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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能综法改【2015】564号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方案》
各司,各派出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
《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方案》已经局领导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5年9月28日
附件:
1. 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方案方案
2. 国家能源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要求,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部署和要求,创新能源监督管理方式,规范国家能源局及派出机构事中事后监管行为,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实施意见》(国能法改[2015]199号)和《国家能源局关于对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加强后续监管的指导意见》(国能法改[2015]188号)的部署,大力推广随机抽查,规范监管行为,创新管理方式,强化市场主体自律和社会监督,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创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能,优化监管服务,形成政府监管、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新格局。
(二)基本原则
——依法监管。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事中事后监管,落实监管责任,确保事中事后监管依法有序进行,推进随机抽查制度化、规范化。
——公正高效。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切实做到公正文明执法,提升监管效能,对不同类型的检查对象采取适当的随机抽查方式,减轻市场主体负担,优化市场环境。
——公开透明。实行“阳光执法”,公开随机抽查的事项、程序、结果等,强化社会监督,切实做到确职限权,尽责担当。
——稳步推进。立足现状,分步实施,有序推进,务求实效。
二、建立完善随机抽查机制
(一)随机抽查事项范围及要求
随机抽查必须有法律、全国人大决定、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部门规章为依据,没有依据的,不得开展。依据有变化的,随依据进行调整。目前,国家能源局及派出机构的随机抽查事项以《国家能源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见附表)为准,清单范围的事项必须以抽查方式开展检查。没有列入随机抽查清单的检查事项,要规范执法行为,切实避免执法扰民、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等问题,能列入清单的要逐步列入清单。
(二)随机抽查主体、对象、内容、比例和频次
国家能源局及派出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能源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所列事项、对象、内容、比例和频次开展检查。
(三)随机抽查方式
随机抽查分为比例抽查和条件抽查。比例抽查是指在检查对象数量较大、相似度较高的情况下,选定百分比进行抽查。条件抽查是指按照抽查依据的要求设定检查对象的类型、行业、性质等条件进行抽查。比例抽查和条件抽查可以结合应用,确保执法效能。
(四)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
有随机抽查事项的各司、各派出机构要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和市场主体的名录库,实施动态管理。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录入检查人员的基本信息、业务专长等情况,并按照执法检查人员的行业、领域、资质等不同标准进行分类。
实施抽查的执法检查人员和市场主体,通过摇号方式,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从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有随机抽查事项的各司、各派出机构要建立电子化随机抽查系统,对“双随机”抽查做到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
建立随机抽查机制的工作应于2015年12月31日前完成。
(五)加强抽查结果运用
对随机抽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检查对象,充分利用通报、约谈、行政处罚等方式,依法依规加大惩处力度,形成有效震慑,增强检查对象守法的自觉性。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建立抽查对象诚信档案,对遵规守纪的抽查对象予以表扬,并在一定时间内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对违法违规问题较多的抽查对象,建立黑名单,对黑名单上的抽查对象加大抽查力度,及时进行复查,如整改不及时则依法从重处罚,黑名单上的企业如经核查确已整改,整改到位,监管机构检查合格之后,从黑名单上删除。
三、加强保障措施
(一)实行计划统筹管理
科学安排年度随机抽查工作计划,制订严密的具体实施方案,统筹考虑执法人员和抽查对象的数量、工作任务计划及地域、资质等因素,合理确定年度比例抽查和条件抽查的分配。
(二)强化信息技术支持
有随机抽查事项的各司、各派出机构要运用信息化手段确保抽查落实到位,实现全程跟踪记录,运行透明,痕迹可查,效果可评,责任可追。有条件的单位可建立抽查分析模型系统,以保证抽查结果有效运用。该项工作2016年6月30日前取得阶段性成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有随机抽查事项的各司、各派出机构主要领导对随机抽查工作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做好对抽查工作的组织部署、督促指导和业绩考评,确保随机抽查工作顺利开展,取得实效。
(二)严格落实责任
明确工作进度要求,落实责任任务,强化对随机抽查工作的过程监控和绩效评价。通过纳入绩效考核,对落实到位、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激励;对抽查工作中失职渎职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加强宣传培训
随机抽查是事中事后监管方式的探索和创新,各有关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加强执法人员培训,转变执法理念,探索完善随机抽查监管办法,不断提高执法能力。
有随机抽查事项的各司、各派出机构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作出贯彻落实国办发[2015]58号文件和本实施方案的具体工作安排,后续工作进展及主要成果等情况,及时送法改司。
附表:
国家能源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 抽查事项 | 抽查依据 | 抽查主体 | 检查对象 | 抽查内容 | 抽查比例和频次 |
1 | 节能调度执行情况检查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节能发电调度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07]53号)第二十条:各级电力调度机构要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发电调度,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对全体发电企业和有关部门发布调度信息,定期向社会公布发电能耗和电网网损情况,自觉接受电力监管机构、省级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的监管和有关各方的监督。
2.《电力监管条例》第二十四条:电力监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进行现场检查…… |
