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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ews on the 2009 National Energy Conservation Week activities

Published on: April 17, 2009

Original title: 关于2009年全国节能宣传周活动安排意见的通知(发改环资[2009]989号)
Links: Original CN (url).

 

发改环资[2009]989号


2009年全国节能宣传周活动安排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教育厅(教委、教育局)、科技厅(科委)、工业行业管理部门、环保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委、建设局)、交通运输厅(局)、农业厅(局)、商务主管部门、国资委、广播影视局、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总工会、团委,国务院有关部门,解放军总后勤部:
2009年是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具有决定性意义的一年。为进一步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经研究,定于今年6月14至20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部委联合举办2009年全国节能宣传周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今年全国节能宣传周活动的主题是“推广使用节能产品,促进扩大消费需求”。
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中坚持节能减排不动摇,把节能减排作为转变发展方式、加快调整结构的重要抓手,作为扩大国内需求、培育新的增长点的重要方面。节能宣传周期间,要将推广高效照明产品、高效节能空调、高效节能电机、节能环保汽车等节能产品作为宣传重点,引导公众科学消费、绿色消费。要深入企业、社区、商场、学校、农村和军营,开展各种形式的节能宣传活动,传播节能理念,普及节能知识,调动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力求宣传范围更广、影响更大、效果更好,形成更加浓厚的节能减排社会氛围。
三、节能宣传周期间,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全民节能行动的通知精神,组织开展能源短缺体验活动。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有关部门共同推进实施,形成政府机构带头,群众积极参与的局面。各地要组织开展节能环保驾驶活动,包括轻踩油门、少踩刹车、怠速熄火、少用空调、常检胎压、减重行驶等,宣传节能环保驾驶理念,号召驾驶者养成良好驾驶习惯,积极参与节能减排。各地要集中力量组织照明产品中标企业开展财政补贴推广高效照明产品活动。
四、各地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要会同联合主办单位搞好本地区的节能宣传周活动,加强组织协调,制定和实施操作性和针对性较强的宣传方案,并安排专项经费支持节能宣传。通过举办展览展示会、技术研讨会、产品推广会,印制宣传画,播放公益广告等方式,大力推广高效节能产品。
五、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动员各类学校开展以节能为主要内容、丰富多彩的学校主题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大力营造节能校园文化。各级科技部门要开展节能创新成果宣传,通过举办节能科技展示等把先进的节能技术推向市场。各级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要集中宣传我国在工业领域取得的节能成效。各级环保部门要向社会广泛宣传节能减排的重要意义和国家所采取的政策措施,进一步促进减排责任的落实,积极引导企事业单位加大节能环保投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积极宣传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建筑和绿色建筑的重要意义和成果,以及国家采取的政策措施。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大力宣传交通节能成效,推行节能驾驶和操作,全面提高从业人员节能意识与操作水平,倡导节约型的交通消费模式。各级农业部门要继续深入开展节能减排农村行活动,积极开展沼气利用、测土配方施肥等农村节能减排技术宣传,大力推广节能型产品和技术。各级商务部门要在商务流通领域宣传节能的重要性,鼓励提倡商业流通企业采取节能措施,扩大节能型产品的销售使用;组织宣传活动推广使用散装水泥;积极发挥流通领域的引导作用,抑制过度包装。各级国资委要督促国有大中型企业在实现国家“十一五”节能目标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积极调动行业协会开展节能宣传。各级广播影视部门要制定重点宣传报道方案,集中开展节能宣传报道,形成良好社会氛围。各级工会要继续深入开展“我为节能减排做贡献”活动,引导职工立足岗位,积极开展“五小”活动和合理化建议活动,加强职工节能减排义务监督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职工监督作用。各级共青团组织要积极引导青少年增强资源意识和节约意识,组织开展青少年节能宣传活动。
各相关行业协会等单位要积极配合开展宣传活动。
活动结束后,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级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要会同联合主办单位对节能宣传周活动情况进行认真总结,表扬奖励先进,并对今后的活动提出意见,于9月30日前将书面总结材料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同时抄送其他主办单位。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  育  部

科  技  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 境 保 护 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 通 运 输 部

农  业  部

商  务  部

国  资  委

广 电 总 局

国  管  局

全 国 总 工 会

共 青 团 中 央

二○○九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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