁垒,促进市场公正、公平、开放,我会制定《供电企业业扩报装行为专项监管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供电企业业扩报装行为专项监管方案
按照2013年电力监管工作会议的总体部署,为切实加强供电企业电力业扩报装行为监管,确保全面完成2013年供电监管各项工作任务,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着重解决用户工程市场市场壁垒,促进市场公正、公平、开放。(1)供电企业业扩报装制度健全,业扩流程各环节符合《供电监管办法》时限要求。(2)供电企业不发生拖延、中止和刁难用户和收取额外费用等行为。(3)限制用户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的技术和服务市场壁垒基本消除。(4)供电企业业扩报装行为进一步规范。(5)用户受电工程市场开放程度明显提高。
二、监管依据《电力监管条例》、《供电监管办法》和《供电服务规范》等有关规定。
三、工作任务
(一)制度建设方面
监管层面:出台《供电能力监管实施意见》,供电部牵头,有关派出机构配合(上半年完成)。电网企业层面:1、修订完善供电方案答复、设计审核、中间检查、竣工检验、档案管理等业扩报装工作制度(年内完成);
2、清理业扩报装制度中限制用户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的相关规定,消除技术和服务方面的市场壁垒(年内完成)。
(二)常态监管方面
1、总结各地用户业扩工程信息化建设经验,按照《供电监管信息系统功能规范》要求,推进全国用户受电工程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加强非现场监管。
2、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三)现场检查方面
各派出机构负责完成辖区内现场检查;供电监管部负责完成重点督查等有关工作。
四、工作安排(1)工作内容:主要核查供电企业对用户受电工程,特别是保障性安居工程、国家级经济开发区等产业集聚区提供服务的情况。核查供电企业供电能力、受电工程收费、对用户受电工程方案制定及提供等环节的办理时限、用户受电工程的市场开放情况。
1、供电能力方面
变电站主变、出线是否存在长期超载运行现象;电网接线方式,是否存在影响可靠供电的网络结构。②公用配电变压器平均负载率(平均负载率=公用配变总实际功率/公用配变总额定功率×100%)。③用户用电报装受理中是否存在以供电能力不足为由拒绝或拖延用户办理用电报装、误导用户放弃自主选择设计、施工和设备材料供应的情况。
2、受电工程收费方面①是否存在自立收费项目、自定标准收费或向用户收取国家明令禁止的收费。②对产权属于用户的电气设备提供有偿服务时,是否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3、对用户受电工程方案制定及提供、资料审查、中间检查、竣工验收和装表接电各环节的办理是否满足时限要求,是否在报装接电各环节提高门槛,影响、限制用户自主选择权的情况。
4、对用户受电工程的市场开放情况。①是否存在无正当理由拒绝用户用电申请。②是否存在违反市场竞争规则,以不正当手段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③是否存在集体或个人控制或变相控制用户受电工程市场,对用户指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
5、供电企业向用户受电工程提供服务的情况。①用户能否方便查询用电报装信息和办理进度。②供电企业是否对用户受电工程建设提供必要的业务咨询和技术标准咨询。③供电企业是否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对用户受电工程进行中间检查和竣工检验。④供电企业发现用户受电设施存在故障隐患时,是否及时一次性书面告知用户并指导其予以消除。⑤供电企业发现用户受电设施存在严重威胁电力系统安全运行和人身安全的隐患时,是否指导其立即消除,并确保在隐患消除前不送电。(2)监管范围:全国各省(市、自治区)有关供电企业。(3)监管对象:全国各派出机构辖区内至少每个省检查3家地市级供电企业(县级供电企业由派出机构自定)重点督查单位:河北省电力公司所属6个市、县级供电企业(河北省供电监管由所在派出机构负责)。(4)工作方法:组织派出机构开展辖区内现场检查,具备受电工程监管信息系统的派出机构,同时开展非现场检查;电监会组成检查组,采取督查、指导和整改相结合的方式开展重点督查。(5)时间安排:现场检查阶段;时间为2013年4月至8月;重点督查时间:2013年7月至8月。(6)形成成果:各派出机构2013年8月底前形成辖区内《供电企业电力业扩报装行为专项监管报告》并发布,9月10日前各派出机构将报告报送供电部。电监会根据检查情况和各地报告,形成全国《供电企业电力业扩报装行为专项监管报告》和重点督查报告,适时发布。(7)整改要求: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由各派出机构向辖区内供电企业提出相关整改要求,受检单位根据检查发现的问题,查找原因,制定整改计划,落实责任,形成整改报告报送当地派出机构。派出机构适时组织整改检查,确保检查成果落实。重点督查由电监会提出整改要求,不定期赴检查单位检查、指导整改情况,帮助供电企业提升供电业务水平、规范供电行为。
五、重点督查工作
1、督查省份:河北省
2、时间安排:2013年7月至8月。
3、力量组织:由电监会组织供电监管专家组成重点督查组。
4、其他要求:①重点督查通知下发后,受检单位要按照《供电监管办法》及重点督查内容要求,开展自查,形成自查报告。②各受检单位做好现场检查迎检和配合工作;③针对重点督查发现的问题和检查组提出的整改要求,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任务,开展整改工作,并将整改计划和整改结果报告电监会。
六、工作要求(1)注重调查研究。加强对业扩报装工程中热点难点问题的调查研究和分析,摸清并准确掌握情况,增强监管工作的针对性。(2)突出工作重点。将业扩报装过程中利用信息不对称或设置市场、技术壁垒侵害用户利益的行为作为监管的重点和关键问题,各派出机构完善工作实施方案。(3)注重工作创新,采取点面结合,现场与非现场监管并重的方式实施监管,组织制定用户工程监管信息平台建设规范,推进业扩工程监管信息化建设。(4)严肃检查和廉政纪律。严格遵守电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现场检查的通知》和《电力监管廉政纪律八条规定》,认真开展检查、督查工作,公正、公平披露问题,提出监管意见,并认真做好意见反馈。对检查走形式、走过场,敷衍了事的,电监会将视情进行督查。(5)做好监管成果的运用。现场检查必须向被检查单位反馈意见,并征求被检查单位对检查事项和廉政方面的意见后,形成正式的检查结论。编制发布监管报告。对检查的问题,利用监管约谈、出具监管意见书、下发整改通知书等方式,提出整改要求,督促相关企业限时整改;对共性问题要求同类供电企业举一反三,全面整改;对检查中发现的严重违反电力监管有关规定,拒不整改的,依法提出行政处罚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