国家能源局 | 各级电力调度机构 | 实际调度方式是否符合办法要求 | 每年抽查1-2家省级调度机构 |
2 | 核电站安全应急与消防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第四条:“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1项:核电站建设消防设计、变更、验收审批。实施机关:国防科工委;2008年政府机构改革后,原国防科工委核电管理职能划入国家能源局。 3.《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1993年8月4日国务院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十条规定:“场内核事故应急计划由核电厂核事故应急机构制定,经其主管部门审查后,送国务院核安全部门审评并报国务院指定的部门备案”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51号)第四条:负责核电管理,拟定核电发展规划、准入条件、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提出核电布局和重大项目审核意见,组织协调和指导核电科研工作,组织核电厂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
国家能源局 | 具有核电站的核电业主公司 | 涉及核电站的安全、应急、消防的设施设备的维护与运行情况,所需物资准备情况,人员培训情况,安全消防应急演练情况等其他内容 | 每年进行1-3次 |
3 | 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及以上煤炭开发项目未批先建行为事项的检查 |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五款第二条规定: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事中和事后监督检查,对于不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的项目,以及不按规定履行相应核准或许可手续而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要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企业和人员的责任。
2.《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4年第11号令)第二十七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会同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稽察和监管。第三十四条:对属于实行核准制的范围但未依法取得项目核准文件而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以及未按照项目核准文件的要求进行建设的项目,一经发现,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依法责令其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
国家能源局 | 未依法取得核准文件而擅自开工建设的煤炭开发项目建设单位 | 未依法取得核准文件而擅自开工建设的煤矿项目是否严格落实停工停产措施 | 每年两次抽查重点产煤省(区、市)辖区内未批先建煤矿名录中项目的20% |
4 | 生产煤矿回采率检查 | 1.《煤炭法》第二十四条:开采煤炭资源必须符合煤矿开采规程,遵守合理的开采顺序,达到规定的煤炭资源回采率。
2.《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发改委令第17号)第二十四条: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对辖区内生产煤矿回采率进行不定期抽查,并将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
国家能源局 | 煤炭生产企业 | 生产煤矿的采区回采率是否达到有关规定的要求 | 按实际情况确定 |
5 | 煤炭矿区总体规划检查 | 《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4号)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级发展改革委负责矿区总体规划的监督管理,煤炭行业管理、安全生产监管、国土资源、环保、水利、监察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管理。第二十一条:矿区煤炭开发企业在矿区总体规划未经批准或者违反经批准的矿区总体规划,擅自从事煤矿建设、生产的,由省级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建设、生产。 | 国家能源局 | 煤炭企业 | 煤矿建设、生产是否符合经批准的矿区总体规划 | 按实际情况确定 |
6 | 水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四十三条第一、二款:国家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四十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 国家能源局 | 国家核准(审批)的水电工程 | 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勘察、涉及、施工、监理单位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主要包括:1.检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贯彻执行有关质量管理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性标准情况;2.检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建立、运行情况,工程质量管理规章制度执行情况;3.检查工程施工现场,查阅工程建设有关资料,监督检查工程实体质量状况;4.有关各单位资质及分包管理情况 | 每个项目每个季度不少于1次 |
7 | 典型电网工程投资成效监管检查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51号)第十条:市场监管司监管输电、供电和非竞争性发电业务。
2.《电力监管条例》第二十四条:电力监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 |
国家能源局 | 电网企业 | 工程造价分析、运行情况分析、电价成本分析、社会效益分析 | 比例:8-10项工程;
频次:每年1次 |
8 | 对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的检查 | 1.《可再生能源法》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网企业未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造成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由国家电力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额一倍以下的罚款。
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51号) 3.《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电监会令第10号)、 4.《电力市场监管办法》(电监会令第11号)、 5.《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电监会令第25号) |
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 | 全国电力企业 | 执行电力监管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制度情况;电力市场运行情况;执行能源规划、产业政策、重大项目情况;开展输电、供电和非竞争性发电业务情况 | 比例:5%;
频次:每年1次 |
