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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valuation methods and standards for the monitoring of the PV power generation market environment (revision of 2019)

Published on: January 7, 2020

Original title: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光伏发电市场环境监测评价方法及标准(2019年修订版)》的通知
Links: Source document (in Chinese) (link). For the original version of the PV market monitor, introduced in 2017, see (link).

国家能源局

关于印发《光伏发电市场环境监测评价方法及标准(2019年修订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能源局,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福建省、海南省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能投、国电投、三峡、中核、中广核、中节能集团公司、水电总院、电规总院,光伏行业有关协会、学会、商会,国家可再生能源中心:

为进一步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做好光伏发电市场环境监测评价工作,推动光伏发电建设运营环境不断优化,引导企业理性投资,促进光伏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决定对《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市场环境监测评价机制引导光伏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17〕79号)中的附件1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光伏发电市场环境监测评价方法及标准(2019年修订版)》印发你们,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光伏发电市场环境监测评价方法及标准(2019年修订版)

  国家能源局

  2020年1月7日

附件

光伏发电市场环境监测评价方法及标准(2019年修订版)

一、评价方法

光伏发电市场环境监测评价采取综合评价与约束性指标判定相结合的方式。综合评价由各项竞争力评价指标和风险评价指标进行评分加总。总分不足60分,为红色;总分在60分以上、不足80分,为橙色;总分在80分以上,为绿色。约束性指标为弃光程度,弃光率10%以上的直接判定为红色。

二、评价标准

项目 内容 分值 评价标准
一、竞争力评价指标 1.1土地条件 10 按照评价年度统计的新建光伏电站土地使用成本(按新增用地面积折算用地成本至各年,不含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和土地税征收情况(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分两项进行综合评分:

1、用地成本300元/亩年以下,得10分;用地成本在300元/亩年以上、不足1000元/亩年的,每增加100元/亩年,减1分;用地成本在1000元/亩年以上,每增加100元/亩年,减2分。

2、耕地占用税征收部分占总用地面积比例,每超过10%,减5分;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部分占总用地面积比例,每超过5%,减5分。

总分减至0分为止。

1.2地方政府服务 10 按照地方政府普通光伏电站和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资源配置工作服务水平分三项进行评分:

1、竞争性配置(3分):出台省级统一的普通光伏电站和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竞争性配置办法,得3分;仅出台地市级、县级竞争性配置办法的,分别得2分、1分。

2、附加条件(4分):地方政府在普通光伏电站和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资源配置工作中无任何附加条件要求(包括摊派、产业配套等各类附加条件要求)的,得4分;每增加一个附加条件要求,减1分,扣完为止。

3、服务评价(3分):根据企业调查、市场投诉、媒体监督反映情况进行综合评分。

1.3电网企业服务 10 按照电网企业前期工作和配套送出工程建设/回购情况分两项进行评分:

1、前期工作服务(5分):电网接入系统方案批复平均工作周期3个月以内的,得5分;每增加1个月,减1分,扣完为止。

2、配套送出工程建设/回购(5分):省级电网按项目建设周期及时建设配套送出工程,且对以前发电企业投资建设送出工程一年内完成回购的,得5分;省级电网未及时按项目建设周期建设配套送出工程,或对以前发电企业投资建设送出工程未在一年内完成回购的,得3分;省级电网未及时按项目建设周期建设配套送出工程,且对以前发电企业投资建设送出工程未在一年内完成回购的,得0分。

1.4地方政府补贴力度 5 按各级地方政府补贴政策出台情况进行评分:

省级政府出台补贴政策,加2分;

市级政府出台补贴政策,加2分;

县级政府出台补贴政策,加1分;

最高为5分。

二、风险评价指标 2.1 弃光程度 30 按评价年度弃光程度并结合保障小时数完成情况进行评分:

无弃光的,得30分;

弃光率不超过1%的,得29分;

弃光率高于1%、不超过2%的,得28分;

弃光率高于2%、不超过3%的,得27分;

弃光率高于3%、不超过3.5%的,得25分;

弃光率高于3.5%、不超过4%的,得23分;

弃光率高于4%、不超过4.5%的,得21分;

弃光率高于4.5%、不超过5%的,得18分;

弃光率高于5%、不超过6%的,得15分;

弃光率高于6%、不超过7%的,得12分;

