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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ews on strengthening market regulation and public services — safeguard the implementation of mid- and long-term coal contracts
Original title: 印发《关于加强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保障煤炭中长期合同履行的意见》的通知(发改运行[2016]2502号)
Links: Original CN (link).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国资委
印发《关于加强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保障煤炭中长期合同履行的意见》的通知
发改运行[2016]25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物价局、煤炭厅(局、办)、交通运输厅(委),中国煤炭工业协会、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中国钢铁工业协会、中国价格协会,有关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决策部署,促进煤炭及相关行业平稳健康发展,积极推进煤炭中长期购销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国资委会同交通运输部、国家能源局、中国铁路总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研究制定了《关于加强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 保障煤炭中长期合同履行的意见》。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落实。
附件:关于加强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 保障煤炭中长期合同履行的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国资委
2016年11月30日
附件
关于加强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 保障煤炭中长期合同 履行的意见
为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重大决策部 署,促进煤炭及相关行业平稳健康发展,积极推进煤炭中长期购 销合同(以下简称中长期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特制定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煤炭中长期合同的重大意义。中长期合同是指 买卖双方约定期限在一年及以上的单笔数量在 20 万吨以上的厂 矿企业签订的合同。签订中长期合同是煤炭供需双方建立长期、 稳定、诚信、高效合作关系的重要基础,对于保障煤炭稳定供应 和价格平稳,促进相关行业健康发展和经济平稳运行都具有十分 重要的意义。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有利于上下游企业生产组织, 实现平稳有序运行;有利于稳定市场预期,减少供需波动;有利 于优化运力配置,减少运输资源浪费;有利于降低企业和社会成 本,提高整体经济效益。煤炭产运需企业要强化诚信意识和法治 观念,积极主动签约,认真履行合同。地方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提 高认识,将保障合同履行作为经济运行调节的一项重要工作,精 心安排,及时协调,优化服务,切实抓实抓好。
二、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尊重企业市场主体地位。充分发挥 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各地区有关部门要最大限度减 少对微观事务的干预,重点强化服务和协调,充分尊重和发挥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不得直接干预企业签订合同,不得干扰合同履行,不得实行地方保护。
三、完善合同条款和履约保障机制,提高中长期合同比重。 煤炭企业依据核准(核定)的生产能力、参考实际煤炭发运量, 用户企业依据实际需要,自主衔接签订合同。合同条款应当规范 完整,包括数量、质量、价格、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 以及解决争议方法等内容。鼓励支持更多煤炭供需企业遵循市场 经济规律,签订更高比例中长期合同。大型煤炭、电力、钢铁企 业要发挥示范和表率作用。
四、完善价格形成机制,促进价格平稳有序。充分发挥市场 作用,供需企业双方可在合理确定基础价格的基础上,引入规范 科学、双方认可的价格指数作参考,规范确定实际结算价格,基 础价格和与市场变动的挂钩机制可按合理的合同周期适时进行 调整。有关部门指导和完善指数发布机制,做到方法科学、数据 真实、代表性强,确保指数合理反映市场变动的真实情况。
五、严格履行企业主体责任,提高合同履约率。供需双方在签订中长期合同时,要充分考虑到煤炭销售和铁 路运输的合理区域半径,切实提高合同执行保障程度。鼓励支持 大型煤炭企业与电力、冶金企业签订中长期合同。对具备运输条 件的中长期合同,铁路、港航企业与供需双方签订运输合同。产 运需企业要妥善解决好合同履行中出现的数量、质量、价格等问 题。如遇重大问题,无法解决的,按程序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
六、建立健全合同履约考核评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资委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合同履行情况实行分月统计、按季考核。
适时召集煤炭产运需企业,了解合同履行情况,协调解决重大问 题。对诚实守信、认真履约的企业要纳入诚信记录,对履行不力 甚至恶意违约的企业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并视情况公开通报。在合 同履行中,因市场等情况变化确需变更合同条款,由双方协商确 定,如达不成一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 解决。省级经济运行调节部门参照执行。
七、强化激励和保障,营造有利于合同履行的良好环境。各 有关部门和运输、电网等单位,加强条件保障和服务,通过给予 运力优先保障、优先释放储备产能、优化发电权使用与中长期合 同比重挂钩等措施,鼓励企业提高中长期合同在煤炭交易中的比 重,为合同履行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一)优先保障资源和运力。根据供需双方签定的中长期合 同,铁路、港航企业要根据运输条件进一步做好运力衔接,根据 衔接确认的运力,在日常运输中优先装车、配船,为合同履约创 造必要条件。
(二)优先安排释放先进产能。各地在有序释放安全高效先 进产能时,对签订中长期合同并诚信履约的企业予以倾斜。
(三)同等条件下优先参与市场交易。对火电企业中,签订 中长期合同数量比例高、日常进度兑现好的,在差别电量计划安 排上给予倾斜,在电力直接交易等市场化交易中优先准入,给予 政策支持。
(四)协调保障非常态情形下的合同履行。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时,各级经济运行调节部门将积极协调临时替代资源或用户,在运力等方面予以重点协调,保障合同难以履行 时的生产供应。
八、依法实施价格监管。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低价 倾销排挤竞争对手,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哄抬价格, 推动价格过高过快上涨等违法行为,要依照《价格法》严肃查处。 对达成实施垄断协议固定、变更价格,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 平高价销售煤炭或者以不公平低价购买煤炭等违法行为,要依照《反垄断法》严肃查处。鼓励和支持签订中长期合同的用户企业 组成价格自律机构,对履约过程中出现的价格问题,及时向有关 部门反映、举报,提出建议。
九、加强主体信用建设,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煤炭产运需企业要牢固树立法律意识、契约意识和信用意识,合 同一经签订必须严格履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方面支持第 三方征信机构,研究中长期合同履行信用记录管理办法,定期公 布合同履行情况,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有效履 行合同的守信企业,在有关优惠政策上给予倾斜;对不履行合同 的企业,纳入失信企业预警名单,情节严重的纳入失信企业黑名 单,在企业相关项目核准审批、运力调整、价格监管和信用约束 等方面,包括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 失信联合惩戒。
十、强化经营业绩考核。国资委将中央煤炭、电力等企业履 行长期合作协议的情况纳入企业经营业绩考核范围,对于未有效履行协议的企业,将在经营业绩考核中予以剔除。地方有关部门参照上述做法,以适当方式对相关企业进行考核。
十一、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协调服务和行业自律作用。充分发 挥煤炭、电力、钢铁、价格等行业协会的作用,积极引导企业签 订中长期合同,加强行业自律,增强企业诚信意识,促进供需双 方依法履行合同。中国煤炭工业协会要加强与煤炭生产企业和用 煤企业沟通,认真做好中长期合同的收集、梳理和汇总工作。
十二、进一步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广泛建立并完善社会监督 网络,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对中长期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不断扩 大监督的参与面。加强宣传引导,树立一批守信践约、自觉接受 社会监督的典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