9 | 各类电力业务许可主体保持情况及执行许可事项情况检查 | 1.《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2.《电力监管条例》第十三条:电力监管机构依照有关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颁发和管理电力业务许可证。第二十四条:电力监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进行现场检查…… 3.《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电监会令第9号)第三十一条:电力监管机构建立健全电力业务许可监督检查体系和制度,对被许可人按照电力业务许可证确定的条件、范围和义务从事电力业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电力监管机构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被许可人应当予以配合。第三十二条:被许可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向电力监管机构提供反映其从事许可事项活动能力和行为的材料。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对被许可人所报送的材料进行核查,将核查结果予以记录;对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4.《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电监会令第28号)第二十六条:派出机构依法对辖区内从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情况。第二十九条:派出机构对电力企业遵守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制度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第三十条: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建立自查制度,报送自查结果。派出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对自查报告进行抽查。 5.《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电监会令第15号)第二十六条:许可机关依法对从事进网作业人员进行下列检查……人员。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办理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的注销手续……被依法吊销的。 |
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 | 电力业务许可证、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的持证主体以及为持证主体提供许可作业事项的电力企业、电工用人单位等组织机构 | 各类电力业务许可持证主体 | 比例:5%-10%;
频次:两年一次 |
10 | 对发电厂并网、电网互联以及发电厂与电网协调运行中执行有关规章、规则的情况进行检查 | 1.《电力监管条例》第十五条:电力监管机构对发电厂并网、电网互联以及发电厂与电网协调运行中执行有关规章、规则的情况实施监管。二十四条:电力监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进行现场检查……。三十一条:电力企业违法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正……(二)发电厂并网、电网互联不遵守有关规章、规则的。 | 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 | 发电企业、电网企业 | 发电厂并网、电网互联以及发电厂与电网协调运行中执行有关规章、规则的情况 | 两年一次 |
11 | 对电力市场向从事电力交易的主体公平、无歧视开放的情况以及输电企业公平开放电网的情况进行检查 | 1.《电力监管条例》第十六条:电力监管机构对电力市场向从事电力交易的主体公平、无歧视开放的情况以及输电企业公平开放电网的情况依法实施监管。二十四条:电力监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进行现场检查……。三十一条:电力企业违法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正……(三)不向从事电力交易的主体公平、无歧视开放电力市场或者不按照规定公平开放电网的。 | 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 | 电网企业(含地方独立供电企业) | 电网企业向发电企业无歧视开放情况;电网企业向电力用户无歧视开放情况;大电网向地方电网无歧视开放情况;电网企业向电力市场主体无歧视提供输配电服务情况 | 两年一次 |
12 | 对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执行电力市场运行规则的情况,以及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执行电力调度规则的情况进行检查 | 1.《电力监管条例》第十七条:电力监管机构对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执行电力市场运行规则的情况,以及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执行电力调度规则的情况实施监管。二十四条:电力监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进行现场检查……
2.《电力监管机构现场检查规定》(电监会令第20号)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电力监管机构进入电力企业或者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的工作场所、用户的用电场所或者其他有关场所,对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用户或者其他有关单位遵守国家有关电力监管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 |
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 | 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 | 对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执行电力市场运行规则及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执行电力调度规则情况的检查 | 比例:省级以上电网100%、发电企业0.5%、其他0.5%;
频次:一年一次 |
13 | 对供电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电能质量和供电服务质量标准向用户提供供电服务的情况进行检查 | 1.《电力监管条例》第十八条: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电能质量和供电服务质量标准向用户提供供电服务的情况实施监管。第二十四条:电力监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进行现场检查……
2.《供电监管办法》(电监会令第27号):第二十六条:电力监管机构根据履行监管职责的需要,可以要求供电企业报送与监管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责令供电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如实公开有关信息。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对供电企业报送信息和公开信息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处理。第二十四条:电力监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
|
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 | 供电企业 | 供电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电能质量和供电服务质量标准向用户提供供电服务情况;供电能力、供电市场行为、信息公开情况,用户受电工程市场运行及开发情况 | 比例:10%
频次:一年一次 |
14 | 电力行业价格成本监管检查 | 1.《电力监管条例》第二十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对电价实施监管。第二十四条:电力监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
