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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thern grid temporary inter-provincial hydropower trading scheme (revised version)

Published on: May 17, 2010

南方区域跨省(区)水电临时交易方案(修订稿)

水电临时交易电量分割原则

 

 

南方区域跨省(区)水电临时交易方案 (修订稿)

 

为规范南方区域跨省(区)水电临时交易行为,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印发<关于促进跨地区电能交易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能源〔2005〕292号)、《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电监会25号令)和《南方电力市场运营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南方区域系统运行情况,制定南方区域跨省(区)水电临时交易方案。

一、目标和任务

采用计划与市场相结合的手段,利用跨省(区)交易平台,规范跨省(区)水电临时交易,实现丰水期低谷水电的优化利用。

二、交易原则

(一)妥善处理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及东部与西部的关系,实现多方共赢。

(二)利用南方区域电力统一调度的优势,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水电资源的优化利用。

(三)充分利用现有交易平台和南方电力市场建设的经验,尊重市场规律及南方区域电力发展现状。

三、交易组织

(一)交易主体

购电主体为具有消纳能力及价格承受能力的省(区)电网公司,逐步引入符合条件的大用户。

售电主体为水电富余省(区)的电网公司[1]及中调直调水电厂、南网直调水电厂。

输电主体为南方电网超高压输电公司及各省(区)电网公司。

(二)交易电量

本方案所指交易电量为汛期(每年的6月至10月)低谷(每日23:00时至次日7:00时)“西电东送”合约曲线外跨省(区)水电交易电量。

水电厂的交易电量为超出发电特性曲线的电量。

售电省(区)电网公司交易电量为:在保障电力系统安全前提下,本省(区)火电机组达到了最大调峰能力,跨省联络功率按“西电东送”合同的日计划曲线执行情况下,省(区)内仍无法消纳的曲线外水电电量。

购电主体交易电量为:满足“西电东送”通道剩余输电能力及购电省电网安全等约束条件下,可以消纳的曲线外电量。

(三)交易方式

针对水电电量随机性强、难以准确预测的特点,采用临时交易或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开展。

1.临时交易

购售双方事先签订开口合同,明确交易价格,授权南方区域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根据电网的供需情况和电网调剂余缺、错峰等方面的实际需要,随时调度曲线外电量。

2.集中竞价交易

利用现有的南方电力市场交易平台,采用“按月报价、按日报量”的方式开展。售电省(区)电网公司组织省(区)内中调直调水电厂参与省(区)内集中竞价交易,各省(区)电网公司和南网直调水电厂直接参与区域平台交易。

(1)采用两步制报价机制。

第一步:售电省(区)中调直调水电机组于每月倒数第5个工作日前向所属省(区)电网公司报价。如未报价,则默认为电厂批复上网电价。

第二步:售电省(区)电网公司根据本省(区)水电机组报价情况,于每月倒数第3个工作日前向南方电力交易中心报价;南网直调水电厂直接向南方电力交易中心报价。

(2)购电主体按日向南方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申报次日可消纳的电量。售电省(区)中调直调水电厂于每日9:00~10:00时向所在省(区)电网公司申报次日售电量;售电省(区)电网公司和南网直调水电厂于每日10:00~11:00时向南方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申报次日售电量。如每日11:00时后市场主体仍未申报,由南方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3)南方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根据各售电省(区)电网公司和总调直调水电厂申报的电价、电量,按报价由低到高的原则确定成交电量。

(4)各售电省(区)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根据各中调直调水电厂申报的电价、电量情况,按报价由低到高的原则确定成交电量。

(5)所有成交结果须经阻塞管理及安全校核后生效,由调度机构根据交易结果制定调度计划,实施调度。

(四)电价机制

  1. 成交价

售电主体按约定或申报价结算。购电主体的成交价为各售电省(区)电网公司、直调电厂的约定或申报价加上输电价格及输电损耗。

  1. 输电价格及网损费用

输电价格及网损费用按照国家核定标准执行,没有核定的暂由交易各方按有关规定协商确定。

  1. 限价机制

竞价水电厂的报价上限为该电厂的批复上网电价。

  1. 折价收益

水电厂实际结算电价与国家批复电价价差形成的电费差额,纳入购电主体所在省(区)辅助服务补偿台帐统一管理。

(五)发电曲线制定

各售电省(区)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结合电网实际运行情况制定次月本省(区)中调直调水电厂的发电特性曲线,在每月18日前提交南方电力交易中心。南方电力交易中心在每月22日前将次月中调直调水电厂发电特性曲线发至各售电省(区)调度交易机构;各售电省(区)调度交易机构在每月23日前将曲线发至本省(区)中调直调水电厂。