弃光率高于7%、不超过8%的,得9分;

弃光率高于8%、不超过9%的,得6分;

弃光率高于9%、不足10%的,得3分;

弃光率10%以上的,直接判定为红色。

达到国家核定保障小时数,但按弃光率评分低于18分的,按18分计。

2.2市场消纳风险 5 按评价年度其他可再生能源弃电情况进行评分:

无弃水和弃风的,得5分;

水能利用率在95%以上且弃风率不足10%的,得3分;

水能利用率不足95%或弃风率在10%以上的,得1分;

水能利用率不足95%且弃风率在10%以上的,得0分;

无弃光但该项得分低于3分的,按3分计。

2.3全额保障性收购政策落实程度 10 按评价年度地区普通光伏电站落实全额保障性收购政策情况进行评分:

实现全额保障性收购的,得10分;

按全额保障性收购有关规定,保障性小时数以内的电量保价保量收购的得8分;保价保量收购比例不低于保障性小时数90%、80%的,分别得6分、4分;不足80%的,得0分。

2.4 年度项目建设情况 20 按以下标准并分三种情形进行评分:

1、评分标准

在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时间内全容量并网的,得20分;

在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时间内并网容量占比90%以上、不足100%的,得18分;

在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时间内并网容量占比80%以上、不足90%的,得16分;

在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时间内并网容量占比70%以上、不足80%的,得14分;

在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时间内并网容量占比60%以上、不足70%的,得12分;

在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时间内并网容量占比50%以上,不足60%的,得10分。

在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时间内并网容量占比40%以上,不足50%的,得8分。

在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时间内并网容量占比30%以上,不足40%的,得5分。

在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时间内并网容量占比不足30%的,得0分。

2、评分办法

根据各省份(资源区)项目建设情况分为三种情形进行评分:

情形一:未开展光伏领跑基地及示范基地建设的省份(资源区)。

对于评价年度已入选的光伏补贴竞价项目和国家公布的平价上网项目,按照实际并网总容量进行评分。

情形二:开展光伏领跑基地或示范基地的省份(资源区)。评分由以下两部分得分相加。

1)对于评价年度已入选的光伏补贴竞价项目和国家公布的平价上网项目,按照实际并网总容量进行评分,权重为70%。

2)对于光伏领跑基地项目(含二、三期应用领跑基地和技术领跑基地)和示范基地项目(不含跨省跨区输电通道配套光伏项目),按照实际并网容量进行评分,权重30%。

情形三:评价年度未安排新建项目的省份(资源区)(不包括跨区跨省外送通道配套项目)。本项得分按照其余评价指标得分比例折算,即本项得分=20×(其余指标得分总和/80)。

备注:1、按照年等效满负荷利用小时数评价是否达到保障小时数。年等效满负荷利用小时数根据选取地区评价年度之前全场建成并网投产的光伏电站进行统计计算,年等效满负荷利用小时数=纳入统计的光伏电站年上网电量总和/纳入统计的光伏电站装机容量总和。

2、弃光率根据选取地区评价年度之前全场建成并网投产的光伏电站进行统计计算,弃光率=A/(A+B)×100%,其中A代表纳入统计的光伏电站年弃光电量总和,B代表纳入统计的光伏电站评价年度上网电量总和。

3、表中“以上、以下、以内、以外、超过”均含本数,“高于、不足”均不含本数。

4、对以分布式光伏发电为主的省份(评价期分布式光伏累计装机容量超过全省总装机容量50%的),“1.1 土地条件”评分标准依据评价期分布式光伏发电装机容量占比进行适度调整,具体方法为:最终得分=本省光伏电站得分×本省光伏电站累计装机容量/本省光伏发电累计装机容量+本项满分值×本省分布式光伏发电累计装机容量/本省光伏发电累计装机容量。最终得分四舍五入取整。

5、示范基地指国家下达的各类示范性基地(不包括跨区跨省外送通道配套项目)、市级/县级示范(园)区等。截至2019年底,国家下达的示范基地主要包括:张家口市可再生能源示范区、山西太原市西山新能源示范园区、内蒙古库布齐治沙示范项目、安徽金寨国家高比例可再生能源示范县、甘肃河西走廊清洁能源基地等。后续根据国家下达规模情况动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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