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51号)第七条:监督检查有关电价,拟定各项电力辅助服务价格。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77号 |
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 | 全国电力企业、电力用户、地方政府 | 电力企业价格与成本政策执行情况;电力企业及电力用户有关电价和各项辅助服务收费标准;跨区域电网输电价格;电力企业之间的电价、电费结算行为 | 比例:20%;频次:每年1次 |
15 | 对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按照国家有关电力监管规章、规则的规定如实披露有关信息进行检查 | 1.《电力监管条例》第二十三条:电力监管机构有权责令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按照国家有关电力监管规章、规则的规定如实披露有关信息。第二十四条:电力监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进行现场检查……。
2.《电力监管信息报送规定》(电监会令第14号)第十四条:电力监管机构对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披露信息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电力监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对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披露信息的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并将抽查情况向社会公布。 |
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 | 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 | 履行监管机构要求报送、披露信息的情况 | 比例:不超过10%
频次:两年一次 |
16 | 电力安全生产情况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62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电力监管条例》第十九条:电力监管机构具体负责电力安全监管工作。第二十四条:电力监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进行现场检查……。第二十七条:电力监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参加电力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电力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9号)第四条: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加强电力安全监督管理,依法建立健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的各项制度,组织或者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协调、参与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5.《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4年第14号令)第五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6.《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5年第21号令)第二十一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法对电力企业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和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派出机构组织开展辖区内的电力安全生产大检查,对部分电力企业进行抽查。 7.《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等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5年第23号令)第六条:国家能源局负责大坝安全注册登记的综合监督管理,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大坝安全注册等级的监督管理,国家能源局大坝安全监察中心具体负责办理大坝安全注册等级工作;第二十三条:派出机构应当督促电力企业开展安全注册登记及登记备案工作,对电力企业执行国家有关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发现重大安全隐患,责令电力企业及时整改。 8.《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5年第28号令)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电力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拆除等有关活动,以及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对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9.《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办法》(原电监会24号令)第二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负责全国电力可靠性的监督管理;电监会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可靠性中心)负责全国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并承担电力可靠性管理行业服务工作;电监会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 1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51号)。 |
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发电、输电、供电、电力建设为主营业务并取得相关业务许可或按规定豁免电力业务许可的电力企业。 | 电力企业的电力运行安全(不包括核安全)、电力建设施工安全、电力工程质量安全、电力应急、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和电力可靠性工作等。 | 按实际需要确定 |
17 | 电力行业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作情况检查 | 1.《电力监管条例》第十五条:电力监管机构对发电厂并网、电网互联以及发电厂与电网协调运行中执行有关规章、规则的情况实施监管。第二十四条:电力监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进行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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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发电、输电、供电、电力建设为主营业务并取得相关业务许可或按规定豁免电力业务许可的电力企业。 | 电力企业的网络安全管理情况、技术防护情况、应急工作情况、宣传教育培训情况、风险评估、等级保护工作落实情况、商用密码使用情况、安全问题整改情况等。 | 按实际需要确定 |
18 | 能源统计数据准确性检查 | 1.《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电监会令第13号)第二十五条:电力监管机构对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报送信息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 | 统计口径内的能源企业、行业协会 | 能源统计报表涉及数据的原始依据及相关凭证 | 比例:电力企业3%,煤炭和油气企业另定,行业协会隔年抽查;频次:每年1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