(六)电量分割

水电厂临时交易的结算电量为发电特性曲线外的电量;电网公司间临时交易的结算电量为跨省(区)计划曲线外的电量。

南方电力交易中心负责省(区)电网公司间和南网直调水电厂临时交易电量的分割和确认工作,各售电省(区)电力调度交易机构负责本省(区)中调直调水电厂临时交易电量的分割和确认工作。临时交易电量的分割原则见附件1。

南方电力交易中心于每月10日前完成上月各购售电省(区)电网公司和南网直调水电厂临时交易电量的分割,并将结果发给各相应市场主体进行确认;各售电省(区)电网公司于每月15日前完成本省(区)中调直调水电厂临时交易电量的分割,并将结果发给各相应市场主体进行确认。相关市场主体应在收到结果后的2个工作日内确认。

(七)结算

电费结算方式按现行方式进行,支付的程序和时限应符合电力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折价收益按《南方区域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结算。

四、交易监管

(一)市场主体对发电曲线制定存在异议的可提请南方电监局核查

(二)交易期间,各市场主体、调度交易机构应按照《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13号)、《电力企业信息披露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14号)的要求及时、完整地向电力监管机构报送有关材料,向市场主体披露相关信息,自觉接受各方监督。

1.临时交易的开口合同由合同各方在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向电力监管机构备案。

2.各售电省(区)电网公司于每月末第4个工作日前,向南方电监局提交本省(区)中调直调水电厂下月申报电价情况。集中竞价交易结果由南方电力交易中心在交易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备案。

3.南方电力交易中心于每月20日前向南方电监局提交上月跨省(区)水电临时交易情况及省内交易情况;并于每月23日前,通过网站、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市场主体披露上月临时交易结果及相关交易信息。

(三)现场检查

电力监管机构不定期组织各方现场检查调度交易机构执行方案的情况。

(四)市场干预、终止与恢复

电力监管机构可根据市场实际运行情况干预、终止、恢复跨省(区)水电临时交易。

五、其它

水电临时交易统筹考虑“西电东送”总体规模的相对平衡,按照《南方区域发电权交易指导意见》开展发电权交易或置换。

 

附件:水电临时交易电量分割原则

 

 

 

 

二O一O年四月二十六日

 

 

 

附件:

 

水电临时交易电量分割原则

 

一、省(区)电网公司间临时交易电量的分割原则

(一)根据合同约定曲线低谷时段(23:00~7:00时)与高峰时段(7:00~23:00时)的面积比(用矩形积分法),确定低谷与高峰电量比例系数:K合同=Φ低谷/Φ高峰

曲线内低谷电量:W曲线内=W高峰电量x K合同

物理超曲线电量:H物理=W低谷电量-W曲线内

式中Φ低谷和Φ高峰,和分别为低谷和高峰时段对合同约定曲线采用矩形积分法得到的面积。

(二)以下几种情况作为曲线内电量分割:

1.因输电通道故障需要补送电量;

2.因购电方提出低谷减送电量,并在日后补送电量;

3.购电方提出低谷超计划增送电量以及购电方高峰时段要求减送电量导致低谷时段出现的超曲线电量;

4.已签订置换协议的电量;

5.为完成月度或年度计划,南网总调安排售电方低谷增送电量。

(三)调度实时调整电量计划中,若售电方因来水大、水电增发而要求增送的低谷超曲线电量纳入临时交易电量统计。

二、统调水电厂临时交易电量分割原则

(一)根据水电机组发电特性曲线低谷时段(23:00~7:00)与高峰时段(7:00~23:00)的面积比(用矩形积分法),确定低谷与高峰电量比例系数:K’合同=Φ’低谷/Φ’高峰

曲线内低谷电量: W’曲线内=W’高峰电量x K’合同

物理超曲线电量:H’物理0=W’低谷电量-W’曲线内

式中Φ’低谷和Φ’高峰,和分别为低谷和高峰时段对水电机组发电特性曲线采用矩形积分法得到的面积。

(二)售电省(区)调度交易机构可根据运行实际情况将部分因系统需要而形成的物理超曲线电量认定为曲线内电量,有关调度交易机构应将对应电量发生的起止时间、数量及认定的原因进行详细记录,按月汇总后填报。

(三)对参与省(区)内平衡的统调水电厂,其实际超曲线电量按如下公式进行修正:

H’实际,i=H’物理xH实际/H’物理,n (for n=1 through N)

式中,H’实际,i为第i个水电厂的实际超曲线电量,H实际为该电厂所在省(区)电网公司的实际超曲线电量,H’物理,i为经本款第2条修正后第i个水电厂的物理超曲线电量,N为该省(区)统调水电厂的数量。

 

 

 

[1] 作为售电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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